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处理政策
法律分析:污水处理政策如下:1、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2、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3、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4、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⑵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纳入目标考核。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价格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测工作。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第六条鼓励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可以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七条尚未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可以先行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征收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正常运行。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价格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成本、利润、税金以及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制定,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当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时,可以申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每日运转24小时的最大流量计算。第十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征收。第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免缴。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自接到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二条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
代征手续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水质排放监测报告和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监测的污水处理量,以及价格部门核定的运营费用,按月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用。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用不足以维护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⑶ 污泥处置补贴的具体政策有哪些
今年准备3000万元财政资金污泥处理将受高额补贴
杭州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主要出路是被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主要处置方式为堆肥、焚烧、制砖、深度脱水后综合利用等。
按2009年的统计,杭州地区产生的3639吨污泥,仅有部分用于堆肥,剩余的污泥在2009年底才开始开展深度脱水处置,处置能力为350t/d。
“杭州市的污泥处置能力远远落后于污泥处置的实际需要。”上述负责人说,有些污水处理厂还难以找到污泥处置的合适场地和合适的方法,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十分严重。
基于此,杭州出台《杭州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及绩效管理以奖代补暂行办法》,对浓缩、脱水预处理后进行焚烧、建筑材料等综合利用一体化的项目予以奖补。
对于实现无害化处置目标的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投入费用)的20%给予补助,区级财政补助20%,市级财政最高奖补金额为500万元。
对于实现资源化处置目标的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区级财政补助30%,市级财政最高奖补金额为800万元。
除了对污泥处置项目建设进行奖补以外,杭州还将将按污泥处置量,对污泥处置工程给予奖励。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运行3年内,或该政策实施3年内,每消纳处置1吨污泥,市本级及主城区项目由市级财政给予20元/吨的奖励;两区、五县(市)项目由市级财政给予10元/吨的奖励。
⑷ 污泥处理处置国家补贴怎么操作
污泥处置补贴的具体政策: 1、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2、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3、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4、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 5、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污泥热干化。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鼓励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要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 污泥焚烧。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⑸ 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污水治理,保护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的规划,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南充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包括乡(镇)、场镇和村庄。乡村污水,是指乡村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在乡村从事民宿、餐饮、畜禽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第三条乡村污水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第四条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配套建设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将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补贴等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污水处理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配套管网等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农户户用卫生厕所无害化改造以及农户粪便、畜禽养殖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乡村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乡村污水处理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自行管理的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污水治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乡村污水治理和保护污水处理设施。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需要,可以采取政府全额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村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乡村污水综合处理能力。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相关知识,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水处理信息公开制度。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污水处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乡村污水处理规划。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污水处理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建成的设计不合理、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管网不配套或者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形的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常住人口一千人以上的场镇,应当建设污水处理厂(站),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并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管网应当全覆盖。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⑹ 污水处理国家有补贴吗
一、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为年6月底前投入生产,且COD排放浓度低于本补贴政策确定的浓度指标值的所有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补贴标准
依据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执行标准和出水COD排放浓度,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补贴标准分别见以下两表:
表1 中心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 出水COD浓度低于
60(含)mg/L 50(含)mg/L
10万m3/d(含)以下 0.035 0.07 0.04
10万m3/d以上 0.03 0.06 0.035
表2 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一级A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6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5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40(含)mg/L
2万m3/d(含)以下 0.045 0.09 0.05 0.055
2—5万m3/d(含) 0.04 0.08 0.045 0.05
5万m3/d以上 0.035 0.07 0.04 0.045
三、实施年限
补贴政策实施年限暂定2008—2010年。
四、补贴额度
以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月平均运行水量和月平均COD出水浓度,按月计算补贴金额,一年拨付一次。
五、资金渠道
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资金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⑺ 污水处理国家有补贴吗
有是肯定有,但是是有条件的:
1.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2010年6月底前投产,且COD废气浓度内高于本补贴政策容确认的浓度指标值的所有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
2.补贴标准依据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继续执行标准和入水COD废气浓度,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补贴标准分别见以下两表:表1 中心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缩减补贴标准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
3.实行年限补贴政策实行年限暂定2008—2010年。
⑻ 农村小企业造污水处理厂有什么补贴
首先,对已运行或在建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国家和上级政府应进行一定的固定补贴内政策。目前,我国对乡容镇污水处理还没有专门的补贴政策,只有一些特定区域和项目上才有补贴,而且这些补贴缺乏持续性,忽视了乡镇污水处理中的一些实际难题。湖北省宜昌市建委副主任陆锋介绍,宜昌沿长江建有6个乡镇污水处理厂。为确保三峡水库水质,国家对这些乡镇的污水处理厂都采取逐年递减的补贴方式确保正常运转。按照各地污水水量,国家在2006年补0.80元/吨,2008年为0.40元/吨,2009年为0.30元/吨,2010年为0.20元/吨,之后国家不再补贴。
⑼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条件:污水处理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项目需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项目或多种业务的单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单独计算所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需在各项目或各业务间按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比例合理进行分摊。
(9)污水处理政府补贴政策规定扩展阅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⑽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参考了《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法律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