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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25倍罰款

發布時間:2021-03-05 01:28:24

① 關於公司沒有真實依據,以員工甲舉報收取好處費為由,對員工乙進行罰款,罰款額度是以舉報額的25倍進行

員工在日常工作中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企業有沒有權力進行罰款?如可以罰款,罰款最高限額是多少?由於員工工作失職造成產品報廢損失時,員工對此承撾損失嗎?企業可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如果賠償超出員工半個月或一個月以上工資,企業有沒有權利扣完員工的工資並立即解僱?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可以看出,規章制度制定後由工會及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表示受規章制度約束即為合法,非經此程序,公司的規章制度對職工無約束力。按照此條規定,雖然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公司無權實施,但公司可以根據職工完成工作的情況制定一些獎懲措施,涉及懲罰的措施經過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即有法律約束力並可以實施。

此外,《企業獎懲條例》第十二條對職工的行政處分進行了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同時,在第十六條中規定了處罰的最高金額:「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在實際的操作中,在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公司還應當遵守最低工資規定,省或者市都有一個「在職職工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每月實際領取的工資不得低於這個標准。即對職工罰款後所剩實際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綜上,企業可以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勞動規章制度里對於職工違反規章制度所規定的懲罰措施是合法有效的,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如果職工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企業有權進行處罰,但處罰標准不得超過員工月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罰款後剩餘金額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職工對該懲罰(包括罰款)不服的,有申辯權,還有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的權利。
當由於員工工作失職造成產品報廢損失時,如果企業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中有針對此種情況發生時的賠償規定,則企業可要求員工進行一定的賠償,賠償以實際損失為標准,如損失過大,可逐月扣除,也可仲裁解決。勞動合同的解除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員工工作失職造成產品報廢損失」的發生時,應視乎此情況發生的原因是否適應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即「(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滿足其中一條,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無權扣除工人工資後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也有觀點認為,在目前新的勞動合同法的背景下,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
案情簡介:
張某是一家公司的職員,在該公司從事技術管理工作。該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規定,員工上班遲到或早退一次,罰款100元,而且規定比上班時間(早8:30)晚到1分鍾也屬於遲到。張某的家離公司比較遠,經常堵車。一般他得早上7點之前從家出發,才能確保不遲到。剛工作的時候,張某還能堅持,後來就不行了,因此經常遲到。每個月公司都要從張某的工資里扣除500左右的罰款,而張某一個月工資也就2000元左右。罰的多了,張某就不服了,認為公司的考勤制度太苛刻,從工資里扣罰款屬於剋扣工資。但是公司認為制訂考勤制度是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作為單位的員工就應當遵守,於是雙方就引發了爭議。
那麼該案例中,公司的考勤制度關於罰款的規定是否合法呢?可否從張某的工資里直接扣除罰款呢?如果扣有沒有底線的限制呢?
法律分析:
在目前我國很多企業的用工管理當中,尤其是企業的獎懲制度、考勤制度經常會出現罰款的規定,這種現象在我國國有企業當中尤為嚴重。那麼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罰款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很多企業認為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的法律依據主要指的是1982年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該條例第12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通過該條可以看出,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處分,並且有權進行罰款。這是罰款的制度依據。
但是在該條例中對員工進行罰款是有前提的,前提是企業對員工進行「行政處分」。那麼行政處分本身是一種行政權力,這跟當時我國的國情是有直接聯系的,1982年,改革開放沒多久,我國大陸以國有經濟為主,當時國有企業主要的特徵是政企不分,國有企業和政府都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權。正是基於這個行政管理權,國有企業可以對本企業的員工進行行政處分,可以進行罰款。因此該條例是有適用范圍的,僅適用於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企業員工。
但是我國國有企業進入上世紀90年代以後開始改制,而國企改制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政企分離,企業走向社會,實行獨立自主的市場化經營。隨著國企改制的完成,我國目前的企業在管理上已經基本同政府分離了,那麼隨之而來的就是原來的行政管理權,也隨政企分離而消失了。因此今天我國國內的企業有用工管理權,但是沒有行政管理權,沒有行政管理權,就不可以對員工進行行政處分,也不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
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境內無論何種類型的企業,都因為沒有了行政管理權,而沒有權利對本企業的員工進行罰款。因此,目前所有企業的任何規章制度中只要有罰款的處罰方式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都是違法的,都因為違法而無效。
既然企業關於罰款的規定是違法無效的,那麼企業從員工的工資里扣罰款的行為也是沒有依據的,屬於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就像本案中張某所言,是一種剋扣工資的行為。企業剋扣工資的除了足額返還以外,按照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2條的規定,還要向員工支付剋扣工資總額25%的賠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則要支付50%-100%的賠償金。
因此,在現代用工管理中,通過罰款的形式對員工進行管理和考核是有法律風險的。那麼企業是否絕對不可以扣員工的工資呢?也不是,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 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即員工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這個損失賠償可以從工資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除此以外,除了法定的代扣工資情形以外,企業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扣減員工的工資。
法律建議:
1.對於用人單位來講,通過罰款的形式進行用工管理已經與現代企業管理相脫節了,應當考慮新的管理方式。例如可以通過績效工資的考核,來實現對員工的日常工作管理。
2.對於員工來講,要意識到罰款是一種行政權力,任何企業都沒有權利對其進行罰款,無論是否有制度規定。一旦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或者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3.對於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人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官,也要清楚的意識到,時代變了,相應的勞動法律規定也會有所變化,在仲裁、審判工作中要意識到法律制度背後的時代因素和經濟因素,法律適用不能僵硬化。
一些用人單位對職工處予罰款,例如職工的工資每月800元,卻被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罰款1900元。這類做法引發了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有權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對本企業的職工處予罰款;第二種意見是各種用人單位均有權按照經過本單位制定通過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對職工處予罰款;第三種意見是按照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用人單位不能對職工處予罰款。
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發布、同日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2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第16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該條例的上述兩條規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這是我國勞動法律中對企業職工罰款的直接法律淵源。
以前,確實有不少企業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對職工處予罰款的內容,一些企業在實際處理職工的違法、違紀行為中也採用了罰款的處罰方法,在一些仲裁機構的裁決、法院的裁判中也有支持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對違法、違紀職工採取罰款的案件。但是國務院2008年1月15日公布、同日生效的《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6號)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包括對職工處予罰款在內的內容已經廢止。
可見,第一種意見顯然是不正確的。第二種關於各種用人單位均有權按照經過本單位制定通過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對職工處予罰款的意見也同樣是錯誤的。
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對職工罰款沒有法律規范依據,只能按照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規定,對職工違反法律、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要求賠償,或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2條和第23條中的規定,要求按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支付培訓費或違約金。用人單位請求的依據還在《勞動合同法》第90條中有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條規定的是違法勞動者與違法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要注意勞動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違約金與罰款是行政完全不同的責任方式。
特別要指出的是,從《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看,用人單位對職工處予罰款與《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相悖。從《行政處罰法》第8條的規定看,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只能由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法律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行使。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5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行政處罰法》第19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9條的規定,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行政處罰是行使行政權力的法定機構行使行政職權的外在形式,行政處罰具有以下幾點特徵:1.決定並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行政主體。行政處罰只能由擁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決定並實施,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能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2.行政處罰只適用於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這里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是指違反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3.行政處罰的對象一般為被認為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被管理人、外部相對人,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4.行政處罰是違法者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一種表現形式。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既包括行政主體因違法或不當行政而應承擔的責任,也包括被管理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而因承擔的責任。5.行政處罰是一種以制裁為內容的具體行政行為。它以直接限制或剝奪被管理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為內容,是由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並由特定的行政主體實施的帶有強制性的國家制裁措施。6.行政處罰要嚴格按照行政法律規定的程序作出決定,被處罰人有權按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按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分析,按照我國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用人單位對職工處予罰款沒有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不符合實施行政處罰的事業組織及相應條件之規定,無權對職工處予罰款。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只能行使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求職工支付培訓費、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對於現實生活中的勞動關系,尤其是對於用人單位需要進一步強調的是:1.用人單位不適宜再對職工採取《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規定的行政處分或處罰方式。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除名、罰款這些方式在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找不到依據。2.及時修改與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法規抵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已有規章制度和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修改與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法規抵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避免採取與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抵觸的管理手法,例如對職工罰款問題,就是一些用人單位不了解最新的勞動法律生效和廢止動態、沒有及時修改與現行法律抵觸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造成的。3.及時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簽訂勞動合同。尚未制定規章制度、尚未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對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用人單位應通過民主程序,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將規章制度公示、告知職工,例如可以採取讓職工書面簽字確認的方式,並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總之,用人單位不應採用罰款、開除、除名等沒有現行勞動法律依據的方式對職工作出處理,而是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找處理依據。對勞動者來說,面對沒有法律依據的處罰、違反法律的責任承擔方式,要敢於說「不」,維護自己的權益。

員工過錯給企業造成損失 應當進行適當賠償
現在企業沒有權利對員工進行罰款,因為政企分離以後,企業已經沒有行政管理權,所以也就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除非是員工的行為給企業造成了損失。 目前我國境內無論何種類型的企業,都因為沒有了行政管理權,而沒有權利對本企業的員工進行罰款。因此,目前所有企業的任何規章制度中只要有罰款的處罰方式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都是違法的,都因為違法而無效。既然企業關於罰款的規定是違法無效的,那麼企業從員工的工資里扣罰款的行為也是沒有依據的,屬於違法行為。因此,在現代用工管理中,通過罰款的形式對員工進行管理和考核是有法律風險的。那麼企業是否絕對不可以扣員工的工資呢?也不是,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即員工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這個損失賠償可以從工資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除此以外,除了法定的代扣工資情形以外,企業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扣減員工的工資。
1、用人單位做的規章制度如果進行了公示的話,是有效的。
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2、但是但是用人單位每個月扣除的工資數不得超過員工工資的20%。更不要說全部扣除。單位月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法條依據: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② 工業廢水直接排放如何處罰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2、限期治理適用范圍: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適用范圍】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不適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
(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四)違法採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③ 發黑小作坊廢水處理 如果被舉報了 有哪些處罰 ,有罰款的話大概是多少

情況不嚴重整改,嚴重就把作坊給端了。罰款是少不了的具體的詳詢有關部門

④ 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

廢水來是指居民活動過程中排源出的水及徑流雨水的總稱。它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初雨徑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無用水,一般指經過一定技術處理後不能再循環利用或者一級污染後制純處理難度達不到一定標準的水。那麼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下面和佰佰安全網給大家介紹下吧。
廢水超標水污染物超標類案件一般表現為當事人排放的廢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濃度超過了國家或省規定的標准限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可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⑤ 環保法量刑.我開小電鍍加工被查,檢測廢水超標124倍,會受怎麼處罰

罰款,查封,整改,關停,如造成嚴重後果會負刑事責任的

⑥ 一個作坊試的電鍍廠一個工人,開了三個月因偷排廢水判九個月刑罰1萬五,出獄不做了,環保局又罰款25萬

沒辦法,嚴打來這個,罰多少都只自能接受。

不過,超過支付能力的罰款可以不交。只要你以後不做這個,環保局也不能讓你一家人去街上討飯。

但如果能拿出這筆錢,還是乖乖交了。否則會上失信名單,全家人基本什麼都幹不了。

⑦ 不按規定排放污染物怎樣處罰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⑧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會被怎樣處罰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回防治法》:

第七十四條答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8)廢水25倍罰款擴展閱讀: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網路

⑨ 電鍍企業廢水總銅超標6倍會罰多少錢

主要看環保部門的意見:如果是主觀故意,可能是關停或停產整改;如果是意外,可以罰款;如果是介於中間的過錯,如設備故障、管理不到位等導致的超標,處罰也是介於以上兩種情況之間。

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條「 處應繳納排污費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是指上年的排污費數額

排污費按月或按季徵收,這里應繳排污費是當月應當繳納的廢水排污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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