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山东维纺化工厂年初四月九日三人死亡是什么厂
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4月9日9时40分左右,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香荃化工公司)污水处理站好氧池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30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环保局和滨海区管委会、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潍政字[2015]20号)“一案六查”的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
香荃化工公司位于滨海经济开发区港营路以南、临港路以西,于2011年6月16日经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熊运虎,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化工产品。公司占地面积100亩,注册资本165万元,员工41人;设置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环部,并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有一套1000吨/年新铃兰醛和2500吨/年丙烯醛生产装置。
2013年9月17日通过省安监局组织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9月23日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鲁)WH安许证字[2013]070481号,有效期至2016年9月22日。
2011年5月4日取得了《关于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戊二醛、1000吨新铃兰醛、1000吨女贞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潍环审字【2011】104号);2013年3月12日,市环保局滨海区分局批准其试生产(潍滨环试字[2013]6号),试生产期三个月;2014年9月21日市环保局滨海区分局对该公司超期试生产未验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至2015年事故发生时,该企业仍未通过环保验收。
2、污水处理站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污水处理站为江苏新琦环保有限公司设计;占地面积约1150m2,总容水量约3700m3;主要设施有:收集池、反应池、PH调节池、絮凝池、初沉池、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清水收集池等组成。其中好氧池长25米,宽16米,由4个氧化池组成,池深2.7米,距池上部0.4米处设置格棚。
污水主要是丙烯醛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该工业废水中含有少量的丙烯醛、丙烯酸、甲醛和聚丙烯醛等有机物。主要采用物化+生化工艺进行处理:物化处理主要采用PH调节、絮凝、竖流沉降及微电解催化氧化工艺。生化处理主要是利用微生物的生命活动把废水中的有机物转化为简单的无机物形式,生化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硫化氢、甲烷、二氧化碳等混合气体,在密闭空间中,各有毒有害气体积聚。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5年4月10日对好氧池大棚内有毒气体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明,好氧池大棚内产生并存在硫化氢。
3、污水处理站好氧池改造情况
2014年4月份,为减少异味扩散和提高生化反应效率,特别是为确保污水处理站在冬季正常运行,企业经多方咨询有关专家后,决定并安排人员在好氧池和厌氧池上部加盖了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间;好氧池池间未安装防护栏、通风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经调查,好氧池加盖塑料棚,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讲,有利于保证好氧池在低温条件下正常运行,对环境保护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重大变动,未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建设项目的新改扩项目,但需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风险分析辨识和执行变更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等变更管理程序,但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变更风险分析辨识和执行变更管理程序。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3月26日开始好氧池排水不达标,且从4月2日至4月8日起好氧生化处理大幅下降,表明好氧生化系统出现故障,企业于4月8日停产。4月9日8:00上班后,各车间按惯例组织人员进行检修,分管安全环保的副经理赵美林和环保运行组组长杨红进入好氧池检查空气管道和喷头故障时中毒落入氧化池中窒息晕迷。
9:40左右,副经理曾建国路经好氧池东侧时,发现杨红在4号氧化池中,立即上前将其拖到池边,施救过程中感觉自己呼吸困难,立即跑到池外呼吸新鲜空气并大声呼救。紧接着公司职工王小忠、王昌洪、张永成、袁金文等人先后赶到施救。施救过程中,王昌洪、张永成因中毒先后倒入4号氧化池,王小忠、袁金文感到不适立即退出,在采取破坏塑料布通风、送氧气等措施之后,王小忠等人再次进入好氧池棚内把张永成、王昌洪、杨红、赵美林救出。急救车将受伤人员送至滨海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赵美林、杨红、张永成3人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王昌洪、袁金文2人轻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潍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刘曙光市长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滨海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监、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和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开展现场救援、人员救治及善后工作。同时,市安监、环保等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工作。
(三)善后处理情况
市政府和滨海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好氧池大棚形成受限空间,废水在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并集聚;作业人员严重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程,未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违规进入好氧池大棚内,吸入硫化氢中毒晕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窒息导致死亡;施救人员也未佩戴任何防护装备,进入好氧池大棚内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香荃化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污水处理设施变更管理不到位。企业在好氧池上部加盖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间,未进行变更风险分析辨识和严格执行变更管理程序;未及时更新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只是在责任制绩效考核细则中规定了进入污水处理站好氧池、厌氧池的审批、安全防护等程序和要求。
(2)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不落实。未对作业的受限空间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未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未采取通风措施、未安排人员进行监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未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违规进入好氧池受限空间内进行作业。
(3)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对相关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足,违章作业;应急救援能力差,遇到紧急情况,盲目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好氧池内改造后形成受限空间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不重视,没有识别因设施改造可能产生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未对好氧池内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过检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滨海区经发局作为工业企业主管部门,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未认真督促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滨海区安监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2014年以来先后到香荃化工公司开展过5次培训和开工停工专项安全检查,但均未发现污水处理站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不全面,不细致;监督企业完善和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监督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够。
(3)市环保局滨海区分局对该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违法违规运行监管不到位。该企业2013年3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手续,运行至2015年4月8日仍未通过验收(事故发生时,该企业通过环保验收的现场检查但尚未获得验收批复,处于整改阶段),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规定,违法违规运行使用。滨海区环保分局多次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运行使用行为进行检查并给予过行政处罚,未有效制止该企业违法违规运行行为。
3、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不到位
(1)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属地监管不到位。督促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制止香荃化工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出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滨海区管委会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监、环保、经发等部门职责、临港工业园办公室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污水处理站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情况,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以下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分别给予以下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和处理措施
1、杨建元,中共党员,滨海区安监局三中队中队长(科员),负责临港工业园(位于滨海区的西城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2014年以来先后到香荃化工公司开展过5次培训和开工停工专项安全检查,但均未发现污水处理站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不全面,不细致;监督企业完善和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监督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杨彬,中共党员,滨海区安监局副局长(副科级),分管滨海区西城区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三中队开展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指导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落实安全属地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程现伟,中共党员,市环保局滨海区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副科级),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对香荃化工公司2013年3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手续,生产至2015年4月8日期间的违法违规运行使用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李建光,中共党员,市环保局滨海区分局副局长(副科级),分管环保执法工作,督促监察大队开展环保执法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查处香荃化工公司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运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免予党纪处分。
5、王春生,中共党员,滨海区经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认真督促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张则永,中共党员,潍坊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督促和指导滨海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不到位,排查企业安全隐患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张则永免予党纪处分。
(二)建议追究以下单位的属地管理责任,分别给予以下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和处理措施
1、王吉刚,中共党员,滨海区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协调上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张加光,中共党员,滨海区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书记、副主任(正科级),分管企业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督促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制止香荃化工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违法违规运行使用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张汉友,中共党员,滨海区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科级),主持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全面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查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免予党纪处分。
4、刘振永,中共党员,滨海区党工委委员,分管安全和环保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教育培训不深入,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刘振永免予党纪处分。
(三)建议追究香荃化工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分别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处分和处罚
1.赵美林,香荃化工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和环保工作,污水处理设施变更管理不到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不落实,严重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进入好氧池大棚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杨红,香荃化工公司环保运行组组长,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程,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违规进入好氧池大棚内,吸入硫化氢晕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因有毒气体中毒、窒息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3、曾建国,中共党员,香荃化工公司副经理,分管生产、设备、维修等工作,组织现场应急救援不当,对事故的扩大负有主要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查看一年处分;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4、熊运虎,中共党员,香荃化工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教育工作缺失;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潍坊市安监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度收入40%共3.2万元的罚款。
5、香荃化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安监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潍坊市安监局对香荃化工公司处以70万元罚款。
(四)责成滨海区管委会向潍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滨海区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环保设施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对环保设施运行中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或其他危害因素的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要做到做应知应会;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设置必要的护栏、隔断、盖板、挡板等,对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避免事故发生。
2、切实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受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章制度。要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作为安全管理的红线,坚决杜绝未经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审批过程走过场等现象,确保制度得到不折不扣执行,确保受限空间作业安全。
3、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互通机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环保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把好审批关,确保各种环保设施的安全运行。各级职能部门督促化工企业,要对在建和运行的环保设施、设备、好氧池、厌氧池等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4、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对各领域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力度,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Ⅱ 在污水处理厂如何防止硫化氢中毒
硫化氢中毒多发生在密闭空间或污水井下,在下井前先通风;用气体检测仪检测硫化氢浓度是否超标;下井前工作人员要系好安全绳,井外要有人员监护。
Ⅲ 在污水处理厂上班好吗 污水处理厂有毒吗
在污水处理厂上班儿,确实天天面对的是污染的水。多少有一些。放射性的内物品在里面其实容也没有什么,只要我们做好防护就可以了,一般污水处理厂都有防护服和呼吸器之类的,我们在工作的时候,只要把自己保护好就没有问题了,因为各行各业都需要人去干,不可能说因为这件事情就不干了,很多高危的行业。不也有人在
Ⅳ 污水处理厂如何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
(1)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渠(管道)中,各种清水池、浓缩池、地下污水、污泥闸门井、不流动的污水池内以及消毒设施内都能产生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这些有毒有害气体虽然种类繁多成份复杂,但根据危害方式的不同,可将它们分为有毒气体(窒息性气体)、腐蚀性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三大类。 ①有毒气体是通过人的呼吸器官在人体内部对人体内部其它组织器官造成危害的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气体。由于这些气体在人体内部一般起的作用是抑制人体内部组织或细胞的换氧能力,引起肌体组织缺氧而发生窒息性中毒,因此也叫窒息性气体。 ②腐蚀性气体一般是消毒气体如氯气、臭氧气体、二氧化氯气体等发生泄露时,对体的呼吸系统起腐蚀作用产生毒害。 ③而易燃易爆气体则通过与空气混合产生一定比例时遇明火引起燃烧甚至爆炸而造成危害,如甲烷、氢气等。 (2)在以上分析到污水处理厂内产生有毒有害的气体部位设置通风装置和检测报警装置,并给到上述工作人员配备个人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防酸、碱工作服、靴、防毒气的呼吸滤罐等。 (3)必须对职工长期不间断地进行防硫化氢等毒气的安全教育,让每一个人都熟知毒气的性质、特征,泄露后或报警后采取正确的有保护的抢险措施和中毒后自救或他救的正确方法。避免蛮干、盲目的不带保护器具的抢险,导致伤亡事件扩大,由于措施不正确造成更大的损失。另外,还要用已经发生过的、全国各地都有的硫化氢事故教育职工更是必不可少的。
Ⅳ 污水处理厂 甲烷气体泄露 采取何种应急技术措施
今年夏季污水处理事故高发高发,从近3年来的事故来看,2020年污水处理事故发生频率及人数明显大幅度升高,本文汇总一些污水处理厂常规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希望各位同行,可以谨记谨行!
1.进入井、池作业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
(1)下井、池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懂得人工急救的基本方法,明白防护用具、照明器具和通讯器具的使用方法。
(2)患深度近视、高血压、心脏病等严重慢性疾病及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不得从事井、池下作业。
(3)操作人员下井作业时,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比如悬托式安全带、安全帽、手套、防护鞋和防护服等。如果尽管在已采取常规措施能无法保证井下空气的安全性而又必须下井时,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隔离式供氧面具,而应当佩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
(4)有人在井下作业时,井上应有两人以上监护。如果进人管道,还应在井内增加监护人员作为中间联络人。无论出现什么情况,只要有人在井下作业,监护人就不得擅离职守。
(5)每次下井作业的时间不宜超过1h。
2.泵房集水池的安全注意事项
集水池的作用是调节来水量与泵的抽水量之间的不平衡,避免水泵的频繁启动,一般要求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抽水量。集水池的布置应该充分考虑清理池底淤泥时操作的方便性,比如要设置吊物孔、出泥孔和爬梯等。
污水中含有有毒有害或易燃性挥发性物质时,集水池应当设置成封闭式,在集水池平而距离最大的两点设通风孔,使集水池液而以上的空气形成最大程度的对流,井在合适的位置安装高空排放的排气筒,必要时还要安装风机强制通风,有时还要在操作人员巡检必须经过的部位设有毒气体标志。
清理池底淤泥时,因为集水池都很深(一般是污水处理厂的最低点),所以一定要严格遵守下井、池作业的规定,注意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清池前,先关闭进水闸或堵塞靠近集水 池的检查井停止进水,并用泵将池内存水排空,再用高压水将淤泥反复搅动几次,然后要采用强制通风,在通风最不利点检测有毒气体(H2S、CH4及可燃气等)的浓度和含氧量,在达到安全部门的规定要求后,操作人员方可下池工作,同时池上必须有人监护。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操作人员下池后,仍要保持一定的通风量,因为人进入后,对淤泥层的搅动仍可能释放出有毒气体。每个操作人员在池下的工作时间不宜超过30min。
3.污水处理厂有害气体中毒的防范
在污水管道和处理厂的各种构筑物和井内,都有可能存在对人体有害的气体。这些有害气体成分复杂、种类繁多,根据危害方式的不同,可将它们分为有毒有害气体(窒息性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两大类。
有毒有害气体主要通过人的呼吸器官对人体造成伤害比如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气体,这些气体进入人体内部后会抑制人体细胞的换氧能力,引起肌体组织缺氧而发生窒息性中毒。
易燃易爆气体是遇到各种明火或温度升高到一定程度能引起燃烧甚至爆炸的气体,比如沼气、石油气等,在污泥井、集水井(池)等气体流通不畅或长时间没有任何操作的地方,这些气体容易积聚成害。
4.发现有人气体中毒后的抢救方案
(l)报警: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发现有人中毒后,立即大声呼救并迅速跑向值班室报告,当班负责人问明大致情况后,立即安排人员拨打急救电话120和气防电话119(一般和火警电话相同),同时通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
(2)抢救:在有人报警的同时,当班负责人还应安排其他人员立即施救。施救人员要按要求穿戴好空气呼吸器后,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中毒人员抢救到通风无毒区,然后立即实施正确的心肺复苏术。
(3)心肺复苏:在发现中毒人员无意识后,应立即实施人工呼吸、胸外按压等急救措施。如果是氯气中毒,为防止施救人员中毒,不能进行口对口的人工呼吸,应采用胸外按压法急救。
(4)注意事项:施救人员在到中毒区抢救中毒人员时,一定要注意做好自身的防护。在将中毒人员抢救出来后,立即隔离事故现场,防止未佩戴防护器具的人员进人而引起再次中毒事故。
5.防止硫化氢中毒
硫化氢的分子式是H2S,相对密度为1.19,比空气略重,是一种无色气体。当它在空气中的含量为0.012-O.03mg/m³时,就可以闻到它那特殊的臭鸡蛋气味。当空气中含量达到O.O1%时,人接触2-5min就会嗅觉失灵;当含量为0.07%-0.1%时,能引起急性中毒,麻痹呼吸中枢;当含量超过0.2%时,数分钟内可以使人窒息死亡。理论上认为,人体对空气中硫化氢的60min安全接触浓度是0.02%-0.03%,8h安全接触浓度是0.001%。硫化氢属于易燃物品,与氧化剂反应很强烈,易起火或爆炸,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是4.3%-46%。在有硫化氢的场所严禁明火(包括火花、吸烟等),使用的电器设备应具备防爆性能。
污水处理厂发生的许多伤亡事故都与硫化氢有关,比如因在各种下水道、集水井(池)、泵站和构筑物内均有出现硫化氢聚集而引起工作人员中毒、甚至死亡。因此,无论城市污水处理厂还是工业废水处理场,都必须具有一系列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安全措施。
(1)掌握污水成分和性质,弄清硫化氢污染物的来源。对各个排水管线的硫化物浓度及其变化规律要做到心中有数,酸性污水和含硫污水是造成下水道、阀门井、计量表井、集水井(池)、泵站和构筑物腐蚀和其中硫化氢超标准的直接原因,因此要严格控制和及时检测酸性污水的pH值和含硫污水的硫化物浓度。
(2)经常检测集水井(池)、泵站、构筑物等污水处理操作工巡检时所到之处的硫化氢浓度,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所有井、池或构筑物内工作时,必须连续检测池内、井内的硫化氢浓度。
(3)泵站尤其是地下泵站必须安装通风设施,硫化氢比空气重,所以排风机一定要装在泵站的低处,在泵房高处同时设置进风口。
(4)进人检测到含有硫化氢气体的井、池或构筑物内工作时,要先用通风机通风,降低其浓度,进入时要配戴对硫化氢具有过滤作用的防毒面具或使用压缩空气供氧的防毒面具。
(5)严格执行下井、进池作业票制度。进入污水集水井(池)、污水管道及检查井清理淤泥属于危险作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填写各种作业票证,经过有关管理人员会签字才能进行。施行这一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下井、进池的次数,避免下井、进池的随意性;井能督促下井、进池入员重视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
Ⅵ 污水处理厂应配备什么防护和救护用品
救生圈——防止有人溺水
水裤——去池底查看设备
担架——防止有人从高处跌落受伤
救护车——抢救伤员用
呼吸器——去水井防止中毒和窒息
Ⅶ 污水处理厂为什么会发生爆炸什么物质引起的
2020年7月11日晚点40左右,辽宁省阜新市氟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水解酸化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后,阜新市委、市政府和阜蒙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救援。目前,现场已有效控制。
经了解,该污水处理厂及周边部分厂房、居民住房玻璃震裂,事故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2名轻伤人员留医院治疗,15名轻伤人员留院观察,其他送医人员已经离院。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据介绍,不同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差异很大。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氢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极限为4%-75%。汽油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极限为1.4%-7.6%。甲烷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最低极限是4%-5%,最高极限是15%-17%。)
专家认为,此次阜新氟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水解酸化车间发生爆炸,很可能是密闭车间内可燃性废气集聚,浓度到达爆炸极限,同时遇见明火或电火花等引爆。
据介绍,水解酸化是利用微生物的发酵作用,将水中不溶性有机物水解为可溶性有机物,将难降解的大分子转化为易降解的小分子的过程,从而改善污水的水质。在这个发酵过程中,会产生可燃性气体(比如甲烷),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产生爆炸。
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斌介绍说,“污水处理厂处置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气体,各个工艺环节产生的主要成分可能有所区别,但大多数都是易燃的有机物,比如甲烷、一氧化碳和硫化氢。”
他解释,污水处理厂没有哪个工艺环节只产生一种气体,实际上都是混合气体。比如有些产生气体以硫化氢为主的环节,也有一氧化碳、甲烷;有些以沼气、甲烷为主,但也会有硫化氢。“污水处理厂一旦发生爆炸,比单一气体爆炸程度可能更大。”
这种情况下,车间必须要有通风设施并且通风良好。杨斌指出,特别是有几个工艺环节更需注意。“一是预处理车间,这个环节污水刚刚进来,有机物含量较高。二是污泥处置车间,这是污泥有机物含量最高的车间。三是厌氧处理车间,有些污水浓度较高的污水处理厂可能用到厌氧工艺,这个车间主要产生沼气,沼气最容易爆炸,很多先进的污水处理厂还收集利用沼气,更加需要保证安全。这些都是工艺段中比较危险的地方。”
“另外,明火有时候不一定是人点了火,比如烟头,因为污水处理厂还有很多电器设备,如果有些电器老化或者没有检修、质量不好,或者说稍微有些问题,也会产生火花点燃有机气体。”他指出。
“爆炸是第一个危险,第二个危险是中毒。”杨斌说,无论是一氧化碳还是硫化氢气体,中毒的情况每年全国都有很多,“而且曝光的事故中,很多情况是一个人中毒以后,其他人参与救援,但安全意识不够,直接进去,也跟着倒下。”
2020年6月13日,浙江湖州市吴兴区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1名工人在检修作业时吸入硫化氢晕倒坠入初沉池内,另外8名工人施救时相继中毒,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
“此外还有个危害就是腐蚀。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有机气体腐蚀性都很强,这个腐蚀主要是对设备。即使气体的腐蚀性在当时没有对人身安全产生影响,平时处理不好的话,对设备产生影响同样会导致生产安全上的事故或损失。”杨斌说。
污水处理厂如何防范爆炸事故发生?
我们知道,污水一般要经过沉淀、曝气(曝气是一种使空气与水强烈接触的手段,在于将空气中的氧气溶解于水中,或将水体中不需要的气体和挥发性物质释放到空气中)等操作,经由活性污泥和微生物处理,逐级清理水体中的污染物,加氯气消毒杀菌,达到标准后方能排入正常水体中。
而污水在处理过程中,会产生有毒、腐蚀性、易燃易爆这三类气体,因此污水处理厂也必须要注意通风换气及防火。此外,对于那些有毒有害气体,不能直接排到大气中,必须要收集处理。
对于这类化工企业,一定要时常监督,查缺补漏,寻找安全隐患,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杨斌认为,污水处理厂都有一系列的规定和规范,但是有些规范在一些污水处理厂执行不是特别到位。“从爆炸源头来说,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有机气体必须要有监测,需要定期巡检、提前发现或预测到这类事故。有些水厂做得比较好,安装了气体传感器,如果气体泄漏或达到一定浓度,就会报警。污水处理厂有没有安装这些设备,气体传感器有没有发挥作用,这都属于非常基础的工作,像发生爆炸,大多数这种建设就存在问题或不完善。”
“另外就是操作的规范性。”杨斌指出,进入密闭空间,规范的做法是先拿气体检测仪器测试一下,是不是浓度很高。如果浓度不高,也要敞开一定的时间,工人才能进去进行作业。
他认为,一是加大对环保设施的投入。“目前有些污水处理厂的投入可能不够,投入水平比较低。有些化工企业自己建有污水处理厂,把污水处理设施当成本,能少花钱就少花钱,能不装就不装。”
二是让管理更加规范。一些污水处理厂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这也和投入有关,因为不愿投入,缺乏专业人员,没有人去抓管理。
三是国家的标准没有真正执行下去。“从标准来讲,我国和国际上比一点也不落后。化工行业、钢铁行业印染行业,以及市政行业都有标准,专门有污水处理规范和具体的主工艺要求,关键是执行上一些污水处理厂打的折扣比较多。”
“污水处理厂应该把监测、处理和处置当做一个工作重点来抓。可能短期来讲看不到什么经济效益,但长期来讲还是很有必要投入。”杨斌表示。
“现在还有一类污水处理厂存在较大的气体排放危险,就是地埋式污水处理厂。”杨斌指出,地下污水处理厂整个工艺段都在地下,密闭性更强,不像建在地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池是露天的,因此危险程度比较高。
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一般在比较偏远的地方,如郊区,但是这些年随着城市的建设,很多污水处理厂已经被包围在城区里面。所以很多污水处理厂和居民区离的很近,对居民的危险比较大。
“阜新这个污水处理厂是在工业园区,特别是化工园区,里面有很多化工厂,那么一旦爆炸,隔壁如果有其他化工企业,危险就会很大。”杨斌表示,阜新污水处理厂事故涉及伤者人数达17个人,一般污水处理厂不会整个厂爆炸,通常是在某个车间或者工艺段出现危险情况,以前看到爆炸情况都是两三个人,但这一次有这么多人受伤,是不是有别的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Ⅷ 污水处理厂存在哪些有毒有害气体
可将它们分为有毒气体(窒息性气体)、腐蚀性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三大类。
1、有毒气体是通过人的呼吸器官在人体内部对人体内部其它组织器官造成危害的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气体。由于这些气体在人体内部一般起的作用是抑制人体内部组织或细胞的换氧能力,引起肌体组织缺氧而发生窒息性中毒,因此也叫窒息性气体。
2、腐蚀性气体一般是消毒气体如氯气、臭氧气体、二氧化氯气体等发生泄露时,对体的呼吸系统起腐蚀作用产生毒害。
3、而易燃易爆气体则通过与空气混合产生一定比例时遇明火引起燃烧甚至爆炸而造成危害,如甲烷、氢气等。
(8)污水处理站中毒窒息防范措施扩展阅读:
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这个场所就是污水处理厂,又称污水处理站。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是:
污水处理厂
1、按需生产 首先应满足城市与水环境对污水厂运行的基本要求,保证干处理量使处理后污水达标。
2、经济生产 以最低的成本处理好污水,使其“达标”。
3、文明生产 要求具有全新素质的操作管理人员,以先进的技术文明的方式,安全的搞好生产运行。
Ⅸ 鄂尔多斯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如何做好防范中毒措施
内蒙古鄂尔多斯的一家公司发生了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了两个人死亡,如何预防中毒窒息的事故发生,主要责任还是在公司,公司应该定期的为员工培训防护知识,使得员工掌握正确的自救措施,如果是生产危险气体的公司,应当在公司放的有防毒面具等等的防护措施,以此来预防突发事件,最主要的就是对于存放有毒气体的地方要严格监管。
对于该公司为什么会发生中毒事件,我看新闻上也没有描述很清楚,估计是还在调查中,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我觉得提前培训和练习都是很有必要的,这些单位要保证每个员工都可以正确的自救,这样才能为生命争取更多的时间,所以说千万不可小看日常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