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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污水处理的措施

发布时间:2022-08-31 16:11:13

『壹』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1. 定期进行水体污染源调查。根据水源污染的类型进行定期调查,要实地观察,收集排污资料,并且将污水排放口的水样委托当地卫生防疫或环保部门进行分析,并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预测污染发展的趋势。

2. 加强水源上游水质监测。监测项目主要选择对水源有影响项目,可以选择反映水的感官性状的如浊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见物等;反映有机物污染;反映细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标等;富营养化的加上藻类与浮游生物的监测。

3. 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项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民心工程,对已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紧密依靠当地政府、环保、卫生等部门有效地对污染源进行处理。

4. 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

拓展资料:

水污染,又称水体污染,是由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污染环境的水。污水中的酸、碱、氧化剂,以及铜、镉、汞、砷等化合物,苯、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机毒物,会毒死水生生物,影响饮用水源、风景区景观。污水中的有机物被微生物分解时消耗水中的氧,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命,水中溶解氧耗尽后,有机物进行厌氧分解,产生硫化氢、硫醇等难闻气体,使水质进一步恶化。各种污染物进入水体,其数量超过水体自净能力的现象。水污染主要来自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常见的污染水体物质有:无机物质、无机有毒物质、有机有毒物质、需氧污染物质、植物营养素、放射性物质、油类与冷却水以及病源微生物等。

水污染网络

『贰』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物的排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物,是指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排放进入环境,影响环境正常组成、导致环境性质发生变化,直接或者间接有害于生物和人类的物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资金投入,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政策和激励措施。第六条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予以举报。第二章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七条自治区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本条例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确定的实施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本条例所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向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将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在规定限度内的污染控制方式。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现状,制定自治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落实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落实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年度计划、控制措施,并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第九条环境容量是公共环境资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容量、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相衔接的量化管理体系。第十条自治区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制定。第三章污染物排放许可第十一条自治区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行许可制度。
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核、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排放的许可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城镇、工业园区废水、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三)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第十三条申请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防治污染设施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按照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六)按照规定安装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七)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排污单位名称、许可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排污单位。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生产期满投入正式生产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既有排污单位暂时达不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第十六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单位的名称、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数量、排放方式、有效期限、排污口设置、监测方案、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等事项。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通过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权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与排污权转让方的剩余使用期限相同。
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叁』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

当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或地下水等水体后,其含量超过了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使水体的水质和水体底质的物理、化学性质或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化,从而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功能的现象,被称为水体污染。大量的无机、有机污染物进入水体,不仅破坏水生生态系统,而且危害及到人体健康,造成水质性缺水使人们工农业生产、生活受到影响.
要解决我国的水污染问题要从多方面着手综合考虑,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其对策措施有:
1、减少耗水量:当前我国的水资源的利用,一方面感到水资源紧张,另一方面浪费又很严重。同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许多单位产品耗水量要高得多。耗水量大,不仅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而且是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通过企业的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等,都是在实践中被证明了是行之有效的。
2、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为了控制水污染的发展,工业企业还必须积极治理水污染,尤其是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单独处理或预处理。随着工业布局、城市布局的调整和城市下水道管网的建设与完善,可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使城市污水处理与工业废水治理结合起来。
3、产业结构调整: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是有限的,合理的工业布局可以充分利用自然环境的自然能力,变恶性循环为良性循环,起到发展经济,控制污染的作用。关、停、并、转那些耗水量大、污染重、治污代价高的企业。也要对耗水大的农业结构进行调整,特别是干旱、半干旱地区要减少水稻种植面积,走节水农业与可持续发展之路。
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包括农村生活源、农业面源、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的污染。要解决面源污染比工业污染和大中城市生活污水难度更大,需要通过综合防治和开展生态农业示范工程等措施进行控制。

5、开发新水源:我国的工农业和生活用水的节约潜力不小,需要抓好节水工作,减少浪费,达到降低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用水量。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对于缓解山东华北地区严重缺水有重要作用。修建水库、开采地下水、净化海水等可缓解日益紧张的用水压力,但修建水库、开采地下水时要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6、加强水资源的规划管理:水资源规划是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工农业发展规划的主要组成部分,应与其他规划同时进行。
合理开发还必须根据水的供需状况,实行定额用水,并将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水资源统一开发利用,防止地表水源枯竭、地下水位下降,切实做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

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化,促进污水管理及其资源化。为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在管理上应从浓度管理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管理。

『肆』 环境保护 污水处理有哪些措施

保护环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因此,污水处理应符合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方针政策。在环保的规划设计中,必须把生产观点和生态观念、环境保护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把治理污水和改进生产工艺、实行清洁生产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通过系统的分析和考证,寻求比较合理的治理方案。污水处理环保管理的主要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对于一些传统的、低产值的、污水治理难度极大的垃圾产品应该下决心用高产值的、技术含量高的产品置换掉。如果某产品的年利润还抵不上每年用于污水的治理成本,这样的产品应下决心停止生产,换上污染少且易于治理达标的产品。(2)加强管理,减少污染 企业管理也是防治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如设备的跑、冒、滴、漏;不按操作规程办事造成的生产事故或产品报废等导致的大量高浓度污水的产生;用大量的水冲洗设备与地面,造成污水量的增加;冷却水与生产污水未做到“清浊分流”,都会增加污水的水量和污水的治理难度。(3)建立区域性的小型污水处理厂 对工厂比较集中的地方,不必套用“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而应该加强各企业间的联系,统筹考虑污染的治理对策,若有必要和可能,可将各个工厂的污水集中处理,建立统一的污水处理厂,实行“谁污染,谁出钱”的治理方法。因为各个工厂由于产品的不同,污水的水质也不是一样的,如有的工厂的污水是酸性的,而有的工厂的污水却是碱性的,放在一起处理可以减少中和药剂的处理费用;有的工厂排出的高盐分低COD的污水,而有的工厂的污水却是高浓度易生物降解的,如果单独处理的话,都是治理难度很大的污水,但如果放在一起进行生化处理,由于水质条件的改善,不仅可以减少污水的处理难度,而且可以提高处理效率。(4)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 为了减少污水水量,首先应该在污水产生的源头上多做文章。如可以考虑水的循环利用、或多次重复利用,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尽量减少外排水量。在国外,某些先进企业水的循环利用率已经达到96%以上,而上海生产企业水的循环利用率还停留在20-30%的较低水平,尚有很大的潜力可以挖掘。提高生产用水的循环利用率不仅可以减轻环境污染,而且还能减少新鲜水的补充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日益紧张的水资源问题。在污水处理时,也应该尽量考虑处理出水的循环使用。(5)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 污水中的污染物,都是在生产过程中进入水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反应介质(如溶剂),特别是精细化工生产中一些化学反应往往不能十分安全,产品的分离过程也不可能十分彻底,因此在污水中尤其是在反应母液中常含有一定数量的有用物质。排放这些污染物质,就会污染环境,造成危害。但若加以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便可以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或以废治废,取长补短,综合治理,就可以节省水处理的费用。

『伍』 防治水体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①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包括节约生产废水,规定用水定额,改善生版产工艺和管理制度、提权高废水的重复利用率,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制定物料定额等。

②发展区域性水污染防治系统,包括制定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划,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发展污水经适当人工处理后用于灌溉农田和回用于工业,在不污染地下水的条件下建立污水库,枯水期贮存污水减少排污负荷、洪水期内进行有控制地稀释排放等。

③发展效率高、能耗低的污水处理等技术来治理污水。

(5)宁夏污水处理的措施扩展阅读

水污染综合防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水资源紧缺、供需不平衡的矛盾突出,而水环境污染严重使这一矛盾更加突出,迫切需要解决;

二是以点源治理为基础的排污口净化处理,不能有效地解决水污染问题,必须从区域或水系的整体出发进行水污染综合防治,由点源治理的尾部控制过渡到源头控制,才能从根本上控制水污染。

『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鼓励开展水环境保护志愿服务,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再生水利用、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推广应用。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施清洁生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接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查处。第二章工业水污染防治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第十二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第十三条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产业规划的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第十四条接纳工业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和接纳标准后方可排放。第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在排污口建设取样井(口),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提供取样、监测等便利条件。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的出水水质进行取样检测,发现被检测水质未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和接纳标准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支持企业对工业废水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三章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第十八条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和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老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应当逐步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区域,应当通过建设调蓄设施、增大截流倍数等措施,预防雨水、污水合流引起的溢流污染。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柒』 污水治理措施

法律分析:首先国家各级政府在资金、政策、法规法规上以环境道德教育为主导,以经济处罚为辅助手段,从源头上加强水污染的监督管理和强化执法,第二要加大水治理工程措施,给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改善工艺和更新设备,提高效率,第三,水治理科学技术保障是重中之重,华清科技的物理水治理方法:有重力分离、过滤、蒸发结晶和物理调节等来治污;化学水治理方法:酸碱中和方法,溶于水的中和沉淀法等,通过化学反应治污;生物水处理方法: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 减少存在于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 或使其完全无害化, 使已受污染的环境能部分或完全恢复到原始状态的方法。

法律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一、依法明晰各方责任。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是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二是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建立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四是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五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赋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纳管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其他污染物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须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共享数据。三是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委托处理合同等,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相关费用。四是发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时,应当立即采取启用事故调蓄池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运营单位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一是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二是运营单位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来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三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捌』 治理污水的办法有什么

废水类型
生活废水
生活污水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活动中所排出的废水,这种废水主要被生活废料和人的排泄物所污染,污染物的数量、成分和浓度与人们的生活习惯、用水量有关。 生活污水一般并不含有有毒物质,但是,它具有适于微生物繁殖的条件,含有大量细菌和病原体,从卫生角度来看,具有一定的危害性。[1]
由于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多,城市生活废水处理问题日益凸显。又因为技术落后、资金短缺、治理难度较大,一直影响着城市环境及其建设。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些问题,那么随着城市化的推进,用水量的不断增加,污染将会更加的严重,影响也会更加的恶劣。[2]
城市生活污水不同于工业废水,可以进行制止或者工业企业的搬迁,解决源头。城市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家庭、学校、商业等一系列城市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其来源的广泛性和必然性也使得在污水处理上面临着区域性倾向。而城市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更是五花八门,但综合其主要含量,多是以有机物为主,其中淀粉、蛋白质、糖类、矿物油等生活垃圾居多,其中,BOD2(生物需氧量)、CODc2(化学需氧量)、TkN(凯氏氮)、TP(总磷)、TN(总氮)等也较高,排入水体后很容易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使得藻类大量生长繁殖,我们平时看到的赤潮和水华就与此有关。而当季节温度原因,藻类代写死亡后,就会使得水域水体腐败发臭水质恶化,也就使得城市生活污水的表现特征和具体成分的含量,也使得我们在处理城市生活污水时,对各个环节有了更加清醒的认知。[3]
我们都知道水是生命之源,而我国本身也是淡水资源相对贫瘠的国家,拯救城市生活用水就像拯救我们的生命一样,时不我待![3]
工业废水
工业生产中会产生很多种类的污染物,不同行业产生的污染物的种类与浓度均有明显的差异。[4]
电镀废水
电镀和金属加工业废水中锌的主要来源是电镀或酸洗的拖带液。污染物经金属漂洗过程又转移到漂洗水中。酸洗工序包括将金属(锌或铜)先浸在强酸中以去除表面的氧化物,随后再浸入含强铬酸的光亮剂中进行增光处理。
该废水中含有大量的盐酸和锌、铜等重金属离子及有机光亮剂等,毒性较大,有些还含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剧毒物质,对人类危害极大。因此,对电镀废水必须认真进行回收处理,做到消除或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
电镀混合废水处理设备由调节池、加药箱、还原池、中和反应池、pH调节池、絮凝池、斜管沉淀池、厢式压滤机、清水池、气浮反应,活性炭过滤器等组成。
电镀废水处理采用铁屑内电解处理工艺,该技术主要是利用经过活化的工业废铁屑净化废水,当废水与填料接触时,发生电化学反应、化学反应和物理作用,包括催化、氧化、还原、置换、共沉、絮凝、吸附等综合作用,将废水中的各种金属离子去除,使废水得到净化。
重金属废水
重金属废水主要来自矿山、冶炼、电解、电镀、农药、医药、油漆、颜料等企业排出的废水。如果不对重金属废水处理,就会严重污染环境。废水处理中重金属的种类、含量及存在形态随不同生产企业而异。除重金属在废水处理中显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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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污水处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一)细化整改方案。各地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实施方案,安排工作计划和资金,制定管网建设时间表和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时间表。

(二)完善运行条件。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力度,因地制宜完善运行条件,老城区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雨污合流管道和明渠,新城区加快污水管道建设力度,充分收集污水,力争项目高负荷运行。

(三)保障运行经费。所有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乡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若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由各地财政按比例予以补贴。各地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管理、拨付污水处理费等方面的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四)加强运营监管。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管体制,实行三级监管,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区责任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机制的落实;乡镇政府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相关工作的实施。争取年底前正式投入运转的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6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拾』 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第三条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实现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务、农牧、林业、卫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饮用水源地一定范围内的地表区域。第八条市、县(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饮用水水源地的具体位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等提出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九条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的年限和水质等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其他相关规定,饮用水水源可以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的还可以设置准保护区。

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设置范围,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倾倒其他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品、农药等;

(三)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设置的必须限期拆除;

(四)禁止使用高残留、剧毒农药,利用有毒污泥等作肥料。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油库及其他可能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

(二)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建立土葬墓地;

(四)输送污水的沟渠及输油管道穿越保护区;

(五)从事对区域潜水水质产生污染的大型养殖活动;

(六)利用未净化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洁水灌溉。第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二)设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物的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要限期搬迁;

(三)未做防渗漏处理输送污水的沟渠、坑塘、输油管道等穿越保护区;

(四)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所未采取防雨、防渗措施的。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建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物的堆放场、转运站;因特殊需要设立的,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时,对饮用水保护区内的企业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削减企业排污量。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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