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
廢水來是指居民活動過程中排源出的水及徑流雨水的總稱。它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初雨徑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無用水,一般指經過一定技術處理後不能再循環利用或者一級污染後制純處理難度達不到一定標準的水。那麼廢水超標排放怎麼處罰?下面和佰佰安全網給大家介紹下吧。
廢水超標水污染物超標類案件一般表現為當事人排放的廢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濃度超過了國家或省規定的標准限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可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貳』 工業廢水直接排放如何處罰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2、限期治理適用范圍: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適用范圍】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不適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
(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四)違法採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叄』 污水處理廠排放超標能罰款嗎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專染物排放標屬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肆』 停電導致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應該怎麼處罰,處罰依據是什麼
停電導致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的,依然屬於違法排放污染物,縣級以回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答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伍』 怎樣處罰污水排放PH值超標的企業
無證和超標排放污水量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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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和超標排放污水量罰辦法
一、法律依據
對無《排水許可證》或超標准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行為,依照《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本辦法進行處罰。
二、污水排放水質標准及排放量的認定
(一)納管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標准,以國家建設部1999年1月26日發布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為依據。
(二)納管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情況,以具有水質檢測資質的城市排水監測機構提供的水質檢測報告為依據。
(三)納管排水戶的污水排放量,按其自來水用量的90%確定;排水戶有自備水源的,其污水排放量按自來水用量與自備用水量之和的90%確定;排水戶的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其污水排放量按總用水量扣除產品需用水量後的90%確定。
三、無證排污處罰標准
(一)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責令其在30日內辦理《排水許可證》,拒不辦證或因不符合辦證條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依照《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按下列規定罰款:
1、日污水排放量在10噸以下,處以10000元罰款;
2、日污水排放量在10噸以上100噸以下,處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日污水排放量在100噸以上500噸以下,處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4、日污水排放量在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處以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
5、日污水排放量在1000噸以上,處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可依照《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59條規定,責令其在7日內封堵排水口停止排污,逾期不封堵或繼續排污的,由排污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提請環保、工商部門依法處理,並採取強制封堵措施:
1、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辦證或因不符合辦證條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經罰款處罰後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向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的;
3、造成排水設施嚴重淤塞或者其他較大以上危害後果的;
4、排放的污水超標達到二級以上程度的;
5、其他無證排污情節嚴重的。
四、污水超標排放處罰標准
(一)PH值大於5小於6或者大於9小於10、溫度大於35度小於40度、其他項目超標程度不足10%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處以10000元罰款。
(二)PH值小於等於5或者大於等於10、溫度大於等於40度、其他項目超標程度超過10%的,責令限期整改;罰款數額按超標程度罰款基數乘以污水排放量系數確定,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0000元。
超標程度罰款基數及污水排放量系數表附後。
(三)同一排水戶同時有2個及以上項目超標,且均未達到《超
標程度罰款基數及污水排放量系數表》規定的超標程度的,責令限期整改;罰款數額以10000元為基數乘以污水排放量系數確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59條規定,給予吊銷《排水許可證》處罰,責令其在7日內封堵排水口停止排污,逾期不封堵或繼續排污的,由排污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提請環保、工商部門依法處理,並採取強制封堵措施:
1、有2次以上被罰款記錄,仍未能整改到位的;
2、超標排污達到三級以上程度,可以按規定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經警告無效的;
3、其他超標排污情節嚴重,需要給予吊銷《排水許可證》處罰的。
五、超標排污限期整改規定
(一)對超標排污行為作出責令限期整改決定,應當查明超標排污的原因,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和要求。
(二)對超標排污行為作出責令限期整改決定,應當根據整改內容、要求、難易程度和所需時間,確定整改期限;對重大、復雜的超標排污行為,由城管執法機關和城管辦共同確定整改期限和要求。
(三)對排水戶作出的責令限期整改決定,應當及時抄送市政設施監管機構。
(四)確定整改內容、要求和期限,涉及專業技術問題時,提請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五)排水戶確因客觀原因表示無法按規定要求整改的,負責查處該排水戶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報請納管排水戶排污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附:超標程度罰款基數及污水排放量系數表
超標程度罰款基數及污水排放量系數表
項 目 標 准 超 標 程 度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PH值 6.0—9.0 4.01---5.00
10.00---10.99 3.51---4.00
11.00---11.99 3.00---3.50
12.00---13.00 小於3.00
大於13.00
懸浮物 400mg/l 440---600 601---800 801---1000 1000以上
生化需氧量 300 mg/l 330---400 401---500 501---600 600以上
化學耗氧量 500 mg/l 550---700 701---900 901---1100 1100以上
溫度 35℃ 40.00---45.00 45.01---50.00 50.01---55.00 55.00以上
易沉固體 10 mg/l 10.10---20.00 20.01---25.00 25.01---30.00 30.00以上
硫化物 1.0 mg/l 1.10---3.00 3.01---5.00 5.01---8.00 8.00以上
油脂 100 mg/l 110---150 151---200 201---300 300以上
礦物油 20 mg/l 22.00---30.00 30.01---40.00 40.01---60.00 60.00以上
氨氮 35 mg/l 38.50---60.00 60.01---80.00 80.01--100.00 100以上
磷酸鹽 8.0 mg/l 8.80---12.00 12.01---15.00 15.01---20.00 20.00以上
其他項目 10%以上
50%以下 50%以上
100%以下 100%以上
200%以下 200%以上
罰款基數 10000元以上
15000元以下 1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 20000元以上
25000元以下 2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
說 明
1、同一排水戶同時有2個及以上項目超標的,在其中1個項目相對應的最高罰款基數的檔次中確定罰款基數。
2、日污水排放量在100噸以下的,系數為1.0;100噸以上500噸以下的,系數為1.5;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的,系數為2.0;1000噸以上的,系數為2.5。
『陸』 污水排放超標罰款問題。
因為現在的政策抓的比較嚴,對於這類排放水質某種污染物超標的處罰比以往內嚴厲多了。
因為是抽容查,環保局不可能知道你每天的水質,所以在一次取樣中檢測出的水質就會代表一段時間的水質情況所以按照當月的罰款還是有理有據的。既然貴公司的COD超了限值不多而氨氮在限值內表明貴公司的污水處理做的還是不錯的,只需完善一下出水的水質保證在限值內就好了。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柒』 廢水超標排放 與不正常運行環保治理設施導致超標排放應分別處罰嗎
應該不能,通常都是雨污分離的設計,雨水與污水管網是不能混用的。這樣企業的污專染排口屬,應該是污水管網的排口。但是實際情況通常是,降雨初期,雨水沖刷地表匯集後,會將大量污染物帶入,因此雨初污水的污染有時也是比較高。從保護環境的角度時候來看,是要設計雨初污收集池,這些水是要進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如果是雨污合建,那麼這個就是混合排放口,那麼是要受到監控的。
『捌』 污水超標排放,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到五倍罰款,誰知道罰款的排污費數額是按照超標當月的排污費
《水污染防治法》中「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確定關於《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規定中「應繳納排污費數額」該如何確定的有關問題,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經研究,近日做出解釋,全文如下:
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經請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現就《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所指「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的具體應用問題,通知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所指「應繳納排污費數額」,是法律授權環保部門參照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確定並用以裁定罰款數額的基數。
二、確定「應繳納排污費數額」時,對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污水排放量的認定,按照以下方法執行:
1.關於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水污染源在線監測技術規范或者監督性監測方法,對違法行為發生時所排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進行認定。
2.關於污水排放量,排污者實施違法行為不超過30天的,應當按照30天的污水排放量進行認定;超過30天的,應當按照實際違法行為期間污水排放量進行認定。
三、排污者具備法定減繳、免繳、不繳排污費情形的,不影響環保部門參照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確定並用以裁定罰款數額的基數。
四、關於《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具體應用問題,環境保護部此前所作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玖』 廢水超標排放但納管處理後達標排放,怎麼罰
環境保來護部辦公廳近源日就廢水納管經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行為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問題函復浙江省寧波市環保局。
據了解,不久前,寧波市環保局向環境保護部發出《關於企業廢水超標排放但納管經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後達標排放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
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對只違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環境保護部指出,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加強工作聯系,完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打擊違法排污行為。
『拾』 企業雨水排放口取樣監測數據超標,能作為廢水超標的處罰依據嗎
應該不復能,通常都是雨制污分離的設計,雨水與污水管網是不能混用的。這樣企業的污染排口,應該是污水管網的排口。但是實際情況通常是,降雨初期,雨水沖刷地表匯集後,會將大量污染物帶入,因此雨初污水的污染有時也是比較高。從保護環境的角度時候來看,是要設計雨初污收集池,這些水是要進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如果是雨污合建,那麼這個就是混合排放口,那麼是要受到監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