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洪涝灾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第四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工作。
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海洋、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集中处理、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六条城市排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资金投入。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污水的再生利用和雨水、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的资源化利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和各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海洋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排水专业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模式、排水设施布局与规模、排水设施更新改造、污水与雨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内容。第十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明确排水管道的走向和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控制性要求。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第十二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进行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拆除、移动城市排水设施影响正常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批准的文件和图纸建设;
(三)竣工资料齐全;
(四)排水设施功能完好。第十六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经三个月通水调试运行,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确认。其他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排水设施及相关的图纸资料向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图纸资料报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方可接入。第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❷ 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2002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设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明沟、暗渠、截洪沟,起调蓄功能的池塘,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城市段河堤等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凡在鞍山市城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鞍部队及个体经营者,均应按规定及时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四条鞍山市城建局是鞍山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鞍山市排水设施管理处负责管理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城市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须向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排放污水量、水质等资料,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第六条排水量以供水部门提供的月用水量为基础,费用具体征收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污废水水质超出国家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将会产生腐蚀和损害作用的,原则上禁止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确需暂时排放的,须经排水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并由排水设施主管部门按化验分析结果,视超标严重程度加收1-4倍超标损失费。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实行每月银行无承付托收方式进行。对不具备无承付托收条件的用户,实行现金方式交付。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维护、建设的专项资金,实行收入和支出分别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缴,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第十一条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不如实向排水设施主管部门提供排水量、水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对拒绝向排水设施主管部门提供排水量、水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收回排水许可证。第十二条对拒绝、拖延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交纳,并从应交费之日起计算,每日按应交费的3‰征收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的,由供水部门停止供水或由排水设施主管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令其停止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日起施行。《鞍山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❸ 海绵城市建设与“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 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河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已成为业内共识,这就要求排水工程建设者更新理念,紧紧抓住城镇发展过程中的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要求,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的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
城镇排水工程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载体,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起到决定性的作用。2012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达到52.6%,超过世界平均水平(52.5%),并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速度(年均0.5%)快速推进。中国城镇化将进入“下半场”预计203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将达到70%左右,新型城镇化发展给排水行业带来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应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系统推进城镇化建设。
内涝防治 要求我们高标准建设雨水系统。气候变化致使暴雨频率和强度都有所改变,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加剧了暴雨内涝对城市的威胁。硬化屋顶地面的增加,致使雨水排水强度加大;规划中片面追求用地指标,侵占或缩窄了天然水体,雨水调蓄功能严重萎缩;城市建设者片面追求高水位、大水面,阻碍了雨水的自然调蓄和下泄。
黑臭水体治理要求我们高质量建设污水系统。“黑臭在水里,根源在岸上”,合流制 排水系统 的截流倍数偏低,造成溢流污染严重;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污混接严重,造成旱天污水直排和雨天受污染径流放江,很多城市水体逢雨必黑,黑臭河道反复治理。
在新时代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指导下,市政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如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是给排水设计人员面对的新课题。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是雨水管理和污水治理中国智慧的结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不能只依靠市政雨水系统实现,还需要建筑小区、绿地、道路广场和城市水系等多系统的共同参与。污水系统则应尽快推进厂网一体化建设,建管并举,提质增效,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充分发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作用,把污染物有效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提高污染物消减量。
1 建设高标准雨水和内涝防治系统
雨水和内涝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等工程性措施和应急管理的非工程性措施,并应和防洪设施相衔接,而不仅仅指传统的排水管渠设施。
1.1 源头减排
源头减排设施一般由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调蓄设施和透水铺装等渗透、滞蓄和净化措施组成,主要应对低强度降雨的大概率事件,其设计应注重绿灰耦合,实现控制雨水径流产生、减排雨水径流污染、收集利用雨水和削减峰值流量。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标准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定,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以上海为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75%、80%时,根据近30年的统计数据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分别为22.2 mm、26.7 mm和33.0 mm。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径流控制面积和相应的径流系数,采用容积法计算得到需控制的径流体积,以此作为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规模。当降雨量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时,源头减排设施应做到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1.2 排水管渠
排水管渠设施一般由排水管道、沟渠、雨水调蓄设施和排水泵站等组成,主要应对短历时强降雨的大概率事件,其设计应考虑公众日常生活的便利,并满足较为频繁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
排水管渠的设计标准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设计降雨强度。近几年,我国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得到提高,《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在2014年修订的时候,将原来“一般地区1~3年一遇、重要地区3~5年一遇”的规定,按不同的城镇类型(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不同的城区类型(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和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分别进行规定,比如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要求3~5年一遇,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要求5~10年一遇,这一标准和欧盟标准基本吻合。同时各地应根据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确定设计降雨强度,以便公众理解。以上海为例,中心城区和新城、其他地区、地下通道下沉式广场等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分别是5年一遇、3年一遇和30年一遇,对应的小时设计降雨强度分别为58.1 mm/h、51.3 mm/h和82.2 mm/h。
雨水管渠一般按满管流设计,其传输能力是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的设计降雨强度、汇水面积和径流系数,通过推理公式法或数学模型法计算流量确定。当汇水面积>2 km²时,考虑区域降雨和地面渗透性能的时空分布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等因素,应采用数学模型法确定雨水设计流量,并应校核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地面的积水深度等标准。
径流系数主要取决于土地利用情况、土壤和植被类型以及地面坡度。降雨特性(例如强度、历时)和前期降雨条件也对径流系数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进行内涝防治设计校核时,如采用推理公式法或者在数学模型中采用固定径流系数,应提高不同下垫面的径流系数,当设计重现期为20~30年时,径流系数提高10%~15%;当设计重现期为30~50年时,提高20%~25%;当设计重现期为50~100年时,提高30%~50%;当计算的径流系数>1时,应按1取值。
1.3 排涝除险
排涝除险设施主要应对长历时降雨的小概率事件,承担着在暴雨期间调蓄雨水径流、为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设施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提供行泄通道和最终出路等重要任务,是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重要保障。
排涝除险设施的设计标准应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确定设计降雨强度。排涝除险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泄能力和水库、洼地、湖泊、绿地等调蓄雨水的功能,合理确定排水出路。排涝除险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其类型(调蓄或排放),进行相应的水量或流量计算,且应和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设计要求。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地面积水排除能力时,应根据当地历史数据合理确定用于校核的降雨历时和该时段内的降雨量分布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数学模型计算,计算中降雨历时应为长历时。发达国家一般根据服务面积,确定降雨历时,通常采用3~24 h。如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应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管道或调蓄池等。在设计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超载状态。
城镇内涝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将降雨期间的地面积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因此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标准包括地面积水深度和最大允许退水时间标准。
地面积水深度标准有两点规定,一是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二是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15 cm。当路面积水深度>15 cm时,车道可能因机动车熄火而完全中断,标准要求能保证城镇道路不论宽窄,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至少有一车道能够通行。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已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丹佛市规定:当降雨重现期为10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30 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应有积水。上海市规定积水深度超过道路立缘石(立缘石一般高出路面10~20 cm)即为市政道路积水。
最大允许退水时间标准是指雨停后的地面积水的最大允许排干时间,因为道路积水对城市不同区域的影响不同,因此,可以根据不同的城区类型分别确定最大允许退水时间,而对于交通枢纽这样对道路积水特别敏感的区域,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采取措施进一步缩短。上海市是全国最先规定雨停后退水时间的,并从最初要求的≤2 h调整到≤1 h;天津市的排除积水实践经验为40~50 mm/h雨后1~3 h,60~70 mm/h雨后3~6 h;浙江省地方标准对积水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中心城区重要地区≤0.5 h,中心城区≤1 h,非中心城区2 h。
2 建设高质量污水与径流污染控制系统
改革开放40年,我国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城市排水系统得不到正常的建设和维护,城市管网系统雨污混接、破损淤积严重,造成污水管网的有效收集不够,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污水处理水量逐年增加,2017年全国污水处理量是2007年的3.2倍,但由于进水浓度降低,2017年COD削减量仅为2007年的2.7倍。
同时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由于污水系统在设计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部分水量,从而造成大量截流或调蓄收集的受污染雨水,最终无法输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而是在厂前或污水提升过程中溢流排放,造成水环境污染。因此污水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与海绵城市建设中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和要求接轨,将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即截流的雨水输送和处理纳入其中。
2.1 应建设完全的污水收集系统
2010年作者就撰写文章提出要逐步消除雨污混接,分析了上海市排水系统雨污混接现象,将混接类型主要归纳为系统间混接、系统内管道混接、小区管道混接和住宅内部混接4类,还要加强管理,消除洗车排挡等污水直接进入雨水管道。随后国家地方的规范标准陆续关注由于设计不当造成的混接问题,并加以修编。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在2011年局部修订中,新增条文内容,强调“雨水管道系统和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应设置连通管道”,以避免由设计造成的系统间混接;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在2011年全面修订时,新增规定“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上海市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DGJ 08-20)在2013年全面修订时,也相应增加了规定“阳台雨水应排入污水系统并应采取防臭措施”。因此,2011年之后建设的大多数住宅建筑已能在设计阶段避免造成雨污混接。
但是,城镇排水系统的混接在很多已建成系统中仍然存在,同时建设周期或管理过程中的不合规操作也造成新的混接。目前城镇排水系统混接中的重灾区,包括管网河网混接、雨污系统混接和建筑小区混接。
(1)管网河网混接。主要指排水管网和河网之间的混接,大多是因合流制排水系统沿河截流工程设计不当,引起合流制系统排水管网和河网的混接,其结果是在雨季,当河水水位上涨时倒灌进入截流系统,致使上游的截流污水输送不畅而溢流入河,同时大量河水进入截流系统,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偏低。
(2)雨污系统混接。雨污系统之间的混接主要是由于目前许多地区合流制和分流制排水系统并存,部分系统之间仍存在将合流管道和分流制雨水管道相连的现象;还有不少城市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和分流制排水系统合用一根污水干管,分流制位于合流制的上游,在雨季,当下游污水泵站由于后续污水系统流量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按设计水位运行时,污水截流管可能处于满管流状态,下游顶托造成上游泵站输送来的旱流污水从截流管进入截流井,进而溢流至雨水系统,实质上造成不同排水体制系统间的混接。
(3)建筑小区混接。建筑小区(包括企事业单位)的雨污混接是城镇雨污混接的重灾区,因为市政管网系统的责任主体还是相当明确,也开始开展大量的管网普查摸清底数的工作,而建筑小区的底数更难摸清。上海中心城区某区8个分流制排水系统,共查出583个混接点,混接水量13 825.14 m³/d,其中小区混接点273个,混接水量11 365.94 m³/d,个数占比46.91%,水量占比82.21%,而小区混接中,又以阳台污水的混接最为严重。
城镇排水系统混接问题是我国城市水环境治理必须面对的“顽疾”,行业主管部门和从业人员应充分认识到混接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从现场调查、工程建设、技术研发、标准制定、目标管理等各项工作着手,坚持不懈地推进各种混接改造目标的达成,配合对公众环保知识的宣传和环保意识的培养,消除排水系统的雨污混接现象,建设完全的污水收集系统,为城市水环境治理和污水系统提质增效提供支撑。
2.2 污水处理厂应对雨天流量的经验
许多国家无论合流制还是分流制排水系统,污水干管和污水处理厂的设计中除处理旱季流量之外,都预留部分雨季流量的处理能力,根据当地气候特点、污水系统收集范围、管网质量,雨季设计流量可以是旱季流量的3~8倍。
2.2.1 美国
美国鹿岛污水处理厂位于马萨诸塞州,其服务范围内有超过50%的区域为合流制排水系统,因此该污水处理厂进水流量随降雨量变化较为明显,详见图1。
为满足美国NPDES(国家污染物排放削减)许可证对污染物排放量为服务范围内的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问题,该污水处理厂日均设计流量为137万m³/d(361×106加仑/d),雨季最大设计流量为52.6 m³/s(1 200 ×106加仑/d),而二级处理设计能力最高达到265万m³/d(700 ×106加仑/d),约为日均设计流量的2倍。由图1可知,鹿岛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处理能力基本能满足大多数降雨期间的入厂流量全量处理。
2.2.2 英国
英国为削减合流制区域的雨天溢流和分流制区域径流污染,确定了最大允许暴雨溢流(排放)量。对于合流制地区,要求污水设施足以应对旱季流量的昼夜峰值加上日降雨25 mm以下产生的额外流量,污水处理厂最大处理量和最大允许暴雨溢流排放量之间还存在6.5倍生活污水量的差值,需要进行调蓄。对于分流制地区,雨天径流污染控制的目标是,2倍于旱季污水流量(除去地下水入渗量)的径流不能直接放江,而应该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后才排放。
2.2.3 日本
日本大阪市为削减合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溢流污染,在2002~2006年开始启动“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紧急对策”,合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最初的BOD5≤70 mg/L改为BOD5≤40 mg/L。采取的工程措施包括建设雨水调蓄池、调整雨天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和利用放水路调蓄雨水等措施。同时在合流污水溢流排放口增设过滤装置,减少固体杂质的排放。
雨季污水处理厂进水流量为旱流污水的3倍(3Q),传统处理工艺是3Q的流量经过初沉后,2Q的流量被排放,1Q的流量进入后续生化处理单元。大阪市采取的新措施是多点进水,1Q的流量进入生物处理前端,2Q的流量进入生物处理后段。
结果表明,采用该工艺,进水流量在1.48Q~4.62Q时,出水SS 和BOD5分别可达到9.3 mg/L和7.7 mg/L的控制目标。另外大阪市还拟将污水处理厂初沉池由平流式改为斜板沉淀池,从而减小处理合流污水所需沉淀池的容积,多余空地建设专门处理雨水的沉淀池。
因此在污水系统设计能力和污水处理厂工艺选择上,系统考虑雨季进入污水系统的受污染径流的雨水量,是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和暴雨排江污染的关键措施。
2.3 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
我国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在污水处理处理构筑物流量设计中明确规定合流制处理构筑物的提升泵站、格栅、沉砂池应按合流水量设计,但是没有明确提出雨季设计流量的概念,特别是二级处理系统,规定是按照旱流污水量设计,必要时考虑一定的合流水量,而大多数污水处理厂,为确保出水水质达标,一般在二级处理前就把超过设计流量的部分直接超越溢流了,因此,目前我国的污水系统基本没有应对雨天流量的能力。
为保障污水系统提高应对雨天流量的能力,切实提高合流制系统截流倍数,减少雨天溢流污染,有必要在污水系统旱季设计流量的基础上,提出雨季设计流量的概念。
显然,对于合流制系统,雨季设计流量就应该是截流后的合流污水量,而分流制污水系统的雨季设计流量,应在旱季设计流量的基础上,根据对径流污染控制设施的调查,增加相应的截流雨水量。
在设计过程中,应从污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各构筑物和污泥处理系统考虑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的协调。比如,对于分流制污水管道,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进行设计,并按雨季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时候可采用满管流;对于分流制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旱季设计流量确定,其总装机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雨季设计流量确定;对于分流制雨水泵站,雨污分流不彻底、短时间难以改建或考虑径流污染控制的地区,雨水泵站中宜设置污水截流设施,输送至污水系统进行处理达标排放;对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提升泵站、格栅、沉砂池和深度处理,均应按雨季设计流量计算,初次沉淀池和二级处理系统,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雨季设计流量校核,管渠应按雨季设计流量计算;当二级处理系统不能满足要求的时候,也可参考国外的做法,在厂内增设调蓄设施,应对雨季设计流量;对于处理截流雨水的污水系统,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应统筹考虑相应的污泥增量,可在旱流污水量对应的污泥量上增加。
3 结语
排水工程是城镇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和水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排水工程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基于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排水工程设计需要进一步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遵循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管理和控制,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相互配合、有效衔接,建设完善的合流制排水系统,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提高截流能力并结合源头减排,控制溢流污染;建设完全的分流制排水系统,消除雨污混接,通过提升污水系统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实现对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和受污染雨水径流的全收集、全处理。实现保护水生态、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的目标,服务于新时代城镇发展的需要。
原标题:给水排水 |水业导航:基于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排水工程设计
❹ 保护环境的作文350字左右_百度知道 急用!!!!!!!!!!!!!!!!!!!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听大人们讲,我们现在生活的自然环境已经不像原来那样好了。就拿我们达州市的母亲河——洲河来说吧,以前洲河的水很清,经常有很多小朋友在河里嬉戏、玩水,大人们在河里淘菜、洗衣服。可是现在洲河上游修了一些小工厂,它们天天把污水排放到河里,使河水变得又臭又脏,再也不能清澈见底了。小朋友们也不愿意去河里嬉戏玩水,大人们也不敢在河里淘菜、洗衣服了。
有一天,我在一本漫画书上看到了这样一幅图片:一个人坐在一棵大树下,手拿着一把锯子,锯他旁边那棵为他遮阴的大树。可能有一些人看到这幅画会发笑,可是我却觉得它包含了一个深刻的道理:人类在破坏环境的同时就是在害自己!
衣服破了可以补;桌子坏了可以修;鞋子脏了可以洗。可是地球妈妈病了,就无药可救了。所以我们一定要像爱护生命一样,爱护我们的地球妈妈。
让我们张开小手,共创绿色的环境,让蓝天更蓝,让清水更清,让地球妈妈更可爱、更生机勃勃吧!
❺ 营山县东升镇玉帝村修污水处理厂什么时候开工
已经开工了。修污水处理厂是设在工厂的常称处理站,出水放入城市排水管道时,处理站实际上是一种预处理设施。截止2023年1月9日,营山县东升镇玉帝村修污水处理厂已经开工了,在2022年08月开工实施的。
❻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确保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完好及正常运行,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排放,以及污水的处理。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二级处理或者深度处理后,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相关水质标准的非饮用水。第四条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区、县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本市鼓励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经营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产业化。第七条本市鼓励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现代化水平。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九条对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排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规划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遵循污水、雨水分流和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的原则。
对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加快进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能力。第十二条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控制和预留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最终处置设施等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用地。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度汛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第十四条需要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排水规划出路手续后,方可设计排水工程施工图。排水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并在施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承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规范及标准。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污水、雨水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需要建设产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新建的排水管道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办理连接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的排水管道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设置卧泥井;餐饮业的排水口应当设置隔油池;厕所应当设置化粪井。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八条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接受排水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纳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范围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三章排水水质和水量第十九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标准。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肉类加工等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❼ 达州市城镇污水处理站属于什么单位
1、在我国,早期的污水处理厂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属于市政部门管辖,其建设、运营等由城管部门负责,环保部门仅负责污水处理厂出水的合格性检验。BOT、TOT等国际先进模式引入我国,对于加速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改善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原有的污水处理厂也大多进行了企业改制,有属于事业单位的,有属于国营企业的,也有属于外资、私企的。
2、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这个场所就是污水处理厂,又称污水处理站。
3、污水处理工程试运行的内容
(1)通过试运行检验土建、设备和安装工程的质量,建立相关设备的档案材料,对相关机械、设备及仪表的设计合理性、运行操作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2)对某些通用或专用设备进行带负荷运转,并测试其能力。如水泵的提升流量与扬程、鼓风机的出风风量、压力、温度、噪音与振动等,曝气设备充氧能力或氧利用率,刮(排)泥机械的运行稳定性、保护装置的效果、刮(排)泥效果等。
4、污水处理工程试运行的要求
(1)单项处理构筑物的试运行,要求达到设计的处理效果,尤其是采用生物处理法的工程,要培养(驯化)出微生物污泥,并在达到处理效果的基础上,找出最佳运行工艺参数。
(2)在单项设施试运行的基础上,进行整个工程的联合运行和验收。确保污水处理能够达标排放。
❽ 绵阳市盐亭县今年修污水沟修路是家家户户都打成水泥路吗
是。
绵阳市盐亭县现在每家每户都接通了收集污水的管道,生活污水通过管道集中排到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通过治理,污水沟变成了清水渠,河沟里还种植了美人蕉。
绵阳隶属于四川省,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涪江中上游地带。
❾ 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提高使用效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系指: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
(二)雨水泵站、污水泵站;
(三)雨水管道及其进水口、检查井、通气井;
(四)污水管道及其检查井、通气井;
(五)城市排水河道、潮闸门、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六)污水输送干线及其附属设施。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主管机关。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排水设施的管理。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部队内部的排水设施,由其所属单位负责修建和养护。城市排水设施,由市政、房产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修建和养护。第五条市市政局应建立和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疏浚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六条为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排水管道、污水输送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十米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重物;
(二)向排水管道、检查井、进水口倾倒垃圾和排放易堵塞物;
(三)在污水处理厂和雨水、污水泵站出入口堆放物料或停放车辆;
(四)从事有损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活动。第七条除小型城市排水管道外,非桩基础建筑的施工基坑外缘与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侧的安全净距为六至十米;桩基础建筑的施工基坑外缘与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侧的安全净距应不小于十米。第八条前条规定的安全净距范围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征求市市政局所属工务所或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周围的土体有移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的损坏或堵塞;必要时须按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原状。第九条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的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城市排水管道堵塞或不畅的,排放单位应按养护要求,负责疏通。第十条凡敷设地下管线的单位,须执行《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因施工或工程建设需要改动原有城市排水设施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商定的协议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填没城市排水河道或临时堵塞局部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河道的,建设单位应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并妥善安排好排水出路。临时堵塞局部排水设施和城市排水河道到期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原状。第十二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排放污水、废水,应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执行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排放含有硫酸盐的污水、废水,执行每升不超过一千毫克的标准。
污水、废水在接入城市排水管道前,排放单位须向上海市排水监测站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上海市污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接管证》后,方可接入。第十三条雨水和污水需接入城市排水管道的单位,在进行室内外排水设计前,可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水、污水管道不得互相混接;在没有敷设污水管道的地区,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才能排放。第十四条污水、废水的排放应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管理。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污水、废水,应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水量、水质、工艺、厂(院)平面图等资料。需要时,有关工厂、医院等单位还应按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排放口安装闸门等设施。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需要保密的排水资料,应确定密级,严格管理。第十五条在污水、废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管道排放能力的区域,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对排放单位采取限制排放时间和排放量的措施。污水、废水排放单位应服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调度,不得强行排放;因强行排放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或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