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1)涉重廢水單獨排放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⑵ 涉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應該如何處置
一、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污染原因調查程序
(1)調查准備
收集相關資料和信息。主要包括造成重金屬突發事件區域或流域的涉重金屬企業相關情況,初步判斷造成污染的重金屬污染物的來源;調查涉嫌企業的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地理位置、基
本工藝、生產規模、以前是否有群眾投訴等;調查涉嫌企業的建設項目環評報告和環評審批文件、「三同時」驗收報告等,收集相關行業的產業政策、排放標准等;收集該區域或流域的環保執行標准。
根據造成污染的重金屬種類統籌安排現場調查需要的調查取證的裝備。
(2)制定方案
根據收集的基本資料和數據,制定調查方案。根據造成污染的重金屬種類確定流域或區域調查步驟、調查路線,可聯系專家或其他部門配合調查取證。
(3)現場調查
按制定的調查方案進行現場檢查,重點針對區域或流域內的可疑企業進行調查,檢查企業相關工序的物耗和能耗相關報表以及生產銷售台賬、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台賬、企業自行監測記錄等相關資料;檢查企業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及環保驗收的執行情況;檢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處理及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物排放口是否規范,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應急設施是否配套建設,工業固體廢物是否按規范處理處置;根據上述調查判斷發生重金屬污染的企業或工段。
(4)處理
對於引發重金屬污染的企業,應立即責令企業停產並停止排放污染物。對於排放污水造成的污染事件,應立即停止排放廢水的相關工段生產,或者把污水臨時截留,待處理設施運行正常後再加以處理。
(5)總結歸檔
編寫總結報告,對現場檢查過程中的文字材料進行歸檔,總結調查經驗。
二、現場調查方法
(1)資料檢查
Ø 檢查資料的完備性:需要檢查的資料內容視調查要點的不同而不同。
Ø 檢查資料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比較。
Ø 檢查資料的真實性:根據不同資料在時間和工況上的一致性進行判斷。
(2)現場檢查
根據所收集資料在現場對流域或區域的相關企業進行調查,主要調查產生該種重金屬污染物企業的生產工藝、生產規模、周邊敏感目標距離、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態、在線監測設備運行情況、污水排放管線等,必要時可利用攜帶型重金屬檢測裝置實地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
(3)現場測算
Ø 攜帶型儀器測量法:主要是指使用攜帶型水質分析儀測定污水處理站排口污染物濃度。
Ø 在線監測數據:檢測企業在線監測系統是否正常運行,調取最近一個月的在線監測數據。
Ø 物料衡演算法:在不具備快速測定污染物排放情況時,可根據收集的企業原輔料、產品的分析數據,根據元素在生產過程的走向,推算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濃度。
(4)現場訪談
Ø 與企業現場操作訪談:與車間工人進行隨機性的訪談,了解企業近期生產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事故應急處置方案是否進行演練等。
Ø 周邊居民訪談:走訪企業周邊居民,核實企業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了解企業運行過程中是否對附近居民帶來廢水、廢氣、雜訊、固廢等方面的污染。
三、現場調查要點
(1)選址是否合理
環境敏感區判斷:
調查該企業選址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療養地、醫院和食品、葯品、電子等對環境質量要求高的企業周邊1公里內,不得新建銅、鉛、鋅冶煉企業及生產裝備。
衛生防護距離要求:
是否符合已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文件的規定
(2)環評制度執行情況
Ø 新建、改建和擴建冶煉生產企業,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評是否批復。
Ø 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應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環評審批文件一致,是否存在重大變更或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超過五年方開工建設的而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
Ø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是否越級審批。從2009年3月1日起,新建和改擴建銅、鉛、鋅冶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全部由國家環境保護部直接審批。
(3)「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Ø 污染防治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是否嚴格按照環評審批文件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Ø 檢查環保設施是否按環評審批文件要求建設到位,可根據建設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一覽表逐一核對各環保設施,同時,檢查環保設施的規模與效果能否滿足要求。
Ø 檢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手續是否齊全,驗收提出的整改意見是否落實到位。
(4)試生產管理
對於正處於試生產的企業,應調查該企業是否按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試生產申請,並得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試生產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四、污染源現場監察要點
(1)產業政策
調查企業是否符合相關產業政策。有色冶煉企業應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准入條件、有色金屬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產業政策要求。
(2)生產現場及污染防治措施
有色金屬冶煉過程中主要污染物產生節點及治理措施具體可參照第三章進行篩分檢測,檢查該企業各污染源節點是否按相應的污染治理措施進行處理處置。
(3)環境應急管理
環境應急設施
冶煉企業是否有污水處理事故收集池,收集停電、檢修、故障停車或由於污水處理系統泵機出現短時故障而致使系統無法正常處理污水時的事故排放,以及由於各車間因事故而造成排水。在電解車間底部和凈液車間內部是否建有足夠容量的事故集液池,收集後返回生產系統;在成品酸罐區內是否設有圍堰及收集池,回收事故狀態漏酸,事故排水都進入污水處理站進一步處理回用;事故水池是否進行了防滲、防腐。
(3)環境應急管理
環境應急預案
Ø 企業是否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該應急預案應具備可操作性,並保持不斷更新完善。
Ø 是否制訂預防事故措施,並按照預案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質與設備。
Ø 是否具備應急監測的能力。
(4)綜合性環境管理制度
Ø 排污許可證制度執行檢查企業的《排污許可證》,並調查企業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Ø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執行
調查企業是否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Ø 排污收費制度執行調查企業是否按要求按時繳納排污費。
Ø 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度建設
企業是否制定環境監測制度、污染防治設施設備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是否配置專業環保管理人員。
五、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方案
處置程序
(一)接報。值班人員接到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要認真記錄污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出現的特徵及可能的危害范圍與損失、報告人等,並迅速向應急處置辦公室報告。
(二)行動。各部門接到實施應急預案指令後,應迅速出動趕赴現場,同時,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為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發展態勢。
(三)現場處理處置。應急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後,聽從指揮,根據職責分工,按照應急處理處置程序,立即開展工作。
(四)應急終止
(1)應急終止的條件
①當事件得到控制,緊急情況解除;
②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免受污染,並將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水平。
(2)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的終止,由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申請,相關部門寫出污染事件應急處理處置報告,經總指揮批准上報後終止應急工作。
六、應急處置措施
(一)成立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組
設立重大環境突發事故應急響應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組長一人,負責全過程統一協調;設現場副組長一人,負責現場應急救援;設保障副組長一人,負責調度內外的保障支援
(二)組織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是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領導辦公室的決策和技術支撐,在應急響應時,根據現場提供的評價結果、監測分析結果,對事故性質、影響范圍及危害程度做出評價,向應急領導辦公室提出可供採取的合適的防護措施和防護行動建議,為應急領導辦公室決策提供依據。
(三)環境風險評估與監測
現場應急響應組長必須隨時向應急領導辦公室通報現場情況,判斷事態發展狀況,決策應急響應行動。環境監測部門應根據應急領導辦公室的要求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和水質污染等狀況實施動態監測。
(四)污染控制
重金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領導辦公室應根據職責、應急監測的結果和事件的級別採取相應的措施:
(1)從源頭上防堵污染源,防止污染物進入水體或大氣,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對污染源進行防控。
(2)採取工程措施,控制污染范圍。以監測數據為依據,採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將污染物控制在一定的水域范圍或大氣環境保護范圍內,防止繼續擴散。
(3)對於水體重金屬污染事件,應充分發揮水利設施的作用,結合物理、化學的方法,對受污染的水體進行稀釋、中和、置換、凈化。
(4)對於水體重金屬污染事件,應及時通知可能受水污染事件影響的取水單位停止取水,並做好啟用備用水源或採用其他設備臨時供水的准備工作
(5)對於重金屬超標的周邊居民,應及時安排進行治療,同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搬遷范圍及安置措施。
(五)應急人員安全
應急響應人員進入應急響應現場必須配備必須的防護器材,進行任何響應行動必須報告,不允許單獨行動,必須有共同行動人員或監控人員。在應急響應人員自身安全無法保證時,領導辦公室應下令應急響應人員撤離。
(六)及時公布處理進程
各級人民政府及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輿論引導,建立快速發布機制,按照及時主動、准確把握、正確引導、講究方式、嚴格把關的原則作好重金屬污染事件報道工作。按照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不定期的就事件預警信息、事件救援情況、現場調查情況、事件認定意見、應急處理結束等信息進行新聞發布。避免因發布滯後造成工作被動及群眾猜疑。對不實傳言以及媒體有關事件內容的不準確報道,應當及時通過發布通告或召開新聞發布會的形式澄清事實真相,以正視聽,避免引發群眾恐慌。新聞稿件統一由應急領導指揮部負責審核。必要時,由事件應急指揮部確定新聞發言人,統一發布信息。建議將手機簡訊預警機制引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之中,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
(七)後期處置
根據現場專業人員意見及監測結果,組織事件應急處理後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工作,消除污染隱患。同時監測部門提供跟蹤性監測。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及相應技術支撐部門的科學依據,對事件中涉及的損害賠償問題,按照行政調解程序進行。根據事故認定結論,下達行政處理意見,並對事件進行通報。
七、責任追究
(1)企業責任
(2)相關管理部門責任
Ø 地方政府責任
Ø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任
(3)問責。
參考網路
⑶ 企業廢水委託其他有排污許可證的公司處理,但同時有廢氣排放,需要申請排污許可證嗎
企業以前所做環評是否包含廢氣這一塊?一般超出環評的新建項目要重新做環評,並驗收。既然已做過環評,就應該有排污許可證,如果不包含新的污染物,則需要環評驗收後新增排放許可。
⑷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⑸ 廢水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本技術特別針對有機物濃度大、高毒性、高色度、難生化廢水的處理,可大幅度地降低廢專水的色度和屬COD,提高B/C比值即提高廢水的可生化性;可廣泛應用於印染、化工、電鍍、制漿造紙、制葯、洗毛、農葯、酒精等各類工業廢水的處理及處理水回用工程。 ⑴ 染料、印染廢水;焦化廢水;石油化工廢水; ------上述廢水在脫色的同時,處理水中的BOD/COD值顯著提高。
⑵ 石油廢水;皮革廢水;造紙廢水、木材加工廢水; ------上述廢水處理水後的BOD/COD值大幅度提高。
⑶ 電鍍廢水;印刷廢水;采礦廢水;其他含有重金屬的廢水; ------可以從上述廢水中去除重金屬。
⑷ 有機磷農業廢水;有機氯農業廢水; ------大大提高上述廢水的可生化性,且可除磷,除硫化物
⑹ 污水處理後,能不能排放
只要達到一定的標准就可以排放。
⑺ 工業廢水直接排放如何處罰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2、限期治理適用范圍: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適用范圍】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不適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
(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四)違法採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⑻ 廢水排放到土壤中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違反了《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農田保護法》。
第十九條 國家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葯。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和評價,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特製定本標准。
⑼ 生產廢水,國家規定不能排放嗎
生產來廢水,國家規定不能直接排放。自
生產性廢水,是因為含有水體污染物,不經處理的排放,就會污染環境,危害很大。
生產性廢水,要進行水污染監測。由此確定主要污染物,再確定其治理方案。
根據主要污染物,設計實施污染治理廢水後再排放。
少量的生產性廢水,也可以運送到專業的污水處理廠去處理。
⑽ 選礦廢水不循環利用,直接排放違反什麼相關規定
環境保來護法第三章 第二源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