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在一污水处理厂看到出水氨氮为0.2MG/L(在线监测显示数据),不知有无可能
这个我曾经试过,正常污水处理的时候,一直开着曝气,曾经水中的氨氮曝到过0,倒不是说里面没有氨氮了,只是我们这边公司里的化验室检不出来,0.2没什么好奇怪的,
Ⅱ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超标几次算违法罚款可以延期和分期缴纳吗
近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主办了一场“发言人来了——环保服务进园区”专场发布活动,与百余家企业代表面对面沟通交流环保政策制度,助力企业合法合规生产发展。
来看一下,这些企业都带来了哪些问题,又获得了怎样的答复:
01.环评审批有哪些改革试点工作?
① 推进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服务类等19大类95小类污染相对较轻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
② 全面清理环评审批前置条件——报告书是由60个工作日缩减到20个工作日,报告表由法定的30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法定公示期除外)
③ 不断修订完善环评分级审批规定——将原市级审批的风电、印刷线路板、燃气发电火电站、新建二类通用机场等类别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至区县
④ 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明确24类78项行业项目类型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依法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
⑤ 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咨询服务机制
02.什么是告知承诺制? 与一般项目审批有什么不同?
在满足法定审批公示时限前提下,建设单位作出守法承诺,环评文件批准书“立等可取”。
告知承诺制,6项申请材料减少为4项;取消了技术评估的环节;把受理公示时间和拟审查公示时间合并为一个;审批部门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没有其他反馈意见,一般是公示期满两天就可以拿到批复。
03.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有什么不同?
前两种需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出具环评文件批准书;环境影响登记表则是在上备案即可,不需要出生态环境局的意见。
04.排污许可制改革后,有什么要求和变化?
① 查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企业是否被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②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③ 统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申请国家排污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的一些联系方式等均有公示)
④ 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有6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核实排污许可证的信息是否与企业的生产情况相符合;
悬挂证照;
开展自行监测;
台账管理(应记录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则应当永久保存);
开展执行报告制度;
信息公开。
05.原来排污许可证马上到期了,已经取得了登记管理的类型了,新的证还没有拿到,是不是排污许可证就不需要了?
首先,确认企业是否属于登记管理的类型。
其次,确认无误后取得登记回执就算完成了排污许可的相关工作,再需要向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部门申请注销之前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就失效了。
06.实施废气深度治理,如何享受税收减免红利?
企业经过治理,能够低于国家的排放标准30%的,可以对企业进行25%的环境保护税收减免;
低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50%的企业,企业可以享受到50%的税收减免。
07.罚款可以延期和分期缴纳吗?
【近几年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企业采取了积极帮扶的措施,对于企业来讲,因为现在处罚的额度比较高,对企业资金困难,包括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在执行期内申请,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对于执行到期满6个月内,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不予罚息处理,如果超期6个月,可能罚息要加一倍】
【强制执行到期6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从轻减轻罚息处理。如果到期在6个月之内,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以罚息,所以在逐步推进这项措施】
08.老工业园区污水排放如何申请进入管网?
与园区沟通能不能管网,符不符合接管标准等事项→请一家单位核实污染物有没有发生变化→找机构论证从直排到排向污水处理厂有什么影响→按规定完善手续。
09.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怎么样才是超高排放? 超标几次算违法?
在线企业,只要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无论超标次数一次也要受到处罚。
企业应当先报告,再自查原因,积极解决,并且完善相关程序资料。在线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报告,核实,处置,报告是必须完成的。
10.非甲烷总烃需不需要缴纳排放税?
挥发性甲烷总烃是典型的挥发性有机物,属于纳税种类。但是具体到企业排放,须进行严格的成分分析和鉴定,按照环境保护税名录里面19种挥发性有机物的规定得出明确结论。
11.重庆高速二环以内园区企业是否可以申报、新建或者技改项目?
普遍来看,【重庆市发改委印发的重庆市投资准入手册,可能对这个区域项目有一定的准入要求,目前这个文件正在修订过程中,在征求市级部门的意见,可能预计明年会出来】
12.固废跨省怎么办?
要依法向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或者备案,【只要转移到重庆市以外的地方利用处置贮存都要在所在地区县进行预审后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经函商接受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得到他的同意后,方能出具审批意见】
不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重庆市率先和四川省建立了一个白名单机制,先期以3类危险废物作为试点,将双方各自具备资质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在白名单范围以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由两省直接审批。
11月,重庆市又与长江上游的云贵川等4个省市进一步建立了白名单机制,明年以后会进一步简化四省市之间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手续。
甘肃中北智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北智汇咨询),公司围绕客户的需求持续努力,与客户真诚合作,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商业计划书、水土保持方案、资金申请报告、(国家、省市)项目申报、稳评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评估、市场调查分析报告等领域构筑全面的专业优势,主要服务于甘肃、青海两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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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
应该由环保部门处理
Ⅳ 污染源监察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检查什么内容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三、环境监察工作程序(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l、计划管理(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相关环保手续。(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1、分类归档(1)、现场监察室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2)、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2、现场检查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是否相关环保手续;设施停运或拆除期间采取的达标排放相应措施执行情况。(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视情处理。(1)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结果移交排污费征收管理科征收超标排污费,建议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治理,同时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2)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3)检查人员现场取证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4、审批管理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必须向范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大队意见后,立刻或限时。5、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设施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率、处理率和达标率。(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1、建立档案(1)、登记辖区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2)、对有“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逐项建立档案。2、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现场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有“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试生产期间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同时还要检查运行效果:已投入正常生产使用的,检查是否有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对没有相关环保手续的,属于异常。(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和项目审批机关;(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大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四)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l、建立档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停产治理项目和关停项目名录,并逐项建立档案。2、现场检查检查内吞:限期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进展情况、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是否停产治理;停产治理项目是否停产到位,有无未经同意擅自生产现象;关停项目是否关停到位,相关生产设备是否拆除到位,有无擅自生产现象。(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和县局相关室:(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支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五)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2、制定计划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3、现场监察(1)、是否持证排污;(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3)、是否超量排污。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六)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1、排污申报登记每年元月15日前,排污单位将其排污情况填写在《排污申报登记表》上,一式三份报大队排污申报公室。新建项目,在其试生产10日前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大队征管。2、排污申报登记核定申报公室或征管科在接到《排污申报登记表》15日内对报表中所填数据进行核定。通过核定的报表,作为收费的依据。没有通过核定的报表,返回申报单位,重新申报。3、排污费征收(1)、征管科向被征排污费单位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2)、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7日后,且排污单位无异议,下发《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同时将收费金额在公开场合进行公示。(3)、征管科不能直接送达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提前三天移交公室,进行公证送达。4、排污费缴纳被征单位,依照收费通知单金额,在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排污赘,也可提现金到大队财务室直接缴纳。5、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理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者,由征管科将被征单位情况提交大队公室,公室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减、缓、免缴纳排污费按照征收《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七)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1、收集信息(1)、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2)、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3)、污染治理需求;(4)、环保自身建设需求。2、编制计划(1)、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污染治理贷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2)、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环保补助费使用计划。3、计划执行(1)、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补助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4)、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5)、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4、财务管理(1)、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2)、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4)、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5、总结归档环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簿、票据、报表等均按规定整理归档。(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1、及时取证环境执法人员对在环境监察中发现或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确认符合现场处罚条件后,及时取证,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2、陈述(1)、环境监察人员说明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2)、环境监察人员说明对违法单位的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3、现场处罚(1)、环境监察人员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第二联由环境监察机构存档。4、报告情况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证据材料及《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呈报主管领导审阅。5、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九)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1、立案登记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2、调查取证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3、按处罚权处理(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4、审核决定(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5、送达签收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6、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1、大队公室在接到由局12369环境热线或由其它方式转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投诉后,应及时报告大队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记录登记工作。2、在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随同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污染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3、实地勘查并记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现场状况,记录污染破坏范围、周围环境状况等。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应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记录等。4、调查结束后,应立即将取证材料上报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十一)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1、按照县局污染纠纷调查组的部署,参与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工作。2、环境监察人员在参与调查时,要依法、客观、公正、全面的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核实污染事实。3、根据调查材料、专业部门的鉴定,理顺案情,辨明是非,分清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调查组召开由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做好会议纪要,制作《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盖章后送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的,调解处理终止。4、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和县环保局各备留一份调解协议书存查,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双方调解不成的,在告知双方当事人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之后,写出结案报告。并将调查中收集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移交县环保局存档备案。(十二)排污申报工作程序1、正常申报(1)、申报于每年的11月底前做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工作。(2)、申报公室应于12月15日前负责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分发给辖区内各排污单位,并负责对排污单位所填写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填写格式是否正确、数据是否基本符合实际、所附材料是否齐全。(3)、申报需于元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一式三份,连同所有排污单位的通讯录(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报送主管领导审阅。(4)、主管领导负责对申报初审后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凡审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室重新申报登记,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直接对排污单位进行核定,核定合格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经审核同意后,由公室存档1份,其余2份转交相关征管科。(5)、征管室于每季度末10日内,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和该排污单位本季度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核定,下发《(×)季度排污量核定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排污单位。(6)、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首先由各室做好解释工作;需到现场进行核实的,应将排污单位的复核申请连同有关资料于2日内报送主管领导,由大队重新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重新核实,6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各室应在2日内将《(×)季度排污量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单位。(7)、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进行排污申报的排污单位,经大队研究同意后,各室可依法对其做出处罚建议,或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2、变更申报(1)、排污单位因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所报内容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总局10号令)排污申报手续。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2)、各室应在接到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7日内,将初审后的意见及有关变更资料报送主管领导批示。(3)、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完成排污申报变更工作。(4)、排污申报变更工作按正常申报工作程序进行。(十三)案件工作程序1、限时结案对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按时限要求结案。2、立案审查现场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上级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由责任部门决定是否立案并填写《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1)、上级转、移送、群众来信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由相关业务室负责统一立案:(2)、环保“12369”热线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及时转交局法规科立案处理;(3)、现场执法中查出的违法案件由现场检查的部门负责立案。3、现场调查对立案调查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立案部门负责调查,制作询问、勘查笔录等。(1)、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通过直接向当事人询问的方式,真实地记录下其亲口叙述的有关违法事实。注意事项:①必须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来完成,首先表明执法身份(我们是范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请审验);②询问对象的选择要准确,不能将排污单位不认可的人员作为询问对象;③询问目的要明确,应当紧紧围绕执法人员现场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询问,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笔录中对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的记录必须清楚,并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所描述的违法行为及告知通知书认定的违法行为相一致;④结束询问时应提出“以上情况是否属实?”问题,并让被检查单位自己签写“属实”或者“不属实”;⑤文书中改动的地方必须有被检查人按手印、印章以及被检查单位人员的签字;⑥笔录中每个项目要填写齐全、详细。(2)、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人员将自己通过看、听、嗅、测等具体现场检查(勘察)活动得出的结论,用文字形式予以真实记录。注意事项:①参加检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都应具备现场执法资格:②记录中每个项目要填写齐全、详细。③对具体检查场所的部位必须清楚,必要时作出“检查地点方位示意图”对其中重点部位,敏感区位要表示清楚;④记录中的内容一定要和其它调查证据相互印证,起到互为补充,环环相扣;⑤记录清楚违法单位出示的文字资料说明;⑥对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现场提取水样的应予注明。(3)、现场调查取证方式:对违法行为可进行录像、摄像取证:现场监测取证;证人证言取证;现场提取水样取证等。(4)、下达《告知通知书》:所认定的违法条款应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所描述的违法事实相一致。4、调查终结负责调查的部门在调查取证后,应当填写《环保调查终结报告》,供案件审查核对时参考。报告编写事项:(1)、标题:应填写违法案件性质和违法行为人(单位),如“关于×××违反×××规定的调查报告”。(2)、正文:首先写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发生经过;其次写明违法事实和证据;最后写明承人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对案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3)、结尾:承人员应写明制作报告时间并签名。5、案件审查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材料由调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2日内移交大队进行审查。经审查,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大队将案卷退回调查部门,由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6、违法单位申诉的受理(1)、相关室负责受理属于县环境监察大队责任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申诉;(2)、县环保局法规科负责受理属于县环保局责任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申诉。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批与下达(1)、对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违法案件报环境监察大队研究后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由案件查处部门对违法单位下达《环境保护警告通知书》进行警告,并负责送达、督;(2)、对环境违法情节严重的案件,情节轻微经警告后不积极整改的案件,报经环境监察大队研究研究并由主管领导签字,案件查处部门应将违法案材料上报政策法规室签收确认。县环保局政策法规室下达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查处部门签字接收和转。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与执行(1)、辖区区内违法案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立案部门在接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日内送达并督促执行;(2)、“送达回证”必须逐项填写,内容要详实清晰,不得项漏项。“送达回证”的原件转交县环保局政策法规科,调查部门备案。9、排污费的强制执行(1)、排污单位自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未来申请复议,3个月内未来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排污费决定的,需对其强制执行排污单位的执行条件进行核查,填写《强制执行审批表》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将《排污量核定通知》、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存根)等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环境监察大队公会研究,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180日内报局法制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排污单位自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未申请复议,15日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180日内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对拒绝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3个月期限内,各室应当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10、案件的档案管理(1)、每月末各监察室对本月违法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列表一式三份上报主管领导,并注明违法案件的到位情况;(2)、执行终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一案一档,由各室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进行保存;(3)、每年3月底各室应将上年度执行终了的案卷档案移交档案室;(4)、档案管理室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定归档。
Ⅳ 污水处理厂在线数据异常说明怎么写
两个原因,要么是在线设备出了点问题,要么就是水质真的有异常。一般可以看一下在线仪器的药剂,还有采样口
Ⅵ 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的程序及条件
如果你自己测试能达到验收标准后,以建设方的名义向主管环保部门递交个申请表就是了,等环保部门的通知就可以了
Ⅶ 污水处理厂有哪些监测数据(七)
1.污水处理厂常见在线仪表种类
2.运行参数的监测指标
运行部根据生产需要以业务联系单形式安排化验指标类别、频次。化验室应对运行参数进行检测分析。通过对运行参数的分析,判断污水处理厂运行是否正常,并及时反馈给污水处理厂中心控制室,由中心控制室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作必要的调整。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正常运行检测的项目和周期应按国家建设部标准CJJ60-94执行。见表6-1,表6-2。对常规化验项目的化验数据,应于每天上午9:00之前以书面报告及电子报表形式反馈。对临时增加的化验项目数据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呈报生产运行部以便分析工艺运行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早作预防措施。
3.采样容器
采样容器应由惰性物质组成,抗破裂、清洗方便、密封良好和启闭容易。采样容器必须确保样品免受吸附、蒸发和外来物质的污染。
样品瓶可用硬质(硼酸)玻璃瓶或高压聚乙烯瓶。在选择样品瓶时应考虑水样与容器可能产生的问题,以确定容器的种类和洗涤方法。
4.样品采集
在采样地点将采用容器(水桶或瓶子)浸入要取样的废水中,使注满水或泥水混合物,取出后倒进事先准备的合适的样品容器中即可。有时也可直接将样品容器浸入水中取样。取样时,应注意不能混入漂浮于水面上的物质,正式采样前要用水样冲洗容器2~3次。洗涤完的废水不得重新倒入沟渠中,以免搅起水中悬浮物。采集的样品应及时贴上标签。填写采样现场记录单。若为用户出口采样应由被采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
样品采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对于性质稳定的污染物,可将分别采集的样品混合后一次测定。对于不稳定的污染物,可在分别采样和分别测定后,以平均值表示污染物浓度。废水中某些组分的分布很不均勿,如油和悬浮物,某些组分在分析中很易变化,如溶解氧和硫化物等。
如果从全分析采样瓶中取出一份废水子样进行这些项目的分析,必将产生错误的结果。因此,这类监测项目的水样应单独采集,有的还应在现场作固定,分别进行分析。采样完成后应按要求填写样品现场数据表和样品保存登记卡,水样标签要与以上两样表一致。
5.样品保存
将水样充满容器至溢流并密封
为避免样品在运输途中的振荡,以及空气中的氧气、二氧化碳对容器内样品组分和待测项目的干扰,为对酸碱度、BOD、DO等产生影响,应使水样充满容器至溢流并密封保存。但对准备冷冻保存的样品不能充满容器,否则水冻冰之后,因体积膨胀致使容器破裂。
冷藏:水样冷藏时的温度应低于采样时水样的温度,水样采集后立即放在冰箱或冰-水浴中,置暗处保存,一般于2~5℃冷藏,冷藏并不适用长期保存,对废水的保存时间则更短。
冷冻(-20℃):一般能延长贮存期,但需要掌握熔融和冻结的技术,以使样品在融解时能迅速地、均匀地恢复原始状态。水样结冰时,体积膨胀,一般都选用塑料容器。
加入保护剂(固定剂或保存剂):投加一些化学试剂可固定水样中某些待测组分,保护剂应事先加入空瓶中,有些亦可在采样后立即加入水样中。
经常使用的保护剂有各种酸、碱及生物抑制剂,加入量因需要而异。
所加入的保护剂不能干扰待测成分的测定,如有疑义应先做必要的实验。
所加入的保护剂,因其体积影响待测组分的初始浓度,在计算结果时应予以考虑,但如果加入足够浓的保护剂;因加入体积很小而可以忽略其稀释影响。
所加入的保护剂有可能改变水中组分的化学或物理性质,因此选用保护剂时一定要考虑到对测定项目的影响。如因酸化会引起胶体组分和悬浮在颗粒物上固态的溶解,如待测项目是溶解态物质,则必须在过滤后酸化保存。
对于测定某些项目所加的固定剂必须要做空白试验,如测微量元素时就必须确定固定剂可引入的待测元素的量。(如酸类会引入不可忽视量的砷、铅、汞。)
必须注意:某些保护剂是有毒有害的,如氯化汞(HgCl2)、三氯甲烷及酸等,在使用及保管时一定要重视安全防护。
6.化验室安全
化验室本身就存在着某些危险因素,但只要分析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无论做什么实验都要牢记安全第一,经常保持警惕,事故就可以避免。如果预防措施可靠,发生事故后处理得当,就可使损害减到最小程度。水质监测实验室安全知识请参考《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中相关内容,以下是在日常化验室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几点安全规则:
加热挥发性或易燃性有机溶剂时,禁止用火焰或电路直接加热,必须在水浴锅或电热板上缓慢进行;可燃物质如汽油、酒精、煤油等物,不可放在煤气灯、电炉或其他火源附近;当加热蒸馏及有关用火或电热工作中,至少要有一人值班管理,高温电炉操作时要带好手套;
电热设备所用电线应经常检查是否完整无损,电热器械应有合适垫板;电源总开关应安装坚固的外罩,开关电闸时,绝不可以湿手,并应注意力集中;剧毒药品必须制定保管、使用制度,应设专柜并双人双锁保管;
强酸与氨水分开存放;稀释硫酸时必须仔细缓慢的将硫酸倒入水中,而不能将水倒入硫酸中;用移液管吸取酸、碱和有害物质时,不能用口吸,而必须用吸耳球吸取;倒用硝酸、氨水和氢氟酸等必须戴好手套,开启乙醇和氨水等易挥发试剂瓶时,绝不可以使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尤其在夏季当开启时极易冲出,如不小心,会引起严重事故。
消解等产生有害气体操作,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操作离心机时,必须在完全停止转动后才能开启;压力容器如氢气钢瓶等必须要远离火源,并停放稳当;接触污水和药品后,应注意洗手,手上有伤口时不可接触污水和药品;化验室应备有消防设备,如黄沙桶和四氯化炭灭火机等,黄沙桶内黄沙应保持干燥,不可浸水;化验室内应保持空气流通,照明良好、环境整洁,私人物品以及与化验室无关的物品不得存放在化验室,每天工作结束,应进行水、电等安全检查,在冬季,下班前应进行防冻措施检查。
7.校准曲线的检验
线形检验:即检验曲线的精密度。对于以4~6个浓度单位所获得的测量信号值绘制的校准曲线,一般要求其相关系数|r|≧0.9990,否则应找出原因加以纠正,重新绘制出合格的检验曲线。
截距检验:即检验校准曲线的精密度。在线形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线性回归*,得出回归方程y=a+bx。然后将所得截距a与0作t检验,当取95%置信水平、经检验无显著性差异时,a可做0处理,方程简化为y=bx,移项得x=y/b。在线性范围内、可代替查阅校准曲线,直接将样品测量信号经空白校正后,计算出试样浓度。
当a与有显著性差异时,即示代表校准曲线得回归方程的计算结果准确度不高,应找出原因并予以纠正后,重新绘制校准曲线并经线性检验合格,再计算回归方程,经截距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回归方程如不经上述检验和处理,即直接投入使用,必将给测定结果引入差值相当与截距a的系统误差。
斜率检验:即检验分析方法的灵敏度。方法的灵敏度是随实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在完全相同的分析条件下,仅由于操作中的随机误差所导致的斜率变化不应超出一定的允许范围,此范围因分析方法的精度不同而异。例如,一般而言,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要求其相对误差小于5%;而原子分光光度法则要求其相对误差值小于10%等等。
8.标准物质对比分析
量值传递:将实验室配制的样品或控制样品等,通过与标准参考物的对比,检查它们的浓度值的误差并加以修正。
仪器标定:对于采用直接定量法的仪器,采用标准参考物对仪器进行标定。
对照分析:在进行试样分析的同时,用相近浓度的标准参考物或其稀释液进行分析,根据标准参考物的实测值与保证值的符合程度,能够确定试样分析结果的准确度是否可以接受。
质量考核:以标准参考物作为未知样,考核实验室内分析人员的技术水平或实验室间分析结果的相符程度,从而帮助分析人员发现问题和保证实验室间数据的可比性。
9.事故预案
应包括:事故报警、应急处理、事故调查、责任处理、事故预防(工程技术措施、教育措施、管理措施)、事故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吸取教训,杜绝事故发生)。事故预案各步骤的参与者应在事故预案中有明确的规定(并应包含紧急联系方式等),如事故调查由技术负责人和部门的负责人来完成。
Ⅷ 污水处理厂常见问题
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污水问题,比如:COD、氨氮、TP等指版标不达标,权污泥膨胀、浮泥、活性微生物死亡等!
一、出水水质
1、有机物超标
2、氨氮超标
3、总氮超标
4、TP超标
5、悬浮物超标
二、泥饼含水率
在我国,已经投入使用或在建的污水处理,普遍采用活性污泥法进行污水处理,活性污泥的污泥龄设计较短,且设计中基本不设污泥浓缩和污泥消化设施,使得剩余污泥量大,污泥中有机成分多,不易于脱水。因此,若要将泥饼含水率控制在80%以下,就需要加大PAM的投加量,从而使污水处理成本提高。
三、机电设备
若要使污水与污泥处理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保证与工艺配套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也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机电设备的稳定有效运行,对污水处理厂节能降耗影响很大。
四、检测仪表
因为仪表监测的污水中杂质多,环境差,经常容易导致在线仪表测量产生误差较大,或者损坏率高,极大地影响了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的力度和自动化控制水平。
Ⅸ 现场检查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时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收集固定证据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三、环境监察工作程序(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l、计划管理(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相关环保手续。(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1、分类归档(1)、现场监察室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2)、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2、现场检查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是否相关环保手续;设施停运或拆除期间采取的达标排放相应措施执行情况。(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视情处理。(1)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结果移交排污费征收管理科征收超标排污费,建议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治理,同时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2)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3)检查人员现场取证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4、审批管理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必须向范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大队意见后,立刻或限时。5、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设施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率、处理率和达标率。(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1、建立档案(1)、登记辖区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2)、对有“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逐项建立档案。2、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现场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有“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试生产期间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同时还要检查运行效果:已投入正常生产使用的,检查是否有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对没有相关环保手续的,属于异常。(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和项目审批机关;(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大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四)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l、建立档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停产治理项目和关停项目名录,并逐项建立档案。2、现场检查检查内吞:限期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进展情况、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是否停产治理;停产治理项目是否停产到位,有无未经同意擅自生产现象;关停项目是否关停到位,相关生产设备是否拆除到位,有无擅自生产现象。(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4、总结归档(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和县局相关室:(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支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Ⅹ 公务员面试题:某一工厂在某处进行污水排放,领导派你去进行调查,你该如何展开工作 该如何回答呢
一、立即到现场调查排放污水的情况:
1、核实排放污水的位置、流量,详细记录;
2、查看污水的颜色、气味,详细记录;采集水样、现场拍照留证;
3、询问工厂内现场负责人,做好笔录:a、生产情况有无异常,生产台账是否齐全;b、自来水或生产用水使用情况,查看进水量和排水量; c、专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站运行情况,查看污水处理的记录
4、将全部记录整理,请工厂内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现场判断该处的污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或法规,若是合法的排放对工厂建议将该污水排入应该排放的污水管或污水井,若是非法排放,这按下面步骤继续处理
三、填写现场整改通知书,责令工厂立即停止非法排污行为,并监督整改完成。
四、将上述的记录、照片、整改通知书等带回,报告领导,请示下一步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