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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2022-01-14 08:54:58

㈠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罚款票据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领取小额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罚没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尚未实行银行代收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罚款票据的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罚款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罚款缴库时间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票据,据以登记统计,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
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将罚款统计表(格式附后〔略〕)逐级上报。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半年(年)终了后15日内将罚款统计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污水处理厂未启用如何处罚

水处理厂应急预案
提高郫县唐昌镇污水处理厂各类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全力、及、迅速、高效控制各类事故(包括进水突发异情况、工艺运行事故触电(包括雷电)、火灾、设备员伤亡安全事故等)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事故造负面影响保障家财产员安全针产运行实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预防各类事故发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我要、坚持预防主安全第针坚持稳定运行达标排放认真习贯彻家关律、规知识掌握产工艺及操作技术增强污水处理厂领导职工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事故发旦发事故领导必须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指挥消除事故蔓延发展事故损失降低低限度
二、事故应急救援基本任务
事故应急救援目标通效应急救援行程度降低事故损失基本任务几面: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其员应急救援行快速、序、效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关键由于重事故发突、扩散迅速、涉及范围广、危害应产管理教育职工采取各项措施进行自身防护自救必要要迅速撤离危险区或能受危害区域撤离程应积极组织职工展必要自救互救工作
2、迅速控制事态发事故造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控制住造事故危害源应急救援工作重要任务及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继续扩展才能效进行救援发事故应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设备抢险队与救援员起迅速控制事故继续扩展
3、消除危害做现场恢复针同事故发及体、土壤、空气等造现实危害能造危害及采取封闭、隔离、洗消、检测等措施防止体继续危害环境污染及清理废墟恢复基本设施事故现场恢复至相稳定基本状态
4、查清事故原评估危害程度事故发应及调查事故发原事故性质评估事故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查明员伤亡情况做事故调查
三、实行应急救援领导组责任制
1、立应急救援领导组:
组:污水处理厂厂
副组:污水处理厂副厂
员:公司办公室主任、运营管理部经理及关部门领导
2、应急救援领导组职责:
污水处理厂区发事故负责指挥厂区内抢救工作向厂区员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所员间抢救工作随掌握救援新态并做新决策第间向119、120、110及关部门报告求援产组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厂内手机24通发紧急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组未现场前值班带班者即临代理组全权负责落实抢险工作
四、灭火器材配置急救器具准备
防火救护物资:救护物资水泥、黄沙、石灰、麻袋、铁丝等准备充足
救灾装备器材种类:备安全帽、安全带、切割机、气焊设备、型电工具、般五金工具、雨衣、雨鞋、手电筒等统存放仓库由专24值班
消防器材:干粉灭火器消防栓均匀布污水处理厂区内设置现场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
急救物品:配备急救药箱口罩、担架及各种外伤救护用品
其必备物资供应渠道:保持社物资供应渠道(电联系)随确保供应
急救车辆:报120急救车救助
五、应急步骤程序
()产运行异事故
1、水质故障
(1)发现进水水质超进水设计标准立即向公司环保部门汇报;
(2)发现进水水质严重超标:CODcr>650mg/L或NH3-N>80mg/L或SS>300mg/L或PH>9.5或PH<5.0立即向公司环保部门汇报等待指令准备停止进水准备打超越闸门;
(3)发现进水水质特别严重超标:CODCR>800mg/L或NH3-N>100mg/L或SS>400mg/L或PH>10或PH<4.0或其严重恶化水质立即向公司环保部门汇报减少进水量若水质仍转停止进水打超越闸门
(4)发述情况立即进水水质数据进行析根据化验数据相关工艺进行及调整确保污水处理系统造危害
2、突发暴雨
1)根据气预报预先闸门等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完
2)随观察集水池水位并向领导汇报
3)外巡视必须注意安全注意防滑需要配合两或三起协作操作
4)由于进水沟渠水位关系游沟渠两侧居民水位超闸门高度应立即向公司、郫县水务局环保部门汇报加进水量若进水水位仍涨打闸门免淹没游居民设施
3、水量严重超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8000m3/d)
及与领导联系并取水化验COD马向公司请示同向郫县水务局及环保部门反应情况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艺调整
4、突停电
1)立即向公司汇报
2)现场设备退运行状态
3)停电20钟立即向公司郫县水务局汇报并供电公司及联系送电情况同打闸门
4)电按操作规程即刻启设备恢复运行
5、应急处理原则
(1)及控制进入污水处理厂严重超标水质、超负荷水量污水处理系统影响;
(2)加强运行控制保证运行;
(3)加强设备运行维护;
6、事故预防措施
(1)操作员应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加强巡视巡查准确反馈进水水质水量
(2)及合理调节运行工况严禁酸性碱性及特高浓度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3)加强设备工艺运行管理认真做设备管道阀门及闸门检查工作存安全隐患设备、管道、阀门及进行修理或更换
7、紧急事故处理流程与式:
(1)发现事故班员立即向指挥组组副组汇报并事故程随保持与领导组联系
(2)指挥组接报告应及向公司、郫县水务局环保部门汇报并事故处理工程随保持与公司、郫县水务局环保部门联系
(3)班员排查造事故原并进行应急处理
8、事故恢复新进入
事故应急预案指挥组宣布应急预案结束恢复运行状态
(二)设备运行事故
火灾应急响应步骤:
1、立即报警接发火灾信息应确定火灾类型并立即报告防火指挥系统防火指挥系统启紧急预案指挥组要迅速拨打119火警电并及报告级领导便于及扑救处置火灾事故
2、组织扑救火灾厂区内发火灾应及报警并要立即组织现场消防队员职工进行扑救火灾消防队员选择相应器材进行扑救扑救要按照先控制、灭火;救重于救火;先重点般灭火战术原则派切断电源接通消防栓组织抢救伤亡员隔离火灾危险源重点物资及重要设备器具充利用厂区现场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灭火
A.灭火组:火灾初期阶段使用灭火器、室外消防栓进行火灾扑救
B.疏散组:根据情况确定疏散逃通道指挥撤离并维持秩序清点数
C.救护组:根据伤亡情况确定急救措施立即与120急救联系并协助专业医务员进行伤员救护
D.保卫组:做现场保护工作设立警示牌防止二火险
3、员疏散减少员伤亡扩关键彻底应急响应现场平面布置图绘制疏散通道旦发火灾等事故员按图示疏散撤离安全带
4、协助武警消防队灭火:联络组拨打119、120求救并派路口接应专业消防队达火灾现场火灾应急组员要简要向消防队负责说明火灾情况并全力协助消防队员灭火听专业消防队指挥齐协力共同灭火
5、现场保护火灾发扑灭指挥组要派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等待事故原责任调查同应立即采取善工作及清理火灾造垃圾类处理及其效措施使火灾事故环境造污染降低低限度
6、火灾事故调查处置按照相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火灾发情况要及按四放原则进行查处事故析其原编写调查报告采取纠预防措施负责预案进行评价并修改预案应急领导组要及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火灾发情况报告
六、救护、救灾员培训演练
1、救助知识培训:定组织职工培训关安全、抗灾救助知识邀请关技术专家前讲解通知识培训能够做迅速、及处理火灾事故现场损失减少低限度
2、使用器材维护技术培训:各类器材使用组织员工培训、演练教员工使用抢险器材
3、每半职工相关员进行防火器材使用培训演练(伤员急救识、灭火器材使用识、抢险救灾基本识等)
4、加强宣传教育使全体施工员解防火自救识
七、设备事故、触电(雷击)、溺水等伤亡事故应急响应步骤
1、立即报警接发设备伤亡事故、触电(雷击)、溺水等伤亡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报告应急领导组启紧急预案指挥组应立即打120、110急救电并及报告级领导
2、组织伤亡抢救120、110专业救护员前义务救护队员要伤亡员应近移至安全带于溺水者要进行倒置淋口存水触电者要进行平躺向进行工呼吸等
3、专业救护员达现场义务救护队员配合进行抢救转移至医院等工作
4、其程序等同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步骤
八、预案管理与改进
各类事故发要组织专业员进行事故析其原按照四放原则查处事故编写调查事故报告采取纠预防措施负责预案进行评审并改进预案

㈢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

山东栖霞市“1.10”事故反思:安全生产管理依旧道阻且长-工保网



2、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构建仍待完善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提高事故救援与救济补偿,近年来国家相继建立了多项机制措施。其中,引入保险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健全“事前风险防范”,提高“事后风险补偿”的有效手段。同时,由于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安全风险管理服务机构独立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之外,其提供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更加公正、客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从事后风险补偿来看


早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普遍损失赔偿较大、责任追溯较难。最终的事故赔偿,往往由政府部门为涉事企业、责任人“买单”。


1

一方面,数额巨大的事故赔偿增加着政府财政负担;

2

另一方面政府赔偿发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事故人员、家属无法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3

此外,每次事故救援所涉的事故救援费用(人员出勤、交通、燃料、物资、设备损耗等)也数额不小,最终也往往由各地政府及救援队伍自身承担,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严重挫伤救援队伍的积极性。


在事后风险补偿环节引入保险机制,保险公司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通过保险赔偿的方式代替责任人向事故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及时赔偿,支付相应的事故救援费用,改变以往政府“买单”的尴尬情况。


从事前风险防范来看

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事前风险防范,主要即通过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形式完成。但以此次事故为例,事故爆炸、长达30小时的瞒报,暴露出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都明显存在失效问题。甚至若不吝以最坏的情形假想,一旦地方监管机构与企业达成利益、责任共同体,那么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执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与救援,都将彻底失效失声。


近年来,国家通过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借助保险机构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力量,为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构建全新的事前风险防范机制。这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有着较高的独立性:


1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受聘于保险公司,且服务内容、标准、管理受到国家与行业监管;

2

保险公司为避免出现理赔损失,将竭力识别、评估、防范各类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不存在与相关主体、机构利益一致情形。


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当于在现有监管机制之外单独建立起一层风险保障机制,以此保证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客观、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证明“保险机制能够健全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但客观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身发展时间较短,在市场应用推广、保险赔付力度、风险管理服务实施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完善发展,因而限制着其安全生产保障作用的发挥。


以保险赔付力度(海南省)一项为例:


作为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早试点地区之一,海南省自2011年开始即在省内若干重点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在保险期间享有每起事故200万到2000万不等的保险赔付限额。但实际上2011年-2019年间,海南省平均每起事故获得的保险赔付金额仅为6.12万元。


同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虽然包括事故救援一项,但在实际赔付中,事故救援赔偿在“赔偿顺位”中往往是较为靠后的。换句话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付额度主要消耗在对事故人员、家属的经济赔偿上。若加上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实际用于事故救援的赔偿费用是很少的。综上,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依旧任重而道远,务必警钟长鸣。

㈣ 安全生产法》对行政处罚做了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和行政制裁。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违法乱纪者予以制裁,以收到惩一儆佰之效。 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给予。根据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八种形式。 从行政处分主体上看,行政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国家机关对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内部规章制度对其所属工作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也应当属于行政处分的内容,归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不应当将其从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中抽取出去,单独视为一种纪律责任而不认为是一种违法后果。 违法违纪行为是实施行政处分的前提,行政处分是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只有当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行政处分。否则,不得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这些机关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处罚。从性质上看,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1)警戒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批评、训戒、警告、通报等,使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免今后再度违反。(2)财产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财产上的惩罚,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3)行为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剥夺某种行为能力的处罚,使其失去或者暂时失去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以便引起违法行为人的重视,不再实施违法行为。行为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者取消从业资格等。(4)人身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使其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过自新,改正错误。人身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只有当二者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同属行政责任,但二者之间也有区别: (1) 二者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分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 (2) 二者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处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3) 二者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分则主要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件》以及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 (4) 二者的救济措施不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5) 二者的内容不同。行政处罚的内容主要是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的主要内容是警告、记过、记在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相应资格等。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是: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拒绝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满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3、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

㈤ 谁有污水处理厂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厦门威士邦膜科抄技有限公司位于厦袭门火炬高新(翔安)产业园区,是一家以薄膜分离为核心技术的致力于综合环境服务领域的高新科技企业。
成立于2001年,现已成为全球为数不多的同时拥有膜材料制造、膜成套设备、工程设计、设备安装、水务投融资运营管理、环保药剂等贯通整个膜产业链的高科技企业,致力于膜法污水资源化、物料膜法预浓缩节能、安全饮用水解决方案、超滤膜生产、非传统水源解决方案以及环境友好技术咨询等综合环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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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帐号上"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污水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㈦ 谁有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套

这个,应该是各个单位的机密文件呢。
可以在网上搜搜看。
恐怕不行。要不你选择一个煤矿单位的。
然后改改。

㈧ 污水处理工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工艺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熟悉本厂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掌回握有关构筑物设备,仪表答,管路系统的功能和用途。
二、熟练掌握有关机械设备,仪表等基本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按照工艺操作程序,准确控制运行过程,按时进行规定的操作。确保工艺正常运行,使水处理效果和质量达到技术要求。
四、了解水质情况及其与设备运行的关系,能按工艺要求调整运行状态。
五、运行人员每一小时巡视一次,作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夜间巡视必须二人以上,严禁单人上池。
六、认真做好运行记录,数据要正确。及时填报各种表格,不缺项、漏项,不虚报。
七、严守工作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内要精力集中,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
八、坚持文明生产,精心维护设备,仪表和操作控制系统,保持其干净清洁,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九、注重安全生产,确保设备、人员安全。谢绝未批准的无关人员上岗上池。

㈨ 治安管理处罚法私自排放污水

《环境保护法复》
第二十七条制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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