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食品工厂软水处理是否有法规要求必须使用食用盐
应该没有啊,另外任何硬水的软化都不是用食盐呀,食盐从来不能用于软化水呀,可以离子交换法,或电渗析法,食品用要求应该更高
『贰』 净化水处理执行国家什么技术标准
净化水来处理执行源
GB18918-2002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而GB8978-1996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两者都有各自的针对对象,两者是不可以混用的。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的标准国家还没有出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用的还是GB8978-1996。
纳米晶技术是派斯软水机独有的水软化技术,根据中立的实验室检测,除垢率达99.6%,达到完美的软化水的效果,比以前所知的任何一种类型的软水机效果都要优异。同时也是在无化学添加成分的情况下,被证明非常有效的软水机。 纳米晶的技术原理是TAC(Template Assisted Crys-tallization)技术,即离子晶体化,利用纳米晶聚合球体表面晶核产生的高能量把水中的钙、镁、碳酸氢根等离子打包成纳米级的晶体,当这种晶体长到2纳米左右时自动脱落到水中,水中没有了钙、镁、碳酸氢根离子也就不会在有水垢产生。
『叁』 关于污水处理的法律法规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应该有,您可以到政策网络里面查询下。
『肆』 水处理官方文件有哪些
这些你可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水处理版块查看相关的文件和政策法规。
『伍』 求污水处理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书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版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权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陆』 软化水处理装置国家执行标准
求助GB/T18300-2011软水标准在哪儿有资料呀?
『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7)软水处理相关法规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捌』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专区的水体排放属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玖』 沥青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三章供应管理
第四章库存管理
第五章运输管理
第六章设备管理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八章经济核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道路沥青(以下简称沥青)是公路建设与养护的重要物资。为加强沥青的计划和储运管理工作,适应公路养护、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系统,交通部直属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管好、用好沥青,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准确、及时地编制沥青申请计划及供应计划,组织沥青的采购、订货、库储保管、分配供应、平衡调度、现场管理等事宜;
三、研究、推广沥青库(站)等的建设与管理的新技术和新经验、逐步实现沥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道路沥青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建设和养护所需国家统配沥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于每年九月十日前向部编报下一年度的申请计划(见附表)由部统一组织申请,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气候,适应沥青质量及流向进行分配供应。
省内各级公路部门所需沥青,均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申请和分配供应。
第五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分配计划,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倒卖指令性计划沥青。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编制沥青计划的主要内容:沥青需求平衡表、申请计划、采购计划、分配供应计划和运量计划。各种计划按计划期又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第七条编制沥青计划的主要依据:
一、根据上级批准的养护工程计划和工程预算进行编制;
二、根据沥青来源和运输流向,按照工程进度,分别轻重缓急,全面、周密地考虑影响沥青计划完成的各种因素。
第八条沥青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编制沥青计划,必须由领导主持,组织计划、工程、养护、财务、物资等有关人员参加。明确工程任务和沥青的指标控制数,并进行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调。
二、物资部门应根据建设养护计划和沥青资源,经过综合平衡,编制“沥青需求平衡表”,根据“沥青需求平衡表”,编制申请计划和采购计划。在沥青资源基本落实的基础上,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编制沥青分配供应计划和运量计划。
第九条年度沥青计划确定后,各级公路部门要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变动。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因设计和工程任务变更及特殊原因,必须调整年度沥青计划时,应编制年度沥青调整计划报部。一般上半年不予调整,下半年调整计划在五月份办理。年度沥青计划内的调整,由各省公路管理机构自行平衡调整。
第十条沥青计划的分配应按照先养护工程,后改建工程,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
第十一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掌握沥青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分析,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的重点是沥青的订货、到货及合同履行情况,计划用量与实际用量的对比,计划对生产任务的保证等。
第三章供应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沥青计划分配指标,及时同生产厂家联系,填报订货单,并按订货单要求同沥青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三条沥青采购人员必须调查掌握沥青生产、价格、质量、销售、使用等情况,严格按采购计划进行,防止盲目或多头采购,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合同管理,随时掌握交货动态,组织好沥青的催货发运工作。供货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并按交通部交货表及省有关规定,定期反映到货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做好沥青供应的同时,亦要加强沥青的现场使用管理工作,要采取多种措施,厉行节约,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章库存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沥青库(站)要配备化验设备。沥青入库前,必须依据订货合同、到货凭证和技术文件,分别沥青(重油)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检查手段,进行验收,并提出质量检验报告。
验收内容包括:包装情况、质量状况、数量等。检验中发现所供沥青与订货合同到货凭证、技术文件不符时,应填写检验记录,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及时与有关方面交涉处理。进口沥青的验收,应按商检部门了的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现数量、质量与合同不符时,或因包装、装卸、运输等原因发生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及时与商检部门联系,取证后再找有关方面进行交涉索赔,以挽回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沥青应按标号分别储存,严禁杂物和雨水浸入。沥青出库时,应附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十八条各级沥青库(站)要定期测量计算库存量,并与账面存数核对,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填报沥青收、发、存供应报表。
第十九条各级沥青库(站)要配备与运输工具吨位相适应的地中衡。每次出、入库的沥青和载运沥青的运输工具,都必须通过衡器计算数量。
未配备地中衡的沥青库(站),沥青出入库(站)必须采用标尺测量和定量容器等方法计量。
第二十条各级沥青库(站),必须根据衡器和标尺等方法计算出的数量、填制计量单,作为填制沥青出入库凭证的附件。沥青库(站)进货时,在计量装置未解决前,为了正确计量,入库前和入库后,都必须测量沥青面的高度,做出记录,算出沥青入库数量,填制入库记录单,作为沥青入库凭证的附件。沥青入库实收数和结算数有误差时,要及时查明处理。
第五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沥青运输要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经济、运输方式以铁路沥青保温罐车为主,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挥本地优势,及时组织水运或水陆联运。
第二十二条利用铁路运输时,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沥青分配指标及与厂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按铁路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运输计划。
第二十三条沥青发运后,采购人员应将沥青发运日期、数量、沥青标号等及时通知到站的沥青库(站),以便提前做好接卸准备。
第二十四条沥青库(站)接到发运通知后,应着手做好接卸前的准备工作,力争减少接卸时间,提高罐车的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沥青供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运时,采购人员应及时与沥青库(站)取得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沥青库(站)因故不能接卸时,亦应及时与采购人员和主管部门说明情况,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沥青卸完后,应按铁路部门规走,及时办理保温罐车的回空手续,必要时派专人押运回厂。
第六章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沥青库(站)的设置与建设应根据需要,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并应充分考虑其交通设施、装卸、储存、加温、脱水、发放设备结构、工艺流程、安全、环境污染处理等各个环节。在工艺先进、设备结构可靠、布局合理的前提下,使其配套。沥青库(站)建设和改造资金,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列入计划,在养路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沥青库(站)的主要设备分为:
一、动力设备??蒸汽锅炉、电动沥青泵、发电机组、装卸机械、空气压缩机、水泵、导热油加热炉,循环油泵等。
二、静止设备??沥青储存容器、沥青接卸自流装置、沥青化验设备、沥青脱水装置、沥青乳化装置、软水处理装置、计量衡器、太阳能接收装置等。
三、运输设备??汽车保温罐车、铁路自备沥青保温罐车、沥青运输船舶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有设备类别,分别制定各种设备操作规程、维修制度等技术规定。
第三十条属沥青库(站)所有的铁路专用线,应根据规模设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并掌握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以保证线路畅通,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备沥青保温罐车,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调动使用。自备沥青保温罐车在启用前,应先向铁路部门办理过轨手续,其使用、检修、保养亦应按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地中衡是计量沥青的重要设备。计量人员应熟悉其性能、维修和保养知识,以便计量准确,延长使用寿命。
使用时应做到:
一、使用车辆进行计量时,应减速至5km/h驶进承重台,并轻刹车,待车停稳后方可计量。
二、为保证计量准确,应报请当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维修、校正地中衡,无计量合格证,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条设备管理工作应固定专人负责,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第三十四条构成符合固定资产的设备,应按规定计提基本折旧资金和大修基金,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不得无偿使用。
第三十五条符合固定资产的设备报废时,由使用单位写出报废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检查符合报废条件,核定残值,填写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单,方可报废处理。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沥青库(站)要备有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一切消防器材不准挪动、乱用,并要定期检查。灭火器要按时换药。
第三十七条沥青库(站)内严禁烟火,入库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库内动用明火时,必须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批准,并要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沥青库(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油库(站)规模设置安全管理组织,并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安全消防工作。沥青库(站)的管理人员要学习和了解消防器材的性能,熟悉安全规章,掌握应知应会的消防知识。
第三十九条各种设备要做到定员、定岗、定机管理。对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持有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四十条车辆进出沥青库(站),门卫值班人员应认真检查,沥青出库时应持有出库凭证,方可放行。
第八章经济核算
第四十一条沥青材料的经济核算要严格执行部颁《公路养护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建立财会管理档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沥青流通费用,防止盲目订购和供需脱节,在订货、采购、供应、储运、验收的各个流通环节,要层层把关,做到经济合理。
第四十三条沥青储备资金由公路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和使用,实行单独核算。沥青储备定额和资金定额经核定后,应予以保证。并应根据沥青动态、库存情况、资金周转等,定期进行储备资金经济活动分析,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交通部工程管理司
『拾』 水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法律法来规就搞不太清楚,自呵呵
我知道的标准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
还有矿原水、水处理器及污水的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