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規定污水中含汞標準是多少
總汞最高允許排放濃度0.05mg/l。
汞是化學元素,元素周期表第80位。版俗稱水權銀。元素符號Hg,在化學元素周期表中位於第6周期、第IIB族,是常溫常壓下唯一以液態存在的金屬。
微量的液體汞吞食一般是無毒的(有資料稱它在生物體內會形成有機化合物),但汞蒸氣和汞鹽(除了一些溶解度極小的如硫化汞)都是劇毒的,口服、吸入或接觸後可以導致腦和肝損傷。
⑵ 廢水分析中第一類污染物包括哪些物質
包括總汞、烷基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總鈹、總銀、總a放射性、總b放射性、苯並芘
⑶ 含汞廢水怎樣治理,含汞化合物有何特性
含汞廢水的處理方法有:沉澱法、電解法、離子交換法、活性炭吸附法和組合工藝處內理容法。
廢水中的汞除無機汞狀態外,還以各種有機化合物形式存在的。環境中任何形式的汞(金屬汞、無機二價汞、芳基汞和烷基汞等),在一定條件下,均可轉化為具有劇毒的甲基汞。甲基汞有一甲基汞(Hg+-CH3)和二甲基汞(CH3-Hg-CH3)。1967年,瑞典學者S.Jensen和Jerndov等指出淡水水體底泥中厭氧細菌可使無機汞甲基化,形成甲基汞和二甲基汞。日本學者研究發現,在水中有醋酸、乙醛、甲醇、乙醇、木醇等有機化合物共存時,經紫外線、日光照射後產生甲基游離基可使氯化汞甲基化。
⑷ 污水中烷基汞如何
《污水綜合來排放標准》(GB 8978—自1996)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第一類污染物是指能在環境中或動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污染物質。第一類污染物共有13項,不分建設年限,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低於標准規定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是如何規定第二類污染物的? 第二類污染物是指長遠影響小於第一類污染物質的污染物,《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96)根據建設年限,對第二類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作出了規定。對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規定了第二類水污染物(共26項)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對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規定了第二類水污染物(共56項)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⑸ 水中烷基汞測定求助
GC-ECD用DB-5柱子做甲基汞無解不出峰
(峰判斷不了,標准系列沒呈線性的峰),
DB-5MS上GCMS出拖尾峰,而且0.2ppm以下就看不到了
⑹ 水樣采樣時烷基汞加什麼保存劑
採用是加保存劑的話一般就加這種氯之類
⑺ 工廠排放的污水中最主要含的是什麼
滿意答案 熱心問友 2011-02-12那要看是什麼工廠啊像化肥廠化肥廠所排的污水成分比較復雜專,同時也和化肥廠產屬品和工藝有關。一般氮肥廠廢水中常規污染物有COD、BOD、油類、懸浮物,特徵污染物有氨氮、揮發酚、硫化物、氰化物、As等。磷肥廠廢水中常規污染物有COD、BOD、懸浮物,特徵污染物有磷酸鹽、氟化物。 追問: 那一般的工廠里基本都含的有什麼呢? 回答: 城鎮污水主要污染物,包括:BOD、COD、SS、動植物油、石油類、LAS、總氮、氨氮、總磷、色度、pH和糞大腸菌群數共12項, 一類重金屬汞、烷基汞、鎘、鉻、六價鉻、砷、鉛等7項。不易去除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和微量有機污染物如酚、氰、硫化物、甲醛、苯胺類、硝基苯類、三氯乙烯、四氯化碳等43項。
⑻ 電子廠排放的污水裡有什麼物質
磷肥廠廢水中常規污染物有COD、BOD、懸浮物,特徵污染物有磷酸鹽、氟化物。
城鎮污版水主要污染物,包括:權BOD、COD、SS、動植物油、石油類、LAS、總氮、氨氮、總磷、色度、pH和糞大腸菌群數共12項, 一類重金屬汞、烷基汞、鎘、鉻、六價鉻、砷、鉛等7項。不易去除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和微量有機污染物如酚、氰、硫化物、甲醛、苯胺類、硝基苯類、三氯乙烯、四氯化碳等43項。
⑼ 污水廠 烷基汞不得檢出是指甲基汞還是乙基汞
在微生物或無機條件下都可以將有機汞轉化為二價汞,在水中和大氣環境中都可能發生。
⑽ 烷基汞一般在什麼行業中的廢水出現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第一類污染物內是指能在環容境中或動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污染物質。
第一類污染物共有13項,不分建設年限,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低於標准規定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是如何規定第二類污染物的?
第二類污染物是指長遠影響小於第一類污染物質的污染物,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96)根據建設年限,對第二類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作出了規定。對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規定了第二類水污染物(共26項)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對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規定了第二類水污染物(共56項)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