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烟台金鹏矿机刘传国,有这个人吗是干嘛的
看来您也看到了相关的新闻,确实是这样的,近日,烟台金鹏矿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揽的非洲500t/d金矿总包工程最后一批设备顺利发出。
为矿山行业总包工程的开拓者,烟台金鹏矿业机械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集选矿实验、矿山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管理承包为一体的选矿厂总包服务,金鹏人始终坚持技术、高效、质量、安全、客户满意的宗旨,尽最大的努力圆满完成每一个项目!
根据矿石性质和矿石可行性研究报告,金鹏选矿工程师为此次项目制定了符合该项目要求的氰化工艺流程:
工艺流程描述
1给矿筛分系统
原矿通过卡车运至原矿仓,原矿仓上安装有格筛,筛上大颗粒物料由液压锤人工进行破碎,直至落入矿仓内,矿仓下部出料口安装一台皮带给矿机,物料经1#胶带输送机给入圆振筛进行筛分,筛上产品进入垃圾分离装置,人工选别垃圾后经3#皮带运输机运输到4#皮带运输机,筛下产品经2#胶带输送机给入钢结构粉矿仓。
2磨矿分级系统
粉矿仓内的矿石经皮带给矿机给至4#胶带运输机,由皮带机给入节能型球磨机,球磨机排矿由渣浆泵打入到旋流器组进行分级,旋流器底流返回球磨机再磨,溢流经除杂筛除杂后进入浓缩浸出系统。
3浓密浸出系统
矿浆经高效改造化浓密机浓缩,溢流流入到循环水池,底流经胶泵打入到浸出槽,同时加入浸出药剂,经过两个浸出槽的预浸再进行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加到最后的浸出槽中,按规定逐步向前面的浸出槽中运行,当活性炭运行到第三个浸出槽,含金达到要求时,用空气提升器提到振动筛进行炭浆分离,矿浆回到浸出槽,载金炭送去解吸电解系统。
4解析电解系统
载金炭在储炭槽中经过洗涤除杂后进入解吸柱,由解吸液槽配置好的解吸液经加温加压由解吸柱底部给入,将载金炭中的金氰络合物解吸下来经过滤器过滤后给入电解槽电解得到金泥。
5加药系统
炭浆厂的加药点数多,为保证加药的连续准确性,采用金鹏自有专利技术的触摸屏电脑加药机来控制每个点的加药,并配套药剂搅拌和石灰搅拌。
6脱水系统
浸出槽最后的尾矿经缓冲槽由泵输送到全自动厢式压滤机,压滤后的水流入循环水池以备循环利用,滤饼经带运输机运到尾矿堆场,卡车将尾矿运到尾矿库。
『贰』 空气提升泵与空气提升器是同类的设备么区别是什么
这两者之间一个是单个设备,一个是组合设备,空气提升泵是单一的设备,儿空气提升器是利用一个或几个泵与管连接在一起的组合设备,效果会比单一的泵要好。
『叁』 矿山机械的自动化
矿山机械之自动化设备是自动化系统中的大型成套设备,又称自动化装置。机器或装置在无人干预的情况下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自动进行操作或控制的过程。自动化技术的运用可以把人从繁重的体力劳动、部分脑力劳动以及恶劣、危险的工作环境中解放出来。在使用自动化设备时,我们的操作人员及设备维护人员需要加倍小心谨慎的对待机器,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而让机器设备受到损坏。
矿山机械之自动化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故障产生,如由于设备维护人员的疏忽,可能某些传感器的位置出现差错,比如没有到位,传感器故障,灵敏度故障等。要经常检查传感器的传感位置和灵敏度,出现偏差及时调节,传感器如果坏掉,立刻更换。此外,由于自动化设备的震动,大部分的传感器在长期使用后,都会出现位置松动的情况,所以在日常维护时要经常检查传感器的位置是否正确,是否固定牢固。 矿山机械根据各个机种的不同,其工作原理也各有特点。 凿岩机是用于在中硬以上的岩石中,钻凿直径为20~100毫米、深度在20米以内炮孔的机械,露天钻机按破碎矿岩的工作机构不同,分为钢绳冲击钻机、潜孔钻机、牙轮钻机和旋转钻机,其中钢绳冲击钻机因效率低,已逐渐被其他钻机代替。
掘进机械是利用刀具的轴向压力和回转力对岩面产生辗压作用,直接破碎矿岩的成巷或成井机械设备。所用刀具有盘形滚刀、楔齿滚刀、球齿滚刀和铣削刀具等。按掘进巷道的不同,又可分为天井钻机、竖井钻机和平巷掘进机。
离心选矿机是用于回收微细矿泥中的金属矿粒的机械,主要由主机与控制机构两部分组成。在主机锥形转鼓高速旋转所产生的离心力场中,重矿粒沉积到转鼓壁上成为精矿,轻矿粒附在精矿表面,受到流膜(矿浆流)作用,排出转鼓,成为尾矿。
磁选机是利用各种矿物的磁性差异,借助磁力和机械力对矿物的作用进行分选的机械。磁选机由磁力系统、分选装置、给矿和排矿装置组成。磁选机种类很多,主要有永磁筒式磁选机、电磁平环强磁选机和高梯度强磁选机等。
浮选机是利用矿粒表面物理化学性质的差异,对细粒矿物进行分选的机械。矿粒浮选机附有浮选药剂,靠压缩空气或机械搅拌,使不易被水润湿的矿粒附着在气泡上(正浮选法),升至液面,通过排矿装置作为精矿排出,易被水润湿的矿粒留在槽体中作为中尾矿排出。
湿式选矿所得的精矿需要经过脱水机械处理,以使固、液体分离。脱水机械可分为浓缩机、过滤机、离心脱水机和干燥机。
机械调试
矿山机械在运用到工作生产中前,必须做好调试工作,避免在生产中出现意外事故。下面是矿山机械的一般调试方法。
空负荷试
(1)主机和分析机转向正确。
(2)主机空负荷试运转按转向要求,其运转时间不少于1h。
(3)主机空负荷运转时,应将机械装置用钢丝绳扎紧,避免磨辊与磨环接触打击,如无条件,亦可将磨辊装置拆卸。
(4)主机空负荷试运转应平稳,润滑油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0℃,温升不得超过400℃。
(5)分析机大小锥齿轮运转应平稳,无不正常声音,并保证油路畅通。
(6)鼓风机应观察转动方向,不应有不正常声音和振动,滚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0℃,温升不超过350℃。
负荷试
(1)经空负荷试运转证明,各部件能正常工作时,才可进行负荷试运转。
(2)负荷试运转时间不少于8h(小时)。
(3)矿山机械工作应正常,传动部分不得有不正常声音和冲击振动。
(4)滚动轴承和润滑油最高温度不超过800℃,温升不超过400℃。
(5)管道装置中各法兰接触不应有漏风现象。
(6)机械产量达到规定指标。
(7)调整分析机转速,使成品粒度控制在0.44-0.125mm范围内。
(8)经空负荷及负荷使运转合格后,再次把紧固件拧紧,即可投入正常运行。
操作规程
机器经过试运转完全合格后才允许正式投入生产,为了保证机器能长期安全运转,应特别注意对机器进行正确的操作和日常维护及定期维修。
1.机器运转前的准备工作:
机器在正常运转起动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和严格的检查工作,对机器本身要求各部件必须完整无缺,所有的固定螺栓和地脚螺母应牢固拧紧,机器附件不得有妨碍运转的东西和杂物。
2.机器的正常运转:
当机器正常运转之后,机器的操作者及有关人员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所有的固定螺栓是否有折断和松动现象。
(2)各轴承润滑情况是否正常,有无漏油现象。
(3)各处密封是否严密,有无漏油现象。
(4)进料量是否有过多现象,出料粒度是否符合要求。
(5)轧辊及齿轮的运转情况是否正常。
3.其它注意事项: 不得改变机器的旋转方向。 机器运转中停电时,应立即拉断电源,以免突然来电时引起事故。 维护安全
矿山机械的维护保养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应与机器的操作和检修等密切配合,应有专职人员进行值班检查。
(1)轴承。矿山机械的轴承担负机器的全部负荷,所以良好的润滑对轴承寿命有很大的关系,它直接影响到机器的使用寿命和运转率,因而要求注入的润滑油必须清洁,密封必须良好。
(2)新安装的轮箍容易发生松动必须经常进行检查。
(3)注意检查机器各部位的工作是否正常。
(4)注意检查易磨损件之磨损程度,随时注意更换被磨损的零件。
(5)放活动装置的底架平面,应除去灰尘等物以免机器遇到不能破碎的物料时活动轴承不能在底架上移动,以致发生严重事故。
(6)轴承油温升高,应立即停车检查原因加以消除。
(7)传动齿轮在运转时若有冲击声应立即停车检查,并消除之。矿山机械振动筛如何安装调试? 矿山机械振动筛的安装调试:振动筛品种较多,有摇动筛、圆振动筛、共振筛、直线振动筛等,结构也各有不同。用户要针对不同的筛分机进行合理的安装、使用与维护。
1、振动筛安装前的准备:
新振动筛设备在安装前,应该进行认真检查。由于制造的成品库存堆放时间较长,如轴承生锈、密封件老化或者搬运过程中损坏等,遇到这些问题时需要更换新零件。还有,如激振器,出厂前为防锈,注入了防锈油,正式投入运行前应更换成润滑油。安装前应该认真阅读说明书,做好充分准备。
2、振动筛安装:
3、振动筛试运转:
筛分机安装完毕,应该进行空车试运转,初步检查安装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转型,“中国制造”也必然向“中国智造”转型,矿山机械也已经由价格竞争逐渐演变到研发竞争,当今破碎机、磨粉机等矿山机械设备的发展趋向是大型化、数字智能化和生态节能化。只有具备核心制造能力,才能得到相应的技术附加值,体现出高端化的高收益,逐步集聚真正的竞争优势,进而成为受尊重的全球市场竞争者。在中国矿山机械发展的道路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将成为提升矿山机械整体素质的重要支撑。要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整合科技资源,依托重大科技专项,突破核心和关键技术,发展智能化是关键。加快整合和通过自主创新走产品高端化之路,是矿山机械机械行业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最好方法,也是中国矿山机械不断发展的最佳方向!
『肆』 想学习矿山机械的知识1 :主通风机;2:主提升机;3:主排水泵;4:空气压缩机;5:瓦斯抽放泵站
推荐你买一本书,叫做矿上机械,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的。还有就是有专门的煤矿固定设备手册,工分上下两册。你如果想要电子版的资料,我有一些,可以发给你,我就是在设计院专门设计这些内容的。
『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
(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
果显著的。 第五条 矿山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技术资料:
(一)较大的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的性质和规模;
(二)含水层(包括溶洞)和隔水层的岩性、层厚、产状,含水层之间、地面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的潜水位、水质、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统和有关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
(三)矿山设计范围内原有小窑、老窑的分布范围、开采深度和积水情况;
(四)沼气、二氧化碳赋存情况,矿物自然发火和矿尘爆炸的可能性;
(五)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份、含量和变化规律,勘探区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数据;
(六)地温异常和热水矿区的岩石热导率、地温梯度、热水来源、水温、水压和水量,以及圈定的热害区范围;
(七)工业、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质;
(八)钻孔封孔资料;
(九)矿山设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编制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的编写要求,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60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
第九条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二)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但是,小型非沼气矿井在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三)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需要。
(四)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
(五)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矿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够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矿柱或者岩柱。
(六)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船采沙矿的采池边界与地面建筑物、设备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七)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场的措施。
(八)溜矿井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措施。
(九)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十)矿山地面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的规定。矿井有防灭火设施和器材。
(十一)地面及井下供配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1.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以及保险链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2.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之间及两个提升容器之间有足够的间隙;
3.提升绞车和提升容器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4.电机车、架线、轨道的选型能满足安全要求;
5.运送人员的机械设备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6.提升运输设备有灵敏可靠的信号装置。
(十三)每个矿井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有综合防尘措施。
(十四)有瓦斯、矿尘爆炸可能性的矿井,采用防爆电器设备,并采取防尘和隔爆措施。
(十五)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进风量和风质能满足降氡的需要,避免串联通风和污风循环;
2.主要进风道开在矿脉之外,穿矿脉或者岩体裂隙发育的进风巷道有防止氡析出的措施;
3.采用后退式回采;
4.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十六)矿山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七)排土场、矸石山有防止发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尾矿库有防止溃坝等事故的安全设施。
(十八)有防止山体滑坡和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塌陷造成危害的预防措施。
(十九)每个矿井配置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表和有毒有害气体与井下环境检测仪器。开采有瓦斯突出的矿井,装备监测系统或者检测仪器。
(二十)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
(二十一)有更衣室、浴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 采掘作业应当编制作业规程,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予以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应当有下列图纸资料:
(一)地质图(包括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
(二)矿山总布置图和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
(三)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
(四)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的主要系统图。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第十四条 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
(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
(四)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
(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
(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第十六条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十八条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瓦斯突出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第二十二条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第二十四条 矿山的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的制造、储存、运输、试验及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地面陷落区、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闭矿山,对关闭矿山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关闭矿山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掘范围及采空区处理情况;
(二)对矿井采取的封闭措施;
(三)对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六)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七)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八)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事项,接受民主监督:
(一)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二)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五)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六)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二)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二)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
(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
第三十四条 矿山企业工会有权督促企业行政方面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素质。
第三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一)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二)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期间,矿山企业应当支付工资。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第三十六条 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二)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四)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五)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六)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二)矿山安全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四)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五)安全生产业绩。
第三十九条 矿山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是经过鉴定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年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在每季度末,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及时进行修改,制定相应的措施。
矿山企业应当使每个职工熟悉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
第四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当建立兼职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外,还应当与邻近的有专业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和急救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
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应当有固定场所、训练器械和训练场地。
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规模和装备标准,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督人员。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具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矿山安全检查工作。
矿山安全监督证件和专用标志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四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器材进行抽检。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矿山安全监督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七条 矿山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各自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十条 矿山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束;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得超过180日。矿山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五十六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矿山事故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不执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令或者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整顿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修订或者制定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陆』 浅析矿业机械中浮选柱与浮选机的具体区别
浮选机是指完成浮选过程的机械设备。在浮选机中,经加入药剂处理后的矿浆,通过搅拌充气,使其中某些矿粒选择性地固着于气泡之上;浮至矿浆表面被刮出形成泡沫产品,其余部分则保留在矿浆中,以达到分离矿物的目的。浮选机的结构形式很多,目前最常用的是机械搅拌式浮选机。
工业上浮选机型号众多,根据不同的选别需求采用不同的浮选法。浮选法除用于分选金属、非金属矿物和能源矿物之外,还大量应用于工厂废水净化工业中,尤其是采用浮选法分离微观尺寸的粒子,并且在用浮选机设备分离氢氧化铁的沉淀浮选等试验都在研究,其中某一些浮选法已经获得广大矿厂的应用。
浮选柱是利用空气对矿浆进行搅拌的充气式浮选机,也被称为柱式浮选机。最常见的浮选柱的结构形式为空气从下方给入,矿浆自上部给入,由于重力作用缓慢下降,有用矿物在下降的过程中与上升的气泡附着,随气泡上升浮出表面,完成整个分选过程。浮选柱与浮选机最大的区别在于有无叶轮,传统浮选机为了混合矿浆、避免矿物沉淀,需用叶轮进行高强度的搅拌,从而消耗较多的能量。而浮选柱则利用充入的空气对矿浆搅拌,节省动力。但浮选柱结构也存在一定问题,气泡发生器喷嘴口径较小,易被矿浆中的杂质堵塞,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浮选柱由于设备高大,与浮选机相比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如果使矿浆实现自流,设备配置较复杂,可能需要矿浆提升器。所以在选择浮选设备时,应充分利用浮选柱与浮选机的优点,两者配合使用,使浮选设备的效用发挥到最大。
『柒』 矿山机械设备有哪些
矿山机械行业是为固体原料、材料和燃料的开采和加工提供装备的重要基础行业之一,服务于黑色和有色冶金、煤炭、建材、化工、核工业等重要基础工业部门,其产品在交通、铁道、建筑、水利水电等基础部门的基本建设中也有大量应用。
设备分类
新型设备
超细层压自磨机
全截面气升式微泡浮选机
多频脱水筛尾矿干排
矿采作业中会应用都很多的专业性机械设备大致分为采矿设备,选矿设备,和探矿设备。矿山机械是指直接用于矿物开采和富选等作业的机械,包括采矿机械和选矿机械。探矿机械的工作原理和结构与采矿机械大多相同或相似,广义说也是一种矿山机械。矿山作业中还应用大量的起重机、输送机、通风机和排水机械。
采矿设备
掘进的有掘进机/扒矸机/皮带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等采煤的 有采煤机滚筒采煤机、刨煤机、弯曲刮板运输机、自移式液压支架、桥式转载机和伸缩胶带运输机/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等
包括开采金属矿石和非金属矿石的采掘机械;开采石油用的石油钻采机械滚筒采煤机、刨煤机、弯曲刮板运输机、自移式液压支架、桥式转载机和伸缩胶带运输机
选矿设备
按选矿流程可分为破碎机械(圆锥破碎机,鄂式破碎机,箱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等)、粉磨机械、筛分
筛分设备
机械、分选(选别)机械和脱水机械,以及各种生产线等。其中分选机械按作用原理分为重力选矿机械、磁选机、浮选机和特殊选矿机械。选矿机械还用于建材、化工、玻璃、陶瓷等其他工业部门。选矿是在所采集的矿物原料中,根据各种矿物物理性质、物理化学性质和化学性质的差异,选出有用矿物的过程。实施这种过程的机械称为选矿机械,选矿机械按选矿流程分为破碎、粉磨、筛分、分选(选别)和脱水机械。
破碎机械常用的有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辊式破碎机和反击式破碎机等;粉磨机械中使用最广的是筒式磨机,包括棒磨机、球磨机、砾磨机和自磨机等;筛分机械中常用的有惯性振动筛和共振筛;水力分级机和机械分级机是湿式分级作业中广泛使用的分级机械。
(1)颚式破碎机:颚式破碎机俗称颚破,又名老虎口。由动颚和静颚两块颚板组成破碎腔,模拟动物的两颚运动而完成物料破碎作业的破碎机。广泛运用于矿山冶炼、建材、公路、铁路、水利和化工等行业中各种矿石与大块物料的破碎。被破碎物料的最高抗压强度为320Mpa。
(2)圆锥破碎机:圆锥破碎机适用于冶金、建筑、筑路、化学及硅酸盐行业中原料的破
碎,根据破碎原理的不同和产品颗粒大小不同,又分为很多型号。圆锥破碎机破碎比大、效率高、能耗低,产品粒度均匀,适合中碎和细碎各种矿石,岩石。
(3)辊式破碎机:辊式破碎机适用于在水泥,化工,电力,冶金,建材,耐火材料等工业部门破碎中等硬度的物料,如石灰石,炉渣 ,焦炭,煤等物料的中碎,细碎作业。 该系列对辊式破碎机主要由辊轮组成、辊轮支撑轴承、压紧和调节装置以及驱动装置等部分组成。
(4)反击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能处理边长100-500毫米以下物料,具抗压强最高可达350兆帕,具有破碎比大,破碎后物料呈立方体颗粒等优点。广泛应用于建材、矿石破碎、铁路、高速公路、能源,交通、能源、水泥、矿山、化工等行业中用来中细碎物料。 其排料粒度大小可以调节,破碎规格多样化。
分选机械按作用原理分为重力选矿机械、磁选机、浮选机和特殊选矿机械。分选机械中出现最早的是重力选矿机械,最初的活塞式跳汰机于1830~1840年在德国出现,用于金属矿分选;第一台磁选机(带式弱磁选机)于1888年问世;浮选机出现较晚,第一台机械搅拌式的浮选机出现于1910年。
重力选矿机械是利用矿粒与矸石在密度和粒度的差异,在运动介质中进行分选的设备,包括跳汰机、重介质选矿机和离心选矿机几种。
跳汰机是借助隔膜、活塞或压缩空气使水箱中的水形成水流,从而使置于筛网上的矿粒在脉动水流作用下按密度、粒度分层。密度大的矿粒穿过筛网上的床石层,聚集在水箱底部成为精矿,由排矿口排出。用于分选金属矿的主要有梯形跳汰机、双室可动锥底跳汰机和复振式跳汰机;用于选煤的有侧鼓式跳汰机和筛下空气室跳汰机。 重介质选矿机是利用悬浮液或重液作为重介质,使矿粒与矸石分离。主要有重介质振动溜槽、重介质旋液器、斜轮重介质选煤机和立轮重介质选煤机。
离心选矿机是用于回收微细矿泥中的金属矿粒的机械,主要由主机与控制机构两部分组成。在主机锥形转鼓高速旋转所产生的离心力场中,重矿粒沉积到转鼓壁上成为精矿,轻矿粒附在精矿表面,受到流膜(矿浆流)作用,排出转鼓,成为尾矿。
磁选机是利用各种矿物的磁性差异,借助磁力和机械力对矿物的作用进行分选的机械。磁选机由磁力系统、分选装置、给矿和排矿装置组成。磁选机种类很多,主要有永磁筒式磁选机、电磁平环强磁选机和高梯度强磁选机等。
浮选机是利用矿粒表面物理化学性质的差异,对细粒矿物进行分选的机械。矿粒浮选机附有浮选药剂,靠压缩空气或机械搅拌,使不易被水润湿的矿粒附着在气泡上(正浮选法),升至液面,通过排矿装置作为精矿排出,易被水润湿的矿粒留在槽体中作为中尾矿排出。
湿式选矿所得的精矿需要经过脱水机械处理,以使固、液体分离。脱水机械可分为浓缩机、过滤机、离心脱水机和干燥机。
探矿设备
主要有转钻机,回转式立轴钻机,井架(钻塔)、绞车、动力机(电动机、柴油机)和泥浆泵等设备 ,以及机械手和拧管机等附属设备。
『捌』 矿山机械大概有几种分类
矿山机械分类
破碎设备
破碎设备是将矿物进行破碎作业所用的机械设备。
破碎作业常按给料和排料粒度的大小分为粗碎、中碎和细碎。常用的砂石设备有颚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复合式破碎机,单段锤式破碎机,立式破碎机,旋回破碎机、圆锥式破碎机、辊式破碎机、双辊式破碎机、二合一破碎机、一次成型破碎机等几种。
根据破碎方式、机械的构造特征(动作原理)来划分的,大体上分为六类。
(1)鄂式破碎机(老虎口)。破碎作用是靠可动鄂板周期性地压向固定鄂板,将夹在其中的矿块压碎。
(2)圆锥破碎机。矿块处于内外两圆锥之间,外圆锥固定,内圆锥作偏心摆动,将夹在其中的矿块压碎或折断。
(3)辊式破碎机。矿块在两个相向旋转的圆辊夹缝中,主要受到连续的压碎作用,但也带有磨剥作用,齿形辊面还有劈碎作用。
(4)冲击式破碎机。矿块受到快速回转的运动部件的冲击作用而被击碎。属于这一类的又可分为:锤碎机;笼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
(5)磨矿机。矿石在旋转的圆筒内受到磨矿介质(钢球、钢棒、砾石或矿块)的冲击与研磨作用而被粉碎。
(6)其他类型的破碎磨矿机。
采矿机械
采矿机械是直接开采有用矿物和采准工作所用的机械设备,包括:开采金属矿石和非金属矿石的采掘机械;开采煤炭用的采煤机械;开采石油用的石油钻采机械。第一台风动圆片采煤机是由英国工程师沃克设计的,约于1868年制造成功。19世纪80年代,美国有数百口油井用蒸汽为动力的冲击钻钻凿成功,1907年,又用牙轮钻机钻凿油井和天然气井,并从1937年起,将它用于露天矿钻井。
采掘机械
采掘机械用于井下和露天矿山开采的采掘机械有:钻炮孔用的钻孔机械;挖装矿岩用的挖掘机械和装卸机械;钻凿天井、竖井和平巷用的掘进机械。
钻孔机械
钻孔机械分为凿岩机和钻机两类,钻机又有露天钻机和井下钻机之分。
①凿岩机:用于在中硬以上的岩石中钻凿直径为20~100毫米、深度在20米以内的炮孔。按其动力不同可分为风动、内燃、液压和电力凿岩机,其中风动凿岩机应用最广。
②露天钻机:按破碎矿岩的工作机构不同,分为钢绳冲击钻机、潜孔钻机、牙轮钻机和旋转钻机。钢绳冲击钻机因效率低,已逐渐被其他钻机代替。
③井下钻机:钻凿孔径小于150毫米的井下炮孔时,除应用凿岩机外还可应用80~150毫米的小直径潜孔钻。
掘进机械
利用刀具的轴向压力和回转力对岩面的辗压作用,直接破碎矿岩的成巷或成井机械设备。所用刀具有盘形滚刀、楔齿滚刀、球齿滚刀和铣削刀具。按掘进巷道的不同,分为天井钻机、竖井钻机和平巷掘进机。
①天井钻机,专门用于钻凿天井和溜井,一般不需进入天井操作,用牙轮钻头先钻导向孔,用盘形滚刀组成的扩孔器向上扩孔。
②竖井钻机专门用于一次钻凿成井,由钻具系统、回转装置、井架、钻具提升系统和泥浆循环系统组成。
③平巷掘井机,它是将机械破岩与排渣等工序结合起来并连续进掘的综合机械化设备,主要用于煤巷、软矿中的工程隧道和中等硬度以上矿岩的中平巷掘进。
采煤机械
采煤作业已由50年代的半机械化发展到80年代的综合机械化。综合机械化采煤广泛应用浅截深式双(单)滚筒联合采煤机(或刨煤机)、可弯曲刮板输送机和液压自移支架等设备,使回采工作面的破碎落煤、装煤、运输、支护等环节实现全面的综合机械化。双滚筒采煤机是落煤机械。电动机经截割部分减速机把动力传递给螺旋滚筒落煤,机器的移动靠电动机经牵引部分传动装置来实现。牵引方式基本上有两种,即锚链牵引和无锚链牵引。锚链牵引借助牵引部分的链轮与固定在运输机上的锚链啮合而实现。
石油钻采
陆地石油钻采机械。按开采工序分为钻井机械、采油机械、修井机械和维持油井高产的压裂、酸化机械。钻井机械为开发石油或天然气而钻探或打生产井的全套机械设备。石油钻井机,包括井架、绞车、动力机、泥浆循环系统、滑车装置系统、转盘、井口装置和电气控制系统。井架用于装置天车、游动滑车和大钩等,吊升其他重物上下钻台,悬挂井内钻具进行钻进。
选矿机械
选矿是在所采集的矿物原料中,根据各种矿物物理性质、物理化学性质和化学性质的差异选出有用矿物的过程。实施这种过程的称为选矿机械。选矿机械按选矿流程分为破碎、粉磨、筛分、分选(选别)和脱水机械。破碎机械常用的有颚式破碎机、旋回破碎机、圆锥破碎机、辊式破碎机和反击式破碎机等。粉磨机械中使用最广的是筒式磨机,包括棒磨机、球磨机、砾磨机和超细层压自磨机等。筛分机械中常用的有惯性振动筛和共振筛。水力分级机和机械分级机是湿式分级作业中广泛使用的分级机械。分选浮选机械常用的有全截面气升式微泡浮选机,脱水机械比较著名的是多频脱水筛尾矿干排系统。破碎粉磨系统中比较著名的是超细层压自磨机。
烘干机械
煤泥专用烘干机是在滚筒干燥机的基础上开发研制而成的新型专用干燥设备,可广泛应用于:
1、煤炭行业煤泥、原煤、浮选精煤、混合精煤等物料的干燥;
2、建筑行业高炉矿渣、粘土、澎润土、石灰石、沙子、石英石等物料的干燥;
3、选矿行业各种金属精矿、废渣、尾矿等物料的干燥;
4、化工行业非热敏性物料的干燥。
『玖』 矿山机械设备的设备分类
超细层压自磨机
全截面气升式微泡浮选机
多频脱水筛尾矿干排
矿采作业中会应用都很多的专业性机械设备大致分为采矿设备,选矿设备,和探矿设备。矿山机械是指直接用于矿物开采和富选等作业的机械,包括采矿机械和选矿机械。探矿机械的工作原理和结构与采矿机械大多相同或相似,广义说也是一种矿山机械。矿山作业中还应用大量的起重机、输送机、通风机和排水机械。 掘进的有掘进机/扒矸机/皮带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等采煤的 有采煤机滚筒采煤机、刨煤机、弯曲刮板运输机、自移式液压支架、桥式转载机和伸缩胶带运输机/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等
包括开采金属矿石和非金属矿石的采掘机械;开采石油用的石油钻采机械滚筒采煤机、刨煤机、弯曲刮板运输机、自移式液压支架、桥式转载机和伸缩胶带运输机 按选矿流程可分为破碎机械(圆锥破碎机,鄂式破碎机,箱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等)、粉磨机械、筛分机械、分选(选别)机械和脱水机械,以及各种生产线等。其中分选机械按作用原理分为重力选矿机械、磁选机、浮选机和特殊选矿机械。选矿机械还用于建材、化工、玻璃、陶瓷等其他工业部门。选矿是在所采集的矿物原料中,根据各种矿物物理性质、物理化学性质和化学性质的差异,选出有用矿物的过程。实施这种过程的机械称为选矿机械,选矿机械按选矿流程分为破碎、粉磨、筛分、分选(选别)和脱水机械。
破碎机械常用的有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辊式破碎机和反击式破碎机等;粉磨机械中使用最广的是筒式磨机,包括棒磨机、球磨机、砾磨机和自磨机等;筛分机械中常用的有惯性振动筛和共振筛;水力分级机和机械分级机是湿式分级作业中广泛使用的分级机械。
(1)颚式破碎机 :颚式破碎机俗称颚破,又名老虎口。由动颚和静颚两块颚板组成破碎腔,模拟动物的两颚运动而完成物料破碎作业的破碎机。广泛运用于矿山冶炼、建材、公路、铁路、水利和化工等行业中各种矿石与大块物料的破碎。被破碎物料的最高抗压强度为320Mpa。
(2)圆锥破碎机:圆锥破碎机适用于冶金、建筑、筑路、化学及硅酸盐行业中原料的破
碎,根据破碎原理的不同和产品颗粒大小不同,又分为很多型号。圆锥破碎机破碎比大、效率高、能耗低,产品粒度均匀,适合中碎和细碎各种矿石,岩石。
(3)辊式破碎机:辊式破碎机适用于在水泥,化工,电力,冶金,建材,耐火材料等工业部门破碎中等硬度的物料,如石灰石,炉渣 ,焦炭,煤等物料的中碎,细碎作业。 该系列对辊式破碎机主要由辊轮组成、辊轮支撑轴承、压紧和调节装置以及驱动装置等部分组成。
(4)反击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能处理边长100-500毫米以下物料,具抗压强最高可达350兆帕,具有破碎比大,破碎后物料呈立方体颗粒等优点。广泛应用于建材、矿石破碎、铁路、高速公路、能源,交通、能源、水泥、矿山、化工等行业中用来中细碎物料。 其排料粒度大小可以调节,破碎规格多样化。
分选机械按作用原理分为重力选矿机械、磁选机、浮选机和特殊选矿机械。分选机械中出现最早的是重力选矿机械,最初的活塞式跳汰机于1830~1840年在德国出现,用于金属矿分选;第一台磁选机(带式弱磁选机)于1888年问世;浮选机出现较晚,第一台机械搅拌式的浮选机出现于1910年。
重力选矿机械是利用矿粒与矸石在密度和粒度的差异,在运动介质中进行分选的设备,包括跳汰机、重介质选矿机和离心选矿机几种。
跳汰机是借助隔膜、活塞或压缩空气使水箱中的水形成水流,从而使置于筛网上的矿粒在脉动水流作用下按密度、粒度分层。密度大的矿粒穿过筛网上的床石层,聚集在水箱底部成为精矿,由排矿口排出。用于分选金属矿的主要有梯形跳汰机、双室可动锥底跳汰机和复振式跳汰机;用于选煤的有侧鼓式跳汰机和筛下空气室跳汰机。 重介质选矿机是利用悬浮液或重液作为重介质,使矿粒与矸石分离。主要有重介质振动溜槽、重介质旋液器、斜轮重介质选煤机和立轮重介质选煤机。
离心选矿机是用于回收微细矿泥中的金属矿粒的机械,主要由主机与控制机构两部分组成。在主机锥形转鼓高速旋转所产生的离心力场中,重矿粒沉积到转鼓壁上成为精矿,轻矿粒附在精矿表面,受到流膜(矿浆流)作用,排出转鼓,成为尾矿。
磁选机是利用各种矿物的磁性差异,借助磁力和机械力对矿物的作用进行分选的机械。磁选机由磁力系统、分选装置、给矿和排矿装置组成。磁选机种类很多,主要有永磁筒式磁选机、电磁平环强磁选机和高梯度强磁选机等。
浮选机是利用矿粒表面物理化学性质的差异,对细粒矿物进行分选的机械。矿粒浮选机附有浮选药剂,靠压缩空气或机械搅拌,使不易被水润湿的矿粒附着在气泡上(正浮选法),升至液面,通过排矿装置作为精矿排出,易被水润湿的矿粒留在槽体中作为中尾矿排出。
湿式选矿所得的精矿需要经过脱水机械处理,以使固、液体分离。脱水机械可分为浓缩机、过滤机、离心脱水机和干燥机。 主要有转钻机,回转式立轴钻机,井架(钻塔)、绞车、动力机(电动机、柴油机)和泥浆泵等设备 ,以及机械手和拧管机等附属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