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污水处理中的几个步骤的顺序
污水抄处理包括一级处理,二级处理,三级处理。
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
二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BOD,COD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悬浮物去除率达95%出水效果好。
三级处理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等。
(1)ws污水处理扩展阅读:
污水工艺流程选型要求:对现有一级处理工艺进行加强处理效果的改造,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处理设施,对现有医院中应用较多的化粪池、接触池在结构或运行方式上进行改造,必要时增设部分设施,尽可能地提高处理效果,以达到医院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
通过混凝沉淀(过滤)去除携带病毒、病菌的颗粒物,提高消毒效果并降低消毒剂的用量,从而避免消毒剂用量过大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医院污水经化粪池进入调节池,调节池前部设置自动格栅,调节池内设提升水泵。
❷ 化粪池用什么能把粪变没
1、最常用也是最经济的是氢氧化钠溶液。
2、化粪池是一种利用沉淀和厌氧发酵的原理,去除生活污水中悬浮性有机物的处理设施, 属于初级的过渡性生活处理构筑物。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粪便、纸屑、病原虫...悬浮物固体浓度为 100~350mg/L,有机物浓度CODCr 在100~400mg/L之间,其中悬浮性的有机物浓度BOD5为50~200mg/L。污水进入化粪池经过12~24h的沉淀,可去除50%~60%的悬浮物。沉淀下来的污泥经过3个月以上的厌氧发酵分解,使污泥中的有机物分解成稳定的无机物,易腐败的生污泥转化为稳定的熟污泥,改变了污泥的结构,降低了污泥的含水率。定期将污泥清掏外运,填埋或用作肥料。要求:化粪池 的沉淀部分和腐化部分的计算容积,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8.4~4.8.7条确定。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宜采用12h~24h。对于无污泥处置的污水处理系统,化粪池容积还应包括贮存污泥的容积。
3、化粪池由相联的三个池子组成,中间由过粪管联通,主要是利用厌氧发酵、中层过粪和寄生虫卵比重大于一般混合液比重而易于沉淀的原理,粪便在池内经过 30天以上的发酵分解,中层粪液依次由1池流至3池,以达到沉淀或杀灭粪便中寄生虫卵和肠道致病菌的目的。
❸ 宜兴市东方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dfcws船用生活污水处理器使用操作步骤
污水处理 (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对其进回行净化的过程。答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保、城市景观、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也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❹ 论述水处理污泥的"三化"处理技术方法有哪些
对污泥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
污泥消化: 在氧或无氧的条件下,利用微生物的作用,使污泥中的有机物转化为较稳定物质的过程。
好氧消化: 污泥经过较长时间的曝气,其中一部分有机物由好氧微生物进行降解和稳定的过程。
厌氧消化:在无氧条件下,污泥中的有机物由厌氧微生物进行降解和稳定的过程。
中温消化:污泥在温度为33-53℃时进行的厌氧消化工艺。
高温消化 :污泥在温度为53-330℃进行的厌氧消化工艺。
污泥浓缩: 采用重力或气浮法降低污泥含水量,使污泥稠化的过程。
污泥淘洗(: 改善污泥脱水性能的一种污泥预处理方法。用清水或废水淘洗污泥,降低消化污泥碱度,节省污泥处理投药量,提高污泥过滤脱水效率。
污泥脱水 : 对浓缩污泥进一步去除一部分含水量的过程,一般指机械脱水。
污泥真空过滤: 利用真空使过滤介质一侧减压,造成介质两侧压差,将污泥水强制滤过介质的污泥脱水方法。
污泥压滤 :采用正压过滤,使污泥水强制滤过介质的污泥脱水方法。
污泥干化;通过渗滤或蒸发等作用,从污泥中去除大部分含水量的过程,一般指采用污泥干化场(床)等自蒸发设施或采用蒸汽、烟气、热油等热源的干化设施。
污泥焚烧:污泥处置的一种工艺。它利用焚烧炉将脱水污泥加温干燥,再用高温氧化污泥中的有机物,使污泥成为少量灰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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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工艺说明
1、初沉池:设备初沉池为竖流式沉淀池,污水在深沉池的上升流速为0.6-0.7毫米/秒,沉淀下来的污泥用空气提至污泥池。(注:SLZ-A/O0.5-5m³/h不设初沉池)
2、接触氧化池:初沉后水自流至接触池进行生化处理,接触池分三级,总停留时间为1小时以上。加强型设备接触氧化时间可达6小时,填料为新颖填料,易结膜,不堵塞。填料比表面积为160m²/m³,接触池气水比在12:1左右。(SLZ-A/O0.5-6T/h,接触池为二级)
3、二沉池:生化后污水流到二沉池,二沉池为二只竖流式沉淀池,它们并联运行。上升流速为0.3-0.4毫米/秒。排泥采用空气提升至污泥池。(注WSZA0.5-5Mt/h,污泥自流到污泥池中)
4、消毒池及消毒池装置;消毒池按规范:“TJ14-74”标准为30分钟,若是医院污水,消毒池可增加停留时间至1-1.5小时,采用固体氯片接触溶解的消毒方式。消毒装置能根据出水量的大小不断改变加药量,达到多出水多加药,少出水少加药的目的。其它消毒装置可另行配制。
5、污泥池:初沉池、二沉池的所有污泥均用空气提至WSZ-A的污泥池内进行好氧消化。污泥池的清液回流至热交换氧化池内进行再处理。消化后剩余污泥很少,一般1-2年清理一次。清理方法采用吸粪车从污泥池的检查孔伸入污泥底部,进行抽吸外运即可。(SLZ-A/O0.5-6T/h,污泥采用厌氧消化)
6、风机房、风机:设备SLZ-A/O的风机设在消毒的上方,进口采用双层隔音,进风口有消声器、风机过滤器,因此运行时无噪音。风机采用二台转式风机,能自动交替运行。单台风机运行寿命30000小时左右。
7、调节
化工废水具有水质、水量多变化的特点,在一日内或一个班内都可能有很大变化,尤其是当操作不正常或设备、管道泄漏而使物料流入废水中时更为显著。废水水质、水量的这种变化对排水设施及废水处理设备,特别是生物处理设备正常发挥其净化功能是不利的,甚至还可能造成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经常采取的措施是在废水处理系统之前设调节池,用以进行水量的调节(均量池)和水质的均和(均质池),以保证废水处理的正常进行。此外,均量池还可以起到临时贮存事故排水的作用。
8、离心分离
离心分离治理废水是利用快速旋转所产生的离心力将废水中悬浮颗粒进行分离。当含悬浮颗粒的废水发生快速旋转运动时,质量大的固体颗粒被甩到外围,质量小的则留在内圈,从而使废水与悬浮颗粒得到分离,废水获得净化。
❻ 废水处理
1、一般可以用工业盐酸,氢氧化钠/石灰混合液。
2、我认为不能合并,功能不一样,估计内部结构不一样。
3、酸化水解需要一定温度,所以要加热,同时回流一部分有用的厌氧、兼性菌。
❼ 污水处理站的排放口有相关设计标准码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3.3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3.4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3.4.2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3.4.3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四章 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
4.1 排污口立标要求
4.1.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2 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4.1.4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4.2 排污口建档要求
4.2.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4.2.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噪声ZS-×××××
废气FQ-××××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4.2.3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4.3 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
4.3.1 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3.2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❽ 双级反渗透水处理设备
双级反渗透设备 :
双级反渗透设备包括两级RO装置、清洗系统和中间水箱。
RO反渗透主要去除水中溶解盐类、有机物、二氧化硅胶体、大分子物质及预处理未去除的颗粒物等。采用两级RO工艺可有效去除水中离子,同时使出水满足后续 EDI 装置工艺进水要求。
反渗透系统由1台5μ过滤器、2台高压泵和压力容器及反渗透膜组成。第一级反渗透装置RO按2∶1排列,采用6支8寸膜串联排列方式,产水量为 m3/h,回收率75%;第二级反渗透装置RO按1∶1排列,采用3支8寸膜串联排列方式,产水量为 m3/h,回收率85%。膜元件第一级选择海德能公司低压复合膜CPA3,第二级选择海德能公司超低压复合膜ESPA2。(选用ESPA3膜)
为确保RO装置的稳定运行,在RO前设置了UV消毒器和阻垢剂加药系统。UV消毒器1台,处理量为17.6m3/h,主要作用是杀死水中的细菌,避免RO膜受到污堵。紫外灯发射波长为254 nm,强度为30000 μWs/cm2,杀菌率为99%。
为防止RO装置中浓水侧结垢,须在进水中投加阻垢剂,阻垢剂采用FLOCON260,设计投加量为2.4 mg/L。或采用PTP0100阻垢剂,设计投加量为1 mg/L。为去除水中的CO2,在两级RO之间投加NaOH调节一级RO出水的pH值为7.83,NaOH的设计投加量为4.5 mg/L。
RO清洗系统为撬装设备,包括清洗箱、5 μm过滤器和清洗泵。当RO系统发生结垢或污堵时可对RO装置进行清洗,同时也可清洗EDI。
中间水箱的功能为储存RO产水、调节水量,使系统运行可以灵活调节。
两级RO系统产水的电导率<10 μs/cm,SiO2含量<500 μg/L,TOC<50 μg/L。
工艺流程
原水加压泵-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软水器-保安过滤器-第一级反渗透机-第二级反渗透机-储水罐-纯水输送泵-用水点
反渗透装置的应用范围
1. 纯净水、蒸馏水、食品和配置饮料用水的净化。
2. 电子、医药、食品等工业中纯水超纯水的制备。
3. 轻纺、化工、食品等工业用于分离、浓缩、液体脱色为目的工艺工程。
4. 海水、苦咸水的淡化。
反渗透特点
1. 透水量大,脱盐率高。正常情况下≥98%
2. 对有机物,胶体、微粒、细菌、病毒、热源等有很高的截留去除作用。
3. 能耗小,水利用率高,运行费用低于其它脱盐设备。
4. 分离过程没有相变,具有可靠稳定性。
5. 设备体积小,操作简单、容易维护,适应性强,使用寿命长。
❾ 污水处理设备主要有哪些
污水处理设备主要有哪些?
污水处理设备大致可以分为: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
、
食品厂污水处理
设备
、
医院污水处理
设备
、
农村污水处理
设备
、
屠宰污水处理
设备
、
印染污水处理设备
等。
以生活污水
处
理为例所需要污水处理设备主要分为三类:
1、专用设备:各类污水泵、污泥泵、存水泵、计量泵、螺旋泵、空气压缩机、罗茨鼓风机、离心鼓风机、外表曝气机、主动取水样机、格栅清污机、刮砂机、刮泥机、刮泥吸泥机、污泥浓缩刮泥机、消化池污泥拌和设备、沼气锅炉、热交换器、药液拌和机和污泥脱水机等。
2、电器设备:交直流电动机、变速电机、发动开关设备、照明设备、避雷设备、变配电设备(包含电缆、室内线路架空线、阻隔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少数油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力电容器、断电器、保护器、主动装置和接地装置等)。
3、通用设备:电动葫芦、离心机、恒温箱、烘箱、冰箱、各种手动及电动闸阀、蝶阀、闸口启闭机和止回阀、美化药水喷洒车、手推及电动割草机、卷扬机、车床、刨床、铣床、桥式起重机、运送车辆等。
内容标签:污水处理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详细解释:http://www.wshcl.com/news/2014329251.html
❿ 为什么污水处理的气体排放高度为15米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 总 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3.3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3.4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3.4.2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3.4.3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四章 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
4.1 排污口立标要求
4.1.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2 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4.1.4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4.2 排污口建档要求
4.2.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4.2.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噪声ZS-×××××
废气FQ-××××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4.2.3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4.3 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
4.3.1 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3.2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第五章 附 则
5.1 各试点省、市可根据本《要求》,制定当地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具体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