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办公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回2012〕24号
各省、答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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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介绍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是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回办公厅以答国办发〔2012〕24号印发的,为了加快建设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文件。该《规划》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主要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保障措施,规划实施5部分。《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是: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强化设施运营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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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主要任务
(一)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
1.建设任务。综合考虑已建及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和运行负荷率要求,科学确定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抓紧补建配套管网,重点是中西部地区设市城市以及东部发达地区的县城和建制镇。对在建处理设施,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对拟建处理设施,应对配套管网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加快建设;对现有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建设污水管网15.9万公里,约三分之一为补充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其中,设市城市7.3万公里,县城5.3万公里,建制镇3.3万公里;东部地区6.1万公里,中部地区4.9万公里,西部地区4.9万公里。全部建成后,全国城镇污水管网总长度达到32.7万公里,每万吨污水日处理能力配套污水管网达到15.6公里,大幅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
2.技术要求。在降雨量充沛地区,新建管网要采取雨污分流。对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要结合当地条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分流制雨水管道泵站或出口附近可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合流制管网系统应合理确定截流倍数,将截流的初期雨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或在污水处理厂内及附近设置贮存池。
(二)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1.建设任务。从解决当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着手,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合理安排各地污水处理设施新增能力。建设重点由东部城市和主要的大中城市逐步向中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小城市和县城倾斜,优先支持目前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设市城市和县城加快建设。对发达地区、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以及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流域地区,可以提出高于本规划确定的全国平均污水处理率目标要求,适当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4569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608万立方米/日,县城1006万立方米/日,建制镇955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1898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1477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1194万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均建有污水处理厂,县县具有污水处理能力,各省(区、市)污水处理率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全面提升全国污水处理服务水平。
2.技术要求。重点流域、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根据水质目标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择具备除磷脱氮能力的工艺技术。污水处理应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方,以及地处非环境敏感区的建制镇,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鼓励自然、生态的处理方式。
(三)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对部分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能力。大力改造除磷脱氮功能欠缺、不具备生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重点改造设市城市和发达地区、重点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污水处理厂。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611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038万立方米/日,县城52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46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794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1318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499万立方米/日。
(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省地、循环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优先解决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率先启动经济发达、建设条件较好区域的设施建设。对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不达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和计划。既要通过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中的突出矛盾,又要从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积极探索污泥源头减量。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518万吨/年。其中,设市城市383万吨/年,县城98万吨/年,建制镇37万吨/年;东部地区288万吨/年,中部地区124万吨/年,西部地区106万吨/年。全部建成后,各省(区、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的环境隐患得到有效遏制。
2.技术要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有关要求和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采用多种技术处理处置污泥,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鼓励将污泥经厌氧消化产沼气或好氧发酵处理后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土地利用,不具备土地利用条件的,可在污泥干化后与水泥厂、燃煤电厂等协同处置或焚烧。作为近期的过渡处理处置方式,可将污泥深度脱水和石灰稳定后进行填埋处置。
(五)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和“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各地应因地制宜,根据再生水潜在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合理确定各地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实际建设规模及布局,在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的地区要加快建设,促进节水减排。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2676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077万立方米/日,县城47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122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1258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706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712万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后,我国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规模接近4000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超过3000万立方米/日,有效缓解用水矛盾。
2.技术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达到基本水质要求后,应结合相关要求和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处理水质标准。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途径。工程设计之前,需进行污水再生利用试验,或借鉴已建工程的运转经验,选择合理的再生处理工艺。再生水要根据其用途,达到相应的卫生安全等级要求。
(六)强化设施运营监管能力。
进一步加强设施运营监管,提高设施运行负荷率。加强排水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国家、省、市三级监测体系,为有关部门监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支撑。“十二五”期间,建设国家级排水监测站1座、省级监测站14座、市级监测站200座,达到各省(区、市)均建有省级排水监测站的目标。国家和省级排水监测站具备全指标监测能力和主要指标的流动检测能力,市级监测站具备月检项目的分析能力。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具备排水与污水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已有统计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信息统计。提升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能力,满足日常检测和工艺运行管理的需要。
㈥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附件4
“十二五”全国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
单位:万立方米/日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北京 0.0 0.0 0.0 0.0 天津 0.0 0.0 0.0 0.0 河北 188.0 53.6 16.0 257.6 山西 82.7 96.0 0.5 179.2 内蒙古 13.4 24.0 0.0 37.4 辽宁 187.6 26.0 0.0 213.6 吉林 106.0 0.0 0.0 106.0 黑龙江 10.0 2.0 0.0 12.0 上海 0.0 0.0 0.0 0.0 江苏 35.3 6.0 0.0 41.3 浙江 87.0 11.5 6.0 104.5 安徽 135.5 74.0 0.0 209.5 福建 27.5 2.5 0.0 30.0 江西 67.0 21.1 0.0 88.1 山东 43.0 15.5 0.0 58.5 河南 203.5 122.1 0.0 325.6 湖北 190.0 2.0 0.0 192.0 湖南 194.0 12.0 0.0 206.0 广东 47.0 0.0 11.5 58.5 广西 3.5 0.5 0.0 4.0 海南 30.0 0.0 0.0 30.0 重庆 178.3 0.0 0.0 178.3 四川 11.0 34.6 4.5 50.1 贵州 62.5 0.0 0.0 62.5 云南 8.0 1.2 0.0 9.2 西藏 0.0 0.0 0.0 0.0 陕西 30.0 9.0 7.5 46.5 甘肃 52.7 8.5 0.0 61.2 青海 15.0 0.0 0.0 15.0 宁夏 0.0 0.0 0.0 0.0 新疆 18.0 4.9 0.0 22.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1.5 0.0 0.0 11.5 合计 2038 527 46 2611
㈦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附件8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
单位:亿元 地区 新增管网
投资 新增处理
能力投资 升级改造
污水处理
设施投资 新增污泥处
理处置投资 新增再生水
利用投资 合计 北京 24 30 0 16 21 91 天津 47 13 0 9 45 114 河北 63 30 10 23 23 149 山西 52 19 7 6 7 91 内蒙古 47 43 3 5 17 115 辽宁 70 44 10 12 5 141 吉林 54 20 5 6 2 87 黑龙江 54 61 1 12 4 132 上海 74 41 0 16 0 131 江苏 187 62 2 48 5 304 浙江 124 52 5 24 4 209 安徽 100 40 9 7 5 161 福建 73 34 2 6 7 122 江西 82 44 4 4 2 136 山东 92 40 2 13 16 163 河南 75 40 10 18 13 156 湖北 121 44 9 9 5 188 湖南 131 53 19 16 26 245 广东 266 58 6 38 22 390 广西 61 35 0 6 5 107 海南 34 21 2 2 3 62 重庆 46 28 12 4 4 94 四川 84 47 3 12 5 151 贵州 76 32 4 5 7 124 云南 105 29 1 4 16 155 西藏 6 6 0 0 0 12 陕西 112 22 4 11 17 166 甘肃 74 20 4 7 4 109 青海 11 5 1 1 1 19 宁夏 29 7 0 2 4 42 新疆 37 15 1 5 8 6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2 5 1 0 1 39 合计 2443 1040 137 347 304 4271
㈧ 关于征求对《"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意见
结合实际工作,谈谈自己的一点建议: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目前存在污版水收集不全,雨污分流权不清的问题,造成该收集的没收集上来,不该收集的收集了不少。主要原因是管网不完善,老旧管网维护不好。
二、污水处理厂的剩余污泥,现在主要的手段还是填埋。好的地方运至垃圾填埋场,不好的地方直接拉到坑洼地方直接倾倒,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这应该是下阶段着重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处理剩余污泥的方法有很多,但处理费用均居高不下,能开发出实用性强,处理费用低的工艺很急迫。就当前而言,配套污泥处理费,严格查处非法倾倒是可采取的方法。
三、GB18918即将修订,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将会采用,加上中水回用深度处理,出水完全可保证某些行业的用水安全。只要政策制定合理,行业用户就会对使用中水有积极性,保护了环境又给行业用户节省了费用,最重要的是减轻了地下水开采压力。所以,制定相应的中水回用规范,完善中水回用管网,用价格倒逼机制,是发展再生水利用要解决的问题。
㈨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附件2
“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
单位:公里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4479.0 670.0 0.0 0.0 120.0 4479.0 790.0 天津 7403.0 2351.2 116.0 555.0 0.0 7519.0 2906.2 河北 5433.0 944.4 2289.0 2214.8 1368.6 7722.0 4527.8 山西 1245.0 1366.4 1253.0 1662.3 450.0 2498.0 3478.7 内蒙古 5094.0 571.0 2263.0 1169.0 140.0 7357.0 1880.0 辽宁 2821.0 3580.0 400.0 1698.1 704.6 3221.0 5982.7 吉林 2553.0 3295.0 125.0 1010.0 1101.0 2678.0 5406.0 黑龙江 2094.0 2709.0 450.0 1000.0 776.0 2544.0 4485.0 上海 5058.0 375.0 0.0 810.0 0.0 5058.0 1185.0 江苏 7.0 2600.0 1440.0 5688.0 3377.0 22577.0 11665.0 浙江 12501.0 2463.0 3458.0 1218.0 3586.0 15959.0 7267.0 安徽 4658.0 4163.0 1977.0 2377.0 760.0 6635.0 7300.0 福建 4504.0 1513.8 1253.0 982.0 2448.9 5757.0 4944.7 江西 2482.0 2468.0 1466.0 2990.0 627.0 3948.0 6085.0 山东 10674.0 3993.1 2291.0 2256.0 1753.9 12965.0 8003.0 河南 5226.0 2875.5 2254.0 1090.6 1375.2 7480.0 5341.3 湖北 3875.0 5507.0 587.0 1020.0 1896.0 4462.0 8423.0 湖南 2437.0 4128.0 1692.0 3472.0 892.0 4129.0 8492.0 广东 4885.0 9304.0 481.0 832.0 2347.0 5366.0 12483.0 广西 1230.0 1672.0 832.0 1216.0 307.0 2062.0 3195.0 海南 933.0 917.0 177.0 376.0 95.0 1110.0 1388.0 重庆 3089.0 1192.1 1295.0 1221.4 507.1 4384.0 2920.6 四川 5556.0 2856.0 2317.0 2353.0 203.0 7873.0 5412.0 贵州 1446.0 1659.5 1193.0 2074.5 1157.9 2639.0 4891.9 云南 1941.0 1985.7 1148.0 2833.5 2761.1 3089.0 7580.3 西藏 0.0 216.4 59.0 131.3 7.2 59.0 354.9 陕西 2711.0 3233.0 1235.0 3693.0 3394.0 3946.0 10320.0 甘肃 1468.0 1605.7 582.0 2657.0 378.5 2050.0 4641.2 青海 528.0 93.5 42.0 472.3 162.0 570.0 727.8 宁夏 477.0 1123.0 253.0 690.0 264.0 730.0 2077.0 新疆 2317.0 1220.7 1821.0 1489.2 29.0 4138.0 2738.9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289.0 1170.0 1943.0 0.0 1170.0 2232.0 合计 130255 72941 35919 53195 32989 166174 159125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㈩ 全国的城市污水处理率
2006年国家城市环境管理和综合整治年度报告》显示,全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突出。全国内城市生活污水集容中处理率平均为42.55%,200 个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0,占“城考”城市总数的33.61%,全国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升反降(比上年下降7.24%),城市水环境污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为59.48%,187个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0,占“城考”城市总数31.42%;155个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为0,占“城考”城市总数26.05%......
参见
http://news.sina.com.cn/c/2007-06-11/1640132036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