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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超标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5-10-14 23:05:48

① 有谁知道最新的关于污染物超标,是如何罚款的。

认定污染物排放超标是作出处罚决定的关键

案例:某公民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该市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停止了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
行。市环保局当即派执法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确有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就闲
置水污染物处理没施的事实,决定依法对其立案进行查处。最后,市环保局以该企业违反了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
处罚。
分析: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作出法律规定的有《环境
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等。其中《环境保
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都明确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而《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办法》则规定: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环保部门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可见,
《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污水处理设
施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前两者以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作为实施处
罚的重要构成要件,后者却对此未有明确要求。因此,对本案的处理就应该考虑这种差异,
不可简而视之,至少应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
一、当高级别法与低级别法对同一法律问题有不同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应该首先考虑高级
别法,亦即“高级别法优于低级别法”的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
防治法》相对于《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而言属于高级别法,而其两者关于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污水处理没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存在差异,因
此,本案中应优先选用《环境保护法》或《水污染防治法》作为依据。那么,在对企业实施
处罚时,由市环保局查明企业排放污染物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不然,环保局所
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站不住脚的。
二、当新颁布的法与以前颁布的法对同一法律问题有不同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应该首先
考虑新颁布的法,亦即“新法优于旧法”的运用法律的一般原则。《环境保护法》和《水污
染防治法》分别于1989年和1996年修订颁布,而《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1988
年颁布实施的,因此前两者相对后者而言属“新法”。在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时也应优先选择《环境保护法》或《水污染防治法》。
综上所述,市环保局在对该企业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应适用《环境保
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亦即应首先认定企业是否存在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标
准。本案中,市环保局仅依《污水处理没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就对企业作出5000元罚
款的行政处罚是不准确的。

《珠江环境报》1999-9-8第三版

② 处罚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的条款,具体如何适用,请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确定。

③ 污泥属于固废还是危废

泥污中的所含物质不同,其所属的分类也不同。
1、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与电镀污泥:
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往往同时属于HW17、HW21、HW22、HW23。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属于废水污染防治范围,纳入废水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范围,不属于危险废物。
虽然超标废水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2016版),如果废水中一类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超标3倍、或者二类重金属(如镍、铜、锌、锰、钒)超标10倍以上的,除处以行政处罚外,照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环办【2010】157号文件,该类废物在转移管理的过程中,“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该类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要提高管理层级,尤其是要加强台账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与非法倾倒。
然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标、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特性,绝大部分应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判定方法主要依据企业环评、行业规律、物料来源、专家认定、属性鉴别等)。
3、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
属于危险废物(HW18)。但是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另一种情形是,如果经过预处理后,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有关要求的,协同处置过程也纳入豁免管理范畴。
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大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等,应列入此类。
如果某医疗机构在环评时,对于废水处理工艺经过专门设计,并且已对污泥做出了属性判定,如果管理部门认为该类污泥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则应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程序进行最后判别。

④ 生活污水排放超标的法律适用

目前环境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生活污水排放超标问题进行监管执法时,常遇到争议。常见情况是机关事业单位(仅排放生活污水)的外排口被监测,发现超标。这类单位通常没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仅通过化粪池沉淀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同样,部分生产企业无生产废水排放,仅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也仅是化粪池处理后排放。

环保执法机构在上述单位排放口监测超标后进行处罚,依据为《水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规定。这些单位的环评报告书(表)中一般载明了排放标准,通常是处理后的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或地方标准。

笔者认为,生活污水不是生产废水,这些污水已纳入城市管网,最终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且已缴纳污水处理费,免除了污水治理义务。因此,不应仅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对于向城市管网排放生活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即排水户,其监管部门应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适用的标准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此有明确要求,包括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条件、监管措施以及违规处罚等。

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需要提交多项材料,如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的图纸、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等。排水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包括污水排放口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排放水质符合有关标准、建设预处理设施等。

排水户应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许可证、罚款、吊销许可证、向社会通报等。对于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将处以更重的罚款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企事业单位生活污水排入城市管网的监管与处罚,应遵循《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相关规定,而非仅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生活污水排放超标应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并适用其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⑤ 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处罚依据是什么

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处罚依据是《水污染防治法》,如果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了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治理,并且缴纳排污非得两倍到五倍的罚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适用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水的排放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如果不符合标准是属于违法的行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做出处罚,如果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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