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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东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扩建招投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30 13:44:00

1. 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坍塌事件最后调查结果是什么有谁知道

哈尔滨通报塌桥事故调查 直接原因系车辆超载
2012年09月19日15:46东北网我要评论(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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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桥事故现场 周亦楣 摄
东北网 (微博)9月19日讯(记者 陈静) 19日下午,哈尔滨市发布“8.24“三环群力高架桥鸿福路段上行匝道倾覆事故调查结果。事故性质为由于车辆严重超载而导致匝道倾覆、车辆翻落地面,造成人员伤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哈尔滨通报事故调查结果:车辆超载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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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家组分析意见、检测检验机构检验结论和调查组调查取证认定,三环群力高架桥鸿福路上行匝道倾覆、车辆翻落地面、人员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志武驾驶超载货车,勘定张会波、刘国东驾驶擅自改变外形和技术数据的严重超载车辆,在121.96米的长梁体范围内同时集中靠右行驶,造成钢混叠合梁一侧偏载受力严重超载荷,从而导致倾覆。
间接原因:
1、8月24日双城交警大队兰陵中队和新兴中队没有发现事故车辆经过其管辖路段。
2、哈尔滨市公路管理处对上级抽调执法人员增援京哈公路改造工程王岗镇路段的要求考虑不周。八名执法人员全部从京哈公路双城养路段抽调,致使路政巡查工作出现疏漏。
3、8月23日吉林省德惠市公路管理段对2-4号车进行了处罚,没有按规定采取卸载措施。
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经过取证,根据专家分析意见与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结论,认定此事故是由于车辆严重超载而导致的匝道倾覆,车辆翻落地面,造成人员伤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对肇事车辆相关人员移送哈尔滨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双城市交警大队兰陵中队,新兴中队及哈尔滨市公路管理处交由市监察局严肃问责。对吉林省德惠市路政段在超载货车处罚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将呈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吉林方面通报并由其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早先报道:官方称塌桥造价709万曾改结构省2亿
京华时报:8月27日下午,哈尔滨市政府通报了坍塌桥梁的设计、承建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为哈尔滨市政工程设计院,施工单位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黑龙江百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单位接受采访时均自称严格按规范操作。据哈尔滨市政府网站此前发布的消息,阳明滩大桥疏解工程曾更改结构,将原工程设计的混凝土结构改成钢混结构,缩短了工期并节约钢材费用2亿元。
公布4辆货车信息
24日5时许,哈尔滨市三环路高架桥洪湖路上行匝道处钢混叠合梁侧滑,4辆货车侧翻,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27日18时20分,哈尔滨市政府召开了事故发生后的第三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依旧由市政府秘书长黄玉生做情况介绍,依旧没设置提问环节。
此次发布会共持续了5分钟。会后,阳明滩大桥总指挥、哈尔滨市建委副主任吴向阳再次遭到媒体的“围追堵截”,但面对追问,吴向阳依旧沉默。
发布会上,黄玉生公布了4辆事故车的牌照以及车型。从前到后编号为1-4,其中1号车黑AH3976为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2号车辽M45170,为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3号车黑E52268,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4号车黑L82392,豪沥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对于伤者,除1名病情较重外,其余4人已有所好转。
坍塌匝道造价709万
发布会上,黄玉生再次强调坍塌桥梁与阳明滩大桥没有关系,事故地段为上三环路群力高架桥的分离式匝道,梁体长121米,宽9米,坡度3.5%,是一个独立的整体钢-混凝土叠合梁。黄玉生称,根据相关工程资料,该匝道工程造价为709.42万元,施工期为90天。
据介绍,坍塌桥梁的设计单位为哈尔滨市政工程设计院,资质为市政行业甲级;施工单位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福建交建集团),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1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1级;监理单位为黑龙江百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吴向阳称,哈市建委招标时用“阳明滩大桥疏解工程”作为事故地段的名称是“俗称”。
记者查询该工程招标书获悉,阳明滩大桥疏解工程总长8.3公里,规划红线70米。其中高架桥长6000米、道路长2300米,高架桥延线设5对匝道。工程质量要求争创优质工程鲁班奖,工期要求在2011年10月31日前通车。坍塌地段便是5个匝道中的一个。
专家取证已经完毕
黄玉生介绍,事故鉴定组7名国家级专家25日晚全部抵哈后,进一步踏查了现场,将现场实测的情况与桥梁设计、施工标准、墩柱支撑、箱梁结构、桥面质量等相关数据进行反复核算,并相继约谈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目前,现场查验、取证等工作已完成,正在进行核算核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履行相关程序。
27日在事故现场,记者看到坍塌的桥面与桥墩上都用红漆标上了号码,桥面标着从“K1”到“K10”,桥墩上标着从“0115”到“0118”。
对于何时公布调查结果,吴向阳称“这得问专家”。
□各方回应
>>设计单位
经过计算设计没问题
27日上午,哈尔滨市政工程设计院办公室李主任称,坍塌的阳明滩大桥疏解工程是他们单位设计的,工程师也是本单位的。设计院的相关领导及设计人员一直在现场,积极配合国家安监局及专家组的调查,他们也希望能尽快出结论。根据当时的设计图纸及数据,通过计算,他们认为设计没有问题。
据李主任介绍,设计院主要承建市政工程,以哈尔滨市重点工程为主,他们的主管部门是哈尔滨市城管局。
据了解,哈尔滨市政设计院具备甲级城市道路、交通、桥梁、给水、排水设计资格,营业范围还包括甲级城市污水及工业废水处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电气工程、工程勘察等;院内设有道路桥梁、给排水、建筑、园林、电气、测绘六个专业科室和经营部、总工办、办公室三个管理科室。
>>施工单位
没有外包甲方供料
福建交建集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27日证实,他们确为坍塌大桥的承建方。事发当天早上,公司领导及总工程师立即前往哈尔滨。公司也就此事成立了调查组。
该负责人称,坍塌的大桥他们并没有外包,是公司自己建设的,施工人员是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标准来建设的,他们是一家有实力的公司,这个工程不是很大,对他们没有太大难度。对于施工用的材料都由甲方提供。
据其介绍,交建集团之前主要从事省内及周边工程,为拓展业务参与了阳明滩大桥疏解工程的招投标。对于坍塌原因,其表示不好表态,称只要是稍微专业点人就明白。
据了解,该公司曾经参与建设厦门演武大桥、五缘大桥、机场路等多个重点工程。该公司还曾获得2006-2011各年度“放心工程示范单位”,2009年詹天佑大奖,2006-2011各年度“AAA级信用企业”荣誉等。
监理公司27日晚表示,在监理过程中严格标准实施,但一切都要等调查结果出炉后再说。
□调查
未坍塌处有多条裂缝
27日11时,事故现场已清理干净,只剩下坍塌的大桥侧躺在路上,警戒线也向内收了好多。据工人介绍,清理工作从26日晚持续到27日天明前。在群力高架桥主桥的下面,忙碌了一宿的工人还躺在地上睡觉,身下铺着棉被。
进入围挡,坍塌位置位于上行匝道的中部,距离匝道底部也就是与洪湖路连接的地方约100多米,这段距离内的桥体是完好的,但仔细观察发现桥体上有很多裂缝,粗略数了一下至少有10余条长约1米的缝隙,而且桥墩内的钢梁已经撅出。
桥梁专家称,出现裂缝的情况有多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是坍塌造成的次生灾害,另一种可能就是在浇筑混凝土的过程中养护不到位,比如说散水不够就会造成裂缝。
疏解工程改结构省2亿
记者27日查询发现,哈尔滨市政府官网2011年9月29日发文称,阳明滩大桥疏解工程全线采用8段“U型钢梁”与钢筋砼(tóng,意为混凝土)叠合成的组合连续梁结构。而按原工程设计,疏解工程8处跨主要地面路段均采用砼梁结构,但由于该种结构存在工程量大、工期长、质量不容易控制的实际问题,指挥部组织设计单位经过反复论证,同时借鉴国内外先进桥梁结构成果,决定在全线采用8段“U型钢梁‘与钢筋砼叠合成的组合连续梁结构。
文中还称,新型“组合梁”中钢梁部分每平方米用钢量为300公斤,常规使用的闭口钢箱梁每平方米用钢量需在650-750公斤,因此每平方米可节省钢材300多公斤,8段“U型钢梁”共节省钢材约2万吨,节约资金2亿多元。“U型钢梁”安装后具有承受压力大、桥梁钢度性能好、造价经济等特点。
疏解工程的“U型钢梁”采用在工厂加工预制,运抵现场安装的工法施工,其制作加工可与下部砼基础结构同步进行,大大缩短了工期,并使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对于上述说法,吴向阳予以证实。
■专家说法
改结构影响桥梁平衡
一位不愿具名的桥梁专家称,砼梁结构就是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结构与钢-混凝土叠合结构(简称钢混结构)最大的区别是在重量上,混凝土要比钢重得多。工期上,混凝土是浇筑的,工序繁杂;钢结构只需绑起来即可,所以更省时间。
专家表示,这次坍塌最主要的就是平衡性问题,砼结构比钢结构要稳定得多,因为重量不同,好比一个大汉和一个瘦小的人站在那里,你推一下,大汉可能动都不动,瘦小的人可能就倒了。重量集中在一侧,而另一侧没有,加上大桥平衡性不够,自然就倒了。
本报记者苏晓明实习记者王明婷

2. 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投标需要什么资质

市政资质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内污水管道;

3、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内热力管道;

4、生活垃圾转运站。

3.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1]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1]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 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需要公开招投标吗 案例

需要。(本问题由中国房采网回复1)
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随县九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源为 以企业自筹为主,由获取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中标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经营一体化,禁止转让。招标人为
随县九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襄樊金丽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随州分公司受随县九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委托,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投标人。中标人将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随县人民政府。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项目共为1个标段。

2.2招标项目的名称: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

2.3工程地址:随县星炬社区

2.4总投资额:6439.04万元;

2.5投资方式及投资额: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采用BOT方式进行投资,投资额概算为
6439.04万元;

2.6本次招标范围: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与项目移交(BOT)之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为30年(含1年建设期)。

2.7招标规模:2012年为2万吨/日,2020年4万吨/日。

2.8资金来源:以企业自筹为主。由获取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中标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经营一体化,禁止转让。

2.9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验收规范行业标准。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投标申请人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能满足本项目建设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

3.3投标人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污水运营资质;运营污水处理设施总处理规模不低于1万吨/日(含)的工程业绩;

3.4专业运行能力:具有污水处理业务所需的运营管理能力、水质检测能力、应急处理能力;

3.5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3.6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提交的投标申请;

3.7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8各申请人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就上述招标项目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请申请人于2011 年 6 月29日至 2011年 7 月5日(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8:30 至 11:30 ,下午14:30 至17:00
(北京时间,下同),持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在随县综合招标投标中心代理室(随县大同街姚家巷257号,随县社会福利院院内)报名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在此时间、地点以外的报名将被拒绝。

5.2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3本资格预审文件不允许邮购。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1年7月8日(上午)10
时0分,地点为:随县综合招标投标中心一楼开标大厅(随县大同街姚家巷257号,随县社会福利院院内)。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随县九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襄樊金丽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随州分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5. 中国华能山西分公司污水处理招投标信息

摘要

6. 污水处理厂招标承包维护运营招标文件

我这有个《铜山县新城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项目招标文件(上卷)》

徐州市铜山县新城污水处理厂项目

委托运营招标公告

为提高铜山县新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效率,铜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建设局(以下简称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运营商,运营、维护铜山县新城污水处理厂。

一、项目概况

铜山县新城污水处理厂项目,位于铜山新区二堡村西即楚河和津浦铁路交汇处。总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2万吨,主要处理铜山城区的生活污水及部分工业废水,已于2005年10月正式投入运行。计划于2009年8月底完成市场化经营。

污水厂采用A2O工艺,设计出水水质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一级标准。

二、 招标主要内容

通过公开竞争机制选择运营方,转让铜山县新城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权。中标人须在铜山县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并于经营期满后将项目设施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委托运营期限为3~5年,具体期限以招标文件为准。

三、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为独立法人实体,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具备下述条件: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3、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投标人截至2008年底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截止本公告日,投标人至少运行过两个不低于3万吨/日规模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5、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及重大投诉。

四、 投标人提交报名材料的要求

1、企业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及其复印件;

3、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说明(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企业业绩:近三年内完成的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及相关材料(附运行纪录、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的水质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5、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正式有效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

6、投资人认为可证明企业实力的其他资料。

五、 报名有关事宜

1、报名时间

2009年7月17日至2009年7月23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

(1)徐州铜山县建设局城乡科

地址:铜山城区人防大厦13楼

(2)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核桃园西街36号北方长城光电大厦412室

有参与意向并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单位可于报名时间之内,通过面呈或者邮寄方式提交报名材料至指定报名地址。购买标书的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下载地址:http://www.ep360.cn/qita/201609/3678.html

7. 吉林省建设招投标投诉问题

提供一些项目管理的毕业论文题目,供参考。001 公路工程承包动态联盟的运作模式研究 002 重庆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003 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及设计阶段造价控制方法研究 004 建筑施工项目KPI安全绩效管理体系 005 深、港公共工程管理比较研究 006 政府工程多项目管理模式研究 007 建设工程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理论研究 008 工程量清单投标计价及其计算机辅助系统研究 009 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研究 010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新模式:项目代建制研究 011 最低价中标法探讨 012 对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分析和研究 013 企业内部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探索 014 施工项目工程进度—成本管理方法的研究与实践 015 设计阶段项目进度管理的影响因素分析及控制 016 国际工程风险系统化分析与研究 017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研究与探讨 018 国际承包工程投标估价与报价研究 019 施工总承包商投标报价决策机制的研究 020 基于并行设计的工程造价控制模式研究 021 项目风险管理及其在赵各庄矿业公司综采项目中的应用研究 022 大型工程项目风险评价及管理研究 023 咨询工程师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费用变动管理研究 024 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方法研究 025 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策略和方法研究 026 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采购投标报价研究 027 施工索赔原因分析及基本处理原则研究 028 基于总承包模式的工程项目管理研究 029 全生命周期工程造价管理研究 030 建设工程项目后评价研究 031 基于人工神经元网络技术的投标前期决策研究 032 吉林省建设监理运行体系研究 033 一汽热网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研究 034 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办法探讨 035 工程项目管理代理行业化发展研究 036 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在电力项目施工评标中的应用研究 037 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研究 038 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研究 039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 040 建筑工程项目竞争投标报价的战略和策略研究 041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承包价格相关问题研究 042 重庆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方案研究 043 建设项目集成化管理理论与方法研究 044 政府大型投资建设项目的承发包研究 045 投标商风险控制能力的评价体系研究——杭州市无标底招标的实例研究 046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构设置与运行方式研究 047 强制性监理制度改进的研究 048 国际工程合同索赔及争端解决方法探讨 049 从建设监理拓展到“代建制”项目管理 050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系统方法的研究 051 建立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 052 国际工程投标决策研究 053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应用研究 054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集成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055 基于WBS的工程项目MIS系统与文档信息集成研究 056 我国建设监理企业发展因素及对策研究 057 应用代建制模式若干问题的探讨 058 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对策研究 059 工程总承包风险控制研究 060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组建研究 061 工程项目管理 062 工程项目控制与协调机理研究 063 PMC项目管理模式的研究 064 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咨询公司转变对策研究 065 西部(陕西)监理市场的培育和规范研究 066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研究 067 建设监理企业向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发展的能力建设与评价 068 工程量清单计价及配套环境的研究 069 神经网络在项目总承包风险中的应用 070 工程项目索赔及索赔风险的应用研究 071 建设工程招标研究 072 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安全问题的研究 073 建设监理问题研究与探讨 074 浅析监理项目中的组织结构和沟通问题 075 大型工程项目管理理论与方法研究 076 工程项目的采购管理 077 高校基建项目管理模式优选研究 078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NEC《工程施工合同》的比较研究 079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报价的研究 080 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项目投标决策研究 081 人工神经网络在招标投标问题上的应用 082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制度下的投标报价分析 083 工程索赔风险管理研究 084 建筑工程项目发包决策优化研究 085 实获值原理在太钢-BOC空分项目进度和费用控制中的应用 086 我国大型工程项目招标阶段业主风险管理的研究 087 项目管理在评估事务所的应用研究 088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与项目管理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089 建设项目投标报价辅助决策系统的开发与研究 09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化管理策略研究 091 采购物流项目投标决策研究 092 内部控制理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093 工程监理招投标的理论分析与评标模型研究 094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研究 095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 096 工程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政府监督与激励机制研究 097 层次分析法在建设工程评标中的应用 098 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系统研究 099 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研究 100 首都圈示范工程中的项目管理研究 101 论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化融资 102 项目管理中的项目规划研究——建筑工程项目规划 103 现代项目管理技术在国际工程承包企业中的运用 104 大型建设项目的合同谈判与合同管理 105 PMC模式下EPC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评标模型的建立与论证 106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研究 107 工程项目管理效果的综合评价研究 108 工程造价风险管理方法研究 109 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度费用控制子系统的设计 110 中国工程咨询业发展对策研究 111 浅析项目监理项目的动作模式 112 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对策研究 113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方法探讨 114 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的管理研究 115 投标报价博弈模型 116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及其发展对策研究 117 实施战略管理,提升工程监理企业的竞争力 118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智能化方法建立与分析 119 我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与计价模式研究 120 基于博弈论的施工企业投标报价行为研究

8. 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TOT)期间,项目进行提标改造(采用PPP模式),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直接让我公司做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内特殊情况外,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本条规定是对提问情况的直接问答,通常情况下,特许经营合同中对提标改造的实施有约定,那么按照约定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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