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废水排放口名称要填什么
废气排放口名称:一般可命名为XX废气排放口或排气筒,如压铸废气排放口、喷漆废气排气筒、喷塑排气筒等。
扩展知识:废水(wastewater)是指居民活动过程中排出的水及径流雨水的总称。它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初雨径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无用水,一般指经过一定技术处理后不能再循环利用或者一级污染后制纯处理难度达不到一定标准的水。
含N、S及卤素类的有机废液处理
此类废液包含的物质:吡啶、喹啉、甲基吡啶、氨基酸、酰胺、二甲基甲酰胺、二硫化碳、硫醇、烷基硫、硫脲、硫酰胺、噻吩、二甲亚砜、氯仿、四氯化碳、氯乙烯类、氯苯类、酰卤化物和含N、S、卤素的染料、农药、颜料及其中间体等等
B. 养殖基地生活污水环保措施怎么填写
现实中养殖地狱生活污水环保措施的话,具体要从当地生态看,然后具体的解决措施,这样一步一步写上去就可以了
C. 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怎么写
填报要求
1.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网站填报本表并根据实际需要打印存档。无法网上填报的排污单位可在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纸质报表并按规定填报。
2. 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生产工艺示意图》可绘制后上传(word、jpg格式);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3. 本表中含有“□”的表项为系统选择项目,填报单位按系统给出的项目进行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填报说明
【表封】
1.[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2.[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3.[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4.[填表人]: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
5.[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000。
6.[报出日期]:填报报表报出日期。表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填报说明:
[1.单位地址]:是指申报单位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市、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报。
[8.单位类别]: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单位类别代码表》的规范填报名称和代码。
[9.行业类别]: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GB/T4754-2002)的规范填报行业小类名称和代码。
[10.企业规模]: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企业规模代码表》的规范填报名称和代码。
[11.投产(开业)日期]:指申报单位投入生产、使用、营业日期。如有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的,以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起始日期为准。
[12.隶属关系]: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隶属关系代码表》(GB/T 12404-1997)的规范填报名称和代码。
[13.是否央企/14.央企企业名称]:指申报单位是否属于中央直管企业和其属于中央直管企业的全称,央企名称为系统选择项。
[15.重点级别/16.重点类型]: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19.总量指标(吨/年)]:指环境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20.主要产品名称]:指申报单位在总产值和总利润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主要产品名称。
[21.计量单位/24.计量单位]:本行业内通用的计量单位。
[23.主要原辅材料名称]:指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三种主要原辅材料(如有原料煤应填入)。图1:生产工艺示意图
填报说明:
1.生产工艺按方框图绘制;工艺复杂的企业,可按车间分别绘制,重点放在产生污染的工艺流程上。
2.标明投加的原料和辅助材料。
3.标明给、排水流程、水源种类、废水种类、总排污口注明编号和废水排放去向。
4.标明废气、固体废物及有害废物的排放位置。
5.标明各监测点的位置和编号。
表2:废水污染物基本情况
填报说明:
[1.排放口编号]: 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放口编号填报。
[2.排放口名称]:填入申报单位的排放口名称,有两个以上排放口的应逐口填报,填报纸质报表的可另加附页。
[3.排放口位置]:描述排放口的具体位置。
[6.排放去向]: 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排放去向代码表》填报。
[7.水体名称]: 系统选择项,填入该废水排放口实际排入的海或江河湖库具体名称,纸质报表应与系统中《水体/流域代码表》的选择一致。
[8.污水排放规律]: 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污水排放规律代码表》填报。
[9.功能区类别]: 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水域功能区类别代码表》填报。
[10.污染物名称]: 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水污染物名称代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报。
[11.执行标准文号]: 按照(1国家排放标准2地方排放标准3行业排放标准)填入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执行的相应类别编号。
[12.标准值]: 指排放口某污染物实际执行排放标准值。
表3:废气污染物基本情况
填报说明:
[1.排放口编号]: 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放口编号填报。
[2.排放口名称]: 填入申报单位的排放口名称,有两个以上排放口的应逐口填报,填报纸质报表的可另加附页。
[3.排放口位置]: 描述排放口的具体位置。
[6.废气排放规律]: 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废气排放规律代码表》填报。
[7.功能区类别]: 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代码表》填报。
[10.污染物名称]: 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报。
[11.执行标准文号]: 按照(1国家排放标准2地方排放标准3行业排放标准)填入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执行的相应类别编号。
[12.标准值]: 指排放口某污染物实际执行排放标准值。
表4:边界噪声基本情况
填报说明:
[2.测点名称、3.测点位置]:指申报单位边界噪声测点名称及位置描述。
[4.噪声源名称]:指该测点产生噪声源的名称。
[5.噪声源性质]: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噪声源性质名称代码表》填报。
[6.功能区类别]: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噪声功能区名称编码表》填报。
表5:固体废物基本情况
填报说明:
[2.固体废物名称]:指申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名称,该项为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和类别代码》或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分类分别填报。
[3.是否危险废物]: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表6:污染治理设施基本情况
备注:1、计量单位:处理能力----污水(吨/日)、废气(万标立方米/小时)、固体废物(吨/日);
2、如上表中治理设施为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对表中“*”项指标不需填报。
填报说明:
[2.治理设施名称]:填报申报单位主要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整套治理设施名称。
[3.治理类型]: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分别填报“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
[4.处理方法]: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根据《污水处理方法代码简表》填报具体的处理方法;废气处理方法按《废气除尘、脱硫方法分类代码表》或《工艺废气净化方法代码表》填报;固体废物处理方法按《固废处置方法代码表》填报。
[5.设计处理能力]:按设计的污染处理能力填报。
[6.投入使用日期]:按治理设施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填报。
[7.对应排放口编号]:指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废气经某排放口排入环境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表7:生产装置基本情况
填报说明:
[1.编号]:指申报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或生产线的编号,以每台(套)或机组为单位逐一填报。
[2.名称]:指申报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或生产线的名称。
[3.装置类别]: 系统选择项,指申报单位生产设施或生产线、发电机组、锅炉、窑炉等。
[5.对应排放口编号]:指该生产装置最终排向的排放口。
[6.型号]:指生产装置或生产设施型号及规格。
表8:审核意见
填报说明:
[核查意见]:由环境监察人员核查企业基本情况后填写。
[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意见]:由环境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填报内容及环境监察人员核查意见做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反馈给申报单位,同意申报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报送《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不同意申报的应要求申报单位重新填报相关内容。
D. 环保排污标识牌应如何编号急求!
这是需要当地环保部门统一进行编号的呀,老兄,请按正式程序进行申办为好。而且交钱后直接会有定做的地方
E. 排污登记表中废水排放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废水排放信息”,如果企业有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结合环评文件填报水排放信息。无环评的,根据企业实际排污情况填报。若无废水排放的,无需填报此表。(1)废水处理设施:指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如,“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如果选择其他,需在表中填上其他类废水处理设施具体名称。(2)废水处理工艺:如,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物理化学处理法等,如果选择其他,需在表中填上其他类废水处理工艺具体名称。(3)废水排放口名称:一般可命名为工业废水排放口、生活废水排放口等。(4)废水排放标准:大多数企业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5)排放去向:指废水出厂界后的排放去向,不外排包括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不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行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也属于不外排);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需填写具体污水处理厂及其他单位名称;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的,需填写具体海域、水体名称;进入城市下水道的,需填写具体下水管网名称。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二)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公平公正,一企一证。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权责清晰,强化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公开透明,社会共治。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三)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F. 环保局评估污水处理厂废水的评估报告怎么写
1、由市规划建设局制定该污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审批建设项目任务书(行性研究报告)定附件;
2、经市土资源局审核同意项目用预审;
3、政府管委向市发展改革局请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立项确定业主建设单位取标通知书才能投资启项目;
4、展环保设施建设项目竣工;
5、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文秘)提交试运转申请,具体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案、竣工工艺流程图、治理合同及治理技术案已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案(或审查)证明材料
6、经环保局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同意项目试运转期限90特殊工程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适延期超150试运转30验收临测报告期;
7、试运转期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试运转功项目应试运转期结束20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材料(式3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临测报告、污染治理工作总结(应包含工程设计、投资、施工、试运转情况及及运行费用等内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
8、由环保局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内容:防治治设施现场运行情况、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运行记录、否装排污计量装置具备临测采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否合理短路排污口、周围环境态恢复情况、其防治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9、取环保合格验收其条件: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手续齐备、污染
防治设施委托资质环保治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进行案评估技
术资料齐全、施工程严格遵守关环保律、规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环保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污染设施稳定、
运行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外排污染物达规定环境标准、规范化
排污口、建设程受破坏并恢复环境已经恢复
10、再具验收意见发放排污许证其内容:验收合格环境保护设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同意验收意见与其相应建设项目式投入产或者使用并发放排污许证;
11、验收合格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重新申请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申请30内组织现场再检查验收具验收意见发放排污许证
G. 污水排放口编号怎么填写
法律分析:是由地方环保部门给予批准的编号 每个排污口都独一无二,有自己的编号,便于日后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H. 污水排放口标识标牌
法律分析:1、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尺寸颜色平面悬挂尺寸:48×30cm,底色:绿色;字体:黑体字,白色。如不便悬挂,可使用立式标志牌,尺寸:42×42cm(正面为排放口名称、反面为图案)。
2、排放口编号:按照水-01、02顺序编号。
3、标志牌材料:采用1.5~2mm冷轧钢板、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立式标志牌支杆高120cm,采用38×4无缝钢管。
4、悬挂位置: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附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