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市污水怎么处理最终排到哪
一般来讲,城市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径流。生活污水占绝大部分,来自我们的日常生活(洗澡、洗衣服、厨房、部分雨水、商场、单位、洗车点等等 等等都会产生污水),通过排水管网输送至集中地污水处理设施(也就是XX污水处理厂,大部分地区都有的啦)。工业废水来自产生集中的生产部门,比如工厂、 实验室、工业园区等,一般是处理至合适水质后排至污水管网,与生活污水一起处理。雨水比较特殊:除特殊地区的雨水径流作为工业废水对待外,大部分分为两种情况:经济发达的,建设单独的雨水管网,即雨污分流模式,这样生活污水送去处理,雨水可处理可排放(在中国初雨肯定有污染,但生活污水还来不及处理呢,怎 么还顾得上雨水呢?);或者不单独建设雨水管网,二者共用管网,即雨污合流模式,这种模式下,旱季不会有问题,污水全部送去处理,但在雨季下,由于水量激增,可能超过管网的容纳能力,多余的水量就会溢流出处理体系,由于这里面混合了部分污水,就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从这大家也该看出来了,水处理明显受经济制约的)
那水处理后去哪了呢?一般三个去向:(1)向地表水体排放,这是最常见的啦。一般包括排放到海洋、湖泊、小河甚至沙漠等。不用担心污染,在制定排放标准时,就已经考虑到受纳水体的环境承载容量了。但要是偷排的话,那肯定要污染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不同场合下水质的排放标准。(2)工农业利用,水质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利用了,如绿地灌溉、冲洗厕所、洗车、工艺用水、冷却用水、锅炉补充水等。(3)地下水回灌。部分地区由于对水资源采用过度,会导致地下水枯竭,所以需要回灌,保持一定的水量。注意哦:涉及到地下水一定要慎重,因为地下水的修复要比地表水的修复难得多得多得多得多。
Ⅱ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一级标准的B标准其适用条件和环境要求如下:1、一级标准的 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类功能水域(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B 标准。
法律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4.1.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Ⅲ 生活污水处理进水水质规定指标是多少
国标里没有规定进水水质指标,但一般生活污水处理进水水质都有一个大致的范围,如COD一般在200-400mg/L,NH3-N在30-50mg/L,SS在200mg/L左右。
Ⅳ 城市污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中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二级标准为出水排入GB3838、类水域时执行。三级标准为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业时执行。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Ⅳ 城市生活污水的水质特征主要表现有哪些
1:水质变化较大:因城镇工业规模和性质不同,与生活污水比例不同,城市污水的水质有很大差异。城镇污水水质不仅因其产业结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即使具有相同产业结构的城镇,其排放的污水水质也相差很大。甚至同一城镇在不同季节,一天不同时间,其排放的污水水质也会发生较大变化。
2:水量变化较大:城镇污水受当地人口数量影响,尤其是经济发达城镇的外来劳动人口较多,流动性比较强,因此污水量在一年时间内可 能随季节和节假日发生较大变化,即使在同-天不同时段污水水量也会不同。
3:收集系统受降雨影响较大:目前,内外在已建城镇建立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很少,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接受城市排数系统和降雨的影响。
Ⅵ 处理水质一级A标准是什么
一级标准的来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源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CODCr <50 mg/L
BOD5 <10 mg/L
NH3-N <5 mg/L
总磷 <0.5 mg/L
Ⅶ 污水处理的最新排放标准是什么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规定如下: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Ⅷ 污水排放标准提高何影响
污水排放标准提高影响:一些相对发达的地区对水环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Ⅳ类甚至Ⅲ类水质标准,容易引起其他地区的盲目攀比。
这些地区制定了严格甚至苛刻的出水水质标准,以致一些污水处理厂刚建成就要改造,但改造后出水水质仍难以稳定达标,甚至连乡镇几千吨的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也要求参照Ⅳ类水质标准,标准执行有失偏颇。
其次,一些地区采用高排放限值,确实是基于当地经济技术水平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经过系统分析和综合考量的,但在有些地区却看不出实施的必要性。在这些地区,不顾水体黑臭现象依然存在的事实,盲目跟风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难免有舍本逐末之嫌。
污水排放标准的执行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地方环境标准的两个方面,标准的执行不能仅仅停留在指标上,排放限值并不是越高越好。
地方在制定清洁排放技术改造标准时,要回归理性,不能盲目跟进,应当更加重视提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可行性的评估和论证,以期积累更多实践层面的技术经验和数据支撑,为水环境污染控制打下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属地政府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落实清洁排放技术改造、提高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对环境质量负全责。
对经济技术条件成熟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应鼓励先行先试,不断修改完善技术标准,积累实践经验。对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应从经济性和实用性角度综合考量,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适当放宽排放限值,给予一个合理的改造期,保证清洁排放标准技术经得起历史检验。
Ⅸ 重金属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指标不分级.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Ⅹ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法律分析:我国对污水处理厂只制订了排放标准,
没有规定进水的标准,只有一些个案才会规定
如某造纸厂排放污水须符合排入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标准。
只有污水处理设备在设计时对进水标准有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