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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水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1-02-11 06:56:01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1)醫療廢水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⑵ 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廢水能隨意排放嗎排放有什麼要求和標准

醫療廢物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主要是用於冷卻和還原用水,大家主要還回是擔心其答中的病毒和細菌,其實在經過高溫後病毒和細菌已經不會構成威脅了,而且每天的水消耗量也大,需要補充新的水,即便有排放,在經過常規的水處理後,也可以達標排放的。醫療廢物水處理排放標准參照城市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准。

⑶ 醫療廢水是怎樣處理的

衛生部對醫院醫療廢物的處理是有規定的,需要分類處理。涉及廢水,處理如下回:
(答1)檢驗科病源體的培養基、毒種保存液等高危廢物,先在科室內進行壓力蒸汽滅菌後,按其它感染垃圾處理。
(2)傳染病人(如結核病人)的痰液和檢驗科檢查後痰液標本、污染廢物,以及各科室病人的引流液、胸、腹水等由產生科室分類收集,用防滲漏的專用桶盛裝,送至化痰室,經高溫煮沸30分鍾或2000mg/L含氯消毒劑混合作用30分鍾後,污水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3)放射性液體廢物:產生後由專用管道排入分隔的污水池,經過降解後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4)化學性廢物:放射科顯影液產生後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定影液產生後用防滲漏的專用桶裝,交回收公司處理。檢驗科、病理科的化學試劑、液體廢物排入醫院污水系統處理。
(5)廢水:醫療生活廢水由排污系統進入醫院污水處理站。在處理站根據國家要求,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有認證的設備和制劑進行沉澱和去害處理後排出。一般是用二氧化氯對廢水進行處理排出。
注意,生產醫院污水處理設備和化學試劑的廠家是需要認證的,一定要買具備資質的。還有污水處理後應進行檢測,最好是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公司檢測。

⑷ 關於生活污水的可持續有哪些法律法規

《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回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答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六條 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⑸ 求污水企業需要的各類(安全、環保、衛生等)法律法規清單

適用性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
編號:XL-ER-4.3.2-01 NO:01
序號 法律法規及
其它要求名稱 文件編號 發布/
執行日期 受控(適用)部分、條款 出處或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26 網路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6 網路
3 中華人民共和國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七十七號 1996.10.29/
1997.3.1 3.23條款 網路
4 環境保護法 主席令第二十二號 1989.12.26/
1989.12.26 1.1/3.19/4.24/4.25 /4.27、/4.33 網路
5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87號 2008.2.28/
2008.6.1 20、33條款 網路
6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2004.12.29
2005.4.1 3.2.16 3.2.30 3.2.31 3.2.32 網路
7 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 主席令第七十號 2002.6.29
2002.11.1 全部適用 網路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主席令第六號 2009.5.1 第6條 網路
9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03/01 全部適用 網路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11/01
1998/01/01 全部適用 網路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06/29
2003/01/01 全部適用 網路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2000/09/01 全部適用 網路
13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369號 2002.1.30/
2003.7.1 全部適用 網路
14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2002.3.15 1.4/3.28/1.16/1.18 /1.22 網路
15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 4.3/4.4/4.8/4.9/5.3.2/6.6/6.8/7.1/8.1/8.4/9.1/10.3 網路
16 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 1999/01/01 1.1/1.2/1.4/27/28 網路
17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1987/09/10
1987/09/10 1/4/5/6/10 網路
18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990/04/10
1990/04/10 1.1/1.2/1.3/1.4/1.6/1.7/1.101.12/13/14/21/23/24/25 網路
19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管理規定 1998年1 月30日國務院函[1998]137號 1988/12/20
1989/01/01 1/2/3/8/13/15/18 網路
20 工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1997/01/01 1/2/3/12/13/15/16/20/23/24/27 網路
21 關於全面推行排污申報登記的通知 1991/01/13
1991/07/01 全部適用 網路
適用性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
編號:XL-ER-4.3.2-01 NO:02
序號 法律法規及
其它要求名稱 文件編號 發布/
執行日期 受控(適用)部分、條款 出處或來源
1 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DB30/199-1997 1997.1.1
1997.1.1 全部適用 網路
2 消防安全20條 全部適用 網路
3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1998/12/09
1998/12/09 1/2/9/17 網路
4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1988/12/20
1989/01/01 1/2/3/8/13/15/18 網路
5 城市綠化條例 1992/06/22
1992/08/01 全部適用 網路
6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92/06/28
1992/08/01 1/2/3/10/14/15/17/22/25/30/32 網路
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GB16297-1996 1997/01/01 全部適用 網路
8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12348-90 / 全部適用 網路
9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1998/01/04
1998/07/01 全部適用 網路
10 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1990/08/15
1990/08/15 1/8/12/14/17/20/32 網路
11 關於服務貿易與環境的決定 1993/12/15 全部適用 網路
12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2001/05/23
2001/05/23 全部適用 網路
13 聯合國氣候變換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全體委員提出的決定草案 1997/12/10 全部適用 網路
14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1985/03/22 全部適用 網路
15 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 1992/06/14 全部適用 網路
16 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 全部適用 網路
17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3095-96 1996.1.8
1996.10.1 全部適用 網路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主席令第65號 2007-6-29 全部適用 網路
19 機動車輛充許噪音 GB1495-79 1979/07/01
1979/07/01 全部適用 網路
20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公安部令
第107號 2009.4.30/2009.5.1 全部適用 網路
21 火災事故調查 公安部令
第107號 2009.4.30/2009.5.1 全部適用 網路
22 上海市保護電力設施和維護用電秩序規定 上海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 2008-8-21 全部適用 網路
適用性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
編號:XL-ER-4.3.2-01 NO:03
序號 法律法規及
其它要求名稱 文件編號 發布/
執行日期 受控(適用)部分、條款 出處或來源
1 機動車登記規定 公安部令第102號 2008-10-6 全部適用 網路
2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69號令 2009-4-1 全部適用 網路
3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上海市2009年-2011年環境保護和建設三年行動計劃的決定 滬府辦發〔2009〕3號 2009-2-23 全部適用 網路
4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國務院第573號 2010.4.8/2010.6.1 第20、21條 網路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主席令第39號 2010-12-25/2011.3.1 全部適用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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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誰有廢液處理的法律法規

《化驗室廢液安全處理管理制度》
一、廢液的定義
1、過期的葯品。實驗廢棄的高濃度溶液、建立減量線的標准溶液及配置不當的溶液。
2、在線自動監測儀器使用過程當中排除的廢棄化學葯液。
二、化驗室廢液處理:
1、目的:為防止試驗室的葯液污染擴散。
2、適用范圍:生產、檢驗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液。
3、責任與監督:化驗操作人員執行管理制度,調度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三、化驗室處理廢液的一般原則
1、在證明廢液溶液濃度已相當小而又安全時,可以排放到排水溝中;
2、盡量濃縮廢液,使其體積變小,放在安全處隔離儲存,處置;
3、利用蒸餾過濾、吸附等方法,將危險物分離,而只棄去安全部分;
4、無論液體或固體,凡能安全燃燒的則燃燒,但數量不宜太大,燃燒時切勿殘留有害氣體或殘余物,如不能焚燒時,要選擇安全場所填埋,不能裸露在地面上。
5、一般有毒氣體可通過通風廚或通風管道,經空氣稀釋後排除,大量的有毒氣體必須通過與氧充分燃燒或吸附處理後才能排放。
6、廢液應根據其化學特性選擇合適的容器和存放地點,通過密閉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貯存,標明廢物種類,貯存時間,定期處理。
四、廢液的處理分類如下:
1、化學廢液廢液應根據其化學特性選擇合適的容器和存放地點,通過密閉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貯存,容器標簽必須標明廢物種類、貯存時間,定期處理。一般廢液可通過酸鹼中和。混凝沉澱、次氯酸鈉氧化處理後排放,有機溶劑廢液應根據性質進行回收。
2、綜合廢液
用酸、鹼調節廢液PH為3-4、加入鐵粉,攪拌30min,然後用鹼調節PH為9左右,繼續攪拌10min,加入硫酸鋁或鹼式氧化鋁混凝劑、進行混凝沉澱,上清液可直接排放,沉澱於廢渣方式處理。
五、化驗室廢液的具體處理
1、對於廢酸液,可先用耐酸塑料網紗或玻璃纖維過濾,然後加鹼中和,調節PH值6-8後可排出,少量廢渣埋於地下。
2、對於劇毒溶液,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後再進行處理。
3、實驗室內大量使用冷凝用水,無污染可直接排放。
4、洗刷用,污染不大,可排入下水道。
5、酸、鹼、鹽水溶液用後可均倒入酸、鹼、鹽污水桶,經中和後排入下水道。
6、有機溶劑回收於有機污水桶內,採用蒸餾、精餾等分離辦法回收。
7、重金屬離子(包括)沉澱法等集中處理。
六、廢液處理時應注意事項:、隨著廢液的組成不同,在處理過程中,往往伴隨著有毒氣體以及發熱、爆炸等危險,因此,處理前必須充分了解廢液的性質,然後分別加入少量所需添加的葯品,必須邊觀察邊操作。
2、最好先將廢液分別處理,如果是貯存後一並處理時,雖然其處理方法將有所不同,但原則上要將可以統一處理的各種化合物收集後進行處理。
3、要選擇沒有破損及不會被廢液腐蝕的容器進行收集。將收集的廢液的成分及含量,貼上明顯的標簽,並置於安全的地點保存。特別是毒性大的廢液,尤其要十分注意。
4、含有過氧化物。硝化甘油之類爆炸性物質的溶液,要謹慎絲的操作,並應盡快處理。
七、廢液處理時之安全措施
1、處理化學廢液時,必須戴上防濺眼罩、手套和實驗外衣。
2、應在抽氣規內傾倒會釋出煙和蒸汽的廢液。
3、為防止散逸出煙和蒸汽,每次傾倒廢物之後應蓋緊容器。
4、在特殊情況下於抽氣櫃處理化學廢液時,處理者必須戴上具適當濾毒罐的防毒面具

⑺ 醫療污水排放標准

1.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註: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

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10 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作要求。

⑻ 醫療廢水屬於危險廢物嗎

醫療廢物定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為五大類,分別是: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病理性廢物、化學性廢物、葯物性廢物。
危險廢物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危廢五個特徵:1.腐蝕性---- ( Corrosivity,C);2.毒性---- (Toxicity,T);3.易燃性----(Ignitability,I);4.反應性----(Reactivity,R);5.感染性----(Infectivity,IN)。
危險廢物定義:
一、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特點: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的一種或幾種;需要按危險廢物管理的。

二、醫療廢物屬於危險廢物。
三、《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後屬於危險廢物。
四、《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豁免環節,且滿足豁免條件時,可按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五、對於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⑼ 醫院的廢水廢氣排放應該遵循什麼規定

可能有點危害 因為我們做醫院廢水的一般要加氯消毒, 醫院廢水裡可能會含有細菌或者病毒之類的 可能會被傳染 一般醫院廢水排放要達到醫療機構污水排放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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