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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17 08:04:03

㈠ 如何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制度

水处理公司的管理运营包含企业目标、生产管理、综合管理、财务管理专、业务管理、质量管属理等方面内容:
企业目标主要是企业的经营计划及长期经营的目的,需要企业负责人进行规划。
生产管理主要指污水处理公司根据经营的特点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和作业系统达成增值过程。
综合管理主要包含来料、仓储、计划、行政等一系列的辅助服务,为企业目标服务。
财务管理主要指污水处理公司的财务相关事宜,为企业目标的达成提供资金支持。
业务管理相当于销售部门或者营业部门,对外拓展业务,对内和相关部门沟通,及时达成各项订单。
质量管理主要指各项来料、制程检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品质保证,客诉处理等。

㈡ 城镇生活污水管理办法

现在城镇都有出污水处理管道,管道排出的水,都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家庭或单位都要收费

㈢ 求生活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废液管理制度

废液可以进入下水管道直接流进调节池,然后让污水处理厂处理。因为你这个量非常的小,可以让污水处理厂处理。
另外固体废弃物处理现在通用的办法都是当作肥料用,国家鼓励焚烧发电,或者进行填埋

㈣ 谁有污水处理厂临时排放的管理规定 急!急!急!

排水户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市排水管理机构或内各县级市城市排水容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污水排放手续(一)排水申请;(二)排水平面布置图;(三)水质、水量数据资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水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污水临时排放手续:
(一)排放的污水水质暂不符合排水标准,但不致于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且在1年内能够完成治理,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因建设工程需要,在施工期限内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

㈤ 城市生活污水怎么处理 谁管

排水公司啊。没个城市都有排水公司,有自来水公司就有相应的排水公司。一般都是集中通过化粪池然后留到泵站打入污水处理厂

㈥ 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职责

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职责参考附件《污水处理厂岗位职责和制度》。

污水处理厂的含义: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这个场所就是污水处理厂,又称污水处理站。


㈦ 谁有污水处理厂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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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污水处理厂人员管理制度

岗位通报联络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证厂区夜间生产正常运行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值班安全,制定岗位联络通报制度。

一、值班的各个岗位:如遇不正常情况应定时向当班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通报,包括各岗人员的在岗情况、安全情况、生产运行情况等。

二、每次现场巡检后,凡遇非正常情况各岗均应通过电话向中心控制室通报,中心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准确记录各部门的通报情况。

三、严禁在岗人员随意脱岗、睡岗,所记录的情况将作为考核当月奖金的一项内容。

四、严禁各岗位虚报、瞒报情况,若发现,应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处罚。

五、通报记录第二天8:00应准时送交调度室值班人员或调度中心主任。特殊情况详述。

井下、池内作业制度

一、井下、池内作业必须有主管工艺、设备技术员签字同意。要确定注意事项,准备相应的工具,如安全带、绳索等。

二、井下、池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指定负责人,安全员、抢救人员。作业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三、井下、池内人员系好安全带后,安全带上的保险绳应由井上、池上人员负责收放。

四、下井、下池前需强制通风。如无强制通风条件,应使其自然通风半小时以上,使用可燃气体报警仪检测合格方可作业。作业中连续测量有害气体浓度,不符合工作要求时,必须立刻上井、上池。

五、井下、池内人员连续工作达半小时后,必须替换。

六、井下、池内作业完成,须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生产调度制度

一、生产调度程序

1、本厂所有工艺参数调整、设备故障维修、断送电以及化验项目、化验量的确定、变更,应以调度单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执行部门按照调度单内容进行操作,无调度单不能进行上述作业。

2、调度单应有回执。回执一式两份,第一份在送交调度单时由接收人签字后,由送交调度单者带回调度室存档;第二份由执行部门主管在执行事由完成之后填写,并签字后送交调度室。第二份回执内容应为调度单执行情况。

3、调度单应由总调度主任签字并加盖调度章。调度单在送达执行部门值班负责人时生效。

4、各部门每季度将执行完毕的调度单整理后送交调度室存档。

5、各部门应按照制度,将收集到的运行数据、设备状况等生产运行情况上报调度室。各部门发现运行中存在的异常状况时,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生产调度,等候调度单并依调度单处理。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存在,可先停止设备运行再行上报,但必须随后向调度室及厂长说明情况:

⑴ 继续运行可能导致人员人身伤害;

⑵ 继续运行会对设备、设施、工艺运行造成重大损害。

6、有以下情况之一存在时,可不依调度单执行,但必须随后向调度室及厂长说明情况:

⑴ 依调度单执行,可能导致人员人身伤害;

⑵ 依调度单执行,明显会对设备、设施、工艺运行造成重大损害。

7、调度室每天认真填写调度日志,记录调度当天的反馈和处理情况。

8、调度单执行完毕,应及时整理。

9、设备运行情况、异常通报、故障、事故处理情况在日报报中做简要说明。

二、各区日常数据上报制度

1、水区

水区应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做好记录。在巡视中发现氧化沟、二沉池等构筑物出现异常,如浮泥、冒气、泥水分离、短流、偏流、泡沫、浮渣等,及时通知生产调度,由生产调度安排有关人员解决。水区应对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给生产调度。

2、泥区

泥区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故障,一般问题记录在案,及时报生产调度;严重时立即停车并填写报修单,由生产调度签署意见后交机、电维修人员维修,泥区人员提供支持。

泥区如发现工艺方面的问题,由生产调度安排有关人员解决,水区要对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及时报告到生产调度。

3、变配电室

停、供电动作应由调度室下发调度单方可执行。

配电室电气设备故障报生产调度,由生产调度安排机电维修人员维修。

4、化验室

化验室每天以报表形式将实验数据整理后报调度,如发现数据异常,应通知调度,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预防。

生产调度根据生产需要,以调度通知单形式,确定化验项目、化验量。

如遇停电,生产调度应及时通知化验室保护好设备、仪器。

附:化验室项目检测频率安排一览表

化验室项目检测频率一览表

频率

取样名称

日检测项目

周检测项目

月检测项目

进水口

COD,BOD5,SS PH,水温

COD,BOD5,SS PH,水温, NH3-N

COD,BOD5,SS PH,水温,NH3-N,TP,TN,LAS,动植物油类,石油类

出水口

COD,BOD5,SS PH,水温

COD,BOD5,SS PH,水温, NH3-N

COD,BOD5,SS PH,水温,NH3-N,TP,TN,LAS,动植物油类,石油类,色度

氧化沟

SV30,MLSS,

镜检,DO

备注:

1、 选择控制项目的检测,进水口的检测项目根据生产运行的需要临时安排; 出水口的检测项目根据环保局对我们的要求确定项目检测。

2、 用于中水回用,例如:景观用水,农田灌溉用水,杂用水,电厂冷却循环水和冲灰水根据使用者要求确定相应的检测项目。

3、 氧化沟需增其他项目的检测由生产部门安排后检测。

5、生产调度与机、电维修班

生产调度根据设备故障情况,及时通知机、电维修班按程序现场修复故障设备。维修班应做维修记录,报生产调度。

6、中控室

中控室每天按时将值班记录情况,控制系统运行情况和微机报表报调度室。

化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化验室仪器设备应有明细帐、动态帐、检测仪器一览表。建立化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化验仪器设备运转、维修记录等资料。

二、仪器设备应定机定人管理、维护、保养。

三、进口设备和精密仪器要组织专业人员调试和建立操作规程。

四、凡使用仪器设备者,必须仔细阅读说明书,掌握仪器结构、性能和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仪器运行中,操作者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五、计量器具必须送到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根据检定结果,分别在计量器具上贴上“合格”,“准用”和“停用” 标签,标签不得污损遗失,凡已停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仪器档案使用栏有记录。

六、计量仪器设备全套技术资料、检定证书均应完整归档保存,不得失散缺损。

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化验室应设置一位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安全知识,能够判断危险并设法使危险减到最小或者消除危险。

三、使用剧毒物品时,每次应按需用量领取,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四、易燃药品:乙醚、丙酮、苯和其它有机溶剂及废液等,要装在棕色坚固的玻璃瓶内,密封后置于低温处保存,并禁止靠近烟火。

五、易爆药品:氯酸盐、硝酸盐、及高氯酸应保存在低温处,周围不得有其它易燃品,密封后,置于低温处保存,并禁止靠近烟火。更不得在化验室内大量存放。

六、腐蚀性药品:强酸、苛性碱、冰醋酸应保存于坚固的瓶中。酸碱应分别放置。大瓶应放在橡皮板上,不得直接放在坚硬的地板上;用时,应严防溅入眼内。

七、化学分析室的房屋要设有足够的火警安全通道,在恰当的地方放置安全设备,如各类灭火器等。

八、分析人员应知道安全器材存放地点,熟悉其使用方法,安全员应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正常,保证消防器材正常使用,负责化验室人员的安全知识学习与培训工作。

化验室安全操作制度

一、领用有毒药品时必须装入磨口玻璃瓶中(或直接倒入配制溶液的烧杯内),禁止用纸包装,使用时严防与皮肤接触。试验结束后,应妥善处理废液,一般废液可倒入下水道中,并用流水冲洗干净,含有氰化物的废液务必倒入含有碳酸钠和硫酸亚铁混合液的废液缸中。

二、配制稀硫酸时,只能将浓硫酸倒入水中,不得将水往浓硫酸中倒。

三、配制浓氢氧化钠,氢氧化钾及稀硫酸时,必须在耐热容器中进行并将其放入水槽中冷却,以免溶液温度急剧升高使容器破裂。

四、当溶液中有有毒气体时,如HCN,NO2以及其它腐蚀性酸雾,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五、开启易挥发溶液的塞盖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不得面对人身或自己的头部,也不得将其置于身体正下方。

六、正常沸腾的水或溶液取下时,必须用烧杯夹夹紧,先稍摇动,然后再将其取下,以免暴沸水、溶液飞溅而伤人。

七、用移液管移取有毒及腐蚀性液体时,不能用口吸,而应使用洗耳球或其它吸取工具吸取。

八、移动比重大的物体,包括盛装有腐蚀性和有毒的物质,应双手进行,一手握瓶一手托底。

九、所用试剂配好后,应立即贴标签,在标签上体现出试剂名称、浓度、用途以及配制时间,有毒药品加以说明。

化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一、化验室的样品采集,分析工具使用,数据分析,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检验法的要求和步骤进行。

二、化验室的质量控制措施,要求每个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和领会。

三、化验室的检验项目必须有专人操作,一直到结果报出。

四、常规项目检测,所有分析人员必须会操作分析。

五、大型分析仪器,必须专人管理、操作和维护。

六、所有仪器和分析器具,分析前和分析后要保持一致。并认真填写好使用记录。

七、当天的水样要当天作出分析结果,并于当日数据齐全后及时汇总上报调度室,若当天做不完的水样,必须妥善存放。

八、化验室要定期对使用的量器做计量鉴定,要对所承担的项目的检测方法和质控方法进行检定。

机修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细心操作,精心维护。

三、岗位设置规范、工具及各种移动设备摆放符合规定。

四、外单位人员不经允许不准随意进入操作场所,不准随意动用任何设备。

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物品和器具,工作中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六、新来人员必须经厂,班组两级安全教育方可上岗。

七、任何人不能带小孩进入作业区域。

八、按时巡回检查,每天不少于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维修记录,发生事故正确分析判断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九、保持机修车间设备清洁,保证作业场所整洁卫生,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工器具管理制度

一、生产运行所用的维护、抢险工具,由水区每班班长于交接班时移交下一班次班长保管,于必要时分发使用并负责回收;维修、抢修工器具由机电维修班负责人负责保管,于必要时分发使用并负责回收。

二、上述工器具应存放于指定的工具箱中,未经当班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

三、抢险工具和抢修工具的每次使用均应记录在案,并于所处理事由完结后一工作日内报调度室备案。

四、借用工具者一律填写“工器具借用单”,办理借用手续,当天归还。抢修工具、抢险工具的借用需经厂长批准。

五、非本厂职工原则上不得借用前述工器具。特殊情况须厂长批准。

六、工器具的非正常损坏或丢失应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七、工器具应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凡因正常损耗而无法修理的必须填写报废单,经调度室设备技术人员鉴定并由厂长签报公司批准后准予报废。

水区操作岗位巡视管理制度

一、巡视是水区操作人员日常工作中主要的一项内容,是防止运行中异常情况发生和对异常情况发生的原因进行正确判断和清除的有效手段。水区操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循此制度,以保证污水处理工艺的正常运行。

二、沿巡视路线、细心观察、勤看、勤听、勤嗅、勤摸、勤捞垃圾、勤巡,如实对所见情况做出记录。

三、巡视路线:粗格栅→泵房→细格栅→沉砂池→选择池→氧化沟→二沉池→回流及剩余污泥房以及污水污泥工艺管线上的启闭闸门。

四、白天巡视时间为9:00、10:30、14:00、16:00,夜间巡视时间为19:00、22:00、2:00、6:00各一次。

五、巡视中若遇重大问题,不能自行解决的,则必须尽快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在征得有关部门或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并将发生的情况详细记录。

六、若遇异常情况,须跟踪观察,详细做好记录,并向下一班作交待,以免酿成重大事故。

七、做记录时,要求真实、准确、清晰,保持记录本的整洁。

中控室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

1、中控室内必须保持洁净;

2、每班必须清扫,打扫卫生原则上使用吸尘器;

3、值班人员按规定着装上岗;

4、参观人员走后立即清扫。

二、安全管理

1、闲人不得随便进出中控室;

2、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若有紧急事件必须请同事代职,控制室内不得无人值守;

3、中控室内严禁烟火,若发生火灾一方面要及时通报,另一方面应使用配备的灭火器灭火;千万不能使用水灭火或其它的灭火器材灭火。

4、值班人员要对SCADA控制系统报警提示的任何故障进行记录并且作好观察,如果故障不能自动消除立即上报生产调度室和具体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5、值班人员不得随便调控工业电视监控系统。

三、交接班管理

1、中控室值班人员实行三班二运转。白班值班时间为:8:00至17:00,夜班为:17:00至8:00。值班人员工作期间除工作就餐时间外没有休息时间。

2、值班人员必须将本次值班期间发生或出现的一切异常情况认真做准确、翔实的记录。记录必须字迹清楚,整洁干净,不得有乱涂乱画或缺页、丢页现象。

3、接班人员在接班时应检查上次值班记录情况,特别注意异常情况的记录,有情况需询问清楚,交接班人员两方都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去。

四、其它事项

1、中控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2、值班人员不得随便带领其它人员进入中控室;

3、值班人员不得将食物带入中控室内就餐;

4、值班人员要服从分配,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接待任务,并能结合模拟屏和工艺流程对污水处理工艺进行讲解。

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厂区卫生保洁工作,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管理,特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一、室内外

1、不能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杂物、烟蒂;

2、厂区所有道路、草坪、露天工作台及各建筑物附近不得长期堆放杂物、垃圾;

3、水区、泥区、食堂生活垃圾要及时清理;

4、使用水冲、洗、浇时要节约用水,不得乱冲、乱洒,不得常流水、常明灯。

二、室内

1、办公用品、文件资料、报纸书刊、化验器皿、药品、杂物不散不乱,桌面、台面卫生整洁。

2、办公机具、办公用品、门窗、地面要勤擦、勤洗、勤扫、勤拖,室内墙面瓷砖明亮洁净,厕所无异味。

3、个人衣着整洁,待人接物文明得体,言谈举止大方,保持室内安静有序。

三、设备

1、设备、仪器、仪表外观清洁,无油污与灰尘。

2、设备四周地面干净、无积水、积油。

运行资料管理制度

随着污水处理厂生产试运行的进行,各项管理工作正全面展开,工程安装即将竣工验收,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使污水处理厂内部各类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污水处理厂设兼职档案管理员,档案暂定存放在中控室档案柜内各部门档案资料按具体要求定期及时入档,统一存放。档案管理人员认真记录、分类、编号、存放。专业常用资料由各专业部门输借用手续后自行保管。设备档案的技术资料待安装验收资料完善后统一建档,设备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化验分析记录及各类生产报表定期存档。

生产运行相关资料具体存档周期如下:

生产运行相关资料具体存档周期

序号

资料名称

存档周期

备注

1

信阳市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日报表



2

中控室值班日志



3

岗位通报记录



4

水区运行记录



5

水区运行值班日志



6

泥区运行记录



7

配电室值班日志



8

机修班维修日志



9

化验室日分析报表



10

月水质汇总表



11

出水水质分析报表



12

BOD5生化培养原始记录

半年

13

取水样原始记录

半年

14

COD HACH方法原始记录

半年

15

化验室722S分光光度计使用记录

半年

16

化验室电子天平使用记录表

半年

17

重量分析原始记录



18

滴定分析原始记录



19

分光比色原始记录



20

生产调度单



21

生产调度单执行结果



22

生产调度值班记录



23

生产调度单发放、执行情况登记表



24

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及时入设备档案

25

设备大中修记录

及时入设备档案

注:1、按月入档的资料,由交存部门装订好后交档案管理员;

2、属单页汇总报表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分类入夹,年终统一装订。

㈨ 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运营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编制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投产后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体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区域的污水处理厂,应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查,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建设部门审查。
第六条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应优先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七条推行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政府授权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在排污口应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安装pH、COD(或TOC)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联网。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运行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第九条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设施。新建(包括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批复意见要求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第十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污水处理厂方可进行试生产。
污水处理厂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污水处理厂方可正式投产。
对试生产三个月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严格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管理。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核定拨款。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必须在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的建设项目,其污水排放必须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并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污水处理厂或其污水收集管网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
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并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定期(按月、季、年)向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环保部门须将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常规监测。
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对广东省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测、核查。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问题,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的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重要设备或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接到报告后,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厂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15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向建设部门备案,在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活动。
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污水处理厂不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社会影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特许经营权或委托经营权,取消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各级建设部门、环保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是指各级市、县的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水务、城管等城镇污水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关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和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条款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有关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条款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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