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PP模式中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的區別是什麼
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容)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特點是:一是可以縮短准備期,能使采購項目更快地發揮作用。二是減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開標、投標工作,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採購成本。三是供求雙方能夠進行更為靈活的談判。四是有利於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五是能夠激勵供應商自覺將高科技應用到采購產品中,同時又能降低采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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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PPP項目可以重新招標嗎
財政部《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規定:對於內涉及工程建設、設容備采購或服務外包的PPP項目,已經依據政府采購法選定社會資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服務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方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財政部的通知指明依據政府采購法選定社會資本合作方的,合作方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服務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將招投標法實施條例所限定的招標確定的社會資本方擴大到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五種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
C. PPP項目報名2家可以競爭性磋商嗎
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
D. 為什麼PPP項目中大多數都採用競爭性磋商的方式
競爭性抄磋商不是原政府五種采襲購模式之一,它是於2014.12.31日出現的,為了PPP模式而生。
「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適用核心即是政府將逐步交出的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毫無疑問,大量的PPP項目也都會通過「競爭性磋商」方式在政府與投資人之間形成雙向選擇。
E. ppp項目是否必須招標
PPP項目采購,現在基抄本上有兩種方式:
競爭性磋商:政府與社會資本方進行考核,主要是對社會資本方的綜合條件的考量,並簽訂合同,這種模式的問題是確定社會資本方,成立項目公司後,工程施工必須進行二次招標。
進行公開資審/招標:和常規項目一樣,發布招標公告,正常進行招投標工作。招投標確認的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成立後,工程施工不需要進行二次招標,可以直接由社會資本方與項目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F. 政府PPP項目招標中,第二次流標怎麼辦
PPP項目一般採用《政府采購法》的招標流程。當公開招標不足三家供應商而迴流標可以轉競答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等其他采購方式,但是前提是公開招標的文件中對流標情況提前說明,若無說明需重新走政府審批程序。 超過兩次流標還可直接申請走單一來源采購。根據《政府采購法》第31條,申請單一來源采購的理由有三種:(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採用這種方式的前提一般是服務或貨物的PPP采購,工程類項目較少使用,且轉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需經過專家論證的流程。 一般PPP項目采購均須走資格預審環節,若社會資本方在資格預審環節未報名,則取決於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中是否公示允許資格預審未報名的企業參加公開招標並採用資格後審的方式審核資質參與項目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