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立法權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大的部分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以便更好地發揮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
Ⅱ 全國人大是立法還是行政
全國人大是立法機關。
Ⅲ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有立法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立法權。
根據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包括:
1.立法權。依據現行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權。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這樣,除了憲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承擔。
2.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解釋憲法,即對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而作的立法解釋。這樣便於從立法的角度及時回答和解決憲法和法律實施過程中提出的問題,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准確實施。
3.憲法實施的監督權。現行憲法除規定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外,還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由它行使這一職權,便於對憲法的實施進行經常性的監督。這對於保障憲法的實施具有重大意義。
4.對其他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由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5.對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事任免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的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國家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6.對國家生活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權。這一職權包括: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除上述職權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有權執行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如: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會議,聯系全國人大代表,並組織他們視察,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等等。
Ⅳ 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全國人大分享國家立法權嗎
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全國人大並不是分享國家立法權。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這樣規定,是由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的會期較短,不可能及時、多次審議立法事項,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也行使國家立法權。
我國立法法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
Ⅳ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過程中是如何堅持民主立法的
他們根本沒有堅持,立哪一項法律,和人民商量了,由人民投票決定啦,根本沒有絲毫的民主,百姓沒有任何參與政治的權利,真心在幫你期待採納,
Ⅵ 全國人大立法權和國務院立法權發生沖突的實例,如果發生沖突了,怎麼解決
全國人大的立法權是高於國務院的立法權的。全國人大是我國最高的權力機關,而國務院則是最高權力的執行機關。故國務院立法與全國人大立法發生沖突時,應適用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
Ⅶ 全國人大對於立法只有撤銷或者通過某一草案。而人大常委會卻另有修改相關法案的權力是嗎
不是.
看《憲法》第62條、67條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Ⅷ 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的特徵是什麼
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與全國人大立法共同構成中國國家立法的整體,是中國中央立法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它在中國立法體制中,以地位高、范圍廣、任務重、經常化和具有相當完整性、獨立性為其主要特徵。 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地位僅次於全國人大立法。其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也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和變動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它的立法地位自然高於除全國人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立法主體的立法。它的立法權在中國立法許可權劃分體制中高於除全國人大立法權以外的其他任何立法主體的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效力可以及於全國,中國主權范圍內的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都要遵守。除全國人大外,其他立法主體未經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其所立之法都要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為立法依據,或不得與其相抵觸,否則無效。 第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范圍最廣、任務繁重、並處於經常化狀態。其一,全國人大常委會除了可以制定和變動法律以外,還有權解釋憲法,有權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作部分補充和修改,有權解釋全國人大制定的和自己制定的法律,還有權撤銷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這樣廣泛的立法權,在中國立法體制中是僅有的。其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調整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各有關方面的基本事項、重要事項,其調整對象比全國人大立法的調整對象相對具體、廣泛。其三,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比全國人大更多地行使國家立法權。其四,由於這些原因,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任務比全國人大的立法任務繁重得多。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都可以有立法議程,從而使國家立法處於經常化的狀態。 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具有相當完整性、獨立性。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所立法律既有制定、修改、補充和廢止權,也有提案、審議、表決和決定公布權;既有權自己立法,也有權監督其他有關立法主體立法,還有權授權其他國家機關立法;它的立法不需要向有關立法主體備案或經有關立法主體批准。這些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具有完整性、獨立性的具體表現。另一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它無權制定和變動憲法,無權制定基本法律,它行使補充和修改全國人大法律的權力要以不同被修改法律的基本相抵觸為前提,全國人大有權對它的不適當的決定和法律予以撤銷。既有完整性、獨立性,又受到一定的限制,就使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呈現出具有相當完整性、獨立性的特徵。
Ⅸ 全國人大修改《立法法》的依據是什麼
《憲法》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Ⅹ 全國人大為什麼不直接撤銷違憲行政法規,而是要國務院自行撤銷呢 詳細一點點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因此,你的提法是不準確的,違憲行政法規,撤銷的許可權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是不能直接撤銷的。
國務員自行制定的行政法規可以自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