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抄蓄电池废水处理的废水水质特点,废水处理设备采取pH调节、混凝沉淀、膜处理工艺,首先对酸性重金属废水进行pH调节,使其处于理想的碱性环境,采用混凝沉淀去除废水中的重金属离子,沉淀出水再经二次pH调节,出水水质已基本满足排放标准,而膜处理工艺是为了确保水质达标以及回用的深度处理。
蓄电池生产废水回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反渗透法。
2.电渗析法。
3.化学沉淀法。
4.活性炭吸附法。
5.离子交换树脂法电解法。
6.蒸发浓缩法和生物法。
蓄电池废水回收运行管理与处理标准介绍
采用混凝沉淀和膜处理组合工艺可进一步确保出水水质达标,废水回收处理公司经过多年的实际运行表明,该工艺具有运行稳定,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一级排放标准,并且实现了70%以上的回收再利用率。
㈡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内容
1.总则
1.1 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
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 废电池污染控制应该遵循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控制的原则。
1.5 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
1.6 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1.7 鼓励开展废电池污染途径、污染规律和对环境影响小的新型电池开发的科学研究,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
1.8 通过宣传和普及废电池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对废电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有正确了解,实现对废电池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
1.9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施建设,推动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
1.10 本技术政策遵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总体原则。
2.电池的生产与使用
2.1 制定有关电池分类标识的技术标准,以利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和处理处置。电池分类标识应包括下述内容:
需要回收电池的回收标识;
需要回收电池的种类标识;
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标识。
2.2 电池制造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电池的商家,应当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标识。
使用专用内置电池的器具生产商应该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电池分类标识。
2.3 电池进口商应该要求国外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出口到我国的电池上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标识,或由进口商在其进口的电池上粘贴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的标识。
2.4 使用电池的器具在设计时应该采用易于拆卸电池(或电池组)的结构,并且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电池的使用和安装拆卸方法,以及提示电池废弃后的处置方式。
2.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比例;逐步减少糊式电池的生产和销售量,最终实现淘汰糊式电池。
2.6 依托技术进步,通过制定有关电池中镉、铅的最高含量的标准,限制镉、铅等有害元素在有关电池中的使用。鼓励发展锂离子和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简称氢镍电池)等可充电电池的生产,替代镉镍可充电电池,减少镉镍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最终在民用市场淘汰镉镍电池。
2.7鼓励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和生产工艺、使用技术。鼓励电池生产使用再生材料。
2.8 加强宣传和教育,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氢镍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等可充电电池以替代镉镍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拒绝购买、使用劣质和冒牌的电池产品以及没有正确标注有关标识的电池产品;
3.收集
3.1 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废扣式电池)。
3.2 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3.3 下列单位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
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
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商家。
3.4 上述承担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回收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自己商品的销售渠道指导、组织建立废电池的回收系统,或者委托有关的回收系统有效回收。充电电池、扣式电池和使用这些电池的电器商品的销售商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废电池的分类回收设施予以回收,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
3.5 鼓励消费者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方便销售商回收。
3.6 回收后的批量废电池应当分类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设施),进行资源再生或无害化处理处置。
3.7 废电池的收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的具有相应分类标识的收集装置。
4.运输
4.1 废电池要根据其种类,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运输。
4.2 贮存、装运废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废电池的容器必须贴有国家标准所要求的分类标识。
4.3 在废电池的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废电池的结构完整,不得将废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4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电池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批量废电池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4.5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批量废电池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废电池丢弃至环境中,禁止将3.1中规定需要重点收集的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中。
5.贮存
5.1 本政策所称废电池贮存是指批量废电池收集、运输、资源再生过程中和处理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包括在确定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前的临时堆放。
5. 2 批量废电池的贮存设施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3 禁止将废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6.资源再生
6.1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当以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为主,审慎建设废一次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
6.2 废电池资源再生设施建设应当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保证设施运行对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以及经济有效地回收资源。
6.3 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废一次电池和混合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参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运行。
6.4 废电池再生资源工厂场址选择应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选址要求进行。
6.5 任何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汞、镉、铅、锌、镍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与安全处理处置量之和,不应小于在所处理废电池中这一有害成分总量的95%。
6.6 在资源再生工艺之前的任何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工艺过程都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对废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防止废电池中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
6.7 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冶炼过程应当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以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收集的气体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6.8 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工艺过程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内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除湿净化,达标后排放。
6.9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装置应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6.10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废气排放应当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6.11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应该设置污水净化设施。工厂排放废水应当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
6.12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冶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余物等)应当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6.13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人员作业环境应当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6.14 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
7.处理处置
7.1 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他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
7.2 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
7.3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废电池,可以参照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贮存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该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必须完好无损,填埋处置的还应满足填埋作业所需要的强度要求。
7.4 为便于将来废电池再生利用,宜将已收集的废电池进行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贮存。
7.5 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以及在贮存作业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8.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
8.1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冶炼等活动除满足前列各章要求外,还应当遵从本章的要求。
8.2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进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
8.3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或运行。
8.4 鼓励集中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
8.5 在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外壳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8.6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
8.7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不能带壳、酸液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
8.8 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冶炼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铅回收率大于95%;
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
再生铅工艺过程采用密闭熔炼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
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再生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处置。
逐步淘汰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土法冶炼工艺和小型再生铅企业。
8.9 废铅酸蓄电池铅冶炼再生过程中收集的粉尘和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㈢ 电池片污水处理高浓度氨氮废水怎么处理
1 氨氮的主要处理方法
根据浓度的不同,工业氨氮废水可划分为3 类〔3〕:(1)高浓度氨氮废水:NH3-N>500 mg/L;(2)中等浓度氨氮废水:NH3-N为50~500 mg/L;(3)低浓度氨氮废水:NH3-N<50 mg/L。其中高氨氮浓度废水一般来源于焦炭、铁合金、煤的气化、湿法冶金、炼油、畜牧业、化肥、人造纤维和白炽灯等生产过程。
目前,常用的脱氮方法包括氨吹脱法(空气吹脱与蒸汽汽提)、生化法、折点氯化法、离子交换法和化学沉淀法。这些方法普遍具有工艺简单、脱氮效果稳定可靠等特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传统生物脱氮技术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脱氮方法,但存在流程长、占地面积大、处理成本高等问题。随着人们对生物脱氮过程认识的深入,新的生物脱氮理论不断涌现,包括同时硝化/反硝化〔4〕、亚硝酸型(短程)硝化/反硝化〔5〕、厌氧氨氧化〔6〕等,但目前这些理论应用于高浓度氨氮废水处理的研究还很少〔7〕。氨吹脱法常用于高浓度氨氮废水的预处理,但能耗大、运行成本高、出水氨氮仍偏高〔8〕。折点氯化法理论上可以完全去除废水中的氨氮,但由于加氯量大、处理成本高、产物存在危害性等问题,不适合处理大量的高浓度氨氮废水。离子交换法由于吸附剂用量大、再生难,一般协同其他工艺处理高氨氮废水。化学沉淀法用药量大、成本高,需要进一步开发廉价沉淀剂。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氨氮排放要求越来越严格,高浓度氨氮废水处理日益受到研究者重视。在原有处理方法基础上的改进工艺不断涌现。赵贤广等〔9〕针对工业上高浓度氨氮废水吹脱法处理存在的缺点,通过改进和优化氨氮吹脱塔的结构和填料,开发了一种新型循环再生复合酸氨吸收溶液,实现废水中氨的资源化。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所、天津大学等单位合作开发出高浓度氨氮废水资源化处理的全过程工艺和工业化应用装置〔10〕。该技术通过精馏脱氨工艺量化设计,实现了工业高浓度氨氮废水的资源化处理。此外,还有电化学法、催化湿式氧化法、反渗透法以及物化法与生化法联用等技术,但由于处理成本高,多数用于高氨氮废水的深度处理。
2 微波加热的原理
微波是指频率约在300 MHz~300 GHz,即波长为1 mm~1 m的超高频电磁波。微波能被一些材料如水、碳、橡胶、食品、木材、湿纸等吸收,产生非常有效的即时深层加热作用(内加热)〔11〕。微波加热技术与传统加热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使物体内部分子相互摩擦发热,但不引起分子结构改变,是直接加热物质内部的方法〔12〕。这种内加热的原理是样品接受微波辐照时,在电磁场的作用下主要发生离子传导和偶极子转动。一般情况下,两种发热方式(离子传导和偶极子转动)同时存在〔13〕。微波的内加热作用可在不同的深度同时加热,使加热更快速、更均匀、无温度梯度、无滞后效应等,从而大大缩短了加热时间。剧烈的极性分子震荡可使化学键断裂,从而导致污染物的降解。对于氨氮废水而言,微波对NH3分子与H2O分子的选择性加热使它们之间产生压力差,进一步促进NH3分子与H2O分子脱离。
近年来,研究者用微波加快化学反应时发现了许多有别于传统加热的特殊效应〔14〕。在这些特殊效应中,有些特殊效应不能用温度的变化解释。这些难以用温度变化和特殊温度分布来解释的现象即“非热效应”〔15〕,并逐渐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㈣ 某电池厂排放的污水pH=4,并含有重金属离子Pb2+,下列合理的治理方案是向污水中加入
治理酸性污水应加能够把酸性物质反应生成中性物质的物质,因此可以选择:活泼金属、金属氧化物、碱或者是盐,而治理含有重金属离子的废水,应该加入能够把重金属离子从溶液中置换出来的金属或者是能够把重金属离子转化成沉淀的物质;再就是还要注意经济成本.
解:由于四个选项中的碳酸钙、生石灰、纯碱和烧碱都能够和酸性溶液反应,即都可以来治理酸性废水,但能够把Pb2+置换出来的只有B和D中的铁粉和铝粉,综合考虑,生石灰和铁粉的成本要少.
故选B.
㈤ 什么材料适合做锂电池正极废水该如何处理
随着新能源 汽车 、电子产品的发展,锂电池的需求也随着越来越大。而正极材料是锂电池的核心之一,市面上的正极材料有钴酸锂、磷酸铁锂以及三元材料。三元材料是镍钴锰酸锂Li(NiCoMn)O2,是长续航、快充等新能源 汽车 的正极材料。
三元材料主要是以三元前驱体材料(镍钴锰氢氧化物)、碳酸锂以及各种添加剂制成。先把原材料和添加剂按一定比例投入高速混合机中进行混合,再将混合物在辊道窖里进行加热处理,随后运用粉碎机进行粉碎,通过包裹剂将粉碎过后的物质进行包裹,再次加热以及粉碎,最后经过检验可以进行入库。
原材料都是粉末状的,因此设备上会残留部分的原材料或者反应不充分的材料,导致清洗设备时,废水就会含有原材料的残留物,这也是三元材料废水主要来源之一。还有就是日常清洁车间地坪废水,组成了三元材料废水的主要来源。
原材料含钴离子、锰离子、锂离子以及其他添加剂。因此三元材料废水污染物里会含有这些金属离子、COD、SS、氨氮等污染物,这些物质生物难以降解,且属于重金属物质,无法直接排入水体,需要经过废水处理工艺达标后才能排入水体。
以下是部分三元材料废水处理工艺,实际需要结合废水情况进行调节。
1.物理法,格栅是由一组平行的金属栅条制成的金属框架,斜置在废水流经的渠道上,或泵站集水池的进口处,用以截阻大块的呈悬浮或漂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可以将三元材料废水中的大颗粒物质进行拦截,进而回收可用物质。
2.物化处理法,分离去除水中的重金属,将废水经过提升泵抽送的作用下抵达到沉淀池,投入絮凝剂(抽送过程可投入)。其中悬浮物的胶体及分散颗粒在分子力的相互作用下生成絮状体且在沉降过程中它们互相碰撞凝聚,其尺寸和质量不断变大,沉速不断增加,最后沉淀。
3.气提法,除去水中大部分氨氮,把水蒸气通入废水中,当废水中的蒸汽压超过外界压力时,废水就开始沸腾,这样就加速了挥发物质从液相转入汽相的过程。另外当水蒸汽以气泡形式穿过水层时,水与气泡之间形成自由表面,这时液体就不断地向气泡内蒸发扩散,当气泡上升到液面时就破裂而放出其中挥发性物质。
三元材料还是有局限性,也涉及到价格与安全问题,所以磷酸铁锂在市场上还是有竞争力。三元材料不断地发展成为了趋势,而废水处理不仅是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还能将有用物质进行回收再利用。
㈥ 锂电池行业废水如何治理
1.一种锂电池工业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自然沉降回收废水中沉淀出的有用成分,对上清液进行混凝沉淀初级处理去除废水中悬浮的污染物;混凝沉淀初级处理后的出水通过调节水质水量后进行高效深度处理进一步去除废水中的污染物,高效深度处理步骤包括芬顿反应处理后进行第二次混凝沉淀、最后进行SBR处理后达标排放。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锂电池工业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自然沉降回收采用两个以上的回收池进行多级回收,两个以上回收池利用自然高差依次连接,各回收池内的沉降时间不低于12小时;
混凝沉淀初级处理时按照进水水量、进水水质和出水要求加入混凝液PAC和/或PAM溶液,混凝后的沉淀时间不低于两天。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锂电池工业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投加PAC溶液时,PAC的加入量不低于15g/L废水;
投加PAM溶液时,PAM的加入量不低于0.006g/L废水。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锂电池工业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芬顿反应处理时,Fe2+和H2O2投加量根据芬顿单元内COD变化进行实时调整,根据COD-[Fe2+/H2O2]的关系曲线确定,其中投加的Fe2+/H2O2摩尔比为1.0-2.5:1;H2SO4溶液投加量根据实时监测的废水的pH值实时调整,将废水的pH值控制在2-4内。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锂电池工业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二次混凝沉淀处理时回调芬顿反应出水的pH值,除去废水中多余的铁盐,并加入絮凝剂去除废水中的悬浮污染物。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锂电池工业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芬顿反应出水的pH值回调到7-8;
加入的絮凝剂为PAM溶液,投加PAM溶液时,PAM的加入量不低于0.004g/L废水。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锂电池工业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SBR反应周期包括进水、曝气、沉淀和滗水四个阶段,一个运行周期不低于8h,其出水达标排放;
曝气汽水比为10-15:1,进水、曝气、沉淀和滗水四个阶段的时长分别为:1h-2h、2-4h、1h-2h和1h-2h。
8.一种锂电池工业生产废水的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连通的自然沉降回收单元、混凝沉淀初级处理单元、调节单元、高效深度处理一体化设备,其中高效深度处理一体化设备包括芬顿单元、第二次混凝沉淀单元和SBR单元。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锂电池工业生产废水的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自然沉降回收单元包括两个以上的回收池,两个以上回收池依次连接;
混凝沉淀初级处理单元和第二次混凝沉淀单元均设置有药剂投加装置;
调节单元容量不低于两天的生产废水量。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锂电池工业生产废水的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芬顿单元内设有pH实时监控装置和药剂投加装置;
㈦ 工业废水随意排放会造成严重污染,根据成分不同可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1)电池生产工业废水中常含有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