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餐饮业卫生规范的加工经营场所
4.1. 布局与功能间
4.1.1.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生熟食品在存放、操作中发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应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4.1.2.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的可不设置)、烹饪(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存放、切配及备餐(饮品店可不设置)的场所。制作现榨饮料、水果拼盘或加工生食海产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有备餐间;无备餐间的快餐店和食堂,符合4.2.3.3的要求。
4.1.3.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4.1.4. 粗加工场所内应分别设置肉类、水产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和操作台,水池数量或容量、操作台数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和不同场所(功能间)、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4.1.5. 烹饪场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使用煤油炉灶的,煤油储存容器应放在烹饪场所外,避免煤油或燃烧不完全物质污染食品。
4.1.6. 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餐馆、食堂宜设置独立存放隔间。
4.1.7. 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4.2.内部建筑结构
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4.2.1. 屋顶与天花板
4.2.1.1.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的脱落等情形发生。
4.2.1.2.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4.2.1.3. 烹饪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在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有效排出蒸汽、油烟、烟雾等。
4.2.2. 地面与排水
4.2.2.1.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和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4.2.2.2. 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易潮湿的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及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它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不小于3cm),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
4.2.2.3. 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4.2.2.4. 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4.2.3. 墙壁与门窗
4.2.3.1.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平滑的浅色材料构筑。其墙角及柱角(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以防止积垢和便于清洗。
4.2.3.2. 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
4.2.3.3.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和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4.2.3.4. 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室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2.3.5. 以自助餐形式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4.3.卫生设施
4.3.1. 供水设施
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的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4.3.2. 洗手消毒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其位置应设在方便从业人员的区域;就餐场所应设有数量足够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洗手消毒水池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结构应易于清洗。
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4.3.3. 通风排烟
4.3.3.1. 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受到污染。 4.3.3.2. 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4.3.3.3. 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加设机械排风排气装置外,还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4.3.3.4. 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4.3.10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4.3.4. 采光照明
4.3.4.1. 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它场所不宜低于110lux。光源应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4.3.4.2.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冷冻(藏)库房应使用防爆灯。
4.3.5. 餐饮具清洗消毒与保洁
4.3.5.1.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餐饮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4.3.5.2. 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4.3.5.3. 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3.5.4. 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4.3.5.5.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4.3.5.6. 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4.3.5.7. 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4.3.5.8. 提供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建立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查验餐饮具包装、标识是否完整齐全。
4.3.5.9. 不得使用未经清洗的餐饮具。
4.3.6. 场所及设施设备
4.3.6.1. 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照要求进行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消毒的设施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4.3.6.2. 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4.3.6.3. 食品处理区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设备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施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4.3.7. 卫生间
4.3.7.1. 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4.3.7.2. 卫生间应采用冲水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
4.3.7.3. 卫生间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4.3.2的规定并宜设置在出口附近。
4.3.7.4. 卫生间应设有效排气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不生锈的防蝇纱门、纱窗。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4.3.7.5. 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有效的防臭气水封。
4.3.8. 更衣场所
4.3.8.1.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4.3.8.2. 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设施,在门口处宜设有符合规定的洗手设施。
4.3.9. 库房仓储
4.3.9.1.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4.3.9.2. 食品库房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
4.3.9.3.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4.3.9.4. 库房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
4.3.9.5. 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4.3.9.6. 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设施。
4.3.9.7. 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4.3.10. 防尘防鼠防虫害
4.3.10.1. 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4.3.10.2. 加工经营场所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
4.3.10.3. 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4.3.10.4. 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4.3.10.5. 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
4.3.11. 废弃物暂存
4.3.11.1. 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4.3.11.2. 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4.3.11.3. 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4.3.11.4. 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废弃物应按相关规定处置。
4.4.专间
4.4.1. 专间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不高于25℃,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以上餐馆、快餐店、食堂等的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洗手消毒设施符合4.3.2的规定。
4.4.2. 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
4.4.3. 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
4.4.4. 专间应设一个门,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窗口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4.4.5. 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
⑵ 餐具消毒常用的物理消毒方法有哪几种
1、煮沸消毒:将洗涤洁净的餐具置入沸水中消毒2-5分钟;
2、蒸汽消毒:将洗涤洁净的餐具置入蒸汽柜或箱中,使温度升到100℃时,消毒5-10分钟;用锅加水煮沸后产生大量蒸气消毒餐具,效果也很好,不会使餐具挂上水碱,也是很好的消毒方法之一。
3、烤箱消毒:如红外消毒柜等,温度一般在120℃左右,消毒15-20分钟。
4、浸泡消毒不耐高温的餐具,特别是啤酒具等会遇热爆裂、变形等,可使用漂白粉、氯亚明、高锰酸钾等消毒液浸泡.浸泡时一定要注意药液必须没过餐具;药液浓度要按规定要求,如漂白粉用0.5%澄清液;肝炎病人的餐具要用3%的漂白粉澄清液;浸泡时间要充足,一般需15~30分钟;浸泡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最好用流动水冲洗。
⑶ 餐具消毒污水有没有纳入生活用水标准餐具消毒的污水有没有纳入城市生活用水标准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7-31
⑷ 请问2021年开消毒餐具厂还需要办理环评报告吗现阶段想开一家消毒餐具厂需自建污水处理设备的需要办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24
⑸ 餐具厂怎么处理强碱污水
先入初沉池调节PH值,然后投加聚合氯化铝、絮凝剂沉降污水中的悬浮物、部分胶体、盐类等。配备混合池、反应池、沉淀池,搅拌装置(融药、混合等需要)、加药装置(泵)等。沉淀之后,清水入沟,底泥的处理又是你另一个难题,不知道你有没有场地晾干,或其他去向)
药量根据效果(如果有实验条件可以测下COD、氨氮、盐分等)或者感官上无色无味(鱼类能否成活,成活则基本不会短时间内使蔬菜over)(这就很难掌握了,顶多追责的时候是处理不当而不是偷排)
以上,你就可以得出结论,自行处理的代价很大,而且以你的设施也不可能达到处理的最佳效果。
所以,若是便捷,稍加中和可直入市政污水管网。需要接洽环保局(污水出场指标,看是否可以不处理直接入管网)、建设局(管网建设等)等。
最最简单的方法:买一辆罐车,每天的10吨水灌装出去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然后付给污水处理厂一定的处理费用。你的污水只要先中和就不会给污水处理厂造成冲击,然后其他的指标混入到一天几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基本是just so so。他可能会检测你的COD、 氨氮等,你的污水基本上可能氯离子很高(相应的盐分也很高)、COD较高、氨氮极低、总磷看你的药物成分,但是因为水量小,基本就不是什么问题。所以总的处理价格也不会很高。
我的方法总结一下无非是混凝沉淀,如果可以大投资,可以加气浮、膜过滤等。你只要采用混凝沉淀,能有个混凝沉淀的过程,其余能省略都可以省略,有一点就是一分钱一分货,省了设备累了人,省了物力加大人力。
另:对你自己的方案提点看法:
1.沉淀后的、过滤下来的杂质的去向(水都不能直接排出,稀泥也会很麻烦),尤其是沉淀池的积泥。
2.海面过滤不知道你小试没有,如果你的水杂质很多的话,过滤一阵后会使海面透水性极差,需要人工不断清理,总之效能很低。
3.鹅卵石、细沙水箱的清理也很麻烦,需要定时冲洗保证过滤效果,冲洗后的水的去向?
4.盐酸用30%多的工业盐酸比较划算。
5.活性炭吸附能力有限,容易造成二次污染
6.你的方法主体是沉淀过滤,加药效果会更好
⑹ 餐饮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具不合格的处罚依据
餐饮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具不合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6)餐饮具消毒废水处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⑺ 1、餐具消毒的方法很多,主要分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两大类,常用的物理消毒方法有哪几种
1.对
2.错
3.错
4.错
5.对
多选:1、4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行业管理,规范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餐饮行业消费争议,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餐饮业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行业的酒家、酒店、宾馆、饭店、菜馆、面馆、快餐店、小吃店、西餐厅、酒吧、茶馆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准规范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配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卫生。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保证食品质量,计量正确。
第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做到明码标价。
第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经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加工、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会计法》、《税法》,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垃圾、污秽物堆放处、单独设置的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等污染源相距二十米以上;
(二)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避免食品污染;
(五)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十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的厨房和冷菜间经营场所、加工人员和冷菜的制作等必须严格按国家《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凡重大外事活动、大型宴会和团体用餐,要有食品留样备查。若发生集体中毒,应立即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保留现场和疑似致毒食物实样,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及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食品;
(五)容器包装污秽、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含有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食品。
第十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特别是生猛海鲜)必须计量准确,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使提供的食品数量短缺。
第十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和服务要明码标价,并在醒目处公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一)点菜价目表必须明示品名、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售价,时令菜肴标明当日售价;
(二)提供的茶水要收费的,应当事先告知并明确价格;
(三)提供服务要额外收取费用的,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消费者;
(四)接受团体宴席时,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违约责任。企业可收取不高于宴席总金额的20%定金,消费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餐饮企业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允许消费者自带宴席用的酒水、饮料、食物的,向消费者收取的加工服务等费用由双方事先商定,并在协议中明确对食品安全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实行优惠促销活动时,不得以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等;
(六)结帐时,应提供清单,标明具体消费项目的品名、数量、单价及合计金额。
第十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建筑装潢、商品陈列等均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应设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提供消费者贵重物品保管服务的,要在店堂醒目处提示消费者自行妥善保管。如遇遗失时,应积极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可合理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出具停车保管的收费凭证,对车辆承担保管责任。凡只收停车场地费或免费提供消费者停车场地,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的,必须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并在停车场醒目处提示消费者关闭车门窗、加锁,妥善保管贵重物品;若发生失窃,应及时报案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接受事先订餐服务的,应有订餐记录,安排桌位。超过约定就餐时间消费者不到,服务人员应及时电话联系;超过约定时间半小时以上的,企业可以取消预订服务,并告知消费者。
第二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可以不接待下列消费者:
(一)携带危害安全的物品进店者;
(二)携带宠物者;
(三)从事违法活动者。
第二十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对商品或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的询问、投诉的答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处理消费争议时,应该有理有节,不得侮辱消费者,不得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避免与消费者发生冲突。
第四章 消费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尚未食用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有问题食品价款的一倍。食用后尚未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的,应退还有问题食品的价款,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本桌消费总额的二成。
第二十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的食品数量短缺的,应当增加赔偿该食品价款的一倍。
第二十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因工作失误提供的食品质量有瑕疵,未造成消费者伤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调换或退货。
第二十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退回相应费用;有价格欺诈行为的,应增加赔偿相应费用的一倍。
第三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
(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四)给消费者造成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损坏餐饮业经营者的餐饮设施、物品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食品质量争议需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餐饮业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对难以检测鉴定的争议,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或餐饮行业协会请求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向消费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和诉讼。
⑻ 请问谁知道餐饮废水,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餐饮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饭店、食堂、餐厅等服务网点的管理,更好的为人群服务,维护社会的利益而制定。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2、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9、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10、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8)餐饮具消毒废水处理扩展阅读:
国内对餐饮垃圾的处理归结起来有三种方式。
1、垃圾高速发酵减量处理技术;该技术基本原理利用微生物菌种在自控处理机中,对城市餐饮垃圾进行高速发酵分解,最终变成有机肥料或饲料。微生物菌种一般是通过筛选、纯化、改良而获得的能够高效分解餐饮垃圾的菌种。
2、湿式厌氧发酵处理工艺;该工艺主要采用湿式厌氧发酵、沼气发电、系列有机肥生产的处理技术,作为餐饮垃圾的处理模式。总体处理工艺包括前处理系统、备料系统、厌氧消化处理系统、有机肥生产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废气处理系统,最终形成的产品有沼气和有机肥。
3、使用餐饮垃圾烘干机将餐饮垃圾转化高蛋白饲料成套处理技术;该工艺包括餐饮垃圾消毒、灭菌;压榨脱脂;油、水分离;污水处理、干燥、废气处理等工序。餐饮垃圾经处理后可得到高蛋白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混合油脂。
⑼ 厨具应该怎么消毒
如何给厨具设备进行消毒
大家都知道病从口入,对于不洁厨具而言会给我们带来一些麻烦,使用之后很可能会使得我们生病,所以消毒就非常有必要了,为了我们每个人的身心健康厨具定期消毒也很重要,但是厨具如何消毒呢!
1、煮沸消毒 将餐具洗干净后,放入一个大的锅中,加入自来水,水的深度要没过餐具。加火煮沸,开锅后继续煮30分钟,自然冷却后,即可以使用。
2、蒸汽消毒 将餐具按照大小清洗干净后摆放到一个干净的大笼屉上,盖上盖子,加火蒸。当水沸腾后,再继续蒸20-30分钟。采取自然冷却法,将餐具冷却。使用时一定不要再用脏抹布擦拭,使得餐具被污染而再次成为传染源。
⑽ 餐饮业烹饪安全要求是
给你一个完整的,里面有你需要的内容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热食类、冷菜类、生食类、配餐类) 建立和实施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专项要求,包括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产品检测和记录保持等内容。
本文件是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在餐饮企业应用的专项技术要求,是根据餐饮业行业的特点对GB/T22000要求的具体化。
本文件适用于餐饮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可用于采购方对此类食品提供者的评价和实施第三方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上述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使用其最新版本。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22000中相关术语相同。
3.1餐饮业 catering
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包括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3.2凉菜 cold dish
对经过烹制成熟、之后冷却或冷藏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又称冷荤、冷菜。
3.3凉菜间 cold dish room
加工制作凉菜的操作间。
3.4半成品 precooked food
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
3.5成品 cooked food
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食品。
3.6冷藏 chill storage
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0℃以上的较低的适宜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
3.7冷冻(冻藏) frozen storage
在-18℃条件下,贮藏食品的过程。
3.8用餐配送单位deliver food enterprise
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3.9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anitation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re(SSOP)
企业为了保证餐饮食品卫生所制定的用于控制加工卫生的操作程序。
3.10热食 hot meal
采用热加工烹饪方式加工成菜品后不作进一步处理即供食用的产品。
3.11生食 raw food
对动物性和(或)植物性食品原料不作加热等加工处理或仅作简单调味处理后直接食用的食品。
3.12配餐 meal assembly
采用工厂化形式按一定的操作流程将各类加工后的饭菜进行分配,装入餐盒,通过一定的运输手段送给用餐者食用的活动。
4 前提方案
4.1 人力资源
4.1.1 食品安全小组
4.1.1.1餐饮业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小组。
4.1.1.2食品安全小组成员应具备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和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食品卫生培训并考核合格。
4.1.1.3食品安全小组应理解HACCP原理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
4.1.1.4 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4.1.2 人员能力、意识与培训
4.1.2.1从业人员包括新职工、实习生、临时工等,应培训与食品卫生有关的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具备食品卫生控制的意识和能力,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4.1.2.2 从事食品检验的人员应经过检验专业知识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4.1.2.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应经过内审员培训并考核合格。
4.1.3 人员健康和卫生要求
4.1.3.1 从业人员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和健康检查的规定。
4.1.3.2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1.3.3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2 基础设施和维护
基础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的要求。
4.2.1环境
餐饮业建筑严禁建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地段内;所选地址远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坑式厕所等污染源,环境整洁;不得有昆虫孳生的潜在场所。
4.2.2 布局及设施设备
4.2.2.1餐饮业单位的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应该设置粗加工、烹调、餐用具清洗消毒及洗后存放、就餐等专用场所,在合理位置设置原料半成品储存、切配和备餐场所,根据需要设置食品库房和其他专用操作场所。进行凉菜、冷加工糕点、生食深海水产品等制作、送餐分装等直接入口食品短时间存放或处理操作的,应分别设相应专间。
4.2.2.2布局应便于加工经营场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利于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4.2.2.3 操作间
(1)热菜加工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 m2。
(2)墙壁应有1.5 m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4)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配套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4.2.2.4 专间
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备餐专间等。
(1)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机。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缓冲室。
(2)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紫外线灯应按30 W/10 m2(辐照度 70 μW/cm2以上)设置,距离地面2 m吊装于制作室中央。
(3)凉菜、冷加工糕点制作、生食深海水产品专间应同时设有专用冷藏设施、专用传菜口、专用容器,设置用于二次更衣的预进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还需通过净水设施。
4.2.2.5 餐饮配餐间
(1) 餐饮配餐应设专门的配餐间,内设空调、紫外线灭菌灯、缓冲间及清洗、消毒池等设施。
(2) 餐饮制作并分装后向用餐者运送膳食的,其分装间面积应适宜。分装间设空气净化装置,室内空气应达到GB 16153的要求。
(3) 分装制作后采用大桶、盆、箱等食品容器运送给用餐者再行分装的,应设置洗刷消毒间,其面积应足够使用,同时设有专用食品容器洗刷消毒池,洗刷消毒池不少于3个。
4.2.2.6库房
(1) 食品和非食品宜分开设置库房,有毒有害物质(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设存放专库。
(2) 食品库房宜根据食品性质和储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应设有冷(冻)藏库。
(3) 库房应设置数量足够的搁板(物品存放架),并使储藏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4) 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冷(冻)藏库应符合相应温度控制要求,并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4.2.2.7 就餐场所
(1) 就餐场所的地面、墙壁、门窗、桌椅应该清洁整齐,具备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虫害的措施。
(2) 就餐场所应该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措施。
4.2.2.8 厕所、更衣室
(1) 厕所门不得面向食品处理区或与之直接相通。采用水冲式厕所,且设有效排气(臭)装置,并有适当照明,门窗设置严密坚固、安装易于清洁的纱门及纱窗。
(2) 更衣室应独立隔间,更衣室内应适当照明且通风良好,更衣室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按员工人数设足更衣柜、鞋柜及可照全身的更衣镜。
4.2.2.9 设施
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应该设置洗手消毒设施、供水设施、通风排烟设施、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采光照明设施及废弃物、废水处理设施。
(1) 专间内的洗手消毒设施的水龙头宜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其附近有足够数量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
(2) 供水设施应能保证符合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3) 通风排烟设施应能保证食品处理区的良好通风和排烟。
(4) 清洗消毒餐饮具要有固定的场所和专门区域、清洗池和冲(漂)洗池,不与配菜、烹调等加工场所相混。清洗消毒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需要,并保证消毒效果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的布局,应按从脏到净的顺序安排。
(5) 采光照明设施应能保证加工经营场所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照明设施如安装在暴露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
(6) 废弃物及废水处理设施应能保证废弃物和废水得到及时的处理。
4.2.2.10 设备及工用具
(1)食品加工用设备和工用具的设计和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用具,应由无毒、无臭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
(2)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生熟食品用的工用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3)用餐配送单位应备有专用保温性能良好的运输车辆,并做到清洁、无毒、专用。送餐所用餐具和食品容器符合国家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有关标准和要求。
4.2.3 设施的维护保养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4.3 操作性前提方案
4.3.1 餐饮业经营者应建立卫生管理文件,识别并评估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通过建立的操作性前提方案进行控制,并规定其实施的职责和权限、监控程序,以及当监视显示控制措施不符合时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4.3.2操作性前提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2) 空气、能源和其他条件的安全供应。
(3) 废弃物、油烟排放及污水处理的措施。
4.3.3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4.3.3.1 用水及冰的安全供应。
(1) 加工用水,由当地的卫生检验机构每半年检测一次。
(2) 每月对输水管道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可能出现问题的交叉连接,防止倒虹吸对水产生污染。
(3) 自备水源的供水设施、应建立水源防护设施及其消毒程序。
4.3.3.2食品接触面应达到要求的清洁度。
(1) 加工设备、工器具、包装材料等食品接触面应达到GB 14934的要求。
(2) 生产加工使用的加工设备、工器具应为不锈钢材质和无毒塑料制成。
(3) 每天使用前将所有工器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4) 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有专用密闭餐具保洁柜存放,餐饮具保洁柜有明显标记。超过48 h后未使用的餐具应重新消毒后使用。
(5) 工作服每天一次进行统一清洗消毒,不同清洁区的工作服分别清洗消毒,工作服分区域放置。
(6) 定期对空气进行消毒。
(7)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8)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戴口罩。
4.3.3.3 人流、物流、水流、气流的流向应合理,水流和气流方向应从清洁度高的区域流向清洁度低的区域。非加工区域内相关人员不得进入加工区域。
4.3.3.4洗手、消毒设施,卫生间维护与卫生状况良好。
(1) 洗手、消毒及卫生间的设施应保持清洁并有专人负责。
(2) 应制定明确的洗手消毒程序及相应的方法、时间、频率。
(3)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洗手、消毒应符合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
4.3.3.5 加工场地应控制冷凝水,防止各种不洁物和化学及物理污物对食品及食品接触面的污染。
(1) 防止冷凝水、灰尘、外来物质、地面污物、照明设备及消毒剂、杀虫剂等的污染。
(2) 生产加工处应通风良好,通风道、食品传送梯清洁,温度控制在要求的范围内。
4.3.3.6 化学品的采购、管理、使用应进行控制。
(1) 所使用的化学品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使用说明的证明,化学品的使用说明包括主要成分、使用剂量等注意事项。
(2) 对操作人员进行化学品的使用、贮存和管理的培训。
(3) 有专门的场所、固定容器贮存化学品,并由专人进行管理。
(4) 对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料等化学品作好标识和登记,标明名称、毒性及使用方法。
(5) 对于有毒的化学品应严格控制,防止污染产品、产品接触面和包装材料。
4.3.3.7 员工的卫生控制
(1)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操作间,加工人员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
(2) 加工人员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严格消毒。
(3)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需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4) 操作人员入厕时应更衣,入厕后应洗手消毒。
(5)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加工操作场所。
(6) 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4.3.3.8 对虫鼠害进行有效防治
(1) 严格对虫害、鼠害等进行控制,确保加工区域内无蚊蝇和鼠害。
(2) 消除蚊蝇、鼠类易孳生的条件,宜采用风幕、纱窗、暗道、粘鼠板或鼠夹、灭蝇灯、水封等措施,防止虫害进入加工和进餐场所。
(3) 禁止使用灭鼠药。
4.4 产品追溯和撤回
4.4.1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种植养殖基地(必要时)、原辅料供方、加工制作服务班次及人员、消费全过程的追溯程序,必要时对食品进行留样观察。
4.4.2 建立餐饮食品撤回程序。当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时,确保能追溯和撤回产品。如果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根据追溯程序迅速有效启动撤回方案,主动消除或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果。必要时,特别是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应当对追溯程序和撤回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定期进行撤回演习。
4.4.3 餐饮业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如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立即向辖区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任何人不得隐瞒和阻止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告。
4.4.4 用餐配送单位每班产品应留样48 h以备复检待查。
4.5前提方案
应确保餐饮良好卫生环境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行为,以适宜于生产、处理和供给安全的餐饮产品。前提方案实例参见CAC/RCP 39-1993《大众餐饮中预制和煮制食品的卫生操作规范》、《民航饮食行业(含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和WS 103-1999《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5 关键过程控制要求
关键过程控制文件的制定可参照CAC/RCP 39-1993《大众餐饮中预制和煮制食品的卫生操作规范》。
5.1 餐饮食品加工的原辅料
5.1.1 原辅料的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索取、查验采购产品的相关证明,包括生产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等,符合要求方可接受。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餐饮业经营者对以上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以备查验。必要时,委托相关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产品进行理化和微生物指标检验。
5.1.2 原辅料采购
5.1.2.1制定保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安全、合格的控制文件,建立、实施和保持原辅料的控制措施。
5.1.2.2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从合格供方进行采购。对合格供方的能力、产品状况和供货记录等进行动态综合评价。
5.1.2.3 原辅料的验收,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
5.1.3 原辅料储存
5.1.3.1 储存食品及其原料的库房应建立库房卫生管理制度。
5.1.3.2 容易腐败的原料(如pH>4.6,Aw>0.85,且有营养素可供腐败菌生长者),须冷藏或冷冻储存。储存区需检视是否有不洁物体(如污水滴入)或 防护不当(如昆虫、老鼠侵入污染)。
5.1.3.3 对冷藏或冷冻温度明确标准,冷冻冷藏品持续处于稳定的冷冻冷藏状态,冷冻库温度在贮存原料冰点温度以下,控制在-1℃~-20℃,冷藏库(保鲜柜)温度控制在0℃~10℃。蒸发器霜厚度不得超过1 cm。
5.1.3.4 运输食品及其原料的工具应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有保温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遇特殊保存条件的,按保存条件运输)。
5.1.3.5储存的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原辅料与熟食冷藏分隔储存,生鲜原辅料与熟食品避免一起存放;货架上标明采购日期、保质期,先进先出,定期检查,不得存放发霉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5.1.4 食品的粗加工
5.1.4.1 粗加工区域分别备有植物性食品和动物性食品清洗化冻水池,有明显标记。粗加工工具、容器应专用。
5.1.4.2 发现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等情况的,均不得继续使用。
5.1.4.3蔬菜浸泡清洗干净后应码放整齐,放在筐、盘等专用容器内,离地存放。
5.2 烹制加工
5.2.1 热菜加工
5.2.1.1 用于植物性食品原料、动物性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明显标志,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5.2.1.2 在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 h)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凉透后再进行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不得作为冷菜供应,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5.2.1.3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达到安全的温度,鱼、肉类动物食品、块状食品、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对豆浆、四季豆等特殊食品应煮熟煮透;对工艺参数的确认通过感观目测、定期对熟制食品的中心温度及终产品的微生物指标进行监测。
5.2.1.4 操作间内的冷藏或冷冻设施,应根据其用途进行标识,确保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
5.2.1.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遵循GB 2760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5.2.2 凉菜加工
5.2.2.1每餐餐前、餐后,凉菜间应用紫外线消毒设施进行30min空气消毒。
5.2.2.2 凉菜实施专人专室制作。
5.2.2.3凉菜间的各种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及抹布在每餐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洁净。
5.2.2.4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能进入凉菜间,凉菜间不能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及与凉菜制作无关的任何物品。
5.2.2.5凉菜间人员制作凉菜前,应将手(含腕部)用消毒剂浸泡,再用流水冲净。
5.2.2.6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应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原料,不得带入凉菜间。
5.2.2.7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应及时冷藏;改刀熟食从改刀后至供应的时间不得超过3 h;隔夜冷荤食品要回烧彻底。冷荤食品烧制后应在2 h内冷却。
5.2.2.8制作生食水产品应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及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
5.2.3 冷加工糕点制作
5.2.3.1 做到专人、专室制作,专用工具、容器。
5.2.3.2冷加工糕点专间每天使用前用紫外线消毒设施进行30min空气消毒。
5.2.3.3专间内加工人员应进行二次更衣、洗手消毒。
5.2.3.4 奶油类原料应在10℃以下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2 h以上食用时,应当凉透,在10℃以下专用设施内储存,冷加工糕点贮存不超过24 h;
5.2.3.5 冷加工糕点间室温控制在25℃以下。
5.3 餐饮食品的配送
5.3.1用餐配送单位的运输车辆、用具、容器和餐具,应在用前、用后清洗消毒。
5.3.2一次性餐具应检验合格后使用,餐具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污染,外包装破损或污秽不洁的禁止使用。
5.3.3送餐所用餐具和食品容器上应有标签,注明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进食时限。
5.3.4 配餐制作成品到消费者食用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 h。
5.3.5供应的每班产品,均应在专用的冰箱内留样48 h以备复检待查。留样量为两份,每份不少于150 g。留样时应无菌操作,防止采样时污染食品,留样的容器、取样的工具应消毒;一种食品一个容器,并由管理人员负责登记。
5.4 餐饮前台服务
5.4.1 营业前的准备
5.4.1.1 营业场所内应设有空调设施,空调的过滤器应经常清洁和检查,保持适宜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符合GB 16153的规定。
5.4.1.2 餐具的摆台应在顾客就餐前0.5 h~1 h前进行,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能清扫地面,超过当次就餐时间未使用的餐具应当收回重新消毒。
5.4.1.3 为每位就餐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独立餐饮用具。
5.4.1.4 顾客点菜用的菜单,应定期消毒和检查。
5.4.2 餐饮服务
5.4.2.1 避免交叉污染
(1) 应合理考虑制备成品过程中人员的流向、使用过的和洁净的餐具的流向、垃圾路线、服务人员行走路线,避免交叉污染。
(2) 应建立文件化的流程图和人流图、物流图、气流图和水流向图。
(3) 服务人员应适当地使用手套或其他措施防止手接触准备食用的食品。
5.4.2.2 传递食品时所用的防护食品免受污染的用品(如保鲜膜等)应能很好地保护食品,并应保证其本身不被污染。
5.4.2.3 消费者点菜后应迅速开具菜单,并认真听取消费者提出的特殊要求等,经与消费者核对无误后,及时将菜单送交操作间制作。
5.4.2.4 装饰菜肴应在摆放菜肴之前的片刻进行,时间间隔要尽可能缩短。装饰菜肴的饭菜成分不能带来健康的威胁。
5.4.2.5 考虑到顾客可能对某种食物过敏,当顾客询问菜单中菜肴的具体组成部分时,服务员或厨师应能够提供准确的信息。不能在一个食谱中有任何“秘密的组成部分”。
5.4.2.6 每个餐桌上要配备公筷、公勺。公筷和公勺要区别于就餐者的餐具。
5.4.2.7 根据就餐者情况和要求的不同,采用厨师分餐、服务员分餐、就餐者自行分餐等不同的分餐形式(自助餐和套餐均属分餐制范畴)。
5.4.2.8应关注食品保质期,尤其是在饮料、冷加工糕点和熟食管理上应在使用前进行确认检查。
5.5 餐饮具的清洗消毒
5.5.1 清洗消毒方法
5.5.1.1热力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不同的消毒方式应采用不同的温度和作用时间。
5.5.1.2如达不到热力消毒条件,可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化学药物消毒。化学药物消毒的单位应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批,设置的消毒池应备有符合规定的三联池。
5.5.2 消毒效果的评价
餐饮业经营单位应具备检验能力,对餐具消毒效果进行验证。消毒后的餐具应光洁、明亮、无渍迹,并经检验符合GB 14934的要求。
6 产品检测
6.1 检验制度
6.1.1 识别并收集与提供的最终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及其可接受水平,以建立并持续更新产品卫生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并配备与组织规模及产品相适应的检测设施、设备,具备应有的检测能力。
6.1.2 检测人员包括感官检验人员,应经过教育和培训并有作业指导书。
6.2 检测依据
6.2.1识别所提供产品可能发生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危害及其用于直接消费的可接受水平,并根据最终产品的特性及预期用途实施或制定适用的产品标准及检测方法。
6.2.2 考虑产品可能存在的固有危害及在加工过程中可能引入的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以充实每种产品标准的内容。
6.2.3 每种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应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6.2.4产品可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进行检测,附录列出了可供选择的检测方法。
6.3 安全性通用检测项目
6.3.1感官指标。
6.3.2果蔬农残快速测定。
6.3.3细菌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6.4 各类菜肴专项检测项目
根据各类菜肴的特点,结合加工过程、食用方法分析可能发生的安全危害,确定每种菜肴的专项检测项目。
7 记录保持
7.1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制定其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所有质量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
7.2记录保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管理档案及人员健康状况记录。
(2)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
(3)合格供方的能力、产品状况的动态综合评价和采购验收记录。
(4)各项控制措施的监视记录,适宜时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记录。
(5)对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验证记录。
(6)配餐食品的批次和分销记录。
(7)食品留样、检验结果记录。
7.3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