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規范各類實驗操作,保證化驗員操作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不受損失,確保檢測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適用范圍
適用於實驗室各類操作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
實驗室負責人負責對安全操作的監督;化驗員負責安全操作規范的貫徹實施。
四、內容
一般要求
1、嚴禁化驗人員將與檢驗無關的物品帶入化驗室(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凡從事各種產品檢驗的工作人員,都應熟悉所使用的葯品的性能,儀器、設備的性能及操作方法和安全事項;
3、進行檢驗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程進行,掌握對各類事故的處理方法;
4、實驗室內要有充足的照明和通風設施;
5、進行檢驗時,勞動保護用具必須穿戴整齊;
6、所有葯品、樣品必須貼有醒目的標簽,註明名稱、濃度、配製時間以及有效日期等,標簽字跡要清楚;
7、禁止用手直接接觸化學葯品和危險性物質,禁止用口或鼻嗅的方法去鑒別物質。如工作需要,必須嗅聞時,用右手微微扇風,頭部應在側面,並保持一定距離。嚴禁用燒杯等器具作餐具或飲水,嚴禁在實驗室內飲食;
8、用移液管吸取有毒或腐蝕性液體時,管尖必須插入液面以下,防止夾帶空氣使液體沖出,用橡皮吸球吸取,禁止用嘴代替吸球;
9、易揮發性或易燃的液體儲瓶,在溫度較高的場所或當瓶的溫度較高時,應經冷卻後方可開啟;
10、凡參加實驗項目的人員,必須熟悉所使用物質的性質,操作規程、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
11、在進行有危險性工作時,應採取安全措施,參加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12、在器具中放加熱葯品時,必須放置平穩,瓶口或管口禁止對著別人和自己;
13、加熱試管內的溶液時,管口不得對著面部,加熱時要不停地搖晃,以防止因上下溫度不均發生沸騰而引起的燙傷,加熱蒸餾結束後應先拿出冷凝管後移開酒精燈以防產生倒吸使儀器破裂;
14、在移動熱的液體時,應使用隔熱護具輕拿輕放,穩定可靠;
15、工作服一旦被酸、鹼、有毒物質及致病菌等玷污時必須及時處理;
16、停電停水時,要及時切斷電源,關閉水閥;
17、廢酸廢鹼,有機溶劑以及易燃物質,必須經過中和處理後,方可傾倒指定地點,禁止直接傾入水槽中;
18、化驗工作結束後,所有儀器設備要清洗干凈,切斷電源,關閉水、電、氣閥門,溶液、試劑和儀器應放回規定地點;
19、下班時,應檢查電源是否切斷,水、氣閥門是否關閉;
20、實驗室內應設置砂箱、滅火器等消防器材。當室內發生易燃易爆氣體大量泄露的危險情況時,應立即停止動用明火及能產生火花的工作,立即關閉閥門,打開門窗,加快通風。答案來自
② 葡萄酒廠各項規章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為加強葡萄酒生產工業企業的衛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保證消費者身體健康,特製定本規范。
1.2本規范適用於以葡萄和葡萄原汁為原料,採用發酵法生產葡萄酒的工廠。
2引用標准
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
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GBJ 4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
3名詞、術語
3.1葡萄酒:指純由葡萄經破碎、分離、發酵、陳釀製成的低度酒,使用或摻用其他水果發酵釀成的酒類。
使用果汁或香精等不經發酵而配成的酒類,均不得稱為葡萄酒。
3.2清洗和清除:指去除泥土、殘渣、原塵、油垢及其他不應有之物。
3.3污染:指產品中出現的有害之物。
3.4消毒:指用符合葡萄酒生產衛生要求的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在無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將微生物數量減少至無害水平。
4葡萄原料采購、運輸、貯藏的衛生
4.1原料葡萄的采購
4.1.1采購的釀酒葡萄原料必須是在無毒區域內種植和收獲的產品。
4.1.2原料葡萄園不準噴施禁用的農葯,葡萄收摘前十五天必須停止噴灑任何農葯。
4.1.3收摘釀酒葡萄時應按要求分品種用筐或木箱盛裝。裝原料葡萄的筐(箱)須清潔、專用,禁止使用裝過農葯、肉品、水產品等有直接污染的筐或箱。
4.2原料葡萄的運輸和貯藏
4.2.1運輸葡萄原料的車輛必須清潔,禁止使用裝運過農葯、肉品、水產品等可造成污染的車輛運輸。
4.2.2運輸途中需有篷布或其他覆蓋物。防止途中被泥沙灰塵污染。
4.2.3進廠的釀酒葡萄原料,必須在24h內加工破碎完畢。
5工廠設計、設施的衛生要求
5.1選址
葡萄酒廠應座落於無毒害、無各種污染源和其他可能影響葡萄酒生產衛生的地方。
5.2廠區和道路
5.2.1葡萄酒廠必須有清潔的環境,廠區應綠化,盡量減少裸露面積,綠化帶應多種植常綠灌木和花草,生產區不宜種植有飛絮和香味濃郁的花樹,以免葡萄酒受到污染和影響。
5.2.2廠區應按行政、生活、生產、輔助系統等劃分布局。行政、生活區與生產區要相隔一定距離,並處於主導風向的上風側。
5.2.3廠區內主要道路要寬暢,做到人流和物流的道路分開或固定走向,保證安全和整潔。廠區內和進入廠區的主要道路的路面應選用混凝土、瀝青、石塊等不易起塵的材料鋪築,路面要平坦、無積水,並有足夠的排水設施。
5.2.4葡萄酒廠的環境衛生,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
5.3廠房與設施
5.3.1微生物培養室和洗濾棉加工室
5.3.1.1無菌室的設計與設施必須符合無菌操作的工藝技術要求,室內必須設有帶緩沖間的小無菌室,並有完好的消毒設施。緩沖間的門與無菌室的門不應直接相對,至少成90°。避免外界空氣直接進入無菌室。
5.3.1.2洗濾棉板加工室必須衛生清潔,封閉良好,無污塵及黴菌污染。
5.3.2廠房與設施必須適合葡萄酒生產的特點和要求,合理布局,廠房的面積和空間必須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建築結構和裝飾要利於清潔和維護,廠房應規定維修期。
5.3.3生產車間
5.3.3.1生產車間應按工藝流程合理布局,避免重復往返,防止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和混雜。
5.3.3.2地面應採用不吸水、不透水,防滑、防腐蝕無毒的材料鋪砌,無裂縫和易於沖洗消毒。地面要有1%~2%的坡度及排水系統,以保證排水通暢,地面無積水;車間內下水道應有可靠的液封裝置。
5.3.3.3牆壁應由不透水、不吸水、耐洗刷、防滲的材料構成,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塗刷淺色、無毒、不易脫落、易於清洗、消毒、滅菌的塗料。牆角應為弧形。
5.3.3.4門應具有光滑和不吸水的表面,關閉嚴密,並根據各車間的實際需要,設置紗門、紗窗、水簾、風幕等防蠅設施。
5.3.3.5窗檯高度在1m以上,內窗檯應向下呈45°的斜度。
5.3.3.6天花板應能防止灰塵積累、黴菌生長和材料剝落,應易沖洗和無冷凝水。
5.3.4倉庫
原輔料貯藏倉庫的地面、牆壁應採用水泥或其他不透水材料構築,庫內必須清潔、乾燥,並有防火、防潮、防鼠、防蟲和適當的通風設施。
5.4衛生設施
5.4.1供水系統
5.4.1.1葡萄酒廠應有足夠的符合GB 5749規定的生活用水。必要時可配備儲備用水設備,儲水設備要有防污染的措施。
5.4.1.2用於冷卻、消防、製冷和其他不與葡萄酒接觸的用水,必須用單獨管道輸送,不得與飲用水系統交叉連接,並在管道適當位置設置顏色明顯的醒目標志,與生產用水(包括飲用水)管道相區別。
5.4.1.3使用循環用水,必須有相應的技術措施,以保證水質達到規定的標准。
5.4.2廢水、廢氣處理系統
工廠必須有廢水、廢氣處理系統,並經常檢查、維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廢水、廢氣的排放應符合GBJ 4的規定。
5.4.3更衣室
工廠必須設有與生產車間人數相適應的更衣室,更衣室應與車間相連接,並設置更衣櫃。
5.4.4廁所、浴室
工廠應設有與職工人數相適應的廁所和浴室,廁所和浴室應位置適當、清潔衛生、無不良氣味,門窗不直接開向生產車間。廁所必須安裝紗窗、紗門,地面應平整,便於清洗、消毒,應為水沖式並設有洗手設施;水門開關應為腳踏式,牆裙應用淺色瓷磚或不透水的相應材料砌成。
5.4.5洗手消毒設施
生產區洗刷間應設腳踏式洗手設備和冷熱水,暖風吹乾設備(或擦手紙),備有供洗刷用的清洗劑和消毒劑,並設廢紙接收箱,經常保持衛生。
5.4.6照明
工廠應有足夠的照明和自然採光,車間內的燈具需安裝安全防護罩,發酵、灌裝、包裝車間和成品庫應使用防爆燈具。各檢驗工序可加局部照明。
5.4.7通風、除塵
生產車間應有良好的通風除塵設施,保持空氣流通,溫濕度適當。凡使用蒸汽或有蒸煮加熱的車間應設局部排氣設備,凡塵埃較多的工段應安裝有效的除塵和通風設備。
③ 急需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圍
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采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2 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 職責
3.1 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並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 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 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咨詢電話。
3.5 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並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台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 控製程序
4.1 生產和使用
4.1.1 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 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 安全技術措施
4.2.1 改革工藝技術,並採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 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 個人防護措施
4.3.1 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 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 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 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葯品。
4.4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餘壓,且不低於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 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採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採取嚴密隔絕措施。
4.7 生產、使用危險物品,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採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4.8 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採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磨擦、撞擊。
4.10 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並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4.11 凡用於生產的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
4.12 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裝卸運輸
4.13.1 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4.13.2 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4.13.3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卸後必須洗刷干凈。
4.13.4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操作過程中注意下列事項:
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
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
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4.13.5 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4.13.6 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准,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4.13.7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並懸掛「危險物品」標志。
4.13.8 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採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4.14 報廢處理
4.14.1 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進行下列處理:
1)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裝容器必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公司回收處理。
4.14.2 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4.14.3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4.14.4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5 相關制度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6.1 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表。
6.2 各歸口部門管理台帳。
④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流程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流程
目的和范圍: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采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編制依據: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職責
3.1 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並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 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 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咨詢電話。
3.5 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並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台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控製程序
4.1 生產和使用
4.1.1 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 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 安全技術措施
4.2.1 改革工藝技術,並採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 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 個人防護措施
4.3.1 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 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 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 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葯品。
4.4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餘壓,且不低於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 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採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採取嚴密隔絕措施。
4.7 生產、使用危險物品,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採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4.8 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採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磨擦、撞擊。
4.10 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並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4.11 凡用於生產的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
4.12 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裝卸運輸
4.13.1 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4.13.2 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4.13.3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卸後必須洗刷干凈。
4.13.4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操作過程中注意下列事項: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4.13.5 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4.13.6 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准,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4.13.7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並懸掛「危險物品」標志。
4.13.8 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採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4.14 報廢處理
4.14.1 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進行下列處理: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包裝容器必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公司回收處理。
4.14.2 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4.14.3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4.14.4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相關制度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相關記錄
6.1 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表。
6.2 各歸口部門管理台帳。
⑤ 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准 標准 為了合理發放、使用職工個人防護用品(以下簡稱防護用品),以保護工人安全和健康,有利於生產建設的順利進行,特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及「建>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本著節約使用的精神,制定本標准。 (一)發放防護用品的原則和范圍 一、應當按照勞動條件發給工人防護用品,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原則發;否則不發。對於在不同企業中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種,應當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如果工種相同,但勞動條件不同,應當發給不同的防護用品。 二、防護>,應當發給從事以下作業的工種的工人使用: (1)井下作業; (2)有強烈輻射熱的或有燒灼危險的作業; (3)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因鉤掛磨損衣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4)接觸有毒、有放射性物質的或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 (5)經常接觸腐蝕性物質的或特別骯臟的作業; 其中需要全身防護的,發給全身防護>(以下簡稱工作>);只需部分防護的,分別發給背帶褲、圍裙、套袖等。 三、防寒>,應當發給在嚴寒地區冬季經常從事野外、露天作業而通常自備的棉衣又不足禦寒的工種,以及經常從事低溫作業的工種的工人使用。 四、防護手套(布手套、線手套,刷膠手套、膠手墊、膠手指套),應當發給在操作中易於燒手、燙手、刺手和嚴重磨手的工種的工人使用。絕緣手套,應當供給從事帶電作業的工種的工人備用。膠手套,應當供給用手直接接觸腐蝕性液體和劇毒物質的工種的工人備用。 五、防護用鞋,應當發給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燙、防刺割、防觸電、防水或防腐蝕的工種的工人使用,並按照需要,分別發給高溫鞋、登山鞋、絕緣鞋和防水、防腐蝕的膠鞋。鞋蓋,應當發給對足部有火花燒灼危險的或足部經常接觸腐蝕性粉塵的工種的工人使用。 六、防護帽,應當發給在操作中頭部需要防物體打擊、防發辮絞輾、防燙、防塵、防曬的工種的工人使用,並按照需要分別發給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和草帽。 七、防護用的毛巾,應當發給在操作中頸部需要防燒灼和從事井下作業及炭黑生產的工種的工人使用。 八、防護面具,應當發給面部有燒灼危險和噴砂傷害的工種工人使用。防毒面具,應當供給有吸入毒氣危險的工種的工人備用。防塵口罩,應當發給從事粉塵作業的工種的工人使用。防護眼鏡,應當發給對眼部有傷害危險的工種的工人使用。 九、安全帶,應當發給從事高空作業的工種的工人備用。護腿,應當發給對腿部有擊傷燒傷危險的工種的工人使用。裹腿,應當發給在高空、井下、野外作業而又有刺割、鉤掛危險的工種的工人使用。 十、膠制工作>和雨衣,應當發給從事濕式鑿岩,水力採煤或經常在井下 隧道有淋頭水的場所作業的工種的工人使用,以及發給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業的工種的工人使用或備用。 (二)不同行業同類工種發放防護>的標准 十一、不同行業的同類工種發放防護用品的標准,適用於一切不同行業的企業。 十二、焊、鉚工:電焊工、氣焊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鍋爐、船舶、機車車輛、橋梁的鉚工,一年到一年半發給一套工作>;一般鉚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條背帶褲(另加套袖)。 十三、鉗工:重型機械、化工設備、高爐、平爐、轉爐、電爐、機車車輛、地質鑽機、汽車、鍋爐、船舶、飛機、地下管道等檢修安裝的鉗工,以及起重安裝工,一年半發給一套工作>;一般機械裝配、檢修鉗工、管子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條背帶褲(另發套袖);劃線、工具和小 五金裝配的鉗工,一年發給一付套袖。 十四、鑄工:化鐵澆鑄工、專職清砂工和混合鑄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造型工和輾砂、配砂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條背帶褲(另加套袖)。 十五、電工:電力、電訊外線電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一般的機修電工,二年發給一條背帶褲(另加套袖)。 十六、鍛壓、熱處理、機床工:機鍛工和大>熱處理工(如機床車身熱處理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機床工和沖壓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條背帶褲(另加套袖);手鍛工和一般的熱處理工,一年到一年半發給一付圍裙和套袖。 十七、輪輾、篩選、攪拌工:乾式作業的輪輾工,篩選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濕式的,一年半發給一付圍裙套袖。攪拌工,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條背帶褲(另加套袖)。 十八、噴漆、油漆、熬塗瀝青工:飛機、機車車輛、汽車、船舶、橋梁和重型機械的噴漆工,一年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小>油漆工和小>噴漆工油漆工,一年到一年半發給一付圍裙套袖。熬瀝青工,一年半發給一套工作>。塗瀝青工,二年發給一套工作>。 十九、司機:火車司機,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卡車、長途汽車,油灌汽車、電鏟、推煤機、礦山地面電車、石油、地質鑽機的柴油機,拖拉機的司機(包括農具手),二年發給一套工作>;汽車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鐵道式起重機、和煉鋼、澆鑄的起重機司機,二年發 給一套工作>;一般起重機、破碎機、柴油機、空氣壓縮機、水泵、皮帶機司機,二年發給一條背帶褲。 二十、司爐:火車、一般工業鍋爐、鍋駝機和煤氣發生爐的司爐,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機械化操作的發電鍋爐運行人員,二年到二年半發給一套工作>。 二十一、裝卸搬運工:為火車、汽車、輪船裝卸煤炭、礦粉、油等特別骯臟物料的,或裝卸瀝青、石灰、農葯等有毒、有腐蝕性物料的工人,一年半到二年發給一套工作>或供給備用工作>;一般的裝卸搬運工,按照不同的需要,一年發給一個墊肩披肩或圍裙(有的根據需要還可以加 發套袖)。 二十二、電瓶充電工、電瓶檢修工、化驗工:電瓶充電工、電瓶檢修工,一年半到二年半發給一套工作>和一個耐酸圍裙,按照需要也可以改發耐酸工作>;化驗工,一年到一年半發給一付圍裙套袖或反穿衣。 二十三、木工、瓦工、木工一年發給一付圍裙套袖;瓦工一年到一年半發給一條圍裙。 二十四、關於防護>的使用期限:是根據線織布品(斜紋布、勞動布、卡幾布、帆布等)的質量規定的。如果供應的質量低於線織布品,其使用期限可以適當縮短。 (三)行業性的主要工種發放防護>的標准 二十五、行業性的主要工種發放防護>的標准,雖適用於各該行業,也適用於其它行業的相同工種。 二十六、從事礦山開採的井下生產人員,井口運輸裝卸工和露天采礦工、>離工、手選工、磁選工發給工作>,浮選、拆山工、發給背帶褲、套袖。 二十七、從事冶煉、機械生產的金屬冶煉、熔化工、鑄鋼錠工、洗煤工(包括洗煤機司機)、煉焦工、焦油瀝青工、礦粉燒結工,熱風爐工、>鋼工、制瀝青磚工、耐火材料和電瓷的燒窯出窯工、拔粗絲工、噴砂工、酸洗工,電鍍工、注油電氣設備的裝配試驗工、火葯炸葯的製造裝葯 工、放射性作業工,發給工作>。放射性作業工,按照需要可加發鉛圍裙;有些酸洗工、電鍍工,按照需要可加發耐酸圍裙或者改發耐酸工作>。鋼材精整工、廢鐵處理工、冷作板金工、>鋼機司機,發給背帶褲、套袖。耐火材料和電瓷製坯工、電機嵌線工,發給圍裙、套袖。 二十八、從事森林採伐的伐木工、集材工、山場造材歸楞工、更新工、清理林場工、林區采脂采種工、木材幹餾分餾蒸餾工、森林調查外業人員和野外勘測人員,發給工作>。貯木場的電鋸造材工、出河機和汽船司機,發給背帶褲,套袖。制材工、加工松香工,發給圍裙、套袖。 經營林場的次森林採伐工、清理林場工,發給備用的工作>。 二十九、從事石油生產的井架安裝搬運工、鑽井工、泥漿工、試井工、試油工、固井工、採油工、清臘工、修井工、輸油工、輸汽工、煉油工、制臘工和瀝青成型工和炭黑生產工、油料整理工、蒸洗油桶工,發給工作>。 三十、從事地質勘探的機械安裝搬運工、鑽探工、坑探工、泥漿工、采樣工和地質普查、物化探、區測、野外測繪、水文工程地質人員和地質坑道機修工,發給工作>。磨片工、重液分離工和重砂、薄片簽定員,發給圍裙、套袖。 三十一、從事發電供電的設備的安裝檢修工、油處理工、線路勘測工、巡線工和專職鍋爐上煤出灰工,發給工作>。水質處理工、發給圍裙、套袖。從事水電建設的隧道修建工、水庫大壩的鋼凝混凝土工、水庫廊道灌漿工和陸地水文人員,發給工作>。水庫大壩上的木模板工,發給背 帶褲、套袖。 三十二、從事化工生產的有毒物質粉碎、過篩、過濾合成、混合蒸發、結晶工和原料煅燒工、電石爐工、液鹼工、固鹼工、制漆配料工、以及從事有毒有腐蝕性物品的裝卸搬運工,發給工作>。制硫酸硝酸工、制氯化氫工、氯氣液化工、苯酐工,硝化工、氯化工、製造漂粉工、燒鹼工 、磺化工和電解工、氮肥生產的發生爐工、脫硫工,油鹼回收工,硝銨硫銨操作工、氰化物生產工、以及其它從事強腐蝕性作業的工人,發給耐酸工作>。化鹽工和原料破碎工,發給背帶褲、套袖。成品包裝工、化工容器洗滌裝瓶工、發給圍裙、套袖。 電解修槽工、硫鐵礦培燒下灰工、氰化氫氣體的操作工和制氯化鋁的氯化工,冬季可以發給棉工作>。 三十三、從事鐵路運輸的火車上煤清灰工、洗煤工、機車擦車工、掛瓦工、罐車清洗工、洗爐工、除銹工、機車車輛部>煮洗工、煙管清掃工、調車員、檢車員、制動員、連結員、隧道橋梁檢修工、鐵路基建的隧道修建工、抽換瀝青枕木工、沿海港口內鐵路專用線的裝卸搬運工,發給 工作>。內燃機車司機,發給背帶褲。油質油線工,發給圍裙、套袖。 三十四、從事航運港務的帶纜工、*車司機、潛水員、沉箱工、海運、河運的運輸船舶、疏浚航道的船舶、修建碼頭的工程船舶、港作船舶和打撈、救護船舶的生火工、水手和沿海港口的裝卸搬運工,發給工作>。裝卸機司機和海運、河運輪船輪機部人員,發給背帶褲。 三十五、從事公路運輸的汽車檢修工和大型橋梁檢修工,發給工作>。輪胎修補工,發給背帶褲、套袖。 三十六、從事建>安裝工程的噴灰工、噴漿工和馬路鋪瀝青工、上下水道的修理工,架子工、推土機、挖土機司機,發給工作>。採石工、混凝土工和鋼筋工,發給背帶褲、套袖,混凝土工和鋼筋工在從事建>基礎工程時,發給備用工作>。石工、雲母>片工、蔑竹工,發給圍裙、套 袖,抹灰工,發給套袖或圍裙。 三十七、從事玻璃、陶瓷生產的燒窯工,保窯瓦工,石料煅燒工,碎料配料工、玻璃吹制工、平板玻璃引上、采片、切片工,玻璃絲制球、拉絲、紡織工,發給工作>。玻璃製品包裝工,發給圍裙、套袖。 三十八、從事鹽業生產的曬制鹽工、鹽化工、氯化鉀工、鹵塊工發給工作>。坨工,發給圍裙或披肩。 三十九、從事制漿、造紙生產的廢品選料工、除塵工、切料工、蒸煮工、漂白工、手工打漿、抄紙工,發給工作>。機械打漿工、抄紙工、原木>皮工、發給背帶褲。書刊、報紙、木柴選料工,發給圍裙、套袖。 四十、從事製革生產的生皮選料搬運工和>水>灰刨皮工,發給工作>。皮革成品整理搬運工,發給圍裙、套袖。>灰刨皮工和紅鞣藍鞣工,發給膠制圍裙。 四十一、從事郵電工作的電信線路維修工、油機維修工,發給工作>。市內電話外勤機線檢修工、專職報話機械修理工,發給背帶褲、套袖。 四十二、從事橡膠生產的配料工、煉膠工、熬油工、打漿工、發給工作>。輪胎成型工、壓延工、塗膠工、輪胎硫化工、切膠工、合布工、發給背帶褲、套袖。硫化工、車胎成型工、膠鞋成型工,發給圍裙、套袖。 四十三、從事水泥及水泥製品生產的看火工、磨粉工、托輪工、加油工、水泥烘乾工、水泥包裝工和水泥製品的噴面工,發給工作>。水泥制坯工,水泥振搗工,發給背帶褲、套袖。搬>工、上卸模工,發給圍裙、套袖。 四十四、從事印染生產的染色工、煮煉退漿工、染色配料工、印花工、發給工作>。拉幅工、>光工、皂洗工、烘乾工、腐蝕工、打包裝箱工、發給背帶褲、套袖。 四十五、從事紡織生產的回花廢棉處理工,發給工作>。清花擋車工、梳棉工、調漿工、漿紗工,發給背帶褲、套袖。 四十六、從事印刷生產的鑄膠工、調墨工,發給工作>。化鉛工、鑄字工、鍍板工、印刷工、發給背帶褲套袖、刷漿工,發給圍裙、套袖。 四十七、從事糧食加工和榨油生產的磨粉工、輾米工、榨油工,發給工作>。蒸炒工、補麻袋工、發給圍裙、套袖。糧食倉庫的熏蒸員,發給工作>。 四十八、從事煤炭加工生產的制煤球工、煤粉攪拌工、裝卸搬運工,發給工作>。 四十九、從事皮毛、豬鬃、腸衣加工生產的生皮整理搬運工、洗皮工、抓毛工、刮鞣工、染色工、豬鬃原毛過篩工,發給工作>(按照需要可以加發膠圍裙)。干鬃、皮張整理工,發給圍裙。水鬃整理工、腸衣加工工,發給膠圍裙、套袖。 五十、從事熱帶作物生產的割膠工、濃縮乳膠工,發給工作>。割香茅工、割劍麻工,發給背帶褲、套袖。橡膠林管工,發給工作褲。制橡膠片工、刮劍麻工、洗劍麻工,發給膠圍裙、套袖。從事牧業生產的牛群、羊群的放牧工和國營農場的飼養員,發給工作>。 五十一、從事水產和水產加工生產的裝卸魚工,發給工作>(按照工作需要可以加發膠圍裙)。捕撈工,發給背帶褲或膠褲。養殖工,發給膠褲。水產加工工,發給膠圍裙、套袖,或油布圍裙、油布套袖。 五十二、行業性的主要工種應發的防護>的使用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按其磨損耗費程度的不同自行規定。耗費程度特別嚴重的工種,如井下採掘工、煉鋼煉鐵的爐前工等,使用期限可定為一年一套。一點三米以下的薄煤層礦井採掘工、冶煉高級合金鋼的電爐爐前工 和九百立方米以上的高爐爐前工,其使用期限由當地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勞動部門審核同意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部門批准後,可以稍低於一年。耗費程度比較嚴重的、如井下運輸工、熱風爐工、清砂工、熱鋼錠精整工等可定為一年半到二年一套。耗費程度一般的,如井下 看水泵工、高爐轉爐看水工、洗煤工等可定為二年到二年半一套。 (四)發放防寒>的標准 五十三、在嚴寒地區(東北、華北、西北),對下列工種工人發給冬季護寒>:露天設備安裝檢修工;電力、電訊外線電工;露天的起重機、卷揚機、電鏟、推煤機、拖拉機、破碎機、皮帶機、柴油機等司機;露天裝卸搬運工、火車的司機、司爐、上煤清灰工,露天作業的機車車輛檢 修工、檢車員、調車員、連結員、制動員、板道工和巡道工、鐵路線路值班員和車站值班員、客貨車運輸車長;貨運汽車司機;長途客運汽車司機;鐵路、公路的>路工、養路工和橋梁檢修工;水庫廓道灌漿工;建>安裝的露天施工人員;海運、河運的值班船員、航運港口的水手、航標員 和露天作業的理貨員、測水工、潛水員、*車司機、帶纜工和苫垛工;安>飛機的飛行人員和地面露天作業的檢修人員;礦山的電機車司機,井下看風門、看水泵、管信號和大巷運輸工、主要風道大巷維修工、井口工、露天>離采礦工;森林採伐的伐木、更新、集材、運材、歸楞、林場清 理和林區修道工、森林調查勘查的外業人員和林場檢尺人員;石油開採的井架安裝、鑽井、固井、採油、清臘、修井工、試井工和炭黑生產工;地質勘探的鑽機安裝搬運、鑽探、坑探工、露天取樣工、現場簡易化驗員、泥漿工、地質普查、物探和野外測繪人員;水文測量人員;鹽業露天作 業的坨工;造紙制漿的原木>皮工;郵遞員、電信線路維修工、市內電話外勤機線檢修工。 五十四、對於東北、華北、西北以外的其他省分的嚴寒地區需用防寒>的工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部門根據當地氣候的不同寒冷程度,參照本標準的第三條和五十三條的精神自行確定。 五十五、按照第五十三條規定應當發給的冬季防寒>,可根據作業條件和當地寒冷程度不同分別發給棉大衣、棉短大衣或棉背心,特別寒冷的地區可以發給皮大衣或皮背心。其中,所列鑽井工、修井工、試井工、固井工和炭黑生產工,可以改發棉工作>。 五十六、防寒>的使用期限可根據磨損耗費程度和當地冬季時間的長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自行確定。每年冬季時間在五個月以上,磨損耗費大的,可定為>到三冬一>棉>。冬季時間在五個月以下,磨損耗費不大的,可定為三冬或四冬一>棉>,皮防寒>可定為五冬 以上。 五十七、對於常年在室內攝氏零下十度以下從事低溫作業的工種工人,二年到二年半發給一套棉防寒>,或者三年至五年發給一套皮防寒>。 (五)發放其它防護用品的標准 五十八、對下列工種工人可發給布手套:金屬冶煉、熔化、澆鑄工、燒焦工、焦油瀝青工、手工破碎礦石工、礦粉燒結工,裝出窖工、電石爐、鍋爐和煤氣爐工,熱修鉗工和熱修瓦工,鍛工,起重工、熱處理工,烘乾工、噴砂工、清砂工、電氣焊工、管子工、鉚工、鋼筋工,熬塗瀝工 、油漆噴漆工,推車、掛鉤工,裝卸搬運礦石、鋼材、木材和有毒、有腐蝕性物質的工人,森林採伐的集材、制材和林場清理工,煤礦井下的放頂工、支柱工、砌磚工、採石工、石油開採的井架安裝、鑽井工、固井、修井、試油工、輸油工、輸汽工、清臘工,煉石油工,港口碼頭的帶纜、 苫垛工和各類船舶的水手。布手套的使用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確定。 五十九、需要發給絕緣手套、膠手套、線手套、防護用鞋、防護面具、口罩、防護眼鏡,防毒面具、防護帽、安全帶、護腿、裹腿、鞋蓋、毛巾、雨衣、夾膠工作>等防護用品的工種及其使用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根據本標准中提出的發放防護用品的原則和范圍自行 確定。 (六)地方和企業對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管理 六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制訂的防護用品發放標准,應當符合本標準的精神。對於本標准內未列入的工種、行業,各地可以按照發放防護用品的原則與范圍根據需要作出補充規定,經勞動部審查同意後執行。 六十一、一個工人如果從事多樣工種作業,應當按照其基本工種發給防護用品。如果發給的防護用品在從事某些工作時確實不能適用,還可以另供給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作為備用。 六十二、企業單位中跟班生產的技術人員,應按其需要發給與工人相同的防護用品;企業中的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檢查人員,也應根據其需要發給備用的防護用品。 六十三、凡是大學、專科學校、技術學校的學生在企業實習,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應由企業單位供給使用,實習期滿後將防護用品歸還企業。 六十四、本標准適用於中央、省、市、自治區、直轄區市、省轄市全民所有制的工業、交通、基建、森林採伐、郵電、民航等企業單位,也適用於商業、糧食、銀行、文化、教育、技工學校、科學研究、設計、物資管理等部門的工廠和倉庫以及國營農場的拖拉機站、機械修配單位、熱 帶作物的農場和廣播站。專、縣營的全民所有制的企業的防護用品發放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部門,根據當地過去發放防護用品的歷史習慣、勞動條件和物資情況、參照本標准執行。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和防護用品發放標准,可參考本標准,由各地勞動部門商同其企業主管部 門自行規定。 六十五、為了節約使用防護>和防寒>,每年應發給企業一定數量的縫補用布,企業對縫補用布應當統一管理,有計劃地安排使用。 六十六、企業單位應該根據發放標准免費發給職工防護用品,並且建立、健全必要的發放、保管、使用、回收等制度,還應教育工人節約使用。 六十七、企業中有些工種所需的>裝,如果純屬保證產品質量和產品清潔衛生的(如為保證某些精密產品加工、食品加工的質量和衛生),或者只是作為工作標志的(如標志為郵遞員、火車列車員、警衛人員等),不屬於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不適用本標准。 六十八、企業中屬於生活衛生和某些工作中需要的>裝,如炊事員、醫務人員、理發員、保育員、通訊員、采購員等的>裝不屬於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不適用本標准。 六十九、地方勞動部門應對本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十、本標准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⑥ 醫院消毒管理制度 急!
消毒管理制度細則
1、管理對策制定的原則 為了加強我院消毒技術質量,設定管理對策是至關重要的問題。實用、簡捷、方便、有效是制定管理對策的基本原則。在使用中,只有讓使用者感到實施的方法實用,才會最大限度的按照規定去做,只有簡捷才符合口腔門診緊張而繁重的任務完成的需求。最方便才會實現最有效的醫療、護理工作的安全。
2、 分類制定相應的管理對策 為確保口腔門診的消毒效果,我們制定了各類口腔醫療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對策;診室內空氣消毒管理對策;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管理對策等。
(1)各類醫療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對策 口腔科器械執行雙重消毒制度。
浸泡:用健之素泡騰速溶消毒片(主要成分為三氯異氰尿酸)浸泡30min以上後清洗:
清洗:由於口腔疾病治療過程中,手機或其他器械不可避免地會沾上病人的唾液、血液等含菌物,同時還會附著上一些污物。在正式滅菌前應將此類污物清洗干凈。可採用含酶的清洗液,放入超聲波清洗機內進行清洗,不但能將手機表面的污物洗凈,還可將手機內部(如手機軸芯及管道)的臟物清除,從而達到里外干凈。
加油:將潤滑清洗油的介面接到手機加油孔上,將潤滑油注入手機內,以手機前端有油噴出為止。通過加油,可以使手機管道內壁及軸芯內的軸承上覆上一層油膜,這樣就能避免在高壓蒸汽滅菌時手機金屬氧化,從而延長手機的使用壽命。除手機外口腔器械上油多用石蠟油擦拭保養。
封口:封口就是使用封口機將加過油的手機或器械封在消毒紙袋內,然後再放入高壓蒸汽滅菌器內。封口的主要意義在於:①可以檢驗滅菌是否達到預期效果;②可以區分口腔器械是否已消毒;③可以避免消毒後的器械等存放時受到污染;④ 打開即用,操作方便;⑤防止潤滑油蒸發,長時間積累造成滅菌器內部污染(通常消毒袋上有消毒指示劑,滅菌前後,紙袋的顏色有變化,通過觀察顏色變化,就能得知袋內器械的滅菌情況)。
滅菌:口腔科常用的滅菌方法有兩種,耐高溫的器械如封口後的手機等裝入一次性專用塑封袋塑封,放入高壓蒸汽滅菌鍋按操作說明進行滅菌操作。消毒後放入清潔區無菌容器內備用。滅菌溫度134℃,滅菌時間35~40min。不耐高溫的器械放入2%戊二醛(分子式 C5H8O2,分子量100.13)中浸泡消毒滅菌。
注意事項:①由於2%戊二醛有強腐蝕性浸泡消毒好的器械需經蒸餾水沖洗干凈,用無菌毛巾擦乾後才能使用。②2%戊二醛對皮膚黏膜有刺激性,接觸戊二醛溶液時應戴橡膠手套,還要防止濺入眼內或吸入體內。滅菌時間10h。③戊二醛使用前應先加入0.5%亞硝酸鈉防銹。盛裝戊二醛消毒液的容器應加蓋,放於通風良好處。(5)其他:清潔區的用品如儲槽,帶蓋方盤等每周更換消毒高壓滅菌一次。乾燥鑷子罐及持物鉗每4h高壓滅菌一次。部分打開的無菌物品每24h滅菌一次。
(2)室內空氣消毒管理對策
消毒衛生標准規定各類治療室、診療室、換葯室消毒後應達到空氣細菌總數≤500cfu/m3。我科常用空氣消毒方法是紫外線照射消毒法。有報道表明:診療室在室溫19℃~20℃,相對濕度48%~59%的條件下,用紫外線照射30min,可使空氣細菌總數≤500cfu/m3。紫外線輻照能量低,穿透力弱,僅能殺滅直接照射到的微生物,因此消毒時必須使消毒部位充分暴露於紫外線。紫外線消毒的適宜溫度范圍是20℃~40℃,溫度過高過低均會影響消毒效果,可適當延長消毒時間,用於空氣消毒時,消毒環境的相對濕度低於80%為好,否則應適當延長照射時間。根據紫外線的消毒的這些特點我科採用診室停診後每天紫外線照射消毒2h,並填寫照射後登記卡進行監測。
(3)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管理對策
為了防止疾病的傳播,保護環境,安全處置醫療廢物非常重要。我院的醫療廢物每天由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專人回收、消毒。醫療廢物如帶血敷料、一次性器械盒等使用黃色塑料袋封閉。利器裝入利器盒內封閉。由專人回收運送並負責填寫登記表格,內容包括日期、品名、數量、重量、交物科室、交物人、回收人等,並嚴格保管交接記錄。存放醫療廢物的容器每天及時用含氯消毒劑擦拭消毒,然後用紫外線燈照射消毒60min。
⑦ 實驗室需要有哪些安全措施
1、實驗室內必須存放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將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明顯位置,指定專人管理,並且按要求定期檢查、更換。
2、實驗室內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如氫氣等)需與火源、電源保持一定距離,不得隨意堆放。使用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驗室,嚴禁煙火。
3、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實驗室內不得有裸露的電線頭,嚴禁用金屬絲代替保險絲,電源開關箱內不得堆放物品。
4、電器設備和線路、插頭插座應經常檢查,保持完好狀態,發現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和絕緣破損、老化等情況必須及時通知電工進行修理。電加熱器、電烤箱等設備應做到人走電斷。
5、可燃性氣體鋼瓶與助燃氣體鋼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種鋼瓶不得靠近熱源、明火,要有防曬措施,禁止碰撞與敲擊,保持油漆標志完好,必須有固定裝置固定,以防傾倒,專瓶專用。
6、使用的可燃性氣瓶,一般應放置室外陰涼和空氣流通的地方,用管道通入室內,氫、氧和乙炔不能混放一處,要與使用的火源保持一定距離。
7、實驗室內未經批准、備案,不得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以免超出用電負荷。
8、嚴禁在樓內走廊上堆放物品,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9、各實驗室將收集的各類廢液、廢物統一運送至實驗室設備管理處下設的廢物回收庫,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置。
(7)蒸餾室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實驗室是進行實驗和試驗的場所,是科學研究的基地,對人類科技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實驗室按歸屬主要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從屬於大學或者由大學代管的實驗室;
第二類實驗室屬於國家機構,有的甚至是屬於國際機構;
第三類實驗室直接歸屬於工業、企業部門,為工業技術的開發與研究服務。
如果按學科功能分類,實驗室一般可分為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包括實驗脊椎動物和昆蟲)、化學實驗實驗室、機械電子類實驗室三類。
⑧ 化驗室安全操作規程有哪些
1、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2、認真保管、定期檢查消防設備和防毒設施。
3、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須建立妥善的保管、領用、登記制度。
4、水、電、火源的使用必須按規定進行,每日檢測工作結束後需仔細檢查,以防萬一,停水、停電時必須管好水龍頭和切斷電源,避免來水、電發生。
5、實驗室內不得抽煙、洗衣、燒煮食物,冰箱內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檢測工作時不得高聲喧嘩和嬉鬧。
6、做好防火、防盜、防毒、防失密等各項工作。
7、按照國家公布的環境保護法規,處理好「三廢」(廢水、廢氣、廢渣),不得隨意亂倒、亂放、亂排。
8、檢驗分析中廢液,只含一般酸、鹼,要稀釋到符合標准後排放,含有劇毒葯品的集中倒入廢液缸內,經化學處理後深埋或排放。
9、 消化試樣時,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所產生的廢氣全部通過風道抽送到高空排放。
10、制備樣品濃縮後多餘的廢渣要集中管理,無毒的倒入垃圾箱,可能污染環境的埋入地下。
11、不遵守制度造成污染,要批評教育,造成人身傷害的要追究責任事故至刑事責任。
⑨ 公司電瓶車管理制度
1、公司職責:規定放車專用區域、劃分單個電動車的區域並編號。2、員工職責:按規定停放專門區域,單個編號區域內。3、保安責任:防止員工車輛被盜。4、總經辦制定和下發領導批準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