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2010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2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 依法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的,应当在适当的区域配套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应急设备器材。 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八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国内港口前应当将船上污染物清理干净,并在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有效的污染物接收证明。 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接收处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份的船舶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来自疫区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经有关检疫部门检疫处理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垃圾实行袋装。 船舶应当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向对方说明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水体,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量,从而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等有害影响的货物。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适载申报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 货物适运申报和船舶适载申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船舶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六条 交付运输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特性、包装以及针对货物采取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还需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船舶适载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载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货物适运申报单,包括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货物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由代理人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货物所有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三)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防范和应急措施等有关材料; (四)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批准文件; (五)交付运输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载运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包装和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罐柜检验合格证明; 3.载运放射性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中添加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有效期以及超过有效期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5.载运限量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6.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应当提交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污染危害性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包括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货物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货物适运证明; (三)由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四)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载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五)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六)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七)拟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不超过一个月期限的船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办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固定船舶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货物适运申报、船舶适载申报后,应当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办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的规格、比例、色度、持久性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防治污染的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如实注明该货物的技术名称、数量、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污染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污染危害性质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标准认定并定期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评估机构名单: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检测、鉴定等设施、设备; (二)具有与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相适应技术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要求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运输组件,应当彻底清洗并消除危害,取得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清洁证明后,方可按照普通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在未彻底清洗并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货物应当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而未申报的,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开箱查验时,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三十四条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卸作业。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码头、装卸站、船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当符合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的相关标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情况的有关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向社会公布。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十六条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三)船舶作业应急预案;(四)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 (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以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第三十八条 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三)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作业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 (四)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证书。 第三十九条 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采取满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应当做到:1.检查管路、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2.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3.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 4.供受油双方以受方为主商定联系信号,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二)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有效关闭有关阀门; (四)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有效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十条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燃油供受单证应当包括受油船船名,船舶识别号或国际海事组织编号,作业时间、地点,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燃油种类、数量、密度和含硫量等内容。船舶和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 燃油供给单位应当确保所供燃油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将所供燃油送交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燃油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 第四十一条 船舶从事300吨及以上的油类或者比重小于1且不溶、微溶于水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布设围油栏。 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受自然条件或者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可以采用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但应当将拟采取的替代措施和理由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桥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以及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或者载运剧毒、爆炸、放射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特别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船舶载运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五章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四十四条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四十五条 进行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第四十六条 在进行船舶拆解和船舶油舱修理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将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置,将燃油舱、货油舱中的存油驳出,进行洗舱、清舱、测爆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取得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和有效的测爆证书。 船舶燃油舱、货油舱中的存油需要通过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交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储存,并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批准。 第四十七条 在船坞内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修造船厂应当将坞内污染物清理完毕,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起浮船坞或者开启坞门。 第四十八条 船舶拆解、打捞、修造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污染物,并将作业全过程产生的污染物的清除处理情况一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视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第六十一条 军事船舶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辖港区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⑵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都包括哪些方面
潍坊沃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环保工程的设版计、施工、安装调试、权运营管理于一体的专业新兴环保企业。主要从事环保项目咨询、水处理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总承包、净水剂的技术研发、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及二氧化氯发生设备的销售、设备安装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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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海事如何履行防污染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现海事管理机构)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我国的法律授权海事机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船舶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是中国防治船舶污染的唯一政府主管机关。为充分履行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责,海事管理机构建立了由安全预防、应急反应、污染损害赔偿组成的工作机制,履行其在“预防、治理、赔偿”三方面的职责。安全预防 为了防范和减少船舶操作性和事故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管理、船舶操作人员管理、通航环境和秩序管理等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来提高船舶安全性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能。
船舶管理。一是依据有关国际规则和国内规范对船舶实施强制检验,从船舶自身技术上控制其船型、构造及设备符合安全航行要求,并满足稳性、强度、防污染等技术要求。二是通过实施港口国监督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设备的保持性专项检查和对船舶从业人员操作性检查,及时消除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缺陷,保持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可靠状况。三是对航行和在港作业的船舶实施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船舶的违法行为。四是船舶相关作业实施强制报告,检查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控制船舶的安全行为。例如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以及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舷外拷铲及油漆、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等作业和化学消油剂的使用等活动实施许可或报备,对港作船、施工船等实施铅封管理。五是根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规定,严格要求相关船公司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取得“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船舶操作人员管理。建立船舶从业人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和持证从业制度,提高船舶操作人员技能和安全意识,从而最大程度的使船舶从业人员不发生操作性错误。
通航环境及秩序管理。通过对通航水域的巡查和通航秩序的维护、VTS区域的跟踪监控、CCTV系统的可视监控,实施交通疏导、提供船舶航行、停泊安全信息、提醒船舶采取安全航行措施、及时纠正船舶交通违法行为、监控海上(水上)突发事件和险情,对重点船舶实施护航,最大程度地减少船舶海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青岛团道口实施的船舶定线制,实质上也是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实施定线制,减少船舶交叉相遇,降低船舶碰撞事故发生机率,事故性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率也会大幅降低。应急反应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建立完善的应急反应体系,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采取有效的应急反应行动,控制污染的扩散,有效地清除污染物,最大程度地减轻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
目前,国家海事局已编制并发布了《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和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计划,建立了国家应急计划、区域性应急计划、港口溢油应急计划、船上溢油应急计划各层次的应急反应计划。国家已在重点区域建立了溢油应急反应中心,全国部分海域建成了溢油应急预报信息系统。由青岛海事局负责编写的《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由青岛市颁布实施,通过编制各层次的应急反应计划、建立应急反应预案、多途径组织配置应急设备、筹集应急反应资金、研究应急处置技术、培植应急反应队伍等措施来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近几年来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的成功率不断提高,海事机构已成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指挥者。污染损害赔偿 在对船舶污染事故进行调查的同时, 接受船舶污染损害一般民事权利主体,如法人或组织的申请,对污染损害民事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在监督适用船舶强制油污保险的同时不断研究、建议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努力使船舶污染事故的受害方以及清除污染方能得到有效赔偿。在国家自然资源受到损害时,海事机构也常常作为索赔主体之一,代表国家向污染事故损害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维护国家的利益。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 一是国际公约国内化法律依据不充分。船舶的污染防治中,海事机构有时会借鉴国际公约的管理理念或国际上已被证明有效的管理经验与方式,来加强不适用于国际公约的国内船舶的防污管理,填补国内船舶防污管理方面的空缺,但设定的管理事项常常与国家的法律有冲突。
二是行使管理权力的部门重叠化。船舶是一个流动的水上作业工具,水上有港口、航道、锚地等,现在有些负责经营规范的部门也兼管安全,安全多头管,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难以形成一个连贯整体,而船舶的污染防治本身就是一个系统管理工程。
三是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不健全。对组织指挥清污行动的海事部门和采取清污行动的公司来说,最头痛的问题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濒临破产,船舶又没有进行油污保险,清污的费用没有着落。这样的后果,已经影响到清污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海事部门履行保护海洋环境职责的能力受到质疑、组织指挥应急清除污染行动的权威也受到挑战。相关建议 充分发挥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作用,一方面需要海事机构不断调整管理思路、研究管理技术,改善管理手段,另一方面还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加强制度化建设。建议采取若干措施,充分发挥海事机构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作用。
一是通过立法途经,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污染“防、治、赔”三方面的职责,给予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充分授权。首先,要尽早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应急反应计划的法律层次。其次,参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根据中国具体情况,与行政法分开,制定专门解决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规定,以便于充分发挥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二是完善船舶污染防治机构。创造条件,形成船舶污染防治学科。
三是建立完善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成立国家资源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构,挂靠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构按海区、水系范围,由各行业、各部门的环保、渔业、海洋和法律专家组成,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上述机构对一些专业性的问题如自然损失进行鉴定、评估等。
四是定期组织船舶溢油应急反应实战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加强应急反应队伍的培训建设,提高应急反应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实战能力;检验应急反应设备、器材的适应性和应急设备库设置的合理性。(作者单位:青岛海事局)
⑷ 治理海洋污染有哪些措施
-----制定和实施“碧海行动计划”,努力改善海域生态环境。《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经国务院批复正式实施,并纳入国家环境保护“九五”和“十五”计划中的的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工程。通过“计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沿海生态农业、沿海生态林业、沿海小流域治理、港口码头的油污染防治、海上溢油应急处理系统的建设以及“禁磷”措施的实施,初步遏止渤海海域环境继续恶化趋势。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沿海地区的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前沿海其他七省、市、自治区也正在编制本区域的“碧海行动计划”,制定陆源污染物防治和海上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此外,长江口及其邻近海域生态环境日趋恶化,赤潮频繁发生,并直接威胁长江三角洲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改善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的生态环境,中国正在制定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碧海行动计划。
-----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开展海洋环境容量研究。为把排污总量控制纳入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的要求,按照河海统筹、陆海兼顾的原则,制订以海洋环境容量确定陆源入海污染物总量的管理技术路线。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测算各海域环境容量,依据各海域环境容量,确定各海域污染物允许排入量和陆源污染物排海削减量,制定各海域允许排污量的优化分配方案,控制和削减点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使陆源污染物排海管理制度化、目标化、定量化,为实现海洋环境保护的理性管理奠定基础。
-----防止和控制沿海工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随着沿海工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压力的加大,中国政府采取一切措施逐步完善沿海工业污染防治措施。一是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二是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推行全过程清洁生产,采用高新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改变生产工艺和流程,减少工业废物的产生量,增加工业废物资源再利用率。三是按照“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进行专业处理和就地处理,禁止工业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彻底杜绝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海。四是加强沿海企业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制度。五是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落实到每一个直排海企业污染源,做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有计划的稳定削减。
-----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城市发展迅速,对沿岸海域环境压力加剧。对此,中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沿岸海域环境,调整不合理的城镇规划,加强城镇绿化和城镇沿岸海防林建设,保护滨海湿地,加快沿海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增加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和脱磷能力,沿海城市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到2010年,所有沿海重点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同时,加强沿海城市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结合国家“城考”、“创模”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将沿海城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纳入考核指标,强化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的措施。
-----防止、减轻和控制沿海农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一些沿海省、市结合生态省、生态市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土壤侵蚀,综合应用减少化肥、农药径流的技术体系,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严格控制环境敏感海域的陆地汇水区畜禽养殖密度、规模,建立养殖场集中控制区,规范畜禽养殖场管理,有效处理养殖场污染物,严格执行废物排放标准并限期达标。
-----流域污染防治和海域污染防治相结合。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制了《辽河水污染防治计划》、《海河水污染防治计划》《淮河水污染防治计划》等防治陆源污染综合治理计划,经国务院批复正式实施。通过上述“计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小流域治理等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工程,有效的削减河流入海污染负荷。
-----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在渤海海域,启动船舶油类物质污染物“零排放”计划,实施船舶排污设备铅封制度,加强渔港、渔船的污染防治。建立大型港口废水、废油、废渣回收与处理系统,实现交通运输和渔业船只排放的污染物集中回收,岸上处理,达标排放。
-----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学品泄漏应急计划,制定港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建立应急响应系统,防止、减少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目前,《中国船舶重大溢油事故应急计划》已经完成,今后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防止、减轻和控制海上养殖污染。我国海水养殖主要位于水交换能力较差的浅海滩涂和内湾水域,养殖自身污染已引起局部水域环境恶化。今后,应建立海上养殖区环境管理制度和标准,编制海域养殖区域规划,合理控制海域养殖密度和面积,建立各种清洁养殖模式,控制养殖业药物投放,通过实施各种养殖水域的生态修复工程和示范,改善被污染和正在被污染的水产养殖环境,减轻或控制海域养殖业引起的海域环境污染。
-----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台产生石油类等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2003年部分海洋油气区专项环境监测结果显示,油气田及周边区域的环境质量符合该类功能区环境质量控制要求,未对邻近其他海洋功能区产生不利影响,开发过程中无重大溢油事故发生。在钻井、采油、作业平台应配备油污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使之全部达标排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应制定溢油应急方案。
-----防止和控制海上倾废污染。严格管理和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禁止向海上倾倒放射性废物和有害物质。2003年主要倾倒区及其周边环境监测表明:所监测倾倒区的底质环境状况总体保持正常,倾倒区尚有底栖生物存在,其优势类群主要为软体动物和节肢动物,倾倒区环境质量基本满足倾倒区的环境功能要求。今后应加强对倾倒区的监督管理和监测,严格执行倾废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备案制度,及时了解倾倒区的环境状况及对周围海域环境、资源的影响,防止海洋倾倒对生态环境、海洋资源等造成损害。
⑸ 船上如何排放污水
虽说有规定不能直接排放,但现在绝大部分小船(比如小型渔船)都是直接往版水里排的;中等大小的(权比如观光船)部分也有很多是直排,因为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跟不上,收集了也没地方处理;大型船只(比如游轮)一般有自己的污水处理设施(SBR等占地面积小的),处理后的水用于冲洗等非人体直接接触的或者排放。
其实也只有大船有空间上污水处理设施,在岸边配套设施跟不上的情况下,中小型船只即便想收集废水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也是一厢情愿而已。
⑹ 船厂对环境污染的现状及采取的防污措施
船厂主要污染应该有噪声,油类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主要应该减少噪声,垃圾收集吧。
既然是实习报告,应该根据你实际情况来写,也是个锻炼自己,增加自己能力知识面的机会,不要轻易放弃了,对你以后工作有好处。下面的是某船厂的一个环评的一部分,给你做参考吧。
污染分析
1)废气污染物
喷砂废气
船体修理过程的打砂环节产生大量的粉尘。本项目船坞喷砂废气的产生源强为27kg/h,从而可以计算出本项目船坞年产喷砂粉尘48.74t/a。
1.2喷漆废气
项目喷涂最多产生甲苯0.9t/a、二甲苯0.8t/a。
1.3焊烟
气体成份复杂,较难定量化,本环评仅作定性分析,而对焊接烟尘则作定量化分析。
1.4食堂油烟
项目员工食堂设置1个灶头,一日一餐,合计工作2小时。1.5备用发电机与其他机动车辆废气
2. 废水污染物
2.1生产废水
2.1.1船舱清洗水
平均每天废水产生量约为0.1m3/d,年产生量36m3/a
2.1.2压仓水
平均每天废水产生量约为0.5m3/d,年产生量为180m3/a。
2.1.3船体清洗废水
待修船舶进坞后,在检修前,一般均需使用高压水枪对船舶外壳进行简单清洗。平均每天用水量约0.2m3/d,年用水量为70m3/a。
2.1.4空压机等产生的废水
目前空气压缩水、冷却水合计产生量约80m3,年排放量约28880m3/a。
2.2 生活与办公污水
包括职工食堂污水、车间办公废水、办公污水、船坞的生活与办公污水等。
2.3 初期雨水
3.固废
本项目运营期间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生活垃圾、船舶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料等生产垃圾,以及码头定期疏浚产生的污泥、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污泥等。
3.1一般生活垃圾
本项目现阶段每年修船3艘,根据近年的相关经验统计,船舶生活垃圾按在船人数计,发生系数按1.5kg/人•日计,则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为0.5吨/年。
项目员工办公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平均约0.3kg/d,年产生量为5t/a。
食堂隔油池每天产生废油约5kg,则年产生量约为1.8t/a。
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3.2一般生产固废
(1)废钢材
废钢材是本项目最主要的生产固废,主要来源于被修理船舶的更换的各种废弃部件,以及机加工、下料等产生的边角料,年产生量为150t/a。
(2)废胶条
主要船舶更换的密封与减震部件,年产生量为0.8t/a。
(3)废焊条
废焊条包括焊接留下的根,全部分类收集后出售,年产生量为0.5t/a。
(4)废铜件
废铜件主要为修理船舶更换的一些专门的铜部件,以及废弃的铜线缆、漆包线圈等,由于这类固废销售价格较高,一般均单独收集后出售。
(5)疏浚污泥
3.3 危险废物
油漆桶、乳化液桶、油污棉丝、废机油、废乳化液等
4 噪声
修船厂作业区常用的机械设备均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噪声。本项工程主要的噪声源有:起重机、高空车、发电柴油机组、空压机、叉车等。机动车辆为非稳定噪声源。车辆行驶中,其发动机和冷却传动系统等部件均会产生噪声,行驶中引起的气流湍动、排气、轮胎与路面的摩擦等亦会产生噪声。当有待修船舶进入码头,或修好后准备出航,为防止水上交通等事故产生,需要鸣笛,其噪声一般在85dB(A)左右.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污染物防治整改措施
需要采取措施,实行雨污分流。经过现场勘查与研究,拟在厂区敷设专门的雨水管网。现由于厂区的广场现有部分空闲场地,在其东侧修建一初期雨水储存池,专门储存厂区产生的初期雨水(暴雨前10分钟的雨水),随后,逐步泵入污水处理站处理。10分钟后的雨水,由雨水管网直接排入长江。
2.废气污染物防治整改措施
(1)船坞喷砂废气防治措施
船坞本身就是半封闭状态的,在进行喷砂与涂装废工艺时,为了进一步减少其废气与污染物的生产、排放量,需用篷布将船坞的两端封闭。
(2)食堂油烟
职工食堂的厨房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目前,一般的油烟净化装置的油烟净化效率均能够达到90%以上。
(3)焊烟治理措施
目前,本项目所有焊烟均直接排放,未经过任何处置,为了进一步减少焊烟的危害与排放量,船体车间与广场等有条件的场所,其焊接烟尘全部采用移动式焊烟设备治理后排放。
3.固废防治整改措施
职工食堂的食品下脚料与食堂隔油池的废油分类收集。
职工食堂的食品下脚料,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隔油池产生的废油,全部销售给有废油脂加工营业执照的合法企业处置。
4.噪声防治整改措施
需要根据厂界噪声监测结果,确定需要采取的相关环保措施。
⑺ 水污染应急措施
http://www.chinacitywater.org/bbs/search.php?searchid=249&orderby=lastpost&ascdesc=desc&searchsubmit=yes
很多很多的。如果下载不了,可以联系我。
⑻ 船舶污水处理
西安环科水处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前身是陕西近代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1995年成立)是一家专业从事环保水处理高新技术企业,本公司以雄厚的技术力量同时依托陕西高校及科研院所,形成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一条龙配套体系。西安环科水处理公司立足科研前端从事水处理高端产品的研发,先后获得多项发明专利,多道变频超声波智能水垢处理仪先后被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五部委国家新产品推广项目和国家技术创新计划及无偿基金资助。2001年度公司被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授予技术创新奖;公司主要技术和设备:
超声波水垢处理器类(中央空调、锅炉类、工业冷却循环水类、管道类)
表面处理电镀类(废酸洗液纯化回收机组、电镀含氰废水零排放机组)
纯水、砷、氟、氰、高浓盐水类(电渗析、反渗透、EDI、树脂交换设备)
湿法冶金、浸出液、废水类(钒浸出液浓缩、酸回收、废水零排放设备)
近几年环科公司先后完成了西安汉斯啤酒(1200M3/天)酿造水处理工程;航天部神舟火箭推进剂特种水生产线工程;西安市公安局特警支队饮用水砷氟处理工程;山西襄阳铸造厂工业冷却水循环水处理工程;乌鲁木齐八一钢厂电厂循环冷却水处理工程(240000M3/天)等,同时完成山西三维公司福喜氮肥塔、西安利君沙等十几家单位设计工作。( ※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 国家级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029-88321607
⑼ 污水处理厂的紧急预案该怎么做
那要从石化企业污水处理厂可能遇到的各种紧急情况来写出届时人员、物质、处理等等方案。各个企业有不一样的可能性,别人是没法写出来的。
⑽ 现今船舶污染治理有哪些新技术
造纸工业废水
造纸废水主要来自造纸工业生产中的制浆和抄纸两个生产过程。制浆是把植物原料中的纤维分离出来,制成浆料,再经漂白,抄纸是把浆料稀释、成型、压榨、烘干,制成纸张。这两项工艺都排出大量废水。
印染工业废水零排放处理技术
零排放回收利用:
(1)废水可按水质特点分别回收利用,如漂白煮炼废水和染色印花废水的分流,前者可以对流洗涤。一水多用,减少排放量。
(2)碱液回收利用,通常采用蒸发法回收,如碱液量大,可用三效蒸发回收,碱液量小,可用薄膜蒸发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