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样安装电子口岸,什么是Edi 和电子口岸是一回事吗
什么是中国电子口岸?
中国电子口岸(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是海关总署等国务院十二部委在电信公网上(Internet)联合共建公共数据中心,它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资源,将国家各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管理的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在统一、安全、高效的计算机物理平台上实现数据共享和数据交换。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可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联网数据核查,企业可以在网上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
中国电子口岸的建立有什么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增强管理部门的管理综合效能。企业只要与电信公网“一点接入”就可以透过公共数据中心在网上直接向海关、国检、外贸、外汇、工商、税务、银行等政府管理机关申办各种进出口手续,从而真正实现了政府对企业的“一站式”服务。
其次,使管理部门在进出口环节的管理更加完整和严密。管理部门实行“电子+联网核查”的新型管理模式,根本解决业务单证弄虚作假问题,严厉打击走私、骗汇、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再者,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办理业务,企业既节省时间,又减少奔波劳累之苦,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方便企业进出。
总之,中国电子口岸是贸易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实现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途径。
中国电子口岸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
中国电子口岸所要实现的目标是:
一、建立现代化的管理部门联网综合管理模式,增加管理综合效能。在公共数据中心支持下,进出 口环节的所有管理操作,都有电子底帐可查,都可以按照职能分工进行联网核查、核注、核销。
二、利用高科技手段增强管理部门执法透明度。中国电子口岸,借助于高科技手段,使管理部门各项进出口管理作业更规范、统一、透明,各部门、各操作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机制上加强了管理部门廉政建设。
三、便利企业,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很多进出口手续在办公室通过网络就可以完成,通关效率提高,出口退税迅速,结售汇核销等手续更为便捷。
企业加入中国电子口岸网络有什么好处?
中国电子口岸较之现行的口岸管理模式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一、一个公共数据中心,集中存放电子底帐,信息资源共享。以前,企业想要和政府部门联网,必须分别联网,政府部门之间数据不共享,联网的效果不明显。通过中国电子口岸,企业只要与电信公网连接,就可以透过公共数据中心在网上直接向海关、国检、外贸、外汇、工商、税务等政府管理机关申办各种进出口手续,各政府部门也可以在网上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从而真正实现了政府对企业的“一站式”服务。透过数据中心,企业还可以获得运输、仓储、银行、保险等行业的中介服务,企业间也可以进行联网,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二、完全基于公网,系统开放性好,提供全天候、全方位服务。企业利用电信公网实现对公共数据中心的接入访问,企业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只要拨打本地电话就可以与Internet联网,并透过数据中心办理业务。
三、入网成本低。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网站,企业只需配备一些简单设备,数据中心提供免费的系统安装软件,比EDI 方式成本低。而且,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免费技术、业务支持,企业将得到更多的实惠。
四、系统直观、易学,操作简单。中国电子口岸以Windows操作系统为平台,普遍应用的IE等浏览器为工具,建立起和用户交互式的友好界面,系统提供一系列丰富的在线帮助和业务规范、操作指南查询,使用户轻松实现网上办公。
五、多重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系统安全可靠。中国电子口岸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内自主开发的高强度密码设计,在网传加密、网络隔离防护、机房设施安全以及身份认证、权限设置以及数字签名等安全方面采取了多重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防黑客、防病毒、防偷窥、防抵赖。并且,该系统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处在政府部门严密管理下,安全有保证。
2. 请教:出口退税申报中CIF与FOB有何区别啊
CIF和FOB只是货来运方式,与退税申报以及退自税率没有关系的,这点你放心,我也是做国际贸易的。
CIF、FOB等货运方式在报关单上会有区别,会标明的,且货运方式也会直接影响工厂报价。退税和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关,退税率和你出口的产品种类有关。
3. 你好.请问一张发票对应两张报关单..该如何录入
这种情况可以, 在录入每张报关单时,对应的发票号就录同一张的发票号,这不影响核销跟退税。不过,二张报关单上的金额之和一定要等于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
(1)海关批准的便捷通关企业,可以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做无舱单申报。
(2)需要申请缴纳保证金或出具保函办理海关手续的,需在电子申报之前,填写《缴纳保证金申请书》或《保证函》,经海关审批同意后,方可申报。
(3)展览品进出境货物,需在电子申报之前,凭已录入并打印出的报关单,经海关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后,方可申报。
(3)EDI退税扩展阅读:
根据电子数据的三种申报方式,电子预录入方式也相应有终端录入、EDI录入、中国电子口岸报关单预录入/申报系统(简称H2000)录入三种方式。
海关计算机系统升级更新后,将主要采用H2000通关系统。报关员对预录入人员录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要与自己手写填制的报关单各栏目内容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才能向审单中心发送。否则,出现报关单填制错误由报关员自己负责。
发送数据至海关审单中心
报关员在对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后,指示预录入人员将电子数据发送至海关审单中心。
海关在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对进出口报关单有关栏目有疑义,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进行解释、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提供完备材料。
4. EDI技术在海关作业中有什么缺点吗
EDI在海关报关中的应用
EDI,即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这种技术的贸易伙伴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对经济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格式化处理,并把这些数据经过计算机网络,在他们的电子计算机应用系统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贸易伙伴可以通过EDI发出订单询问有关商品信息、接受定单、办理货物运输和银行结算等事项。即是说,和贸易有关的手续都可以在不使用纸质单证的情况下完成,所以,EDI也被普遍地称为无纸贸易。
海关业务中应用EDI,即“无纸报关”,简单地说,就是指不需通过纸面单证,即可向海关进行申报。具体点说,就是报关单位在电子计算机终端或微机上填写进出口报关单证,并通过电子传输其报关单证进海关的报关自动化系统,向海关申报;海关的电子计算机对报关单进行审核与处理后,凡适合海关监管规定的,就自动地发出海关放行指令或签发海关放行通知单(OK单)。这种报关方式,自始至终通过电子计算机进行而无需人工干预,所以称为“电脑报关”或“自动化报关”。由于取消了传统的纸面单证、文件,改用电子方法向海关申报,故通常又称为“无纸报关”。显而易见,无纸报关的效益是:对报关单位而言,它可以大大节省时间和减少费用,克服因海关现场报关而造成的旅途劳累和排队等候之苦,从而提高了办事效率;对海关而言,它可以使海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来处理进出口报关单证,减少工作差错,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一、EDI通关系统基本概念
中国海关EDI通关系统是指海关与通关对象之间运用EDI技术自动交换和处理通关文件,并利用海关计算机应用系统及时、自动完成整个通关过程的 EDI实用系统。EDI通关系统涉及到进出口货物报关、审单、征税、放行等通关环节,以及包括报关行、金融单位、仓储、运输企业和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等部门。EDI通关系统是指海关原有报关自动化系统(H883系统)的延伸、发展和提高。它在H883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通关手续,用户在许多情况下不必派人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海关的效益
1.有利于提高通关速度
大大加快了进出口货物的通关速度,提高了海关工作效率。以空运快递货物为例,实现了飞机在境外起飞后立即将空运单数据通过国际网络传送到我国海关,班机未着地前快递公司已收到海关的货物放行通知。除少数晚上到达的班机外,一般都能做到当天放行。这是原来的手工申报方式无法比拟的,从而彻底解决了快递货物放行速度问题。
2.有利于海关集中力量加强对货物的实际监管
EDI与电子商务提高了海关处理业务的自动化程度,大量海关人员得以摆脱繁重的书面单证的审核工作,从而可以将更多的力量集中到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查验工作中去,使海关的货物监管工作得到真正的加强,海关的人力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
3.有利于提高海关管理的整体水平
海关EDI与电子商务系统是在海关规范化管理和海关业务专家的管理经验基础之上开发的。系统一旦在全国推广使用,就会将规范化的管理和业务专家的管理经验普及到每个口岸海关,从而使全国海关的执法尺度整齐划一,并使全国海关的管理水平整体提升到海关业务专家的水平。对于一票货物而言,无论它在哪个口岸进出口,都将按同样的监管方式得到处理,并受到同样水准的海关服务。
4.有利于海关廉政建设
EDI与电子商务使企业能在自己的办公室内完成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海关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又都是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传递的,因而 是减少了海关关员与企业的直接接触,大多数货物做到了“通关不见面”,这有利于海关的廉政建设。
三、商界用户的效益 1.简化手续,节省人力
人工申报需要企业先到海关报关大厅进行书面文件申报,再到货物提货,而EDI使企业免去了上门申报这一环节,通关手续大大简化了。企业在自己的办公室里进行货物申报,使报关员在遇到业务或数据问题时可随时找到本单位有关人员的帮助支持,从而使申报工作变得十分方便。例如,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原来要十多位报关员,天天往返首都机场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现在只需要两人,一周到机场两到三次即可完成所有报关业务。
2.减少单证,避免差错
据国际上保守的估计,在国际贸易交易费用中,繁琐的手续和众多的纸面单证产生的费用占货物交易价值的7%-10%之间。不仅如此,纸面单证的人工处理大大提高了出错机会,进而会影响货物的流通速度。而EDI与电子商务则能减少单证,避免差错,因为电子数据交换比纸面单证交换更迅速、更精确、更经济。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以电子方式传输到全球只用几秒钟,而通过邮政部门传递纸面单证需耗时几天,甚至几周的时间。又由于电子数据可以用计算机能处理的格式进行传输,它可以在无人介入的情况下直接录入计算机系统,这就降低了出错的潜在危险,从而避免了数据的重复处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总而言之,无论是简化手续,节省人力,还是减少单证,避免差错,其最终结果是能节省人、财、物和时间资源,降低贸易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我国海关EDI与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展望 1、从双边应用到多边应用
中国海关的EDI与电子商务是从双边应用开始的,即首先是从海关与报关企业的EDI报关业务起步的。随着EDI 应用的发展,无论是海关还是企业都发现,仅在通关过程中的申报、审单、放行等环节采用EDI方式给海关和企业带来的好处是有限的,只有在货物通关业务有关的舱单核销,税费缴纳,许可证核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转关运输,进出口结汇,出口退税等所有相关业务都采用了EDI或电子商务方式,海关和企业才能得到更大的好处,营造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无纸化的通关环境。这就需要通关业务相关的运输企业、银行。外经贸、外汇和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的共同参与。事实上如上文所述,EDI与电子商务在海关通关领域的多边应用已经起步。在北京、上海口岸进行的税费电子化支付的试点以及进出口结汇业务采用报关单联网查询核销的推广使用,就是很好的例子。多边应用将是海关EDI与电子商务应用的一大趋势。
2、从行业应用到跨行业、跨地区、跨国境应用
如果说 EDI与电子商务在通关领域的多边应用只能算作在单一行业的应用,那么海关EDI与电子商务应用的另一大趋势是跨行业、跨地区、跨国境的应用。作为企业,追求最佳成本效益是天经地义的。既然无纸化通关会给企业带来这么大的好处,又何不尝试无纸化的贸易方式呢?可以设想从货物订单到产品生产、从货物的进出口通关到货款的结算都实现无纸化后,会给企业带来多大的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海关EDI与电子商务应用的结果必将会带动跨行业、跨地区、跨国境的应用。
3、“积极稳妥”的发展战略
在看到EDI与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必然趋势的同时,我们不能不注意到我国的国情。我国至今没有对EDI与电子商务进行立法,由EDI与电子商务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公司的守法意识整体上比较淡薄,法人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政府执法环境不够理想。就整体而言,我国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不高,按照计算机应用的自然发展规律,一个单位首先考虑的总是本单位内部的信息化管理要求,然后才会有与外国打交道信息化的要求。由于国内许多单位的信息技术应用还刚刚起步, EDI与电子商务应用的市场尚没有完全形成,这就决定了在我国推进EDI与电子商务应用不能操之过急。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中国海关在推进EDI与电子商务应用时,坚持需求驱动、效益为本原则。一方面要积极,通过海关自身的EDI与电子商务应用来促进和推动相关部门的应用;另一方面要稳妥,凡事从实际需要出发,注重实际效果,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
5. EDI中心与电子口岸的区别
edi是英文electronic datainterchange的缩写,中文译为电子数据交换。edi是将贸易、生产、运输、保险、金融和海关等事务文件,通过电子邮箱按各有关部门或公司企业之间的标准格式进行数据交换,并按国际统一的语法规则对报文进行处理,是一种利用计算机进行事务处理的新业务。在国际、国内贸易活动中使用edi业务,取消了传统的纸面贸易文件(如订单、发货单、发票等),代之以电子资料交换,双方使用统一的国际标准格式编文件资料,利用电子方式将贸易资料由一方传递到另一方,处理迅速准确,是发达国家已经普遍采用的“无纸贸易”手段,也是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将来必须使用和推广的标准贸易方式。采用edi业务可以将原料采购与生产制造、订货与库存、市场需求与销售以及金融、保险、运输、海关等业务有机地联系起来,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于一体,为实现“金关”工程奠定了基础。用户终端可通过电话网、chinapac网、ddn网、chinan-et网等方式接入edi系统。edi(电子数据交易)是一个交换商业数据的标准格式。标准是ansi x12,它是由数据交易标准协会开发出来的。一个edi信息包括了一个多数据元素的字符串,每个元素代表了一个单一的事实,互相由分隔符隔开。整个字符串被称为数据段。一个或多个数据段由头到尾限制定义为一个交易集,此交易集就是edi传输单元(等同于一个信息)。一个交易集通常由经常被包含在一个特定商业文档或模式中的内容所组成。当交换edi传输时即被视为交易伙伴了。
中国电子口岸(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是海关总署等国务院十二部委在电信公网上(Internet)联合共建公共数据中心,它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资源,将国家各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管理的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在统一、安全、高效的计算机物理平台上实现数据共享和数据交换。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可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联网数据核查,企业可以在网上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
相比较,电子口岸入网成本低。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网站,企业只需配备一些简单设备,数据中心提供免费的系统安装软件,比EDI 方式成本低。而且,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免费技术、业务支持,企业将得到更多的实惠。
6. EDI在海关中的应用
EDI在海关报关中的应用
EDI,即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这种技术的贸易伙伴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对经济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格式化处理,并把这些数据经过计算机网络,在他们的电子计算机应用系统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贸易伙伴可以通过EDI发出订单询问有关商品信息、接受定单、办理货物运输和银行结算等事项。即是说,和贸易有关的手续都可以在不使用纸质单证的情况下完成,所以,EDI也被普遍地称为无纸贸易。
海关业务中应用EDI,即“无纸报关”,简单地说,就是指不需通过纸面单证,即可向海关进行申报。具体点说,就是报关单位在电子计算机终端或微机上填写进出口报关单证,并通过电子传输其报关单证进海关的报关自动化系统,向海关申报;海关的电子计算机对报关单进行审核与处理后,凡适合海关监管规定的,就自动地发出海关放行指令或签发海关放行通知单(OK单)。这种报关方式,自始至终通过电子计算机进行而无需人工干预,所以称为“电脑报关”或“自动化报关”。由于取消了传统的纸面单证、文件,改用电子方法向海关申报,故通常又称为“无纸报关”。显而易见,无纸报关的效益是:对报关单位而言,它可以大大节省时间和减少费用,克服因海关现场报关而造成的旅途劳累和排队等候之苦,从而提高了办事效率;对海关而言,它可以使海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来处理进出口报关单证,减少工作差错,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7. EDI海关编码能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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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深圳免抵退的退税流程是怎么样的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深国税发〔2010〕72号 发布日期:2010-05-25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明确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产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实行“免、抵、退”税的货物和业务范围
(一)出口的自产产品;
(二)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机电产品;
(四)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五)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特区内各主管区、分局及宝安、龙岗区局的各基层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产品。
(六)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名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
(七)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八)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
(九)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自产货物和非自产货物。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见附件1),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生在备案登记和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后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2.税务登记证(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加盖了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经审核合格后,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后,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登记事项”栏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公章。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发生深圳市内的跨区迁移,应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在确认迁移企业已办结所有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后,向迁入地税务机关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直属税务分局”)出具迁出企业的情况说明(见附件2)。直属税务分局(机算机信息管理科)依据该说明变更免、抵、退税管理权限。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办结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包括:
1.企业迁移前全部所属期免、抵、退税单证审核;
2.查询已完成审核的免、抵、退应补税款是否已入库,对未缴税款应通知企业补缴并确认入库;
3.查询是否存在未处理的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并按规定处理完毕。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在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先注销其出口退(免)税认定,再注销其税务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应填报《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对申请注销认定的生产企业,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固定资产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
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也可以是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时限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在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次月的15日前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如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并入以后第一个有“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月份进行申报。
生产企业如果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但是有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的,仅就单证齐全的销售进行申报,免税购进原材料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比照其他“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凭证如无特别注明均要求原件,打印件及复印件需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打印件,见附件4,一式四联);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打印件,一式四联);
(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复印件;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打印件,见附件5);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打印件, 见附件5);
(7)出口销售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8)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出口专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注:①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单分别与对应的出口发票装订。
②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记出口销售账日期分月分册装订。如报关单数量较少,可以明显标志分隔每月资料。
(10)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1)进口料件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申报表(打印件,见附件6);
(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打印件,见附件7);
(1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打印件,见附件8);
(1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打印件,见附件9);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卷烟出口)(打印件,见附件10);
(18)免税货物出口/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卷烟出口货物资料;
(19)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
(20)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扩展码填入说明表;
(21)疑点挑过表;
(22)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情况表;
(22)主管区、分局要求的其它资料,如出口备案清单、远期收汇证明等。
(23)已缴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选择报送);
(24)出口销售收入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5)《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对应关系表》(选择报送);
(26)免税进口料件金额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7)《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复印件,使用EDI系统报关的生产企业提供《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选择报送);
2.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3.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等其他特准退税业务需提交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要求
1.单证(信息)提供期限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提供,如仍未提供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2)生产企业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210天内办理收汇核销(远期收汇除外),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但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申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上述第四条第(二)款所述“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的企业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购进法”计算,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按照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月已审批确认并销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期审核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之和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各区、分局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之和填报。
5.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退运当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延期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报的,或有其他书面合理理由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见附件11),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准后,可最长延期3个月申报办理退(免)税。
特殊原因是指: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特殊报关方式应包括集中报关、港口报关、通过监管仓出口等方式。
3.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经营方式特殊”应包括:(1)出口需要测试、安装产品,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2)其他特殊经营方式。
六、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
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生产企业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其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此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其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并在向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关于核实进出口货物有关情况的函》(附件12)和《关于核实外汇核销有关情况的函》(附件13),核实其无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由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通过正式文件逐级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企业提出申请,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逐级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七、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在退运货物报关进口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进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登记、申报、核销免税进口料件,并打印相关报表、免税证明,于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时随其他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账)册的出口企业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办理手册登记。
2.免税进口料件申报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手册核销时应根据《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或《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及相关的报关单(如进料征税报关单、出口报关单(进料料件退换)等)计算应调减的进口料件金额。应调减进口料件包括剩余边角余料、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和因发生销售、退货、损失等没有参与出口产品生产的进口料件。
如果企业能清楚核算应调减进口料件金额的,按企业实际结算价格确认免税进口料件的调减金额,未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报关单上的价格折合人民币后计算扣减金额。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凭该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发票;
2.《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并已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后,因故发生退运的,须凭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发票;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单证证明开具流程
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打印相关电子表格,与手工填写的相关纸质证明一起报送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
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并在纸质证明上签字、盖章。相关纸质资料必须按规定归档保管以备查。
(待续)
9. 求出口退税方面的英文文献
Edi Kami
10. FOB价格怎么计算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价}/现汇买入价
公式解析: FOB=(人民币含税价-退税收入)/现汇买入价
其中:退税收入=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
则:FOB={人民币含税价-{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现汇买入价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价}/现汇买入价
另外:如果您的产品有出口关税,FOB价是这样计算的。
FOB美元价=[FOB人民币价格×(1+关税率)]/美元现汇买入价
汇价:外币电汇,信汇或票汇买卖业务所使用的汇率。
一般它高于现钞汇价,这是因为外币现钞一般不能在本国流通。
买入价: 只要您不把美元换成人民币,会计都是按中间价拆算成人民币记账的,如果换成人民币则银行是按现汇买入价来算的。
买入价就是银行收取外币时愿意支付的价格。
(10)EDI退税扩展阅读
FOB(Free On Board),也称“船上交货价” ,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价格公式
对于工厂: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价}/现汇买入价
公式解析:
FOB=(人民币含税价-退税收入)/汇率
其中:退税收入=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
则:
FOB={人民币含税价-{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汇率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价}/汇率
对于外贸公司: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收购价}+ 利润}/现汇买入价
或:
FOB={{1-[退税率/(1+ 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收购价}/[现汇买入价*(1 +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