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处理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前瞻产业研究院《污水处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1章:污水处理项目总论
1.2.1 前瞻可行性研究步骤
1.2.2 污水处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基本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背景
(3)项目承办单位
(4)项目建设用地
(5)项目建设期限
(6)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7)项目开发建设模式
(8)污水处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2.3 前瞻对污水处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1)前瞻项目政策可行性研究结论
(2)前瞻产品方案可行性研究结论
(3)前瞻建设场址可行性研究结论
(4)前瞻工艺技术可行性研究结论
(5)前瞻设备方案可行性研究结论
(6)前瞻工程方案可行性研究结论
(7)前瞻经济效益可行性研究结论
(8)前瞻社会效益可行性研究结论
(9)前瞻环境影响可行性研究结论
第2章: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分析与前瞻预测
2.1 污水处理项目涉及产品或服务范围
2.2 污水处理行业前瞻市场分析
2.2.1 政策、经济、技术和社会环境分析
2.2.2 污水处理市场规模分析
2.2.3 污水处理盈利情况分析
2.2.4 污水处理市场竞争分析
2.2.5 污水处理进入壁垒分析
2.3 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前瞻预测
第3章: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场址分析
3.1 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场址所在位置现状
3.1.1 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3.1.2 项目建设地土地权类别
3.1.3 项目建设地土地利用现状
3.2 污水处理项目场址建设条件
3.2.1 项目建设场址地形、地貌、地震情况
3.2.2 项目建设场址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
3.2.3 项目建设场址经济条件
3.2.4 项目建设场址交通条件
3.2.5 项目建设场址公用设施条件
3.2.6 项目建设场址防洪、防潮、排涝设施条件
3.2.7 项目建设场址法律支持条件
3.2.8 项目建设场址气候条件
3.2.9 项目建设场址自然资源条件
3.2.10 项目建设场址人口条件
3.3 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地条件对比
3.3.1 项目建设条件对比
3.3.2 项目建设投资对比
3.3.3 项目运营费用对比
3.3.4 项目推荐场址方案
3.3.5 项目场址位置图
第4章:污水处理项目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4.1 污水处理项目技术方案
4.1.1 项目生产方法
4.1.2 项目工艺流程
4.1.3 项目技术来源
4.1.4 推荐方案工艺流程图
4.2 污水处理项目设备方案
4.2.1 项目主要设备选型
4.2.2 项目主要设备来源
4.2.3 推荐方案的主要设备
4.3 污水处理项目工程方案
4.3.1 项目工程建设内容
4.3.2 项目特殊基础工程方案
4.3.3 项目工程建设规模
4.3.4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量估算
4.3.5 项目主要建设工程一览表
第5章:污水处理项目节能方案分析
5.1 节能政策与规范分析
5.1.1 节能政策分析
5.1.2 节能规范分析
5.2 污水处理项目能耗状况分析
5.2.1 污水处理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
5.2.2 污水处理项目能源消耗状况分析
5.3 污水处理项目节能目标和措施分析
5.3.1 项目节能目标
5.3.2 节约热能措施
5.3.3 节电措施
5.3.4 节水措施
5.4 污水处理项目节能效果分析
5.4.1 装备节能效果
5.4.2 建筑节能效果
第6章:污水处理项目环境保护分析
6.1 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场址环境条件
6.2 污水处理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6.2.1 项目主要污染源分析
6.2.2 项目主要污染物分析
6.3 污水处理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6.3.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6.3.2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6.3.3 水污染防治措施
6.3.4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6.3.5 绿化措施
6.4 环境保护投资预算
6.5 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6.6 地质灾害及特殊环境影响
6.6.1 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地址地质灾害情况
6.6.2 污水处理项目引发发地质灾害风险
6.6.3 地质灾害防御的措施
6.6.4 特殊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第7章:污水处理项目劳动安全与消防
7.1 编制依据和执行标准
7.1.1 项目编制依据
7.1.2 项目执行标准
7.2 危险因素和危害程度
7.2.1 安全隐患主要存在部位与危害程度
7.2.2 有害物质种类与危害程度
7.3 前瞻安全措施方案
7.3.1 工艺和设备安全选择措施
7.3.2 对危险作业的保护措施
7.3.3 对危险场所的防护措施
7.4 前瞻消防措施方案
7.4.1 火灾隐患分析
7.4.2 前瞻消防设施方案
第8章:污水处理项目组织架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8.1 污水处理项目组织架构
8.1.1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1.2 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架构
8.2 污水处理项目人力资源配置
8.2.1 项目员工数量
8.2.2 员工来源及招聘方案
8.2.3 员工培训方案
8.2.4 工资与福利
第9章:污水处理项目实施进度分析
9.1 污水处理项目实施进度规划
9.1.1 项目管理机构设立
9.1.2 项目资金筹集安排
9.1.3 项目技术获取转让
9.1.4 项目勘察设计
9.1.5 项目设备订货
9.1.6 项目施工前期准备
9.1.7 项目完整竣工验收
9.2 污水处理项目实施进度表
第10章:污水处理项目投资预算与融资方案
10.1 污水处理项目投资预算
10.1.1 项目总投资
10.1.2 固定资产投资
10.1.3 流动资金
10.2 污水处理项目融资方案
10.2.1 项目资本金筹措
10.2.2 项目债务资金筹措
10.2.3 项目融资方案分析
第11章:污水处理项目财务评价分析
11.1 财务评价依据及范围
11.1.1 财务评价依据
11.1.2 财务评价范围和方法
11.2 前瞻对污水处理项目销售收入估算
11.2.1 产品生产规模
11.2.2 项目实施进度
11.2.3 年新增销售收入和增值税及附加估算
11.3 前瞻对污水处理项目经营成本和总成本费用估算
11.3.1 费用估算基础数据
11.3.2 年总成本费用估算
11.3.3 年经营成本估算
11.4 财务盈利能力分析
11.4.1 利润总额及分配
11.4.2 现金流量分析
11.4.3 投资效益分析
11.5 财务清偿能力分析
11.6 财务生存能力分析
11.7 不确定性分析
11.7.1 盈亏平衡分析
11.7.2 敏感性分析
11.8 财务评价主要数据及指标
第12章:前瞻对污水处理项目社会效益与风险评价分析
12.1 社会效益前瞻
12.2 污水处理项目风险前瞻
12.2.1 项目风险定性分析
12.2.2 项目风险防范措施
第13章:附图、附表、附件
⑵ 淮安市第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淮安市第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内般经营项目:污容水、污泥处理,污水管网修建,市政工程建设,环保设备制造、销售,环保技术工艺设备的开发、推广等。
法定代表人:辜卫东
成立时间:2013-12-18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80000007241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淮安市淮海南路699号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大楼425室
⑶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四个所各有什么区别和业务范围
区别和业务范围:
1、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坐落在我国西南文化名城──成都,前身为化工部第八设计院,现为中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企业。
西南电力设计院创立于1961年,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我国大型火力发电设计企业之一,是中国勘察设计单位综合实力百强单位,国家电力公司一流设计企业。
1995年在全国电力勘察设计系统首批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拥有对外经营权。
全院现有在职职工1200余人,集中了30多个专业的工程勘测设计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近400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300余人。有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师等共130多人。
建院40多年来,共完成582个发、送、变电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任务。
其中,发电工程项目133项、投运总容量25120MW;送电工程项目247项、投运总长度21489 km;变电工程202项、投运总容量34502 MVA;承揽国外工程设计项目23项。
工程项目遍及国内20多个省、区、市和伊朗、印度、印尼、喀麦隆、毛里塔尼亚、孟加拉等10多个国家。
1978年以来,共有77项工程的勘察设计、89项重大科研成果、41项标准化建设、37项信息项目、15项软件开发分别获得国家和部、省级奖励,其中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工程勘察设计30多项。
⑷ 有谁知道高密第三污水处理厂采用的工艺流程吗
康达环保(高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高密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坐落于山东潍坊市回,厂区具体位于答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姜庄镇王屋南200米,设计处理能力为日处理污水2.50万立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厂区土建施工,工艺设备、工艺管道安装,电气、自控系统安装,照明,防雷接地,采暖,通风,厂区道路施工及绿化等。康达环保(高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高密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自2011年4月正式投入运行以来,污水处理设备运转良好,日平均处理污水量为2.31 万立方米。该项目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设备,厂区主体工艺采用氧化沟处理工艺。流程为改良型氧化沟、二沉池、高密度沉淀池、接触消毒池、污泥干化、配药间等构筑物。出水标准达一级B。
⑸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必须招标么
你好:
首先需要明确一下 BOT项目 的含义和相关运作方式。
什么是BOT
1、基础设施特许权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2、BOT的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 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本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BOT的运作方式和风险分担
1、BOT的主要参与人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政府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政府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政府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业主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业主负责。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通常专门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业主,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银行或集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尽管原则上讲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T项目中分担的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T项目中往往承担很大比例的风险。
2、BOT项目实施过程
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本文将这整个期间分为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五个阶段加以分述。
立项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根据中、长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列出新建和改建项目清单并公诸于众。私人机构可以根据该清单上的项目联系本机构的业务发展方向做出合理计划,然后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设某项目的建议,并申请投标或表明承担该项目的意向。政府则依靠咨询机构进行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据各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招标阶段。如果项目确定为采用BOT方式建设,则首先由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发布招标广告,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数家私人机构作为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对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政府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阶段。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政府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谈判阶段。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政府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所以,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政府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阶段。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业主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业主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BOT项目中的风险
英文风险(risk)一词指的是未来情况的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而将来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比预期的情况糟,但也有可能比预期的情况好。“风险”一词并非单指不利的一面,但稳健的投资者更重视避免不利的情况发生。
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风险的规避和分担也就成为BOT项目的重要内容。
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特别考虑的。投资人承担的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的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对于本国的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在BOT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的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项目的产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通常BOT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政府的协助和特许,所以具有垄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带来的市场风险。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在BOT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这种风险的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接缩短工程经营期,减少工程回报,严重的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放弃。另一种情况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该类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安排上的技术性处理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融资风险。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融资风险。若发生了比预期高的通货膨胀,则BOT项目预定的价格(如果预期价格约定了的话)则会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负债率,则BOT项目的融资成本大大增加;由于BOT常用于跨国投资,汇率的变化或兑现的困难也会给项目带来风险。
不可抗拒的外力风险。BOT项目和其他许多项目一样要承担地震、火灾、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难以预计的外力的风险。
4、BOT风险的规避和分担
应付风险的机制有两种。一种机制是规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况发生的概率;另一种机制是分担,即事先约定不利情况发生情况下损失的分配方案。这是BOT项目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国际上在各参与者之间分担风险的惯例是:谁最能控制的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政治风险的规避。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治风险问题。而这种风险仅凭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的经验是难以评估的。项目公司可以在谈判中获得政府的某些特许以部分抵消政治风险。如在项目国以外开立项目资金帐户。此外,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部(ECGD)对本国企业跨国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市场风险的分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若该项目由政府发展计划确定,则政府主要负责。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工程融资是BOT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影响。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的分担。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而政府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在项目合同中政府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可以分担BOT项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风险,保证货币兑换,或承担汇率风险,其他风险皆由项目公司承担。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政府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政府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以上是对于BOT项目 的相关介绍。
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是一种基础设施特许权 。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是一种基础设施特许权 。
因此,是必须招标的。
河南 曹律师
⑹ 成都市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污水处理厂地址分别是哪
成都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位于四川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中路(深圳路西段)以南,益州大道南二段以东,天府大道南二段以西,科学城南路以北。
成都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河心村 2 组
成都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成都市-高新区-桂溪街道
成都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北路181号
成都市第五污水处理厂:武侯污水处理厂
成都市第六污水处理厂: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办高洪社区
成都市第七污水处理厂: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甘油村4组
成都市第八污水处理厂:成都市-青羊区-苏坡街道
⑺ 勘察设计费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新版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和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并于2002年1月7日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合理执行新的收费标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于2002年6月11~12日在北京组织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师资培训研讨会。通过培训和学习,我们提高了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理解,现就有关内容谈一点认识。
1 1992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992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采用的政府定价方式既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也不能体现优质优价。勘察设计市场主要表现为买方市场,供给严重大于需求,勘察设计队伍人员众多,但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为了扶持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勘察设计单位,促进优胜劣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必须整顿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调整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偏低。随着工资、成本的上涨以及新增住房、保险费用,1992年版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考虑到勘察设计企业成本、利润、税金和社会承受能力,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可以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获得较好的市场认可度。
(3)收费标准本身存在重复、双轨等矛盾,收费规则不健全。国内各地区、各地域市场统一和国际国内市场统一的发展趋势,要求收费标准必须统一。从国内情况来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状况的改善,过去人为制定的价格体系已基本上被市场价格体系所取代;从国际情况来看,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趋于统一,因而收费标准必须统一。
(4)收费标准透明度差,非专业人士解读困难。
2 新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主要区别
(1)新标准由“政府定价”改成“政府指导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改革了定价机制,加大了市场调节的力度。主要体现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可以上下浮动40%。
(2)提高了收费标准。新标准与1992年版标准相比,设计收费平均提高56%,勘察收费平均提高120%。
(3)统一收费方式,取消“实物定额”和“概算百分比”双轨制收费方式。
(4)取消按“部门分类”,实行按“工程性质分类”,合并、简化了收费标准,完善了价格规则,制定了收费管理规定。
3 新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使用
3.1新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凡是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项目,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投资,也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都应该执行这一收费标准。但是有两类情况除外:一类是通过国际招标,自愿邀请国外单位勘察设计的;另一类是采用国际标准规范、按照国外设计程序和深度要求进行设计的。
3.2新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定价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我国收费标准的定价方式分三种: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新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定价以政府指导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按照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价格。新版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就是《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至于浮动幅度,一般项目为±20%,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即“买卖双方协商定价”。
按照定价原则,只要是供过于求的产品或服务都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而实际上勘察设计收费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只有极少数项目放开。这是因为勘察设计是一种智力服务,其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难以衡量。实行政府指导价可以保证勘察设计的水平和质量,贴近市场,保护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的权益,也符合国际惯例。同时,考虑到我国勘察设计市场和收费的现状,地区差异太大,项目差异也很大,所以放开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小项目,而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市场调节浮动幅度则高达40%。
3.3以建筑工程设计项目为例计算设计收费
某一建筑工程项目总概算为17000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及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为9600万元,设计费的计算步骤如下:
(1)第一步:计算“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对所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计算公式为:
J= Y×t1×t2×t3
式中:J──基本设计收费;
Y──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t1──专业调整系数;
t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t3──附加调整系数。
该建筑工程项目专业调整系数t1=1.0,工程复杂程度为复杂(III级),工程复杂调整系数t2=1.15,附加调整系数t3=1.0。
其中:
式中:Y──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Y2──Y所在区间上限;
Y1──Y所在区间下限;
X──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X2──X所在区间上限;
X1──X所在区间上限。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及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可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代入具体数值得出:
Y=(304.8-249.6)/(10000-8000)×(9600-8000)+249.6=293.76(万)
J=293.76×1.0×1.15×1.0=337.824(万)
(2)第二步:计算“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
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该建筑工程项目有主体设计单位,并编制施工图预算。依据本收费标准,主体设计协调费为基本设计收费的5%,施工图预算编制费为基本设计收费的10%,即:主体设计协调费=337.824×5%=16.8912(万);施工图预算编制费=337.824×10%=33.7824(万)。
则:其他设计收费Q=16.8912+33.7824=50.6736(万)。
(3)第三步: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计算公式为:
Z=J+Q
式中:Z──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J──基本设计收费;
Q──其他设计收费。
代入具体数值得出:Z=337.824+50.6736=388.4976(万)
(4)第四步:协商确定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计算公式为:
S=Z×(1±浮动幅度值)
式中:S──工程设计收费;
Z──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代入具体数值得出:S=388.4976×[1 ±(-20%~+25%)](万)
3.4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实施后,如果发包人或勘察设计人不遵守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定,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20%浮动幅度定价,无论是抬高或降低,经价格主管部门查实后,将依法查处。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取费标准[1992]价费字375号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文件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说明
一、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是工程设计单位与委托任务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收取设计费的依据。
二、本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任务的工程性质,分别执行本标准中有关行业的收费标准。各建设单位、工作设计单位、设计审查部门和建设银行等单位应该据此掌握并监督执行。
三、本收费标准共分三册。第一册包括:石油、钢铁、黄金、有色冶金、建材、机械、化工与石化、医药、纺织、轻工、交通、广播电视、商业、粮食、林业、民用建筑、市政、水利水电、人防、铁道等二十一个行业;第二册包括:核工业、航空、电子、兵器、船舶、航天等六个行业(84年本);第三册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本,包括煤炭、电力、邮电三个行业。
四、本收费标准是在原国家计委84年、85年颁发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对定额收费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的修订本,仍体现了低收费的原则。即本收费标准是根据各行业工程设计单位的综合设计能力和以事业费制度的支出水平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同时考虑了必要的技术开发、业务建设、人员培训等所需的费用,以及必须交纳的工商税等。
五、本收费标准以实物定额收费办法为主,辅以按单项工程概算为计算基础的收费办法,另外煤炭、电力、邮电三个行业试行工日定额收费办法。
六、本收费标准的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费: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图预算的费用。
2.初步设计之前的工作费: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参加厂址选择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3.非标准设备设计费:是指非定型设备的设计费。有的行业工程设计本身包括设备设计,则不另计收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由于行业特点不同,非标准设备设计的范围,由各行业分别作出规定。
4.软件编制费:是指工厂生产过程计算机控制程序等编制费用。行业有软件编制收费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行业没有标准的,可根据软件的使用价值、先进程度,并考虑编制软件的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商定。
除以上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例如单独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翻译、电算等,其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或工程设计单位另行制订。
七、如果只委托做工艺设计或土建及公用工程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计算收费。
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数计算收费。如果增加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
本收费标准中的工程设计收费是按新建项目设计考虑的,如果是扩建项目,除行业有明确规定者外,可按同类新建项目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设计技术复杂程度,可乘以1.2-1.4的系数计算收费。
需要进行地震设防的项目,按定额计算时,根据设计工作量增加的情况,可乘以不超过1.2的系数。
八、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深度及质量标准,提供份数按各行业的规定执行,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晒印工本费。
九、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标准构配件图除外)、复用设计,按同类新设计项目的20%收费。需配基础或因地制宜做局部修改的,按同类新设计项目的30%收费。非标准设备设计重复使用时,自设计完成后当年开始,每年递减20%收费,递减后收费额小于图纸资料费时,可按图纸资料收费标准收费。
十、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参加规划调查、询价、报价、对外谈判等技术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工作,可采用按直接生产人员工日计算收费的办法,收费标准为每工日85元。工日的计算可执行工日定额或由设计方和委托方根据任务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需要到外埠出差,工期在六十天以内的任务,其差旅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十一、按承担设计任务的单项工程概算为基础取费的,其计算基数应扣除临时工程费、施工技术装备费和施工机械购置费,加入联合试运转费。单项工程概算应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
十二、有引进设备的项目,按单项工程概算为基础取费的,工程设计全部由我方承担,计取设计费时,其设备价格要按国内同类设备价格计算。国内如无参考价格时,则以设备原价按国家牌价兑换成人民币计算。
有引进设备,按单项工程概算为基础取费的项目,如果工艺设计由国外承担,计算基数不应包括工艺设备价格;按实物定额取费的,应按行业划分的设计工作量所占的比例,扣除相应的设计费。国内相应的工艺设计配合工作的收费,可由设计方和委托方按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
十三、如需按国际通用的设计程序和深度进行设计的国内项目,因超过国内现行设计深度,可适当增加设计收费,具体可根据实际增加的工作量,由设计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十四、承担新疆等偏远地区设计任务时,如按定额计算收费,可按原定额乘以1.1系数,承担西藏地区任务可按原定额乘以1.2的系数。
十五、工程设计单位由于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而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均应由委托单位支付,如设计单位本身为了提高水平等原因而出国学习、考察时,其出国费用由设计单位自理。
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任务后,如因项目需要进行科学试验,其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由委托单位负责。
十六、本收费标准中考虑了各种影响设计工作量因素的调整系数,如果在同一项目中的两种以上因素同时存在,由该项目总的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数字之和再加1,但总的调整系数最高值不得大于1.5。
按实物或工日定额计取设计费的,凡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其费额最高不得大于概算比例的1.5%。
十七、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了先进技术,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经设计审查确认,可由上级主管审查部门决定,适当增加设计费,一般控制在设计费的10%以内。如果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按合同规定扣减设计费。
十八、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百分之三十;施工图完成后付百分之五十。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费付清后,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本施工,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等,不应另收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
十九、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地市以上所属设计单位承担国内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收费,县及县以下所属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时,按本收费标准乘以0.85-0.9的系数计费。经济特区工程设计收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预算内投资项目除外),可实行市场调节,由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设计收费标准,由设计方和委托方共同协商确定。
二十、本收费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其设计收费由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参照本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勘察设计工作内容
勘察:
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小班区划调绘、立地类型及专业调查、社会经济调查、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勘察。
苗圃种子园:选址、调(测)绘、专业调查、构筑物位置的测定。
飞播造林:播区踏勘、立地类型及专业调查、播区航线及导航点位置勘察。
设计:
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经营区划、造林类型确定、树种规划设计,造林技术设计、道路防火线等辅助工程规划设计、编制设计说明书及规划图、设计概算。
苗圃种子园:总平面设计、技术设计、道路排灌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说明书及概算等。
飞播造林:播区造林树种、播种量计算、设计、航线、导航点设计说明书及概算等。
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标准说明
一、本收费标准包括民用各类建筑工程的设计收费定额和费率收费标准。
二、民用建筑根据其复杂程度共分为六级,各级的主要特征及适用范围如下:
工程等级工程主要特征工程范围举例
特列为国家重点项目或以国际性活动为主的特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有全国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30层以上建筑。
高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国宾馆、国家大会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体育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大型航空港、国际综合俱乐部、重要历史纪念建筑、国家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剧院、音乐厅、三级以上人防。
1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有地区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16层以上29层以下或超过50米高的公共建筑。
高级宾馆、旅游宾馆、高级招待所、别墅、省级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学试验研究楼(包括高等院校)、高级会堂、高级俱乐部、≥300床位医院、疗养院、医疗技术楼、大型门诊楼、大中型体育馆、室内游泳馆、室内滑冰馆、大城市火车站、航运站、候机楼、摄影棚、邮电通讯楼、综合商业大楼、高级餐厅、四级人防、五级平战结合人防等。
2中高级、大中型公共建筑。
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
16层以上29层以下住宅。
大专院校教学楼、档案楼、礼堂、电影院、部、省级机关办公楼、300床位以下(不含300床位)医院、疗养院、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俱乐部、排演厅、报告厅、风雨操场、大、中城市汽车客运站、中等城市火车站、邮电局、多层综合商场、风味餐厅、高级小住宅等。
3中级、中级公共建筑。
7层以上(含七层)15层以下有电梯住宅或框架结构的建筑。
重点中学、中等专科学校、教学、试验楼、电教楼、社会旅馆、饭馆、招待所、浴室、邮电所、门诊所、百货楼、托儿所、幼儿园、综合服务楼、一、二层商场、多层食堂、小型车站等。
4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
7层以下无电梯的住宅、宿舍及砖混建筑。
一般办公楼、中小学教学楼、单层食堂、单层汽车库、消防车库、消防站、蔬菜门市部、粮站、杂货店、阅览室、理发室、水冲式公共厕所等。
5一二层单功能、一般小跨度结构建筑。同特征
三、需要单独提出建筑设计方案的,特级、一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10%;二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6%;三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3%;四级以下(含四级)工程不另收建筑设计方案费。
四、本收费标准已包括相应一般的消防系统和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如有特殊要求时另议。对现有建筑物进行专门装饰设计时,根据装饰设计的复杂程度,按装饰费用的3-5%收费。
五、本收费标准是以单项工程为基本单位,不包括煤气、取水、净化、污水处理、道路桥梁、锅炉房、加油站、变配电所、水泵房、冷却塔、烟囱等单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在内,其收费应分别按市政和其他行业的标准执行。
六、承担小区规划布置、在3公顷以上按每公顷700元收费,3公顷以下不收费,但小区的管线、绿化、土方等设计不论大小均按概算的1.5%收费。
七、承担多功能建筑,按主体建筑功能计算收费,其中较主体功能更为复杂的部分按相应等级计算。
八、民用建筑工程等级表内“大型”一般系指一万平方米以上建筑;“中型”指三千~一万平方米的建筑;“小型”指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筑。本分类法仅限于本表的使用。
九、仅做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分阶段设计时,其工作量的比例为40%和60%。
十、按照本收费标准提供文件的份数为初步设计图纸6份、施工图8份。
表一民用建筑设计收费定额单位:元/平米
工程等级暧通要求条件建筑面积(平米)
集中采暧集中空调500以下500~10001001~20002001~30003001~50005001~1000010001~3000030000以上
特无有 25.2023.8022.4021.00
有有 26.7425.3423.9422.54
1无有 18.2016.8015.5414.8414.14
有有 19.1817.7816.3815.6814.98
2无无 11.2010.369.529.248.96
有无 11.9011.0610.229.949.66
有有 13.3012.4611.6211.3411.06
3无无 6.306.166.096.02
有无 6.796.586.516.44
有有 7.847.567.497.42
4无无3.923.503.223.153.08
有无4.203.783.503.433.36
5无无2.101.681.611.54
有无2.381.961.891.82
注:1.凡收费不足700元者均按700元计算。
2.凡一子项在上一档面积范围内计算出收费额低于下一档时,按下一档最高面积和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额。
民用建筑设计收费定额调整系数工程要求内容调整系数6度抗震设防10层以下6度10层以上和7、8度10层以下7、8度10以上80米以上1.051.10 1.151.202.9度抗震设防另议3.湿陷性黄土、膨胀土、软土流砂等等特殊处理地基1.054.高寒地区(指平均气温在8度以下,最冷日平均气温在-10℃以下,全年日平均气温小于或等于5℃的天数在150天以上地区)。1.05 5.底层带商店住宅1.10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费率收费标准
表二单位:%
工程等级工程概算投资(万元)
300以下301-10001001-30003001以上
一级2.01.91.81.7
二级1.81.71.61.5
三级1.61.51.41.3
四级1.41.31.2
五级1.21.1
注:特级工程在上表一级工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⑻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