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对农村乡镇污水处理的政策
请看以下报道:
污水处理向乡镇延伸/农村污水处理费政策存在空白
日期:2010-1-20
污水处理向乡镇延伸
记者发现,随着各地对环保要求越来越高,一些地方乡镇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尤其是随着节能减排任务压力不断增加,采取在大中城市兴建污水处理设施,减少COD的空间将缩小,乡镇一级的污水处理将成为一些地方减少COD的新领域。
乡镇一级的污水处理厂基本依靠政府资金建设。在湖北省已建或在建的10多座乡镇污水处理厂,都是依靠国家和省补助才得以实施的。荆州市建委介绍,为了配合湖北省荆州市四湖地区的流域治理,通过省级补助方式,今年在湖泊周边建设10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对日处理每吨污水能力补贴1300元;管网建设也是按照地方每投资100万元,省市补贴50万元的标准进行。
但记者发现,环保高要求与经济低水平矛盾也在乡镇污水处理中显现,即使有上级政府补贴,一些乡镇一级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仍困难不少,走上市场化运行轨道更是希望渺茫。
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乡镇经济实力薄弱,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后续资金不足。为配合湖泊治理,湖北监利县新沟镇正在建一个日处理污水4000吨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省级财政补贴了520万元。镇党委副书记熊耀平说,当地还有管网建设费800万元,即使上级财政补贴一半,仍然有400万元的缺口压得当地政府喘不过气来。他说,新沟镇是监利县经济状况最好的乡镇,每年能够用于公共建设的资金也只有150多万元。
因此,湖北省四湖地区流域不少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在去年11月签订了有关投资开工协议后,至今无实质性进展。
另一方面,乡镇经济落后,导致城镇化的供水体系不健全,农村自来水收费率低,与自来水费捆绑的污水处理费也难以收齐。监利县新沟镇虽然也在向上级政府打报告,收取污水处理费,但当地自来水的收取率才40%,自来水厂已负债100多万元。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自来水供水管网本身跑冒滴漏,农村贫困户、无人户大量存在。
农村污水处理费政策存在空白
记者发现,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上看,污水处理费只有县级以上才可以征收。乡镇一级的污水处理费收取是空白。
由于乡镇污水处理费收取无政策保障,即使开征污水处理费,中部乡镇普遍经济水平低,群众生活水平不高,难以负担高成本的污水处理费。一个日处理能力只有4000吨的污水处理厂,要保本运行,污水处理费要远远超过1元/吨。一般的农村群众无法负担。湖北监利县福田寺镇每天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四湖流域。在省里投资310万元后,这个集镇人口只有8600人的乡镇在今年9月份基本建成了一个日处理污水2000吨的处理厂。副镇长杨小波说,保障污水处理厂商业化运行的污水处理费收取根本没有纳入政府的计划。当地1.5元/吨的供水价格也是政府不敢轻易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主要原因。
另外,人才不足、管理不规范也是当前一些乡镇污水处理中面临的挑战。杨小波介绍,目前污水处理厂还是镇政府在先行管理。可只有2000吨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根本就没有企业感兴趣,当地政府已计划将污水处理厂先期交给镇自来水厂来管理。这个自来水厂已承包给了社会人员,造成了污水治理监管上“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镇污水处理厂后期持续稳定运行前景不容乐观。
强化补贴手段 堵塞政策漏洞
以上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加上乡镇污水处理厂规模过小,一般企业根本无法正常进入这个市场,乡镇污水处理距离市场化还有非常大的距离。不少基层干部和专家建议,要在坚持推进市场化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对乡镇污水处理行业的扶持。
首先,对已运行或在建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国家和上级政府应进行一定的固定补贴政策。目前,我国对乡镇污水处理还没有专门的补贴政策,只有一些特定区域和项目上才有补贴,而且这些补贴缺乏持续性,忽视了乡镇污水处理中的一些实际难题。湖北省宜昌市建委副主任陆锋介绍,宜昌沿长江建有6个乡镇污水处理厂。为确保三峡水库水质,国家对这些乡镇的污水处理厂都采取逐年递减的补贴方式确保正常运转。按照各地污水水量,国家在2006年补0.80元/吨,2008年为0.40元/吨,2009年为0.30元/吨,2010年为0.20元/吨,之后国家不再补贴。
刘立伟说,除补贴建设资金外,国家应在补贴上考虑乡镇经济落后现状,强化对污水处理费的补贴。他说,乡镇污水处理规模小,污水主要以生活污水为主,进行初级处理就能够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因此主要成本还是集中在电费和人力成本上,只要能够有效解决这两个问题,就能确保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其次,补齐乡镇污水处理费收取上的政策空白,防止因此加重农民负担。专家认为,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农民收入低下,对一些地方收取乡镇污水处理费必须慎重,国家要有一个明确的政策标准,不能通过加污水处理费增加农村群众负担。
第三,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供水与污水治理必须分开管理。为避免一些地方出现污水处理设施闲置或者拿了国家补贴不处理污水等问题,国家所有的补贴行为,必须是以推动污水处理向市场化转变为原则,运行体制上坚持企业参与,政府补贴,走市场化道路;应将污水处理设施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将经营权向市场拍卖;企业不能在同一个地区既供水,又参与污水治理。
② 周至县农村污水处理ppp项目村民以水泥路是自已出钱打的不让施工怎么办
农村污水抄处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需要和当地村委协商沟通的,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征用具名的土地,一般是要按照征地来给居民赔偿的。有时候损坏居民的庄稼和道路也是需要,施工单位和项目承建方来负责的。当然有些地方施工队可能是外包的,特别是PPP这种大项目,找施工队不行的话直接找项目甲方好了,甲方大都是地方住建,环保、水利这些。
③ 乡村污水处理需要什么资质
污水处理设施如果是新建项目的话,一般要求承包公司有环境工程设计类资质(甲级、乙级)、市政或环境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以上资质);项目建成后,可以要求污水处理方面的运营资质(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甲级、乙级等资质)。您如果有什么其它问题需要咨询的话,可以打电话:
0312
7505333
郭
④ 什么是PPP污水处理项目
废水处理的目的就是对废水中的污染物以某种方法分离出来,或者将其分解转化为无害稳定物质,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一般要达到防止毒物和病菌的传染;避免有异嗅和恶感的可见物,以满足不同用途的要求。废物处理基本方法是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或几种方法配合使用以去除废水中的有害质,按照水质状况及处理后出水的去向确定其处理程度,废水处理一般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废水处理基本方法:(1)一级处理采用物理处理方法,即用格栅、筛网、沉沙池、沉淀池、隔油池等构筑物,去除废水中的固体悬浮物、浮油,初步调整pH值,减轻废水的腐化程度。废水经一级处理后,一般达不到排放标准(BOD去除率仅25-40%)。故通常为预处理阶段,以减轻后续处理工序的负荷和提高处理效果。废水处理基本方法:(2)二级处理是采用生物处理方法及某些化学方法来去除废水中的可降解有机物和部分胶体污染物。经过二级处理后,废水中BOD的去除率可达80-90%,即BOD合量可低于30mg/L。经过二级处理后的水,一般可达到农灌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故二级处理是废水处理的主体。但经过二级处理的水中还存留一定量的悬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机物、溶解性无机物和氮磷等藻类增值营养物,并含有病毒和细菌。因而不能满足要求较高的排放标准,如处理后排入流量较小、稀释能力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地下水的补给水源。废水处理基本方法:(3)三级处理是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难以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病原体等。废水的三级处理是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化学法(化学氧化、化学沉淀等)、物理化学法(吸附、离子交换、膜分离技术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种“深度处理”方法。显然,废水的三级处理耗资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资源。废水处理相当复杂,处理方法的选择,必须根据废水的水质和数量,排放到的接纳水体或水的用途来考虑。同时还要考虑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残渣的处理利用和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以及絮凝剂的回收利用等。常用的废水处理基本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废水处理基本方法:(1)物理法:废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废水中污染物的性质、组成、状态及对水质的要求。一般废水的处理方法大致可分为物理法、化学法及生物法三大类。利用物理作用处理、分离和回收废水中的污染物。例如用沉淀法除去水中相对密度大于1的悬浮颗粒的同时回收这些颗粒物;浮选法(或气浮法)可除去乳状油滴或相对密度近于1的悬浮物;过滤法可除去水中的悬浮颗粒;蒸发法用于浓缩废水中不挥发性的可溶性物质等。废水处理基本方法:(2)化学法:利用化学反应或物理化学作用回收可溶性废物或胶体物质,例如,中和法用于中和酸性或碱性废水;萃取法利用可溶性废物在两相中溶解度不同的“分配”,回收酚类、重金属等;氧化还原法用来除去废水中还原性或氧化性污染物,杀灭天然水体中的病原菌等。废水处理基本方法:(3)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处理废水中的有机物。例如,生物过滤法和活性污泥法用来处理生活污水或有机生产废水,使有机物转化降解成无机盐而得到净化。以上方法各有其适应范围,必须取长补短,相互补充,往往很难用一种方法就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一种废水究竟采用哪种方法处理,首先是根据废水的水质和水量、水排放时对水的要求、废物回收的经济价值、处理方法的特点等,然后通过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试验,并按照废水排放的指标、地区的情况和技术可行性而确定。目前,我国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废水处理基本方法:废水处理基本方法1、活性污泥工艺活性污泥工艺是国内外城市污水处理工艺的主流,由于其较高的处理效率,运行稳定可靠,而被大中型污水处理厂广泛采用。主要设备:排污泵、格栅、吸砂机、刮吸呢机、曝气机、潜水搅拌机、滗水机、回流泵、压榨机等。废水处理基本方法2、氧化沟工艺从本质上讲,氧化沟工艺是传统活性污泥法的一种变形和发展,最突出的优点是在保证稳定高效的处理效果前提下,占地面积小,运行管理简单,降低了总投资和运行费用,同时除氮,除磷的效果优于传统活性污泥法。氧化沟工艺也有许多类型,按池型,运行方式、曝气设备的差别。主要设备:排污泵、格栅、转刷曝气机、潜水推流器、污泥回流泵、刮吸泥机、压榨机等。
⑤ 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TOT)期间,项目进行提标改造(采用PPP模式),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直接让我公司做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内特殊情况外,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本条规定是对提问情况的直接问答,通常情况下,特许经营合同中对提标改造的实施有约定,那么按照约定执行即可。
⑥ 农村分散污水处理工程 属于市政工程吗,如果是的话,是属于市政的哪个范畴
不属于市政· 市政是指在城市规划的
⑦ 请问农村污水处理要向什么部门提交申请流程是什么
不知道你们的污水处理设备已经选择好没有,最好到当地环保局去的时候带上一个农村污水处理的方案概述,我们公司可以免费提供农村污水处理的方案概述及污水处理技术咨询。
⑧ 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需要公开招投标吗 案例
需要。(本问题由中国房采网回复1)
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随县九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源为 以企业自筹为主,由获取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中标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经营一体化,禁止转让。招标人为
随县九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襄樊金丽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随州分公司受随县九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委托,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投标人。中标人将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随县人民政府。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项目共为1个标段。
2.2招标项目的名称: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
2.3工程地址:随县星炬社区
2.4总投资额:6439.04万元;
2.5投资方式及投资额: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采用BOT方式进行投资,投资额概算为
6439.04万元;
2.6本次招标范围: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与项目移交(BOT)之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为30年(含1年建设期)。
2.7招标规模:2012年为2万吨/日,2020年4万吨/日。
2.8资金来源:以企业自筹为主。由获取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中标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经营一体化,禁止转让。
2.9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验收规范行业标准。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投标申请人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能满足本项目建设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
3.3投标人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污水运营资质;运营污水处理设施总处理规模不低于1万吨/日(含)的工程业绩;
3.4专业运行能力:具有污水处理业务所需的运营管理能力、水质检测能力、应急处理能力;
3.5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3.6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提交的投标申请;
3.7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8各申请人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就上述招标项目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请申请人于2011 年 6 月29日至 2011年 7 月5日(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8:30 至 11:30 ,下午14:30 至17:00
(北京时间,下同),持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在随县综合招标投标中心代理室(随县大同街姚家巷257号,随县社会福利院院内)报名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在此时间、地点以外的报名将被拒绝。
5.2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3本资格预审文件不允许邮购。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1年7月8日(上午)10
时0分,地点为:随县综合招标投标中心一楼开标大厅(随县大同街姚家巷257号,随县社会福利院院内)。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随县九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襄樊金丽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随州分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⑨ 国家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有什么技术政策
一、污水来源及特性
1、农村污水来源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明显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大力发展新农村或小城镇建设,对于带动农村经济或小城镇的发展是一大战略。但是,在发展农村经济或小城镇经济的同时,又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可续发展的又一大重大举措。
我国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涉及到的环保问题,主要有农村污水污染和农村垃圾污染两个方面。在农村污水污染方面,主要是生活污水污染、畜牧养殖污水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也有一些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这些污染物与生活污水混合外排,所以农村污水实际上是上述污水的总称。
2、农村污水特点
⑴、纳污面积小、污水量少、变化系数大、水质和水量波动大。
⑵、有些农村的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合流排放,给水质造成一定冲击。
⑶、管理跟不上等原因造成雨不分流,有的还有地下水渗入。
⑷、农村可能出现跳跃式的发展,近期污水量比较少,而远期污水量较大。
⑸、由于经费问题、基础设施不完善、技术力量薄弱等原因,即使建好了污水处理站,社区也可能难以维持能耗高、维修量大、管理复杂的处理系统。因此,我国新农村污水处理应该选择经济、高效、节能、简便易行、处理效果好、抗冲击能力强,运行稳定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
新农村一般分为1000人社区、2000人社区、3000人社区三种类型,社区人均排水0.15m³/d,污染物浓度CODcr<900㎎/L,PH值为6.5~7.5,BOD5<350mg/L,SS<
700mg/L,色度(稀释倍数法)<200,含有一定量的氮和磷、可生化性好,但水质、水量波动较大。可见,农村污水水质指标明显高于城市生活污水,而采用低负荷的工艺技术,占地面积大、投资大、运行费用高,因此,采用高负荷的污水处理工艺《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处理农村污水,特别适合我国农村污水处理及小城镇污水处理建设的需要。
3、污水处理方法
我国的污水处理发起步晚、发展快,污水处理采用的工艺主要是生化处理,常见工艺有接触氧化法、AB法、A/O法、氧化沟、SBR、曝气生物滤池、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根据后续处理工艺的不同,它又分为:水解-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厌氧-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气浮-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快沉-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超超声波-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微波-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臭氧-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在升级改造,脱氮除磷、中水回用方面与其它工艺结合,发展出AB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A/O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A2/O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氧化沟-导流曝气生物滤池;SBR-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多种深度处理工艺。
二、导流曝气生物滤池
工艺技术介绍
1、技术来源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是在传统曝气生物滤池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下向流曝气生物滤池法、上向流曝气生物滤池法、接触氧化法、生物膜法、人工快滤法、沉降分离法、无泵污泥回流法、给水快滤法等八者设计手法,和二级或三级污水处理工艺而开发研制出来的污水处理工艺、新技术。2005年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ZL200420033672.4。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已在我国的北京、山东、河北、贵州、山西、四川、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吉林、河南、湖北、天津等地已有工程实例,案例设及医院、生活、化工、屠宰、食品、亚麻、酒精、制药等废水处理,大量的应用证明:出水水质CODcr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5.95mg/L;BOD5一般在10mg/L以下,最低3.50mg/L;SS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6.55mg/L。
2、技术特点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Conction Current Biofilter (简称CCB),使污水在同一个处理池内,完成曝气→沉淀→二次曝气→二次沉淀等过程,解决其它污水处理需要四个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艺流程。特别是在连续进水条件下,实现进水→曝气→沉淀→出水的间隙曝气,同时,实现污泥回流,整个运行没有闲置,其优点较其它污水处理方法更为突出,处理效果优为显著,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是AB法、SBR法、A2O法、接触氧化法以及两曝两沉,间隙曝气法等污水处理的换代产品。2009年8月,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创新项目”项目代码09C26215205564;2009年12月,国家环保部将该产品列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环发【2009】)146号;2010年5月,国家科技部、国家环保部、国家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认定《导流曝气生物滤池》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其编号为2010GR467010;2012年7月,国家环保部又将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列为十二五期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环境保护部【2012】)39号。
3、技术性能
1)、技术前瞻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充分借鉴了八种的污水处理设计手法,是一种典型的高负荷、淹没式、固定化生物床的三相导流,脱氮除磷反应器,处理后的污水优于排放标准,达到中水回用水质,因此技术前瞻性。
2)、工艺创新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使污水在同一个处理池内,解决其它污水处理需要四个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艺过程。整个运行没有闲置。 因此工艺创新性。
3)、工程投资经济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的BOD5容积负荷是常规二级生物处理的5~10倍,加上微生物量多达10~15g/L,也 不需设置二沉池,因此工程投资经济性。
4)、处理效果稳定性
使装置中存在好氧和缺氧环境,可实现硝化、反硝化,没有污泥膨胀之虑,不受水力负荷的冲击、而造成微生物流失,即使污水减少一半以下、或停水后再启用,只需很短的时间,就能正常运行,因此处理效果稳定性。
5)、处理流程简化性
由于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法将两个曝气池、两个沉淀池、两个过滤池合为一体,使处理流程得以简化,因此处理流程简化性。
6)、投资和运转费用经济性
由于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工艺流程短、池容小、占地省,使工程费用大大降低。加上装置利用滤料切割、阻挡、细碎气泡,强化气、液传质效应,增加微生物与空气的接触面积和时间,导致滤池充氧效率大为提高,因此投资和运转费用经济性。
7)、操作管理简单性
通过液位传感、溶氧测定仪、定时器、变频器、PLC程控系统,使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全部实现自动化,因此操作管理简单性。
8)、脱氮除磷典型性
①、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法脱氮除磷基本原理
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法的脱氮原理是在将有机氮转化为氨氮的基础上,通过硝化和反硝化菌的作用,将氨氮通过硝化转化为亚硝态氮、硝态氮,再通过反硝化作用将硝态氮转化为氨气,从而达到从废水中脱氮的目的。
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法除磷的原理是在厌氧条件下,聚磷菌将其细胞内的有机磷转化为无机态磷,并加以释放,利用此过程中产生的能量摄取废水的溶解性有机物质合成PHB,从而在好氧的条件下,聚磷菌则将PHB降解,以提供从废水中摄取磷所需的能量,从而完成聚磷的作用。
9)、气温及运行方式适应性
由于大量的微生物不会流失,即使长时间不运转也能保持其菌种的活性,加上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所特有的高微生物量,使得对气温变化的适应性强。
10)、检修换件方便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的主要转动设备置于地上,加上主要设备和材料均为国产,因此检修换件方便性。
11)、工程建设灵活性
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法系统单元为模块化结构,可集中设计,也可分开设计,还有利于扩建,能较好地适应各个地区地貌,对于旧污水处理工程的升级改造也时分有利。
⑩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