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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城鎮污水處理廠名單

發布時間:2021-02-14 14:59:57

㈠ 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總則 折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折疊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折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折疊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折疊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折疊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折疊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㈡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中一級B標准。是什麼

一級B標准見下圖內容:

(2)生態環境部城鎮污水處理廠名單擴展閱讀: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1、控制項目及分類 :

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 19 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 43 項。

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2、標准分級 :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

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 A

標准和 B 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㈢ 近期相關環境方面的問題及新聞有關環境污染環境保護之類

《水污染防治法》未將任何一種超標情形列為例外情況和免責事由。2019年2月28日,生態環境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做出權威回答:污水處理廠出水達標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的法律責任;污水處理廠作為專業機構,在建廠之前就應調查評估污水來源,通過市場作用體現各方責任,減少問題產生,保證達標排放責任。

因而,當事人不能以進水水質問題為借口,超標排放,更不能因此而成為逃避行政處罰的正當理由。

污水處理廠應承擔哪些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本案當事人是慣犯,此次長期嚴重超標且拒不改正,應當加重處罰。

監管存在漏洞。《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環保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本案當事人在出現問題後,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了匯報,卻未見政府有所作為,任由事態發展。

《孟州市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系與第三方的合同行為,與行政處罰屬不同法律關系,無約束力;但政府部門有義務維護和保障污水處理廠權利,監管上游企業進水符合規定標准;進水企業也要履行協議,自行監管濃度,達「標」進水。

被罰者是否有追償權利?

目前,本案已進入行政復議階段。

可否轉嫁?行政處罰是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特定違法行為而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法律關系不同於合同約定的追償民事法律關系,因此行政處罰由特定人承擔、不可轉嫁,否則就脫離了處罰真正目的。目前,法律也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的追償權。行政處罰不可轉嫁,但在沒有實質違法的情況下,處罰的罰款是可以追償的。

可獲賠償?《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本案中,行政機關違法在先,既缺少自己監管作為,又缺失報告後的管理作為,沒有及時處罰和糾正上游企業,給當事人造成了處理成本、系統癱瘓、受到懲罰和信用名譽的損害。

怎麼追責?本案中,上游企業雖未被處罰,但污水處理廠是因其違法被處罰,有理由由其民事賠償責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如城鎮污水處理廠,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如何界定?本案的《特許經營協議》就是污水處理企業與進水企業之間的合同。「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損失強調的是與違約的因果關系,並不排除將行政處罰導致的利益納入損失的范圍,相對人受到行政處罰,應當可以作為違約損失向違約方追償。

可代為治理嗎?以《水污染防治法》為例,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分別從污水治理、污泥處置、船舶水污染、事故水污染方面規定,逾期、未按要求或者不具備能力採取治理措施的,監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污水處理廠處理其他企業產生的污水,雖不是代為治理,但其具有一致性:上游企業怠於處理,下游集中處理且要收取費用。

本案當事人污水處理廠在處理能力范圍內履行了污水處理義務,出水濃度超標非自身原因造成。真實違法對象是超標進水企業及其他單位。處罰責任不能轉移,但不應由污水處理廠全部承擔,罰款追償具有實質基礎法律規定依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被處罰者追償的權利,取決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即污水處理廠在行為上有無實質違法。有證據證明積極履行義務的,被處罰的罰款可以追償。否則,既違背公序良俗精神追求,也與上述法律規定要求不符,難以起到以法律法規規范教育公民遵紀守法的目的。本案當事人能且必須追償。

作者單位:河南省靈寶市生態環境局

■案情介紹

最近,河南省焦作生態環境局擬對孟州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行政處罰罰款4880萬元,這家公司不服,向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提起行政復議,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孟州市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是該市第二污水處理廠,負責處理其產業聚集區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出水一級A標准。數據顯示,2015年以來,該公司存在廢水超標排放、污泥處置不當、不配合環保檢查和運行經費保障不到位等問題,幾乎每年都受到1-2次處罰。

2月13日,采樣監測發現,該公司總排口總磷(TP)1.42mg/L、總氮(TN)23.4mg/L,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表1規定一級A標准(TP≦0.5mg/L,TN≦15mg/L)。4月3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80萬元。

3月25日,復查發現:總排口總磷2.37mg/L、總氮25.2mg/L,隨即責令改正,實施按日連續處罰。4月28日,再次復查:正在運營,總排口氨氮23.8mg/L、總磷2.68mg/L、總氮30.5mg/L,濃度更高且新增一超標污染物,再次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第一次計27日,罰款2160萬元;第二次計34日,罰款計2720萬元,總計罰款4880萬元。

■不服理由

1.該公司陳述,出水超標系進水水量超負荷、水質超標准所致,各指標均超出設計負荷,導致系統癱瘓。

2.該公司申辯,受到進水沖擊時,堅持正常運轉,並連續向孟州市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及孟州市生態環境局匯報水量、水質及影響情況,但未有明顯改觀。

3.該公司抗辯,其與上游進水企業簽訂的《孟州市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水質不合格的處理」明確:「運營期間,遇以下進水水質不符合標準的原因導致污水處理廠不能正常運行時,經公司盡力採取措施,造成出水水質仍不達標;乙方不承擔責任,且不影響乙方按照協議約定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

㈣ 哪裡有這個下載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的通知 建城[2009]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市政管委、水務局)、環保局、科技廳(委),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環保局、科技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環保局、科技局: 為推動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進步,明確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發展方向和技術原則,指導各地開展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促進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避免二次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和污泥資源化利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和科學技術部聯合制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執行。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環保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合作,加大投入,加強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轉化工作。實施過程中如遇有關問題,請將意見告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和環境保護部科技標准司。 附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
[編輯本段]1.總則
1.1 為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技術政策。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以下簡稱「污泥」),是指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污泥的產生、儲存、處理、運輸及最終處置全過程的管理和技術選擇,指導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設計、環評、建設、驗收、運營和管理。 1.4污泥處理處置是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污泥處理處置應遵循源頭削減和全過程式控制制原則,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控制,根據污泥最終安全處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選擇適宜的污水和污泥處理工藝,實施污泥處理處置全過程管理。 1.5污泥處理處置的目標是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鼓勵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堅持在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實現污泥的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達到節能減排和發展循環經濟的目的。 1.6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和建設的責任主體;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負責污泥的安全處理處置。地方人民政府應優先採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污泥衍生產品。 1.7 國家鼓勵採用節能減排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鼓勵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處理處置污泥;鼓勵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研發適合我國國情和地區特點的污泥處理處置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
[編輯本段]2. 污泥處理處置規劃和建設
2.1 污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納入國家和地方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污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符合城鄉規劃,並結合當地實際與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土地利用等相關專業規劃相協調。 2.2 污泥處理處置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宜相對集中設置,鼓勵將若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集中處理處置。 2.3應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規劃污泥產生量,合理確定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模;近期建設規模,應根據近期污水量和進水水質確定,充分發揮設施的投資和運行效益。 2.4 城鎮污水處理廠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污泥處理必須滿足污泥處置的要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項目不能通過驗收;目前污泥處理設施尚未滿足處置要求的,應加快整改、建設,確保污泥安全處置。 2.5 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應統籌兼顧污泥處理處置,減少污泥產生量,節約污泥處理處置費用。對於污泥未妥善處理處置的,可按照有關規定核減城鎮污水處理廠對主要污染物的削減量。 2.6 嚴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屬和有毒有害物質。工業廢水必須按規定在企業內進行預處理,去除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達到國家、地方或者行業規定的排放標准。
[編輯本段]3.污泥處置技術路線
3.1 應綜合考慮污泥泥質特徵、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確定污泥處置方式。污泥處置是指處理後污泥的消納過程,處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築材料綜合利用等。 3.2 鼓勵符合標準的污泥進行土地利用。污泥土地利用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的標准和規定。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園林綠化等。鼓勵符合標準的污泥用於土地改良和園林綠化,並列入政府采購名錄。允許符合標準的污泥限制性農用。 3.2.1污泥用於園林綠化時,泥質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CJ248)的規定和有關標准要求。污泥必須首先進行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並根據不同地域的土質和植物習性等,確定合理的施用范圍、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時間。 3.2.2污泥用於鹽鹼地、沙化地和廢棄礦場等土地改良時,泥質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改良泥質》(CJ/T 291)的規定;並應根據當地實際,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3.2.3 污泥農用時,污泥必須進行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並達到《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GB4284)等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農用標准和規定。污泥衍生產品應通過場地適用性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評估,並經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污泥農用應嚴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 3.3污泥建築材料綜合利用。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推廣污泥建築材料綜合利用。污泥建築材料綜合利用是指污泥的無機化處理,用於製作水泥添加料、制磚、制輕質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污泥建築材料利用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准和規范要求,並嚴格防範在生產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 3.4 污泥填埋。不具備土地利用和建築材料綜合利用條件的污泥,可採用填埋處置。國家將逐步限制未經無機化處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場填埋。污泥填埋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的規定;填埋前的污泥需進行穩定化處理;橫向剪切強度應大於25kN/m2;填埋場應有沼氣利用系統,滲濾液能達標排放。
[編輯本段]4.污泥處理技術路線
4.1在污泥濃縮、調理和脫水等實現污泥減量化的常規處理工藝基礎上,根據污泥處置要求和相應的泥質標准,選擇適宜的污泥處理技術路線。 4.2污泥以園林綠化、農業利用為處置方式時,鼓勵採用厭氧消化或高溫好氧發酵(堆肥)等方式處理污泥。 4.2.1 厭氧消化處理污泥。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廠採用污泥厭氧消化工藝,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厭氧消化後污泥在園林綠化、農業利用前,還應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 4.2.2 高溫好氧發酵處理污泥。鼓勵利用剪枝、落葉等園林廢棄物和礱糠、谷殼、秸桿等農業廢棄物作為高溫好氧發酵添加的輔助填充料,污泥處理過程中要防止臭氣污染。 4.3污泥以填埋為處置方式時,可採用高溫好氧發酵、石灰穩定等方式處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陳化垃圾對污泥進行改性。 4.3.1 高溫好氧發酵後的污泥含水率應低於40%。 4.3.2 鼓勵採用石灰等無機葯劑對污泥進行調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污泥橫向剪切力。 4.4污泥以建築材料綜合利用為處置方式時,可採用污泥熱干化、污泥焚燒等處理方式。 4.4.1 污泥熱干化。採用污泥熱干化工藝應與利用余熱相結合,鼓勵利用污泥厭氧消化過程中產生的沼氣熱能、垃圾和污泥焚燒余熱、發電廠余熱或其他余熱作為污泥干化處理的熱源;不宜採用優質一次能源作為主要干化熱源;要嚴格防範熱干化可能產生的安全事故。 4.4.2 污泥焚燒。經濟較為發達的大中城市,可採用污泥焚燒工藝。鼓勵採用干化焚燒的聯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熱能利用效率;鼓勵污泥焚燒廠與垃圾焚燒廠合建;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污泥作為低質燃料在火力發電廠焚燒爐、水泥窯或磚窯中混合焚燒。 4.4.3污泥焚燒的煙氣應進行處理,並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5)等有關規定。污泥焚燒的爐渣和除塵設備收集的飛灰應分別收集、儲存、運輸。鼓勵對符合要求的爐渣進行綜合利用;飛灰需經鑒別後妥善處置。
[編輯本段]5.污泥運輸和儲存
5.1 污泥運輸。鼓勵採用管道、密閉車輛和密閉駁船等方式;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灑落或滴漏造成的環境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5.2 污泥中轉和儲存。需要設置污泥中轉站和儲存設施的,可參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CJJ27)等規定,並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和使用。
[編輯本段]6.污泥處理處置安全運行與監管
6.1 國家和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的監管;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保障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6.2 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標准和規范,保證從業人員的衛生健康;應制定相關的應急處置預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發生。 6.3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運輸單位和各污泥接收單位應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並定期將記錄的聯單結果上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 6.4運營單位應建立完備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並對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及其副產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5年。 6.5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污泥土地利用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污泥土地利用單位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污泥衍生產品土地利用後的環境質量狀況變化進行評價。污泥處理處置場所應禁止放養家畜、家禽。 6.6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填埋場的監督和管理。填埋場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泥質、填埋場場地的水、氣、土壤等本底值及作業影響進行監測。 6.7 污泥焚燒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性質、污泥量、排放廢水、煙氣、爐渣、飛灰等進行監測。污泥綜合利用單位還需對污泥衍生產品的性質和數量進行監測和記錄。
[編輯本段]7. 污泥處理處置保障措施
7.1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主管部門應加強污泥處理處置標准規范的制定和修訂,規范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 7.2 地方人民政府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處理費應包括污泥處理處置運營成本;通過污水處理費、財政補貼等途徑落實污泥處理處置費用,確保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正常穩定運營。 7.3 各級政府應加大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對於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和設備,按規定給予財政和稅收優惠;建立多元化投資和運營機制,鼓勵通過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

㈤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是什麼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中一級標知准共要求指標12項,其中化學需氧內量(COD)與懸浮容物(SS)以及氨氮和總磷是常規重點控制的污染物指標,具體詳見下圖內容:



(5)生態環境部城鎮污水處理廠名單擴展閱讀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專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

1.本標准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2.本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

3.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屬放管理,也按本標准執行。

㈥ 對污水處理行業的政策有哪些

水資源治理與檢測——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以水定產、以水定城,建設節水型社會。合理制定水價,編制節水規劃,實施雨洪資源利用、再生水利用、海水淡化工程,建設國家地下水監測系統,開展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加強農村環境治理——堅持城鄉環境治理並重,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統籌農村飲水安全、改水改廁、垃圾處理,推進種養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
生態環境修復——築牢生態安全屏障。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實施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路,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濕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態系統穩定性和生態服務功能。自九五規劃,我國就相繼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等發展戰略。自「十二五」規劃之後,環保行業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機遇。
「十三五」規劃是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後的第一個五年規劃。面對經濟發展的新趨勢、新挑戰,「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為我國未來發展的發展思路和發展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將綠色發展作為發展理念之一,體現了國家層面對環保問題的重視;對能源、水資源、土壤等細分領域的具體規劃也給環保行業帶來了新增長點。
《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 《環境保護法》歷經三年多全面修訂,終於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9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5個配套辦法也於2015年1月1日起一並實施。
新環保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創新設計了「按日計罰」,並賦予環保執法人員查封、扣押的權力,環保部門可對超標或超總量的行為直接限產或停產。除強化環保處罰外,對未批先建、無證排污等四類行為,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治安拘留。
水十條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專項整治造紙、印染、化工等重點行業;加快水價改革,完善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和水資源費等收費政策;健全稅收政策;加大政府和社會投入;促進多元投資等。
「水十條」工作目標:到2020 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 2030 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在環保行業各細分領域中,水務最先得到發展。「十一五」、「十二五」期間是水務領域發展壯大的時期,十年間,我國城市污水處理處理能力顯著增加。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數量顯著增加,從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座,尤其是在「十一五」期間,保持年均30%以上的增長率。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也穩步提升,2014 年,污水處理率達到90%以上。
展望當前,水務領域已趨於成熟,供水總量超過 6000 億立方米;城鎮污水處理廠數量從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億座;城鎮供水接近飽和,城市污水處理率已達90%以上。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間水務行業的發展已取得成績的基礎上,「水十條」政策的出台,給水務行業在「十三五」期間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據測算,實施」水十條「預計可拉動GDP增長約5.7萬億元,將直接帶動環保產業新增產值約1.9萬億元,其中,直接購買環保產業產品和服務約1.4萬億元。

㈦ 哪些地方被生態環境部約談

近期生態環境部專項督察發現,重慶石柱縣、廣西玉林市、江西宜春市3地中央環保督察整改不力、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破壞等問題突出。4日,生態環境部集中約談3地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人。

2016年7月督察組交辦的宜春市遠大化工異味擾民問題,至今未徹底解決,企業衛生防護距離內又在新建居民住宅;瓷土企業揚塵污染問題,現場抽查4家企業,均未達到整改要求。

㈧ 污水處理廠三級排放

您好,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促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資源化利用,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結合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國家制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標准,標准中明確規定了污水三級排放標准。

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 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GB 18918-2002染物,共計 43 項。

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污水一級排放標准、污水二級排放標准、污水三級排放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污水三級排放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污水二級排放標准。

具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三級排放標准執行表1標准值:

序號
基本控制項目
污水三級排放標准
1
化學需氧量( COD )
120
2
生化需氧量 ( BOD5)
60
3
懸浮物( SS )
50
4
動植物油
20
5
石油類
1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5
7
總氮(以 N 計)
——
8
總磷(以 P 計)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建設的
5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建設的
5
9
氨氮
——
10
色度(稀釋倍數)
50
11
PH
6--9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 /L )
——
註:①下列情況下按去除率指標執行:當進水 COD 大於350mg/L 時,去除率應大於 60%;

BOD 大於160mg/L 時,去除率應大於 50%。

 ②括弧外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

㈨ 上海環境集團有幾個污水處理廠

2020年第十三屆上海國際水處理展覽會邀請函

上海國際水展是全球范圍內超大規模的水處理展示平台,旨在將傳統的市政、民用和工業水處理與環境綜合治理及智慧環保相融合,打造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商貿交流平台。作為水業界的年度饕餮盛宴,擁有25萬平米展示面積的上海國際水展由10個細分展區構成,2018年不但吸引了超過72個國家和地區的近10萬專業觀眾,更匯聚了超過23個國家和地區的3,400家參展企業。展會現場演示的前沿技術和產品橫跨市政、民用與工業三大領域,包括:污水處理、污泥處置、水務工程、環境監測,生態修復,工業純水、民用凈水,建築給排水系統,以及膜,儀器儀表,泵閥管道、葯劑、殺菌消毒等主要設備及相關配套部件,為觀眾提供了完整的水行業全產業鏈環保技術與服務解決方案。此外,上海國際水展還通過與多家國際創新技術機構,協會及行業媒體的合作,推出了近百場專題論壇和活動,讓觀眾能夠與業內資深專家及同行精英近距離面對面,深入了解各國經典項目和熱點技術應用,並有機會提前掌握行業新概念與新技術價值,從而為業務合作與職業發展提供助力!
作為世環會系列展之一,與上海國際泵管閥展、上海國際空氣新風展、上海國際固•廢氣展、上海國際建築水展、上海國際水利展等世環會旗下展會形成全產業鏈格局以及強大的規模效應。三天的精彩連連,值得每一位業內人士細細品味!
虹潤公司將於2020年8月31--9月2日攜旗下智能儀表十大系列產品以全新品質參加2020第十三屆上海國際水處理展覽會,本次虹潤展會位於1.1H館438號,現場共分為4大區域,分別是接待區、VCR企業宣傳區、儀表展示區、洽談區、每個區域都為您帶來不一樣的體驗,讓您深入了解虹潤。屆時歡迎各位新老客戶、業內專家朋友蒞臨品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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