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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州污水处理

发布时间:2022-08-27 05:19:48

『壹』 洱海部分海域集中爆发蓝藻有何影响

洱海是云南省的第二大淡水湖,洱海西岸是巍峨的苍山,“苍山不墨千秋画,洱海无弦万古琴”人们用这样的诗句赞美苍山洱海。2017年初,包括双廊在内的洱海部分海域集中爆发了蓝藻。蓝藻被称作“水质警示灯”,1996年、2003年和2013年洱海曾三次爆发蓝藻。2016年,洱海保持Ⅲ类水质,,洱海已经处于富营养化初期,水质处于“拐点”。

洱海、抚仙湖治理水污染的行动,是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缩影。五年来,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一至三类水体比例增加到67.8%,劣五类水体比例下降到8.6%,大江大河干流水质稳步改善。

云南位于我国的西南边陲,要发展、要致富,从区位上看不占优势,但云南独特的自然环境却恰恰是最宝贵的财富,我们相信,只要坚持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理念,七彩云南的绿水青山终将成为老百姓的金山银山。

『贰』 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外乡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未建立环境卫生机构的镇驻地,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第四条乡村清洁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多元投入、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乡村清洁,有权劝阻、投诉、举报影响乡村清洁的行为。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三)统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乡村垃圾进行处置;
(六)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畜禽粪便、废弃物、污水等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乡村清洁办事机构负责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乡村清洁工作。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乡(镇)的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结合村庄规划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乡村垃圾进行转运、处置;
(四)对乡(镇)清洁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对乡村清洁进行巡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和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六)对乡村清洁投入的资金、收取的费用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负责组织村民开展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本村乡村清洁工作;
(二)通过民主决策、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乡村清洁管理制度;
(三)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
(四)对乡村垃圾进行收集、处置;
(五)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公共厕所等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第十二条乡村范围内的单位、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清洁工作。第十三条村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田地的清洁,按照要求处置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污水,保持清洁卫生。第十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
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和有关规定收取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门用于乡村清洁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五条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根据自然村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意见后提出保洁方式和保洁员数额意见,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保洁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聘用,按照聘用约定支付报酬。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田间堆放、弃置、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擅自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粪便、秸秆、建筑材料、杂物;
(三)在田间、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等弃置农药、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四)向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建筑垃圾。

『叁』 大理州垃圾中转站建在居民区如何投诉

针对大理州垃圾中转站建在居民区如何投诉的问题:建议去环卫部门、所在街道或者居委会去反映相关问题,也可以拨打市长热线去询问。
垃圾中转站的选址是需要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47-2006》的要求的。
新型垃圾中转站,不但转运的效率高、规模大、自动化程度高,而且由于配备了垃圾站污水处理设备,污水和臭气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防漏措施到位,消除了异味及病菌,消除了垃圾的二次污染,极大地改善了周边的空气质量。

『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1998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洱海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州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洱海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洱海是受人工控制的多功能的高原淡水湖泊,是国家级大理风景名胜区和苍洱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洱海管理必须坚持保护第一,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资源、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三条洱海1974.00米(海防高程,下同)界桩范围内的湖区、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及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为洱海管理区域;1974.00米界桩以外径流区为洱海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好洱海的义务,在洱海管理区域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洱海水位为:
正常蓄水位1974.00米;
最低运行水位1971.00米;
防洪水位1974.20米;
洱海及入湖河流的水质保护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执行。第五条洱海管理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洱海的专门机构,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洱海管理和建设的中长期规划,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统一管理洱海出水口节制闸及引洱入宾节制闸,制定水量调度运行和水量分配计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调控水位;
(四)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会同有关县市政府做好入湖河道和西洱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至漾濞江汇水口洱海泄洪河道的保护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洱海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使用;
(六)在洱海管理区域内综合行使水政、渔政、航务、自然环境保护等行政处罚权。第六条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沿湖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负责。
洱海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由自治州公安局洱海公安分局负责;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州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与洱海管理局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洱海管理区域内保护、治理工作,并会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沿湖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第七条在洱海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滩地建房、围湖造田、围建鱼塘;
(二)从事网箱、围网养殖活动;
(三)使用燃油机动船捕捞,在湖岸使用动力设施捕捞作业;
(四)捕捞大理裂腹鱼(弓鱼)、洱海鲤等珍稀鱼类,猎捕野生水禽、候鸟、蛙类等栖息动物;
(五)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岸滩小拉网等有害渔具和捕捞方法捕鱼;
(六)进行抛洒骨灰等殡葬活动;
(七)未经洱海管理局批准采捞水草;
(八)其它破坏洱海资源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向洱海及入湖河道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废液废水,倾倒掩埋土、石、尾矿、垃圾、废渣和动物死尸。禁止在界桩外1000米及入湖河道两侧100米内掩埋有毒物质。
在洱海入湖河口由洱海管理局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设置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第九条禁止侵占和破坏洱海保护范围内和西洱河的河道、河堤、河滩及其设施。第十条禁止在洱海岛屿和景点开山炸石、砍伐树木、违章建筑。在保护范围内的沿湖地区采石,须经所在地矿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禁止在洱海管理区域和保护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第十二条禁止在洱海保护范围内新建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等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现已建成的必须限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达不到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停、并、转、迁。第十三条在洱海保护范围内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禁止砍伐和破坏河道保护堤林和环湖林带,严防山林火灾。
对点苍山、罗坪山、马鞍山、后山等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对水土流失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有关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治理、绿化。

『伍』 洱海治污的"地下丰碑"是指什么

近年来,大理州在洱海综合治理保护进程中,“线面结合”全方位治污,收到显著效果。“线”是环湖截污系统和湿地,“面”是农村生产生活面源污染治理。近3年来,洱海水质总体保持Ⅲ类,不少月份甚至达到Ⅱ类,洱海水质已连续六年总体稳定保持在Ⅲ类。
大理州环保局3月下旬介绍,近年来,大理州在实施洱海综合治理保护进程中,“线面结合”全方位治污,收到显著效果。
510公里管网收集污水
“线”是环湖截污系统和湿地。目前,大理已环绕洱海建成了18公里长的截污干渠、120公里截污干管以及510公里污水收集管网。从而使各排水管网之间既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又相互沟通形成一体,最大限度地将污水纳入干管,再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近年来,大理州加大洱海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力度,共投资2.5亿元,在环洱海流域建成了罗时江生态湿地、弥苴河入河口湿地、古生村生态湿地、红山湾湿地等13块湿地,共占地1.2万亩。这些湿地不仅能对片区地表径流进行处理和净化,而且还能对经“村落污水处理系统”和“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过的尾水进行深度处理,进一步削减氮、磷等污染因子。
大理除了因地制宜建设结构完善、净化功能较强的多功能河口湿地外,还特别注重对进入湿地的污水进行水质提升。经河道进入湿地的污水此前已经过了隔油、厌氧、沉淀等预处理工序,目的在于有效提升进入湿地的污水水质,从而有效减轻湿地的净化负荷,提升净化能力。
去年,洱海被国家财政部和环保部列为全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并下达年度试点资金2亿元。目前,洱海流域重点集镇污水收集处理、湿地生态恢复保护等17个试点项目正在全面实施。洱海保护治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以流域县市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多层级管理模式。同时,大理州进一步完善“河长制”,实行州级领导挂钩制,对洱海流域33条主要入湖河流的保护管理实行责任到人,分段包干。
农户污水处理设施
日净1850吨污水
“面”是农村生产生活面源污染治理。针对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近年来,大理州先后在洱海环湖的洱滨村等地推广了50座小型垃圾焚烧炉。农村垃圾被收集运送到处理场后,经人工分拣去除不可燃物及回收金属和玻璃后,可燃垃圾被输送进焚烧炉。
大理州多渠道筹集资金,在洱海流域的喜洲镇、上关镇、湾桥镇、大理镇、下关镇等地推广建设了8257座农户庭院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这种从湖南借鉴来的农户庭院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以单户或几户共用为主。可直接对农户家中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实施格栅、隔油、厌氧、沉淀、砾石床等处理净化工序,使浑浊的污水最终成为清水。每个处理系统的建设费用仅为2500元,农户易于接受,且运行过程中无能耗、不用电、易管理。大理环境保护局工程师杨建新说,目前全州建成的农家庭院污水处理设施每天处理生活污水量超过1850立方米,对减少洱海流域面源污染发挥了很大作用。
洱海流域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处置取得突破,苍山十八溪等入湖河流综合整治加快推进。洱源县绿玉池湿地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程正在实施,同时还启动实施了大理中和溪、棕树河治污截污工程和入湖小沟渠环境整治净化工程。进一步深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的落实,扎实开展以洱海流域百村整治为重点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以洱海流域为重点的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近3年来,洱海水质总体保持Ⅲ类,不少月份甚至达到Ⅱ类,洱海水质已连续六年总体稳定保持在Ⅲ类。水质总体向好的方向发展,洱海湖体自净能力逐步增强,透明度逐年有所回升。如今,洱海生态系统逐渐恢复,绝迹多年的中华鰟鮍、麦穗鱼、棒花鱼、闪蚬又回来了,大理土著螺蛳、无齿蚌也已经在洱海放养成功。

『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资源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水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自治州、县(市)监察、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预防、排查、调处水事纠纷;

(三)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行使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患意识,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和水工程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第二章水资源保护第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第十条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规划确需修改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应当与水资源规划相衔接,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对城镇建设规模、耗水量大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第十二条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水资源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定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在江河、湖泊、溪流、水库上建设水工程,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查。

在江河、湖泊、溪流、水库岸线界定范围内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治理。第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水源涵养林范围,并纳入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建立公益林补偿机制。州、县(市)两级公益林补偿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林种,加强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的植造和管护。第十六条在水源涵养林范围内禁止发展商品林;禁止砍伐、毁坏林木;禁止采集松脂、松花粉;不得擅自移植野生树木等。第十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八条自治州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点实行层级保护。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取水点的保护,由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取水点的保护,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自然村取水点的保护,由当地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点的保护利用方案,由负责保护的单位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行政区域取水点的保护,应当由用水方和取水点所在方共同负责,并提出保护利用方案,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柒』 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分散式污水处理设备研发、制造、销售为主业的企业合续环境主营业务有:环保项目投资;生活垃圾处理及运营;污水处理及运营;环保设备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环保设备的设计、销售及上门安装等等。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
成立时间:2012-12-26
注册资本:3192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32923000020428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楼主楼302室

『捌』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洱海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社会主义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洱海最高水位1974米(海防高程、下同)界桩范围内的海区,以及西洱河节制闸到一级电站进水口的河道,属洱海管理的范围。
罗坪山、标山、马鞍山、点苍山、旗鼓山、后山等洱海流域的山脉为洱海水源保护区。第三条洱海是受人工控制的多功能的高原淡水湖泊。它的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保护治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开发利用洱海资源必须统筹考虑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强科学研究,防止对资源因过度利用而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维护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要树立全局观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在自治州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保护治理和综合开发利用洱海资源的计划,使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机构对洱海进行统一管理。洱海周围的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村、社,各族人民都有责任保护洱海资源和生态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洱海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二章保护治理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洱海生态环境、水资源、生物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治理。造成洱海自然资源破坏和水污染的单位及个人负有整治和改善的责任。第六条为确保洱海地区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城乡生活用水及水产、航运、旅游等事业的全面发展,维护洱海广大海区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必须严格控制洱海水位。最低运行水位为1971米,最高蓄水位为1974米。一切开发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此正常水位范围内进行。
控制洱海水位各出水口的节制闸,由洱海管理局统一管理。第七条严禁在洱海界桩以内建房、围海造田、筑坝和兴建其它建筑物与构筑物。第八条洱海水源主要山脉的森林,有关县、市、乡、镇、村、社都要认真保护,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严防山林火灾;荒山秃岭,要按山林权属负责造林绿化,提高植被覆盖率;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改善海域环境。第九条恢复、改善洱海自然景观。距离界桩以内五米、界桩以外十五米的岸滩,为洱海环海林带,由洱海管理局会同林业、风景园林部门统一进行规划,加快营造。各有关县、市、乡、镇政府将绿化任务分地段划到村、社,采取义务植树,村社管护或直接划到农户进行绿化和管护。界桩以内的,可委托村社或个人代管;界桩以外的岸滩,谁造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在不影响景观的前提下,由林业部门指导对个人所造林木进行修枝打杈、合理间伐、更新。由县、市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在规定期限内不积极绿化造林的,要征收荒芜费。
注入洱海的主要河道的水源林、防护林,由当地林业、水利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第十条为防止和减少流沙充填洱海,对注入洱海的河道,由大理市、洱源县分别进行治理。洱海沿岸入海河口,由洱海管理局会同有关县、市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治理。第十一条严格禁止在洱海周围和水源附近新建、扩建、改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厂矿、企业。原建成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标准限期治理,到期达不到水污染治理要求的应当强制实行关、停、并、转、迁。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环保部门审批、检验,符合规定后方可建设和使用。第十二条保护洱海水域水质的良好状态,防止水体受到污染,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向洱海水域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严禁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物的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海滨地下。
禁止向注入洱海的河流沟道和海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畜禽尸体和其它废弃物。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不准排入海内。凡有跑、冒、滴、漏油污的船舶,不准在洱海水面航行作业。第十三条保护洱海周围的农业生态环境,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洱海周围使用农药,应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提高农药、化肥施用技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田作物和水体的污染。减少农业氮、磷流失入海对洱海营养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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