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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排放方式6

發布時間:2021-03-16 23:31:51

1. 污水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1、當城市有污水處理廠時,生活廢水與糞便污水宜採用合流制排出。

2、當建築物採用中水系統時,根據中水的用水對象及所選用的原排水水質分質排出。

3、當冷卻廢水量較大而需循環或重復使用時,宜將其設置成單獨的管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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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成因:

人類生產活動造成的水體污染中,工業引起的水體污染最嚴重。如工業廢水,它含污染物多,成分復雜,不僅在水中不易凈化,而且處理也比較困難。

工業廢水,是工業污染引起水體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占工業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業廢水所含的污染物因工廠種類不同而千差萬別,即使是同類工廠,生產過程不同,其所含污染物的質和量也不一樣。工業除了排出的廢水直接注入水體引起污染外,固體廢物和廢氣也會污染水體。

農業污染首先是由於耕作或開荒使土地表面疏鬆,在土壤和地形還未穩定時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懸浮物。

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農葯、化肥的使用量日益增多,而使用的農葯和化肥只有少量附著或被吸收,其餘絕大部分殘留在土壤和漂浮在大氣中,通過降雨,經過地表徑流的沖刷進入地表水和滲入地表水形成污染。

城市污染源是因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和廢氣引起水體污染造成的。城市污染源對水體的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它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各種污水的混合液,其中包括廚房、洗滌房、浴室和廁所排出的污水。

世界上僅城市地區一年排出的工業和生活廢水就多達500立方公里,而每一滴污水將污染數倍乃至數十倍的水體。

2. 為什麼A不可行。。國家規定廢水排放的pH允許范圍:6<pH<9.某工廠廢水的pH為10.5,要使其

排放的pH允許范圍:6<pH<9

某工廠廢水的pH為10.5

就是說要降低pH
A石灰石主要成分碳酸鈣(CaCO3)
不能降低pH,所以不行。。。

3. 國家規定廢水排放的pH允許范圍:6<pH<9.某工廠廢水的pH為10.5,要使其達到允許排放的范圍,下列採取的

A、碳酸鈣不與鹼性物質反應,故A錯誤,選;
B、加入適量的稀硫酸能與廢水中的鹼性物質反應,故B方法正確,不選;
C、通入適量的二氧化碳能與廢水中的鹼性物質反應,故C方法正確,不選;
D、加入適量的酸性廢水能與廢液中的鹼性物質反應,故D方法正確,不選;
故選A.

4. 生活污水採用什麼措施排放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環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為了引導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的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防治城市水環境的污染,現將《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部
1.總則
1.1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技術政策.
1.2本技術政策所稱「城市污水」,系指納入和尚未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建設,指導污水處理工藝及相關技術的選擇和發展,並作為水環境管理的技術依據.
1.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環境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以及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做到規劃先行,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和設計規模,並優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
1.5城市污水處理,應根據地區差別實行分類指導,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環境條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選擇處理方式.
1.6城市污水處理應考慮與污水資源化目標相結合.積極發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綜合利用技術.
1.7鼓勵城市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進步,積極開發應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2.目標與原則
2.1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的污水平均處理率不低於50%,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60%,重點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
2.2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並與生活污水合並處理.
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並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准.
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遊風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小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進行就地處理達標排放.
2.3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污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級強化處理,分期實現二級處理.
2.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採用成熟可靠的技術.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積極穩妥地選用污水處理新技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須進行深度處理.
2.5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遠期規劃確定最終規模,以現狀水量為主要依據確定近期規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統
3.1在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中應明確排水體制和退水出路.
3.2對於新城區,應優先考慮採用完全分流制;對於改造難度很大的舊城區合流制排水系統,可維持合流制排水系統,合理確定截留倍數.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合流制.
3.3在經濟發達的城市或受納水體環境要求較高時,可考慮將初期雨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
3.4實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標准監督檢測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水質和水量,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4.污水處理
4.1工藝選擇准則
4.1.1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後優先確定.
4.1.2工藝選擇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處理單位水量投資、削減單位污染物投資、處理單位水量電耗和成本、削減單位污染物電耗和成本、佔地面積、運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維護難易程度、總體環境效益等.
4.1.3應切合實際地確定污水進水水質,優化工藝設計參數.必須對污水的現狀水質特性、污染物構成進行詳細調查或測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預測.在水質構成復雜或特殊時,應進行污水處理工藝的動態試驗,必要時應開展中試研究.
4.1.4積極審慎地採用高效經濟的新工藝.對在國內首次應用的新工藝,必須經過中試和生產性試驗,提供可靠設計參數後再進行應用.
4.2處理工藝
4.2.1一級強化處理工藝
一級強化處理,應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要求和建設規模,選用物化強化處理法、AB法前段工藝、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藝、高負荷活性污泥法等技術.
4.2.2二級處理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20萬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萬立方米/日)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採用常規活性污泥法.也可採用其它成熟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20萬立方米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濾池法等技術,也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
4.2.3二級強化處理
二級強化處理工藝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備較強的除磷脫氮功能的處理工藝.在對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區,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選用A/O法、A/A/O法等技術.也可審慎選用其他的同效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除採用A/O法、A/A/O法外,也可選用具有除磷脫氮效果的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濾池法等.
必要時也可選用物化方法強化除磷效果.
4.3自然凈化處理工藝
4.3.1在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滿足國家有關標准要求和水體自凈能力要求的條件下,可審慎採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處置方法.
4.3.2在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荒地、閑地等可利用的條件,採用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
4.3.3城市污水二級處理出水不能滿足水環境要求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採用土地處理系統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進一步處理.
4.3.4採用土地處理技術,應嚴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處理
5.1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採用厭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也可採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置.
5.2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級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宜採取厭氧消化工藝進行處理,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進行堆肥處理和綜合利用.
採用延時曝氣的氧化溝法、SBR法等技術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泥需達到穩定化.採用物化一級強化處理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須進行妥善的處理和處置.
5.3經過處理後的污泥,達到穩定化和無害化要求的,可農田利用;不能農田利用的污泥,應按有關標准和要求進行衛生填埋處置..
6.污水再生利用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選用混凝、過濾、消毒或自然凈化等深度處理技術.
6.2提倡各類規模的污水處理設施按照經濟合理和衛生安全的原則,實行污水再生利用.發展再生水在農業灌溉、綠地澆灌、城市雜用、生態恢復和工業冷卻等方面的利用.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應根據用戶需求和用途,合理確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質..
7.二次污染防治
7.1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必須充分重視防治二次污染,妥善採用各種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處理設施的前期建設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應進行充分論證.
7.2為保證公共衛生安全,防治傳染性疾病傳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應設置消毒設施.
7.3在環境衛生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區,應防治惡臭污染.
7.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機械設備應採用有效的雜訊防治措施,並符合有關雜訊控制要求.
7.5城市污水處理廠經過穩定化處理後的污泥,用於農田時不得含有超標的重金屬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衛生填埋處置時嚴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5. 廢水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本技術特別針對有機物濃度大、高毒性、高色度、難生化廢水的處理,可大幅度地降低廢專水的色度和屬COD,提高B/C比值即提高廢水的可生化性;可廣泛應用於印染、化工、電鍍、制漿造紙、制葯、洗毛、農葯、酒精等各類工業廢水的處理及處理水回用工程。 ⑴ 染料、印染廢水;焦化廢水;石油化工廢水; ------上述廢水在脫色的同時,處理水中的BOD/COD值顯著提高。
⑵ 石油廢水;皮革廢水;造紙廢水、木材加工廢水; ------上述廢水處理水後的BOD/COD值大幅度提高。
⑶ 電鍍廢水;印刷廢水;采礦廢水;其他含有重金屬的廢水; ------可以從上述廢水中去除重金屬。
⑷ 有機磷農業廢水;有機氯農業廢水; ------大大提高上述廢水的可生化性,且可除磷,除硫化物

6. 家庭污水如何排放

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目的是什麼,簡單點說,家庭污水是通過預先鋪設的污水管道排入專市政污水管網,屬復雜點說,家庭污水即生活污水,以糞便污水和生活廢水為主,分別進入污水管網和廢水管網,當然各個小區各個住宅建造年份、標准不一樣略有區別,生活污水的主要污染物指標如下:
COD<300,BOD<150,PH6-9,TN<40,氨氮<35。

7. 污水處理的六個步驟是什麼

污水處理的6個基本步驟之一:污染源、水量、水質

確定污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是哪個環節那個因素導致;最好後期無論在管理上還是在技術上做的清潔生產。水質情況也是要確定,建議不間斷規律性的取樣做檢測從而得出科學的水質情況。水量也是是污水處理的規模,一般設計就打不就小,並且應該長遠規劃考慮後期的規模。

污水處理的6個基本步驟之二:污水排放標准

這個排放標准,如果能零排放最好。前期在做環境影響評價的時候,一定要溝通好,這個標准很大程度上影響這個整個項目的造價。

污水處理的6個基本步驟之三:污水處理方案、工藝、佔地、經濟性

尋找有經驗,做過類似案例的環保單位,邀請其勘查現場,給其提供水質檢查報告或者提供多次提取的水樣,審核通過的環評資料以及指定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場地,要求環保單位按照現有情況出污水處理方案(含污水處理工藝、佔地面積、運行維護費用)及造價等。

污水處理的6個基本步驟之四:把控施工質量

施工前准備工作、施工過程中隱蔽工程檢查工作,嚴格按照設計規范經行有序施工。

污水處理的6個基本步驟之五:試車、調試、人員培訓

項目施工完成之後要做好單一設備試車、一聯動設備試車,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試車完成之後要進水調試、待檢測合格之後方可完成。後期一定要系統的經行相關資料提交、人員培訓等等

污水處理的6個基本步驟之六:日常維護

設備日常維護一定要按照環保單位提供的相關維護資料操作,嚴謹私自維修變更設備型號等等。

現代污水處理技術,按處理程度劃分,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工藝。污水一級處理應用物理方法,如篩濾、沉澱等去除污水中不溶解的懸浮固體和漂浮物質。污水二級處理主要是應用生物處理方法,即通過微生物的代謝作用進行物質轉化的過程,將污水中的各種復雜的有機物氧化降解為簡單的物質。

(7)廢水排放方式6擴展閱讀

污水處理注意事項

按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許可,在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滿足國家有關標准要求和水體自凈能力要求的條件下,可審慎採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處置方法。

城市污水二級處理出水不能滿足水環境要求時,在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荒地、閑地等可利用的條件,採用土地處理系統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進一步處理。

8. 工業污水排放標准 國標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項目、基本控制項目、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

A標准,B標准。

1、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

10、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pH 6~9/6~9 6~9/6~9 6~9/6~9 6~9

12、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註:括弧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後數值分別表示現標准值、原執行標准。

(8)廢水排放方式6擴展閱讀:

為了保證合流管道、泵站、預處理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關部門制定了納管標准,即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質控制標准。

如上海市建設委員會1999年批准實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質標准》(DBJ08-904-1998)。該標准所稱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產業廢水及大氣降水的總和。

該標准規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其他項目應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准中的規定。特殊行業的排水戶除了執行該標準的規定外,還應執行其行業的有關水質標准。

國家建設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

參考資料:

網路--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9. 污水處理的6個基本步驟

步驟:

1、廢水首先經過格柵、篩網後流至絮凝沉澱池,為了使處理效果好,在絮凝沉澱池中加入混凝劑,使廢水中懸浮物治理效果更好,混凝加葯也起到調節廢水的作用.絮凝沉澱後的廢水流入預曝氣調節池中。

2、曝氣調節池中通入空氣,起到預曝氣調節的作用.調節均勻的廢水用泵提升到一級浮動填料生化池中。

3、生化池中安裝充氧效率很高的曝氣頭,並裝入浮動填料,實踐證明該項技術對COD和BOD有較高的去除效率.一級浮動填料生化池中廢水自流入二級浮動填料生化池,二池採用方法相同。

4、二級浮動填料生化池水自流入斜板沉澱池中.池中加入聚丙烯蜂窩斜管,可大大提高沉降效率,另外水力負荷高,停留時間短,佔地面積小。

5、混凝沉澱池與斜板沉澱池沉澱污泥排入污泥濃縮池中,然後經污泥脫水機械脫水。

6、斜板沉澱池排出的水流入清水池中,經檢測後外排。

(9)廢水排放方式6擴展閱讀:

處理方法:

1、按作用分:污水處理按照其作用可分為物理法、生物法和化學法三種。

(1)物理法:主要利用物理作用分離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質,在處理過程中不改變化學性質。常用的有重力分離、離心分離、反滲透、氣浮等。物理法處理構築物較簡單、經濟,用於村鎮水體容量大、自凈能力強、污水處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況。

(2)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陳代謝功能,將污水中呈溶解或膠體狀態的有機物分解氧化為穩定的無機物質,使污水得到凈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法處理程度比物理法要高。

(3)化學法:是利用化學反應作用來處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質或膠體物質的方法,多用於工業廢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還原法、離子交換法等。化學處理法處理效果好、費用高,多用作生化處理後的出水,作進一步的處理,提高出水水質。

2、按處理程度分:污水處理按照處理程度來分可分為一級處理、二級處理和三級處理。

(1)一級處理主要是去除污水中呈懸浮狀態的固體物質,常用物理法。

(2)二級處理的主要任務是大幅度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物,BOD去除率為80%~90%。

(3)三級處理的目的是進一步去除某種特殊的污染物質,如除氟、除磷等,屬於深度處理,常用化學法。

10. 城市污水排放口一定要做巴歇爾槽嗎

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規范化技術要求

1 范圍
適用於本市現有排污單位排放口(點、源)的規范化整治和新建、擴建及改建項目排放口的規范化建設。
2 引用標准
以下標准和規范所含條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構成本要求的條文,與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GB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12349—90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
HJ/T96-2003 pH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
HJ/T15-1996 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
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計
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
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75-2001 火電廠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BC6-2001 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技術要求 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
GB5085.3-1996 危險廢物鑒別標准 浸出毒性鑒別
GB18597-2001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
當上述標准和規范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義
3.1 排放口規范化
對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雜訊強度)及排放方式進行規范化管理,使其達到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自動監控、便於日常監督檢查的目的。
4 排放口規范化的原則
4.1 一切排污單位都要進行排放口規范化整治或建設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排污單位,必須對排放口進行規范化整治或規范化建設,並安裝流量計測量流量,同時做好在線監測的基礎工作:
4.1.1 國家環保總局確定的國控重點污染源;
4.1.2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單位(含20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企業);
4.1.3 城市(鎮)污水處理廠,工業園區(包括工業集中地)的污水處理廠;
4.1.4 日平均排放廢水100噸或化學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業污染源。
4.2 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放口,應當首先進行規范化整治或規范化建設。
4.3 污水排放中含第一類污染物的,應在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規范的采樣點位。
5 排放口規范化的步驟和內容
5.1 污染源排放口的現狀調查
排污單位對其每一個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等污染源排放口(點)進行污染源調查,了解各類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經緯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對周圍的環境影響等。
5.2 排放口規范化的工程設計與施工
在現狀調查的基礎上,編制排放口工程設計方案、繪制工程圖紙,編制各排放口整治的預計費用、施工期、竣工日期。設計方案應符合本要求第6條的要求。
5.3 規范化排放口登記證的填寫及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的設置
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標准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的要求,在各排放口規定的位置豎立標志牌。由區、縣環保局組織填寫並簽發《規范化排放口登記證》,完成排放口的立標工作。每個登記證應附有安裝標志牌位置的照片,並上報市環保局備案。
5.4 排放口規范化的檔案建立
為滿足以後的污染源監督管理工作需要,立標之後還應建立各排放口相應的監督管理檔案,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名稱,排放口性質及編號,排放口的地理位置,排放口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及排放去向,立標情況,設施運行及日常現場監督檢查記錄等有關資料和記錄。
5.5 排放口規范化的驗收
排污單位在排放口規范化整治設備投入運行前,應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請驗收,並提交相關資料。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後,對符合驗收條件的單位,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進行排放口規范化整治的,其驗收工作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同時進行。
6 排放口規范化的方法和技術要求
6.1 污水排放口
6.1.1 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放口各一個;生產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地點的單位,每個地點原則上只允許設一個排放口。個別單位確因特殊原因,其排放口設置需要超過允許數量的,須報經當地環保部門審核同意。排污單位已有多個排放口的,必須結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調整,進行管網歸並整治。
6.1.2 應按《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和《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GB12997—1996)的規定,對一類污染物的監測,在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采樣點;對二類污染物的監測,在排污單位的總排放口設置采樣點。總排口位置原則上設在廠界處。對不具備條件的,必須經區、縣環保部門批准。
6.1.3 采樣點上應能滿足采樣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設置能滿足采樣條件的豎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過1米的,應配建取樣台階或梯架。壓力管道式排放口應安裝取樣閥門。
6.1.4 凡符合本要求第4.1,4.2條的單位,必須在單位總排放口上游能對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根據地形和排水方式及排水量大小,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測流段),以滿足測量流量的要求:
A. 計量水槽的選擇原則
a. 當排水量大於50立方米/小時,且地形條件較寬闊,適合建明渠內鑲巴歇爾水槽。
b. 當排水量不大於50立方米/小時,且地形條件較狹窄,適合小型渠內鑲三角堰或矩形堰。
c. 泵排水一般瞬時流量大,因此不管日排水量多少,都應加裝緩沖堰板,使水流勻速流入計量水槽。
B. 計量水槽測流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選用堰槽法或基於堰槽的流量計測流,須修建一段滿足《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CJ/T3008.1~5—93)的明渠。
b. 選用流速儀法測流,須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質平滑、截面形狀為規則幾何形,長度不小於3~5米的平直過渡水段,設計水深不小於0.1米(安裝水質自動在線監測系統的設計水深應不小於0.3米)、流速不小於0.05米/秒。具體要求以流速儀使用說明為准。
c. 選用浮標法測流,應有一段橫斷面規則、溝底縱向無坡度、無彎曲、水流平穩、有一定液面高度的不少於10米的明渠。
d. 選用容器法測流,溢流口與受納水體應有適當落差或能用導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較小。
C. 對於排污管道,測流段需加裝管道專用電磁流量計,但安裝流量計時管道必須凹進地面,在凹進底部安裝流量計,以達到滿量程計算。
6.1.5 水質自動在線監測系統的采樣位置應盡量設在計量水槽流路的中央,采樣口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對漂浮物較多的污水可採用10~20目的金屬篩網阻隔,避免漂浮物堵塞采樣口。
6.1.6 一般排污單位的排放口也應盡量安裝污水流量計,有困難的可安裝堰槽式測流裝置或其它計量裝置。堰槽式測流裝置應滿足《明渠堰槽流量計》(JJG711-90)標准要求。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應滿足《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HJ/T15-1996)標准要求。
6.1.7 確因情況特殊,不能修建測流段並安裝污水流量計的排污單位,應向環保部門申明原因,其污(廢)水流量計算方法應得到環保部門的認可。
6.1.8 水質自動在線監測系統的安裝技術要求應符合《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HJ/T15-1996)、《pH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96-2003)、《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技術要求 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HBC6-2001)以及《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HJ/T191-2005)等標準的要求。
6.1.9 廢水排放口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應設在排放口附近醒目處。若排放口隱蔽或在廠界外,則標志牌也可設在監測采樣點附近醒目處。
6.2 廢氣排放口
6.2.1 排放同類污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筒 (不論其是否由同一生產工藝過程產生),若其距離小於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在不影響生產、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盡可能合並成一個排氣筒。
6.2.2 有組織排放廢氣的排氣筒高度應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還應高出周圍200米半徑范圍內的最高建築物5米以上。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對排放廢氣進行進一步處理,或對排氣筒實施整治。新污染源的排氣筒一般不應低於15米。
6.2.3 對有破損、漏風的排氣筒必須及時修復。
6.2.4 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凡有條件的,均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改為有組織排放。新擴改項目需從嚴控制,一般情況下不應有無組織排放存在。
6.2.5 排氣筒應設置便於采樣、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台。當采樣平台設置在離地面高度≥5m的位置時,應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有凈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口。
6.2.6 采樣孔、點數目和位置應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的規定設置。
a. 採集或連續測定顆粒物、氣態污染物排放濃度及排放量(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位置,應設在管道氣流平穩段,並優先考慮垂直管道和煙道負壓區域。
b. 采樣口位置原則上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位。對顆粒物採集或連續測定,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遊方向不小於4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遊方向不小於2倍直徑處;對氣態污染物採集或連續測定,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道下遊方向不小於2倍直徑處,和距上述部件上遊方向不小於0.5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邊長。
c. 圓形煙道原則上設相互垂直的兩個采樣口。矩形煙道根據斷面積劃分,一般0.6平方米小塊應有一個測點,由測點數確定采樣孔數。
d. 采樣口徑一般不少於75毫米。當採取有毒或變溫氣體且采樣點煙道處於正壓狀態時,應加設防噴裝置。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采樣口徑應按產品說明書要求確定。
e. 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監測斷面下游0.5米處應預留參比方法采樣孔,供參比方法校準使用。參比采樣孔位置應不與連續監測系統測定位置重合,在互不影響測量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靠近。對於矩形煙道,若煙道截面的高度大於4米,則不宜在煙道頂層開設成參比方法采樣孔;若煙道截面的寬度大於4米,則應在煙道兩側開設成參比方法采樣孔,並設置多層采樣平台。
f. 當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上述要求時,其監測孔位置應盡可能選擇在氣流穩定的斷面,但孔位前直管段的長度必須大於後直管段的長度。
6.2.7火電廠、熱電廠、供熱鍋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安裝技術要求應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76-2001)和《火電廠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75-2001)等標準的要求。
6.2.8廢氣排放口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應設在排氣筒附近地面醒目處。
6.3 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
6.3.1 露天貯存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設置專用的貯存設施或堆放場地。易造成二次揚塵的,應採取不定時噴灑等防治措施。
6.3.2 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等危險廢物必須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設施、專用堆放場所集中處置或貯存。專用堆放場地必須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治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6.3.3 各種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堆放場所和填埋場,必須有防火、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限期改造。
6.3.4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滲濾污(廢)水達不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必須進行處理。
6.3.5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有可能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須在其周圍設置監測井(孔),用以監測地下水的水質變化。
a. 背景值監測井(孔)與固廢貯存(處置)場所最大距離不超過3公里,深度應在地下水面3米之下。
b. 飽和帶監測井至少應包括三口井(孔),一口井遠離固廢貯存(處置)場所,用於提供直接受場所影響的地下水數據。
c. 充氣帶或非飽和帶監測用滲水器可沿場所四周設置。
6.3.6 一般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佔用土地面積超過1平方公里的,應在其邊界各進出路口設置標志牌;面積大於100平方米、小於1平方公里的,應在其邊界主要路口設置標志牌。面積小於100平方米的應在醒目處設1個標志牌。危險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無論面積大小,其邊界都應採用牆體或鐵絲網封閉,並在其邊界各進出路口設置標志牌。
6.4 固定雜訊源
6.4.1 凡廠界雜訊超出功能區環境雜訊標准要求的,其雜訊源均應進行整治。
6.4.2 根據不同雜訊源情況,可採取減振降噪,吸聲處理降噪、隔聲處理降噪等措施,使其達到功能區標准要求。
6.4.3固定雜訊污染源(即其產生的雜訊超過國家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固定雜訊源)對邊界影響最大處,須按《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GB12349—90)的規定,設置環境雜訊監測點,並在該處附近醒目處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6.4.4 邊界上有若干個在聲環境中相對獨立的固定雜訊污染源擾民處,應分別設置環境雜訊監測點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6.5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
6.5.1 一切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必須實行規范化整治,按照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的規定,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6.5.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位置應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或采樣點較近且醒目處,並能長久保留,其中:雜訊排放源標志牌應設置在距選定監測點較近且醒目處。設置高度一般為: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2米。
6.5.3 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以設置立式標志牌為主;一般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可根據情況分別選擇設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標志牌。
6.5.4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6.5.5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按照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實行定點製作並由市環保局監制。
a. 標志牌的形狀及尺寸
警告標志牌形狀為三角形邊框,提示標志牌形狀為正方形邊框。
平面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標志牌邊長0.42米,提示標志牌長0.48米、寬0.3米;立式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標志牌邊長0.56米,提示標志牌長0.42米、寬0.42米,立柱高度為標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b. 標志牌採用1.5~2毫米冷札鋼板,立柱採用38×4無縫鋼管,表面採用專用防偽膜。
c. 標志牌顏色
警告標志牌的背景和立柱為黃色,圖案、邊框、支架和輔助標志的文字為黑色;提示標志牌的背景和立柱為綠色,圖案、邊框、支架和輔助標志的文字為白色,文字字型為黑體字。
d. 標志牌輔助標志內容格式:第一行為企業名稱,第二行為排放口編號,第三行為污染物種類。標志牌輔助標志內容必須與排污申報登記表中相關內容一致。
排放口編號格式統一規定如下:
污水WS—××××× 廢氣FQ—×××××
雜訊ZS—××××× 固體廢物GF—×××××
編號的前兩個字母為排污類別代號,後五位為排放口順序編號。排放口的順序編號數字由當地環保部門自行規定。
6.5.6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的輔助標志上,需要填寫的欄目,應由市環境保護局統一規定填寫,要求字跡工整,字的顏色與標志牌顏色要總體協調。
6.6 排放口規范化的檔案建立
6.6.1 各級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均需使用由市環保局統一印製的《規范化排放口登記證》,並按要求認真填寫有關內容。
6.6.2 登記證與標志牌配套使用,由當地環保局簽發給有關排污單位。登記證的一覽表中的標志牌編號及登記卡上標志牌的編號應與標志牌輔助標志上的編號相一致。
6.6.3 當地環保局根據登記證的內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檔案,如:排污單位名稱,排放口性質及編號,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立標情況,設施運行情況及整改意見等。
7 排放口規范化的質量保證
7.1排放口規范化要求安裝的自動監控設備的計量認證
7.1.1排污單位應選擇使用進入國家環保總局和市環保局在線監測儀器設備名錄的自動監控設備,並將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的技術方案報市環保局備案。
7.1.2 污水流量計投入運行後,排污單位每年應向當地計量部門申請檢定,領取計量檢定證書。
7.1.3 暫時不能進行計量認證的自動監控設備應委託有監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對比監測校驗,且每年不得少於二次。
7.2自動監控設備的運營管理
安裝流量計及其它自動監控設備的排污單位,應優先選擇具有環保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負責自動監控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8 排放口規范化的驗收
8.1 驗收條件
8.1.1 廢水排放口
a. 每一獨立廠區廢水總排放口不超過兩個。
b. 需清污分流的單位實施了清污分流。
c. 廢水總排放口、廢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出水口均設置了具備便於采樣和流量測定條件的采樣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設置了具備便於采樣的采樣口。
d. 廢水總排放口的采樣口設在廠界處(特殊情況除外)。
e. 符合本要求第4.1,4.2條的重點排污單位的規范化排放口安裝了通過國家產品認證的流量計或在線監測裝置。在線監測儀器應滿足《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HJ/T15-1996)、《pH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96-2003)、《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技術要求 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HBC6-2001)以及《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HJ/T191-2005)等標準的要求。監控數據應實現排污單位,區、縣環保局和市環保局三級聯網。
f.一般整治單位的各廢水采樣口設置了符合標准計量要求的三角堰、矩形堰、測流槽等計量和記錄裝置。
8.1.2 廢氣排放口
a. 所有排氣筒均設置了的采樣孔及采樣平台。采樣孔及采樣平台的設置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要求。
b. 有組織排放的廢氣,對其排氣筒數量、高度和泄漏情況進行了整治。工藝廢氣的排氣筒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4768-1996)的要求,鍋爐房煙囪的數量、高度符合天津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DB12/151-2003)的要求。
c. 火電廠、熱電廠、供熱鍋爐安裝的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應滿足《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76-2001)和《火電廠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75-2001)等標準的要求。監控數據應實現排污單位,區、縣環保局和市環保局三級聯網。
d. 對無組織排放的有毒有害氣體加裝了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後通過排氣筒集中排放,並設置有采樣點位。
8.1.3 固體廢物儲存、處置場
a. 一般固體廢物設置了專用儲存、處置場所。
b. 危險廢物設置了防雨、防揚散、防防滲漏、防流失等措施的專用堆放場所。貯存場所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18597-2001)的要求。
8.1.4 固定雜訊排放源
在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敏感且對外界影響最大處設置了監測點。
8.1.5 排放口立標
a. 所有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都設置了符合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要求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b.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在距采樣點(監測點)較近且醒目處,能長久保留。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上緣距地面2米。
c.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8.1.5 排放口建檔
a. 使用《規范化排放口登記證》,並按要求填寫有關內容。
b. 根據登記證的內容建立了排放口管理檔案(也括排污單位名稱、排放口性質及編號、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立標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
8.2 驗收程序
8.2.1 資料審查
排污單位提供的排放口規范化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基本情況
行業類別、主管部門、企業規模、主要產品、產量、原、輔材料及用量、本單位全年用水、用煤(油)量等。
附圖: 主要產品及原、輔材料表;單位方位及平面布置圖。
B. 主要生產工藝
主要產品生產工藝。
附圖:生產工藝流程圖。
C. 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情況
污染物種類、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點源、排放頻率、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口位置、污染物處理設施情況。
D. 廢水排放口整治內容
廢水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車間排放口、各類污水處理設施進水口、出水口數量、位置;各采樣點、采樣平台設置情況、測流段位置;測流裝置或計量裝置類型、流量計型號、數量、整治時間;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數量,立標位置。
附圖:廢水排放口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圖 、排放口照片;取樣、用水、排水流程及水平衡圖(需註明各廢水排放口及采樣點、測流段位置)。
E. 廢氣排放口整治內容
a. 鍋爐煙囪及工業廢氣排氣筒數量、高度、泄漏情況;各排氣筒采樣口位置、采樣平台設置情況、整治時間;環保圖形標志牌數量、立標位置。
b. 無組織廢氣排放的整治方案、整治時間;環保圖形標志牌數量、立標位置。
附圖:廢氣排放口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圖 、排放口照片。
F. 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的整治內容
固體廢物種類、主要有害物質成份;貯存、堆放場數量、位置、條件;環保圖形標志牌數量、立標位置。
附圖: 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的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圖 、監測點位照片;固體廢物產生源的主要工藝流程及物料平衡圖。
G. 固定雜訊排放源整治內容
主要固定雜訊源位置;廠界雜訊監測點位置;環保圖形標志牌數量、立標位置。
附圖: 雜訊源平面布置及周圍環境圖、監測點位照片。
H. 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
a. 自動監控設備驗收申請報告、驗收申請表、項目總結、項目資金決算書、有資質的監測單位提供的設備驗收對比測試報告。
b. 設備試運行30日的自動監測匯總列印數據,自動監控設備調試、校準以及檢測等技術資料。
c. 自動監控設備運行管理制度。
d. 符合驗收技術規定和要求的其它有關資料。
e. 自動監控設備由第三方社會化運營管理的,排污單位需提供受委託社會化運營單位管理自動監控設備的合同。
I. 排放口規范化檔案
規范化排放口登記證主證和副證復印件;排放口規范化整治情況匯總表;排放口規范化整治驗收表。
8.2.2 現場檢查
在區、縣環保局調取排放口規范化整治單位實時監控數據;到排污單位排放口規范化整治現場進行檢查。
8.2.3 驗收意見
根據資料審查和現場檢查結果,形成驗收意見。對驗收不合格的排污單位提出整改要求。
8.3 驗收結果
8.3.1驗收合格的排污單位須將驗收材料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其排放口規范化整治設備即可投入正常運行。
8.3.2 對實際未達到排放口規范化整治驗收條件的排污單位,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9 排放口規范化設施的管理
9.1 運行管理
9.1.1 排污單位應將規范化排放口的相關設施納入本單位設備管理范圍,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選派責任心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兼、專職人員對排放口進行管理,做到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9.1.2 排污單位應負責排放口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轉,保持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的清晰完整,采樣口及在線監測儀器和設備的正常使用,確保各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9.1.3 在排放口位置和污染物種類等有變化時,排污單位應及時報告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經批准後變更標志牌和登記證相應的內容。
9.2 監督管理
9.2.1 規范化排放口的相關設施(如:計量、監控裝置,標志牌等)屬污染治理設施的組成部分,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應按照有關污染治理設施的監督管理規定,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9.2.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設置安裝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和塗改。
9.2.3 自動監控設備安裝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閑置和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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