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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备水十条

发布时间:2020-12-23 04:07:42

① 水十条最新消息 水十条概念股龙头有哪些

水十条: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十条”最早叫“水计划”,因为要与已经出台的“大气十条”相对应,改为“水十条”。环保部所属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规划院,CAEP)是“水十条”编制组牵头单位和主要技术支持单位。
据测算,“水十条”投资将达两万亿元。经过多轮修改的“水十条”将在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进行强力监管并启动严格问责制,铁腕治污将进入“新常态”。
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水十条》,4月2日出台。

水十条概念龙头股:
万邦达(300055)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55)国内一家专业为石油化工、煤化工、电力行业提供多专业、全面性的工程建设服务的环保公司,包括技术研发、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现场监管、施工、调试运转、项目管理、到委托运营服务。公司于1998年在北京成立,公司的宗旨是通过独立、创新、专业的知识为客户提供专家级的水处理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以满足客户的业务需要。
碧水源(300070)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碧水源)创建于2001年,注册资本88576.8866 万元,由归国留学人员创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国家首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第三批创新型试点企业、首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型企业、科技奥运先进集体,致力于解决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双重难题。
津膜科技(300334)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膜材料和膜过程研发、膜产品规模化生产、膜设备制造以及膜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服务为产业链的高科技企业,从事膜技术研究已有37年历史,是国家发改委命名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基地,“十一五”期间中空纤维膜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执行单位和天津市自主创新产业化重大项目实施单位。
重庆水务(601158)
重庆水务即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简称重庆水务,公司股票代码601158 ,是重庆市最大的供排水公司,拥有重庆市政府授予的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30年,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独家从事供排水服务。本集团具有供排水一体、厂网一体、产业链完整的特点。目前,在我国西部地区乃至全国,本集团在供排水一体化经营方面位居前列。
洪城水业(600461)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法[1999]317 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供水、供气、供热企业除管网部份要保持统一规划和国有控股经营外,其余可通过吸收各种经济成分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供水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进行改制重组,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赣股[2001]4 号文《关于同意发起设立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清华泰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4 年2 月6 日更名为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煤气公司、南昌市公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于2001年1月22日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9,000万元;注册号:3600001132229。
创业环保(600874)
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于1993 年6 月8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设计、管理、经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环保科技及环保产品的开发经营。1995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卷交易所上市。
武汉控股(600168)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武汉市城建系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第一家上市公司,是由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以其下属的宗关水厂和后湖泵站之全部经营性资产投入,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31号和32号文批准,于1998年4月2日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上网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721万股,向公司职工定向发行779万股,发行价格均为每股6.91元。社会公众股7721万股于1998年4月27日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南方汇通(000920)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原为铁道部工业总局。

② 水十条:究竟对我国净水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从本质上来讲,“水十条”背后的深意是推进我国水资源化改革,其中工业污水处理和城镇污水处理的提标改造将是重点内容。最为重要的核心内容,是“水十条”第二条内容,即:为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推进循环发展。这样做对推动经济转型的意义深远:一是实施“水十条”,可拉动GDP增长,并使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多赢,有力推进转型升级;二是“水十条”通过淘汰落后产能等优化经济发展措施,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水十条”这份文件勾勒出我国未来水污染治理的宏伟蓝图: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经济提质增效、促转型一直是政府的期望。治理“水”的问题,将会直接利好环保产业。环保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此前并不受到重视,欠账很多。政府此时大力推动包括污水治理在内的环保政策,毫无疑问,“水十条”将为水环境保护产业高速发展提供新动力(310328,基金吧),为相关工程设计、设备制造、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等产业带来机遇,行业发展有望拉开历史新篇章。
可以说,环保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既满足了民众对环境改善的需求,又创造了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③ 水十条概念股有哪些

水十条内容: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四、强化科技支撑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水十条概念股:

1、湖泊用于农业用水时,涉及到节水灌溉:大禹节水(300021);
2、海水淡化可增加淡水供应:南方泵业(300145)、海亮股份(002203)、首航节能(002665)、南方汇通(000920);
3、自来水厂主要是自来水供应和管网建设:江南水务(601199)、重庆水务(601158)、国中水务(600187);
4、市政污水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市政污水处理厂建设、中水回用:碧水源(300070)、津膜科技(300334)、巴安水务(300262)、中电环保(300172)等;二是市政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与管理:首创股份(600008)、创业环保(600874)、中原环保(000544)、兴蓉投资(000598)、南海发展(600323)、重庆水务(601158)、武汉控股(600168);
5、工业污水治理:万邦达(300055)、巴安水务(300262)、中电环保(300172);
6、污水治理过程中涉及膜技术、膜处理:碧水源(300070)、津膜科技(300334);
7、净水设备:开能环保(300272)_、碧水源(300070)等;
8、水质检测:先河环保(300173)、天瑞仪器(300165)、聚光科技(300203)、雪迪龙(002658)等.
另外还有与产业相关的股票:洪城水业(600461)、兴蓉投资(000598)、武汉控股(600168)、创业环保(600874)、首创股份(600008)。

④ “水十条”下 乡镇污水处理面临怎样困局

4月16日,国务院正式下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称“水十条”),明确提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和官员们提出政府购买服务、BOT、PPP等模式建管乡镇污水处理厂。然而,在环保企业和基层行政主管部门看来,实施起来远没有理论上那么简单。
乐山案例
乡镇污水处理厂年需开支3000万元以上
让马节犯难的,是乡镇污水处理厂面临的运管困局。
乐山市规划,2013—2016年间斥资2.5亿元,建成148个乡镇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超过4万吨,基本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全域覆盖。眼下,已经建成50个,剩下98个争取在年内完成主体工程。“没钱。”乐山市小城镇建设办公室主任童涛说,目前已经进入运行状态的污水处理厂,亏损额度惊人。按照0.4元/立方米的处理成本计算,50座处理厂每天可以处理污水1.2万吨,基本开支就要4800元,外加人工、设备维修等费用,每天开支就在4万元左右。如果148个处理厂全部投入使用,以日处理规模4万吨来算,每天基本开支是16000元,外加其他费用,每年支出在3000万元以上。
这笔钱本该由县乡两级财政解决,但县乡实在无此财力。童涛和马节给市政府提交了一个方案:市级财政负担20%的经费,用于污水处理厂基本运行管理支出;剩下的费用,则向排污企业、住户收取。
乐山曾尝试引入第三方参与处理厂运营。童涛说,如果有企业参与,20%的财政补贴就直接发放给他们,但并无企业接招。马节记得,曾有环保企业来乐山考察,但看了一圈就走了,“人家算了下,就是财政资金都给企业,也不可能有盈利。”
“乡村污水不处理肯定不得行,‘水十条’已经落地,以后对于这一块的考核会更严格。”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人表示。

⑤ 污水处理不合格被环保部门罚款怎么办

最好的规避办法就是不要随意排放污水,本公司没有能力的,可以找第三方污水处理公司处理。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污水处理设备水十条扩展阅读:

相关报道:

水污染防治考核不合格,也要被约谈。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本市对各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结果已经出炉,其中大兴区和平谷区考核不合格,两个区的相关负责人已被约谈,要求加快整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本市于2015年12月印发实施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主要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

据介绍,在2016年《工作方案》实施的第一年中,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全市地表水水质稳中向好,地表水体监测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年均浓度值分别同比下降4.4%和4.9%;劣Ⅴ类水质河长比例同比下降4.6%;截至2016年底,全市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到672万方/日,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0%,城六区达98%,中心城区、新城和重点镇地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为督促各区政府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责任,认真落实《工作方案》要求,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11个部门于今年3月联合印发了《考核办法》,分年度对各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办法》,今年3月至6月,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11个部门严格按照《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各区2016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

记者了解到,此次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项。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黑臭水体消除情况、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地下水质量保护情况等4项指标。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8项指标。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结果划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再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的,以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为综合考核结果;否则以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综合考核结果。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以此考核标准,因各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均在60分以上,综合考核结果与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一致,即密云区、怀柔区为优秀;海淀区、延庆区、西城区、东城区、昌平区、房山区、门头沟区、石景山区为良好;顺义区、朝阳区、丰台区、通州区为合格;大兴区、平谷区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及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近日,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水务局约谈了考核不合格的大兴、平谷两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向两区指明了存在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下一步,两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快治污进度、严格监管执法,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⑥ 水十条概念股龙头有哪些

2015水十条概念股龙头解析
“水十条”呼之欲出
多股分享两万亿超预期盛宴
据媒体报道,备受瞩目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发布在即,有参与“水十条”编制的专家透露,“水十条”已通过国务院审议,预计将在月内正式发布。
据悉,“水十条”将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和生态修复制度,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和水资源费等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加大政府和社会投入,促进多元投资等。
有机构预计,即将发布的“水十条”或将超出市场预期,水治理投入将达2万亿,污水治理板块迎来长期投资价值。民生证券指出,继“大气十条”之后,国务院已审议“水十条”,预计将于近期发布。行业专家表示:“水十条”
标准非常严格,或将超出市场预期。“水十条”特别强调企业自觉守法的强制性措施,同时注重水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的应用,包括PPP(公私合营);水十条明确治理目标是到2017年前消灭劣五类水,这个时间节点早于业界预期的2020年。此外,环保部测算的此次水污染治理投入将达2万亿。
东莞证券认为,期待已久的“水十条”有望在近期出台,预计将成为板块的一个政策性催化剂,重点布局污水处理板块个股。建议重点关注受益工业废水治理和县镇级污水治理市场扩容,以及受益市政污水处理设备升级改造的相关标的。
兴蓉投资(000598)是集污水处理、供水、固废业务于一身的四川省地方国企。公司运营及在建供排水规模超过500万吨/日,居西部地区第一;污泥处理规模400吨/日、垃圾渗滤液处理规模2300吨/日、垃圾焚烧发电规模2400吨/日。业务区域除成都市外,已拓展到兰州、银川、西安、深圳、海南和巴中等地。在立足公司核心的供排水产业的同时,公司还积极向垃圾渗滤液、垃圾发电、污泥处理等新兴环保领域进军,不断提升公司水务及环保产业投资、建设、运营、服务的综合竞争能力,进一步丰富公司业务结构,做优做强以水务为核心的环保主业。
重庆水务(601158)主营业务以重庆市区的供排水和污水处理为主,目前具备193万吨/日供水能力和204万吨/日污水处理能力,盈利能力较为稳定。公司目前已介入了长寿化工园和西微电子园的工业污水处理业务,积累了一定的运营经验。与市政污水处理不同的是,工业污水处理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为此公司已与苏伊士环境集团合资成立重庆中法水务,未来中法水务将承担公司深入工业污水处理市场的先锋角色。
国中水务(600187)主营业务涵盖了水务环保产业链的市政供水、污水处理、新型城镇分布式供排水一体化、高浓度废水处理、环保设备及工程技术服务等多个领域。公司既有稳定的水务项目建设和运营业务,也有高附加值的水处理设备及工程业务,是国内A股市场为数不多的拥有完整产业链的综合水务环保上市公司。公司通过并购瑞典Josab和四川亿思通,构建起农村供排水领先技术体系,解决了农村供水与污水处理的高成本瓶颈,形成农村水务市场先发优势,在抢占数百亿空间的农村水务“蓝海”市场中占得先机。

⑦ “水十条”提清理计划 “污染大户”印染业怎么办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⑧ 气十条水十条与环境管理的关系

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4月16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这是继2013年9月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之后,国务院出台的第二个环保行动计划,是新一届政府的第二个环保行动计划纲领。
同时,《土壤污染治理行动计划》近日已由环保部提交至国务院审议,预计今年年内或明年初将会出台。
站在“十二五”的收官之年,我们应当如何从深化改革的角度评价已经出台的“大气十条”和“水十条”,建言即将出台的“土十条”?这对于制定更加富有改革精神的的环保“十三五”规划,完善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理顺、创新环境管理体制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强调指出,“我们要建设生态文明,目前马上进行环境大部制改革还存在一定困难,但是也要尝试进行体制机制创新。”
他认为,“既然单凭过去我们惯用的由地方和部门组成的联席工作会议制度难以发挥理想作用,那么我们在区域污染控制上应当寻找新的突破口,尝试设立环境管理的区域(流域)派出机构,构建区域(流域)环境综合管理体系,统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流域水污染防治。”
“大气十条”2014年效果显著问:“大气十条”从2013年9月实施至今,已有一年半的时间过去,您如何评价“大气十条”的实施效果?
从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来看,“大气十条”在三大重点区域的实施效果还是非常不错的。
根据环保部的统计,2014年,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省份PM2.5浓度较2013年均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在京津冀地区,北京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85.9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4%;天津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83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13.5%;河北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95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12%。在长三角地区,上海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16.1%;江苏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66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9.6%;浙江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53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13.1%。在珠三角地区,广东9城市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42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平均下降10.6%。
在上述7个省区中,北京PM2.5年均浓度的降幅最低,未能达到2014年年初预定的下降5%的目标。除北京之外,其余地区的PM2.5年均浓度降幅都很大,均在10%以上。
上述结果说明“大气十条”的实施成果显著,我们要稳固这样的成果,防止它在接下来几年的反弹。如果按照这样的治理速度下去,“大气十条”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当然,也有人怀疑上述减排成绩的真实性。为什么京津冀三省市的PM2.5年均浓度下降幅度如此悬殊?天津和河北的数据会不会有水分?由于目前还没有充分的依据,也只能是保持必要的怀疑而已。但无论如何,分析减排的贡献因素和成本效益是必要的,比如是否对经济减速产生一定影响,以及所花费的代价和产生的社会成本等。
治霾目标需科学、可达问:尽管河北2014年的减排成绩非常不错,但河北仍计划加压加码,制定《河北省大气污染深入治理三年(2015-2017)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对此,您怎么看?
根据河北省长张庆伟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河北的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平均浓度分别下降了12%、13.2%、25.7%、16.7%、5.9%和13.7%,超额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尽管2014年的减排成绩喜人,但目前河北整体减排压力依然巨大。环保部今年公布的2014年环境状况质量公报,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10个城市分别是保定、邢台、石家庄、唐山、邯郸、衡水、济南、廊坊、郑州和天津,其中河北占了7个。河北可能出于急于摘掉重污染城市“摘帽”的原因,因此,河北正在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河北省大气污染深入治理三年(2015-2017)行动方案》。
实际上,河北已于2013年9月发布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河北落实“大气十条”的实施细则。但根据清华大学和中国清洁空气联盟联合完成的名为《基于‘大气十条’的京津冀地区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政策效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效果评估》),认为即使全面落实现有的减排政策,到2017年,河北省部分地区的PM2.5浓度仍然不能降低25%以上,即有可能无法实现国家规定的目标。这份《评估报告》引起了当地领导的重视,准备启动进一步的《行动方案》也就不奇怪了。
不过,我个人认为,大气十条提出的目标是非常高的,其论证的科学性和成本估计并不充分。而河北省的《实施方案》提出的治霾措施已经够严格了,最终能够落实多少,还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如果我们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继续加码,增加更为严格的政策措施,不是喊喊政治口号那么简单,必须考虑可行性和社会经济的承受程度,并与各相关方充分讨论和达成共识。
实际上,从2014年的治理效果来看,《评估报告》可能低估了《实施方案》的政策效果。假设《评估报告》的结论能够成立,那么我们需要做的并非是马上加码加压,而是要反思我们之前确定的治霾目标是否科学。治霾不仅要考虑环境的要求,也要考虑遵循转型发展的规律和社会承受度,防止因此可能产生新的问题和不稳定,要从单纯强调治理目标转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上。毕竟灰霾的形成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治理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无论是河北还是其他地区的治霾都需要科学规划,着眼长远的可持续发展,而非一味求快,否则反而有可能事倍功半。
区域联防联控需要制度创新问:大气污染的区域型特征已经非常明显,而“大气十条”在体制机制上并未提出针对性特别强的措施。对此,您希望在环保“十三五”规划中做出那些探索?
目前,区域联防联控在“大气十条”里规定得比较空泛。在落实“大气十条”的过程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和珠三角已经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该联席会议由区域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通过定期领导小组会议和办公室工作会议两种主要形式,研究协调解决区域内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联席会议还负责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
从过往环保系统及相关领域的类似联席会议的管理效果来看,一方面,作为临时性的协调议事机制,其能否科学有效决策存在疑问;另一方面,由于不属于常设机构和缺少利益相关方参与,即使产生决策而能否实施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这种联席会议制度的效果并不理想。
我们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进行体制改革、制度创新,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刚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基本要求。
虽然在当前条件下,进行大规模的环境大部制改革还存在一定困难,但我们可以针对当前环境问题的特点,在区域(流域)污染综合防治上寻找突破口。即尝试把现行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和区域环境督查机构坐实,通过立法和行政授权加强其机构职能,可以先小范围进行试点改革,逐步使其真正成为环境管理的区域(流域)派出机构,并借此构建区域(流域)环境综合管理体系,统筹区域大气污染和流域水污染的综合防治。通过制度创新,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流域协作机制落到实处。
多个部门之间统筹是挑战问:继“大气十条”之后,国务院于4月16日出台了“水十条”,您如何整体评价“水十条”?
作为新一届政府的第二个环保行动计划纲领,“水十条”彰显了新一届政府治理和改善水体环境的决心和意志,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
首先,从编制过程来看,我认为还可以吸纳更多利益相关方参与。根据环保部的解读材料介绍,“水十条”的起草工作自2013年4月起,主要经历了准备、编制、征求意见和报批4个阶段,先后6次征求中央及国务院34个部门和单位意见,两次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意见,3次组织专题调研,历时近两年,30次易稿。从中不难看出,“水十条”的起草过程中主要征求了政府部门的意见,而在征求专家、企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这一方面则显得不足。无论是新环保法还是“水十条”,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都是其重要内容。而我认为,公众参与不应仅限于政策出台之后的阶段,也可以扩展至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既然“水十条”讨论的是公共事务议题,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在制定过程中向包括公众在内的更多利益相关者征求意见呢?通过充分讨论不仅可以丰富我们的规定,更重要的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有利于未来行动的落实。因此,我希望正在制定中的“土十条”在这方面可以做得更好。
其次,从治理水体环境的职责分工来看,“水十条”的创新是规定了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分工,但对部门如何统筹的制度设计略显不足。“水十条”明确了环保、发改、科技、工业、财政、国土、交通、住建、水利、农业、卫生、海洋等多个部门在每一项任务上的职责,但对如何统筹各方开创“九龙”合力、系统治理的新气象,并没有清晰的制度安排。尽管“水十条”提出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但这一说法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部门协调一直是过去其他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难点,那么新的治水行动纲领应该对这一难点提出相对明晰的解决方案。
再者,从“水十条”落实的工作机制来看,“水十条”主要关注了从部委“条条”的角度如何操作的问题,而对从地方政府“块块”的角度如何操作、“条条”“块块”如何协作的问题重视不够。水环境治理从本质上说是跨行政区、跨部门的流域综合治理问题,因此地方政府间如何协作尤为重要,通过“条条”“块块”协作解决区域性流域性环境问题更为重要。
水环境监测体系需细化问:“水十条”提出要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对此,您如何评价“水十条”的具体要求?
监测对一个有效的环境治理体系尤为重要。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还是政策的考核都要以监测结果为依据,因此环境监测网络是水环境治理的一项前提性工作。
关于水环境监测网络还需要明确几个问题:到底由谁来建,是国家来建还是可以由第三方来建?是新建环境监测网络,还是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如何整合,还有哪些监测网络需要新建?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如何在地表水监测上避免重复建设?地表水监测网络和地下水监测网络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衔接?陆海监测网络如何统筹?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关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我们不妨以地下水监测为例。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申报了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已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正式进入实施阶段,预计未来三年内完成。其中,国土资源部将建设10103个地下水监测站点,其中新建监测站点7235个,改建监测站点2868个。新建监测站点中,新施工监测井7197个,钻探总进尺共68.4万米,流量监测站点38个;改建监测站点中,改建监测井2809个,流量监测站点59个。配套地下水信息自动采集传输一体化设备10103套。水利部将建10298个监测点,既包括了改建监测点,也包括了新建监测点。预计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点监测控制范围将扩大到350万平方千米、站网密度提高到每1000平方千米5.8孔(站),可有效提高地下水监测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对全国地下水动态的有效监控。
这一工程的建设毫无疑问非常及时,可以弥补我国地下水监测网络的不足。但是从水环境治理的整体角度来看,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环保部并没有参与。那么环保部在没有参与共建的情况下,能否充分共享到地下水的监测数据?一般来说,没有共建,难以共享。环保部门是否还需要另外设置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点?可见,水环境监测网络需要一个整体的设计和推进方案,要保证数据、信息的畅通、共享。
同时,“水十条”中提出到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但是如果前面提到的若干疑问没有得到充分解决,那么上述三大重点区域的水环境监测网络预计难以建得让人满意。同样的案例是,在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中的“水专项”,其领导小组成员中有环保部和住建部,却没有水利部参与。
建议开展环境管理流域派出机构试点问:您如何评价“水十条”关于流域治理机制的设计?
“水十条”提出要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跨海域的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作用。但这一说法依然不“解渴”。正如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那样,无论是环保部的督查中心还是水利部的流域管理派出机构,都没有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一方面,环保督查中心作为环保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没有执法权,而流域管理委员会也难以协调地方政府;另一方面督查中心与流域管理委员会之间也未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过去我们在主要流域设有水资源保护局,在一个时期内该机构形式上曾由水利部和环保部双重领导。但由于两个部门在预算、人员安排、信息分享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导致这个机制无疾而终。目前,流域各水利委员会只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不能代表环保部,更不能代表流域的各个利益相关方。
相比流域管理委员会已有《水法》的授权,环境管理流域派出机构还没有法律的依据,因为《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对该派出机构进行明确的授权。
因此,我建议应优先开展环境管理流域派出机构的试点工作,负责流域环境质量的监管和协调,也可以考虑通过流域机构的重组将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管理统一起来。如果在这个方面遇到法律障碍的话,也可以向全国人大申请特别授权。
尽快明确水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的时间表问:相比各种具体的治理政策,水环境有关的标准在“水十条”中位置并不是很突出。“水十条”在提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时,也没有像具体政策那样明确时间表。对此,您怎么看?
“水十条”提出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无论是水环境质量标准,还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都是重要的技术法规,对水环境质量管理至关重要。
我想特别强调一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性。最直接有效的例证就是,在公众参与的推动下,PM2.5写入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大气污染防治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地表水领域,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于1983年,并先后于1988年、1999年和2002年进行过三次修订。现行标准为2002年第三次修订的标准,迄今已有11年未进行修订。建议尽快修订这一标准:更好地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去确定控制水环境质量的目标和项目,同时,论证制定饮用水源地标准的可行性,以及纳入环境健康因素的考虑等。
在地下水领域,我们只有《地下水质量标准》。现行标准于1993年12月30日批准,1994年10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国土资源部已经启动了修订,但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在《地下水质量标准》之外,我们还应该研究起草《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因为地下水质量不佳的成因很复杂,部分是地质环境本身天然造成的某些污染物超标,部分是人类活动造成。《地下水质量标准》主要是用于评价地下水本身质量的标准,而无法衡量人类活动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这些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将影响到整个水污染防治的评价,应尽快明确其制修订的时间表。如果我们启用新的标准,可能会像空气一样得出完全不同的评价结果。
此外,我们还应该在现有的排放标准基础上,继续完善各个行业的用水效率、水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以及行业领跑者标准,以构建一个完善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体系。
做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问:在“水十条”实施的同时,《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一类立法项目。您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有哪些建议?
首先,我期望正在修订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能够更好地落实新《环保法》的要求,朝着《清洁空气法》的方向修订,从而为后续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树立一个优秀的立法范本。
其次,《水污染防治法》应在新《环保法》和“水十条”的基础上,不仅仅是就水污染防治谈水污染防治,而是能够从宏观的角度,体现经济发展与水环境治理之间的平衡关系。此外,《水污染防治法》还应突出流域综合管理的理念,根据流域特点和要求进行统筹防治,综合解决流域水问题,并形成一部更强有力的《清洁水法》。
再者,新的《清洁水法》应对我们过去关注较少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等议题,做出必要和充分的回应。
协调三个“十条”与“十三五”规划的关系问:“大气十条”和“水十条”已经实施,“土十条”已经上报国务院。那么应当如何处理三个“环保十条”与环保“十三五”规划的关系?
在“十二五”环保规划体系里面,我们已经有完整的大气、水和土的专项规划:在大气领域,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在水领域,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在土壤领域,已有《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也即实质意义上的土壤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了。
既然三个环境要素的环保规划体系如此完整,为什么我们还要在“十二五”各个环保专项规划的有效期内,另起炉灶再来三个横跨“十二五”和“十三五”的环保十条?表面的理由是,中国大气、水和土壤的防治形势超出了预测,目标需要加严,并且针对环境要素的专业化防治也符合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律,所以要再制定三个“环保十条”。
“大气十条”的一个结果就是在实质意义上废止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如果说2013年出台的“大气十条”属于新一届政府的应急措施还可以理解,但是为什么已经到了“十二五”末期,还要在2015年出台“水十条”,编制“土十条”呢?
按照五年环保专项规划编制的惯例,在“十三五”期间还要出台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那么现在2015年再出台有关水和土的行动计划,是不是就叠床架屋了呢?我们看到,在水、土十条的背景下,《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和《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经很少被人提起了。那么这些规划是否需要执行、能否得到很好的执行?
因此,我建议为了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倡导的“多规合一”,既保证规划的连续性和权威性,又提高规划的质量和减少重复,必须重新思考“十三五”环保专项规划的制定思路,在未来三个“环保十条”的基础上,把环保“十三五”规划制定为更具战略性、协调性和面向长远的“绿色中国”规划,将环境各要素统筹起来,为建设生态文明、绘制美丽中国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⑨ 污水处理的意义

污水处理的意义:将污水进行处理之后,可以对其进行循环使用,为我国的生产减少水资源的消耗。水处理技术利用相关的技术手段对污水进行净化,使其可以继续使用,所以污水处理极为重要。

按污水来源分类,污水处理一般分为生产污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生产污水包括工业污水、农业污水以及医疗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是指各种形式的无机物和有机物的复杂混合物,包括:

①漂浮和悬浮的大小固体颗粒;

②胶状和凝胶状扩散物;

③纯溶液。

按水污的质性来分,水的污染有两类:

一类是自然污染;另

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

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保、城市景观、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也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9)污水处理设备水十条扩展阅读

污水处理按照其作用可分为物理法、生物法和化学法三种。

①物理法:主要利用物理作用分离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质,在处理过程中不改变化学性质。常用的有重力分离、离心分离、反渗透、气浮等。物理法处理构筑物较简单、经济,用于村镇水体容量大、自净能力强、污水处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况。

②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功能,将污水中呈溶解或胶体状态的有机物分解氧化为稳定的无机物质,使污水得到净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法处理程度比物理法要高。

③化学法:是利用化学反应作用来处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的方法,多用于工业废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还原法、离子交换法等。化学处理法处理效果好、费用高,多用作生化处理后的出水,作进一步的处理,提高出水水质。

一级处理后的废水BOD去除率只有20%,仍不宜排放,还须进行二级处理。二级处理的主要任务是大幅度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物,BOD去除率为80%~90%。

一般经过二级处理的污水就可以达到排放标准,常用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处理法。三级处理的目的是进一步去除某种特殊的污染物质,如除氟、除磷等,属于深度处理,常用化学法。

⑩ 成都治水十条提出,多少年加强城镇污水处理

你这么小范围的调研报告,只有找专业的研究结构定制,以下资料供你参考,希望能帮到你,希望采纳!随着水十条的正式公布,我国污水治理行业未来将受益于污水治理领域的加速投资。根据市场测算,“水十条”涉及的工业水污染治理、城镇水污染治理、农业污染治理、港口水环境治理、饮用水、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环境监管等方面,到2020年,完成“水十条”相应目标需要投入资金约4-5万亿元(其中近三年投入约为2万亿元),需各级地方政府投入约1.5万亿元。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现状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污水处理设备行业产销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显示,随着我国现代化及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废水排放总量不断增长。2001-2013年,我国废水排放总量从2001年的433亿吨增长到2012年的685亿吨、2013年的695.4亿吨,废水排放总量增加了252亿吨,平均每年多排放了21亿吨废水,平均年复合增长率约4.3%。其中:2001年-2013年,中国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从230.3亿吨增长到2012年的427.9亿吨、2013年的485.1亿吨,年复合增长率7.7%。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将会有一千多万人口进入城镇居住和生活,按目前年人均生活污水排放量65吨计算,将每年至少带来6.5亿吨污水的排放量,市场空间巨大。随着水十条的正式公布,我国污水治理行业未来将受益于污水治理领域的加速投资。根据市场测算,“水十条”涉及的工业水污染治理、城镇水污染治理、农业污染治理、港口水环境治理、饮用水、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环境监管等方面,到2020年,完成“水十条”相应目标需要投入资金约4-5万亿元(其中近三年投入约为2万亿元),需各级地方政府投入约1.5万亿元。根据《中国污水处理设备行业产销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显示,随着我国现代化及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废水排放总量不断增长。2001-2013年,我国废水排放总量从2001年的433亿吨增长到2012年的685亿吨、2013年的695.4亿吨,废水排放总量增加了252亿吨,平均每年多排放了21亿吨废水,平均年复合增长率约4.3%。其中:2001年-2013年,中国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从230.3亿吨增长到2012年的427.9亿吨、2013年的485.1亿吨,年复合增长率7.7%。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将会有一千多万人口进入城镇居住和生活,按目前年人均生活污水排放量65吨计算,将每年至少带来6.5亿吨污水的排放量,市场空间巨大。结合“水十条”中的污水处理方面政策,工业废水治理、市政供水及污水处理的提标改造和达标排放、污水回收利用、农村水处理将是水污染治理政策着重关注的方面。农村污水处理成为新热点:污水处理在“十二五”末期仍为水务领域的市场热点行业。但与“十二五”前期不同,随着国家环境治理要求的提高,环境政策对县级及以下地区进一步关注,加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政策及资金的落实到位,新农村建设加快,小型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在去年发展较快,而大中型城市的污水处理厂主要以单厂运营规模扩容的方式快速增长。农村污水处理市场领域成为2014年污水处理领域的市场热点。污泥处理作为污水处理发展的下个阶段,污泥资源化将是行业内业务突破新出路:污泥处理处置成为水务领域继供水、污水处理之后的第三大领域,且迅速发展壮大,成为2014年水务市场最热的新兴市场。目前我国污泥的无害化处置率不足30%,传统的填埋方式市场占比已呈逐年下降趋势,资源化处置方式市场占比已逐步扩大,而碳化、蛋白提取等新兴的污泥资源化处置方式已在污泥处置市场显现。在“十二五”收官之际,彻底减量化的焚烧处置亦成为污泥市场的又一热点,由于焚烧的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效果显著,因此2014年备受企业青睐。再生水领域努力寻求困境突破:再生水的回用已引起各地政府及企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大中城市。但目前再生水利用领域仍存在需要改善的问题,如资金的投入、技术的提升、工程的运营、民众的参与、政府的监管的维度均存在一些制约性问题。再生水领域2014年虽受到多家企业的关注,但该领域仍尚未突破。随着环境产业“新常态”的“常态”化趋势显现,再生水市场有望进一步打开。总之,随着我国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市场规模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断扩大,污水处理产业市场化服务需求将逐步突出,行业将呈现资源整合与跨区域发展的趋势,全行业将由区域性竞争逐步过渡到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竞争,技术与服务领先、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将会成为行业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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