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
(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场镇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鼓励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严重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鼓励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推进水污染防治的产业化。第二章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八条长江干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执行国家规定。
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次级河流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功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九条跨区县(自治县)次级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次级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确定防治水污染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
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污染防治规划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向水体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制度。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第十二条对未按期完成水污染防治主要目标任务,或者突出水环境问题未按期解决的区域(含工业园区)、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❷ 如何治理污水简略
治理污水可以集中收集废水排放处理,坚决杜绝企业偷排污水,对违法企业严厉打击并且重罚。
❸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❹ 重庆市总河长3号令“三率”目标是什么
摘要 .提升收集率,主要通过严格执行排污、排水、接改沟许可制度;推进配套管网完善工程,实施雨污分流、管网更新、补齐空缺;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到2025年改造建设污水管网5500公里以上。
❺ 污水处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一)细化整改方案。各地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实施方案,安排工作计划和资金,制定管网建设时间表和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时间表。
(二)完善运行条件。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力度,因地制宜完善运行条件,老城区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雨污合流管道和明渠,新城区加快污水管道建设力度,充分收集污水,力争项目高负荷运行。
(三)保障运行经费。所有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乡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若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由各地财政按比例予以补贴。各地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管理、拨付污水处理费等方面的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四)加强运营监管。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管体制,实行三级监管,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区责任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机制的落实;乡镇政府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相关工作的实施。争取年底前正式投入运转的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6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❻ 我国小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农村生活污水分散性很强,如果采用挨家挨户处理 肯定不实际。基本上都是用管道将各住户污水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几个村一块或者乡镇集合修建一个污水处理站。
❼ 如何有效治理村镇污水
随着我国乡镇建设快速发展,乡镇污水处理问题尤为突出。乡镇污水设施建设不足,处理能力差,污水处理率仅达到5%。近些年,国家政策不断完善,“十三五”部署整治任务,乡镇环境有所提升,但水污染形势仍然严峻。
目前,我国将以减量化、资源化、生态化为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选择适宜模式,着力解决乡镇所在地、中心村等重点区域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问题。预计2025年,我国大部分乡镇完成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污水收集处理率不低于80%,再生利用率达到50%以上,实施分散收集、集中处理模式,确保实现乡镇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数据来源北极星网)
以乡镇地区目前现状来看,乡镇生活污水浓度较低,水中基本不含有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但不代表,今后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后所排除的部分污水不会有。另外,乡镇污水含有氮、磷,波动性大,可生化性强,有机物和营养物质含量偏高,以及乡镇人口分布不均等等原因,造成想要综合处理污水非常困难。
由于乡镇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理且污水量较小,不采取有效措施很难治理,莱特莱德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便于乡镇整体规划布局,集成化程度高,易于乡镇人们操控,整体投资成本低且处理效果好,改变以往对污水处理设备的认知,实现乡镇污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保护乡镇环境,提升生态效益。
与此同时,在整个治理过程中,确保没有新的污染物出现,实现高效率回收再利用。同时,从收集、净化、存储、回用四个环节中处理方式要做到“防治结合”。
现如今,我国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已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乡镇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十四五”提前部署、提早谋划治理乡镇生活污水,并结合“十三五”期间乡镇生活污水治理经验,将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因地制宜选择相应技术为支撑,结合实际情况解决乡镇污水治理问题,改善乡镇环境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提升人们生活幸福指数的重要手段。
❽ 农村生活污水一般怎么处理较为合适
农村地区地形复杂、居民居住密度低,大规模管网建设有限,各地区的农村建设条件各不相同,就农村生活污水而言,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可分为三类:
(1)分户污水处理。
一户或附近几户的农村生活污水分片收集后,采用小型污水处理设备或化粪池进行就地处理,适用于村庄内住户分布较散、地形复杂不宜铺设管网的地区。
“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近郊的农村延伸,离城镇生活污水管网较远、人口密集且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村庄,可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人口较少的村庄,以卫生厕所改造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杜绝化粪池出水直排基础上,就地就近实现农田利用。”
总的来说,就是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区不同的人口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地形地貌等特征,在治理污染的同时可与生态利用相结合,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❾ 污水处理应具有哪些特点
潍坊沃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于一体的专业新兴环保企业。主要从事环保项目咨询、水处理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总承包、净水剂的技术研发、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及二氧化氯发生设备的销售、设备安装调试等。
承接工程范围: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小区污水处理工程、乡镇社区污水处理工程、企业污水处理工程
生产设备范围“
二氧化氯发生器、PAM/PAC加药设备、脱氯设备、游泳池水处理设备、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小区污水处理设备、中水回用设备、乡镇社区污水处理设备、农村社区污水处理设备、宾馆饭店隔油池、油烟净化设备及工程设计等其他环保水处理设备。
联系人:陈晓伟
欢迎您的莅临!
❿ 新都区农村污水处理为什么要选择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1、方便快捷
省去土建污水处理厂的繁杂步骤,一个设备就可以搞定所有步骤版。不需要单独分类处理,设权备内部结构都已设计好,只需进水出水即可,且处理起来高效有保障,达标率高。
2、占地面小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可实现地埋土掩,对地面的占有率极低,这样对农村的耕地使用就会减少,所以更适合农村污水治理。
3、节省人力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因为可地埋又是整套包揽,所以无需专人看守,也不需要采暖保护什么的,对于农村自然经济条件而言是再好不过的节省人力的设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