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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06 11:48:51

1. 污水处理厂小型仓库怎么规划

水处理厂怎么规划?只有城市排水系统的规划,没有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回.污水处理厂只是城市排水系统的一答个组成部分,东西相对太小了,不可能有单独规划.
如果一定要说,只能是污水处理厂的布置.
你所说的小型到底是多小?日处理规模是多少?一般城市污水处理厂,10万吨以下就算小的了.不过再小的污水处理厂,沉砂池、初沉池、二沉池、污泥池、滤池等构筑物总是要有的.另外,还要看你的处理工艺用的是哪一种.
唉,要说的太多了,你的问题也实在太大了.难啊!

2. 污水站5s管理制度。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5s管理制度
一、整理
车间整理:
1.车间5S管理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职责是负责5S的组织落实和开展工作。应按照5S整理、整顿的要求,结合车间的实际情况,对物品进行定置,确定现场物品贮存位置及贮存量的限额,并于坚决执行。日后如需变动,应经车间领导小组批准,同时要及时更改定置标识。
2.上班前车间员工应及时清理本岗责任区通道(有用的物品不能长时间堆放,垃圾要及时清理),摆放的物品不能超出通道,确保通道畅通整洁。
3.设备保持清洁,材料堆放整齐。
4.近日用的物品摆放料架,经常不用的物品存仓库。
5.工作台面物品摆放整齐,便于取用。各工序都要按照定置标示,整齐地摆放物件,包括工具、半成品、原材物料和报表等,不能随意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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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顿
车间整顿:
1.设备、机器、仪器有保养,摆放整齐、干净、最佳状态。
2.工具有保养,有定位放置,采用目视管理。结合车间的实际情况,对工具进行定置,确定现场物品贮存位置及贮存量的限额,并于坚决执行。日后如需变动,应经车间领导小组批准,同时要及时更改定置标识。
3.产品:良品与不良品不能杂放在一起,保管有定位,任何人均很清楚。
4.所有公共通道、走廊、楼梯应保持地面整洁,墙壁、天花板、窗户、照明灯、门、窗户无蜘蛛网、无积尘。
5.管理看板应保持整洁。
6.车间垃圾、废品清理。(各部门按划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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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扫
车间清扫:
1.公共通道要保持地面干净、光亮。
2.作业场所物品放置归位,整齐有序。
3.窗、墙、地板保持干净亮丽;垃圾或废旧设备应及时处理,不得随处堆放。
4.设备、工具、仪器使用中有防止不干净措施,并随时清理。
5.车间员工要及时清扫划分区域卫生,确保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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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洁
车间清洁:
彻底落实前面的整理、整顿、清扫工作,通过定期及不定期的检查以及利用文化宣传活动,保持公司整体5S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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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素养
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员工手册》和《车间5S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1.5S活动每日坚持且效果明显。
2.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发扬主动精神和团队精神。
3.时间观念强,下达的任务能够在约定时间前做好。

3. 血透库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血液透析是慢性肾衰竭患者赖以生存的肾脏替代治疗手段之一,也为急性肾衰竭患者完全或部分恢复肾功能创造了条件。血液透析时需要将患者血液引出体外,血液在透析器中与透析液进行物质交换,达到清除体内代谢废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和纠正电解质、酸碱平衡的目的。近年来,也是中毒等急危重症抢救的重要手段。 二、设立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部,主要对全省血液透析诊疗活动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并受省卫生厅委托检查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技术培训,进行相关技术考评和考核。 三、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应配备至少4台以上的透析机,并经省卫生行厅进行技术及人员准入。 四、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质控制度,并严格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隔离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医源性感染;透析器的重复使用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执行,确保患者安全。 五、从事血液透析治疗工作的医护人员,应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医院资质基本要求

一、内科工作基础 具备较好的内科工作基础,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具有独立处理内科常见疾病的能力。 二、设置独立的肾脏内科(或者内科肾脏病组) 具备较好的肾脏内科工作基础,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 肾脏内科病房(或者内科病房内设置肾脏病病床):有肾脏内科专科医师队伍,具有独立处理肾脏内科常见疾病的能力。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 血液透析室(中心)(简称血透室)应具备透析区、水处理区、治疗室、候诊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定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建立并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和透析用水及水处理设备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有完备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包括透析治疗患者知情同意书、首次病程记录、透析治疗记录单、化验单等。建立健全透析病人登记册,普通病人、隔离病人及急诊病人分别登记。 四、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及综合抢救能力 具有麻醉科、重症监护室、放射科、检验科及大内科等的医疗技术支持。 五、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污水排放许可证。

第三章 血液透析室(中心)的人员配置及职责

一、 医师 (一)血透室主任:应由具有丰富临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肾脏内科诊疗操作技术和全面管理能力的肾脏内科专科医师担任。拥有10台透析机以下的血透室主任应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10台透析机以上的血透室主任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血透室主任职责:负责血透室全面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工作,定期查房,解决临床疑难问题;监督及评估透析质量及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按照透析规范化要求制定并实施透析中心的管理制度、常规和操作规程,安排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和技术考核。 (二)医师应由经过肾脏内科专科训练、掌握全面的肾脏内科诊疗操作技术的肾脏内科专科医师担任。 血透室医师职责:负责病人透析的安排,透析方案的制定、调整;急、慢性并发症的处理;查房;监测和评估病人的透析质量;记录并保管好透析病人资料;每3个月填写质量报告表(包括本单位血透室的环境卫生学监测结果;透析用水、透析液的细菌计数、内毒素测定结果等);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等有关制度,若有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三)血透室肾脏内科医师和透析机的比例不低于1:5。 二、 护士 (一)血透室应配备护士长和护士。10台透析机以下的血透室,护士长应由具有肾脏专科主管护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10台透析机以上的血透室应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在血透室工作5年以上、具有全面管理能力的肾脏专科副主任护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二)护士长职责:负责护理及医院感染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技术培训及操作规程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医疗用品管理;协助透析室主任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各种报表如病人帐单、工作量、各种护理记录的汇总。 (三)护士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实施操作;执行透析医嘱;熟练掌握各种血液透析机及各种血管通路的操作;透析过程中严密观察病情,观察机器运转情况,认真作好记录,认真进行查对,防止差错发生。 (四)血透室护士配置:血透室护士配置应根据透析机和病人的数量及透析环境设置,以保证血液透析的正常进行和病人安全。原则上护士和透析机的比例最低不能低于1:2。 三、技师 10台以上透析机的血透室应配专职技师1名。不足10台透析机的单位可配兼职技师。技师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应培训,熟悉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并负责其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转;负责执行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的质量监测,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的要求;负责所有设备运行情况的登记。 (一)透析机的维护和保养。 每日巡视透析机和水处理机的工作情况;监督机器的消毒及除钙工作;定期检查并校正电导度、血泵速、透析液温度、流量、超滤量、动脉压、静脉压、跨膜压等,定期更换在线血滤机的滤器、滤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保证透析机的正常运转。 (二)水处理系统的维护。 监测水处理系统各个组成部分的工作情况,根据设备的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并登记。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保证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转,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四、继续教育 医师、护士及技师每年应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章 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布局及基本要求

血透室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必须具备透析区、水处理区、治疗室、候诊区等基本功能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

一、透析治疗间

(一)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III类环境,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配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透析治疗间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二)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透析单元间距按床间距计算不能小于0.8米,实际占用面积不小于3.2平方米。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和废弃透析液排水接口(中心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口),透析室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根据环境条件,可配备网络接口、耳机或呼叫系统等。

(三)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在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确保将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

(四)护理站设在便于观察和处理患者及设备操作的地方。备有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及药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

(五) 特殊透析间应设立传染病隔离治疗间或隔离区域(对艾滋病人和有传染性的乙肝、丙肝病人应当隔离透析);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重症患者抢救间。

二、治疗室

治疗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III类环境的要求。透析中需要使用的药品如促红细胞生成素、肝素盐水、鱼精蛋白、抗生素等应在治疗室配制且现用现配;备用的消毒物品(缝合包、静脉切开包、无菌纱布等)应在治疗室储存备用。

三、库房

透析器、管路、穿刺针及透析粉等耗材应在库房存放,库房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III类环境。

四、水处理间

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水处理间应维持合适的室温,并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防止透光部分藻类生长。水处理设备放置处应有水槽,防止水外漏。水处理机的自来水供给量应满足要求,入口处安装压力表,入口压力应符合设备要求。

五、工作人员和患者更衣区

工作人员和患者更衣区要分开,患者更衣区的大小应根据血透室的实际患者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适为度。工作人员在更衣区更换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间和治疗室。患者更衣区设置椅子(沙发)和更衣柜,患者更换血透室为其准备的拖鞋等后方能进入透析治疗间。拖鞋专人专用,并定期清洗,有污染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消毒。每次透析时更换床单。

六、接诊区

患者更换拖鞋后在接诊区称量体重、测血压和脉搏等 (重症患者在透析床上完成),由医务人员确定患者本次透析的治疗方案及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

七、医务人员办公及生活用房

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比如办公室,用餐室,卫生间,病案资料室,值班室等)。

八、污染区

污染区用来暂时存放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应分开存放,单独处理。医疗废弃物包括使用过的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纱布、注射器、医用手套等。

第五章 血液透析室(中心)设备基本要求

血透室使用的水处理系统、血液透析机、中空纤维透析器、中空纤维过滤器、吸附器、血浆分离器、透析管路、动静脉穿刺针等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布的III类医疗器械(血液净化设备和血液净化器具,编号6845-04)进行管理。

一、透析机

透析机必须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方可投入临床使用。透析机应在设备规定的环境下(包括温度、湿度、电压、供水压力)使用,按要求进行操作,以保证机器正常运转和病人的安全。按设备说明书进行保养。

血透室应为每一台透析机建立档案,内容包括透析机出厂信息(技术信息和操作信息)操作运转和维修记录。

二、水处理设备

水处理设备必须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方可投入临床使用。水处理设备应当在设备规定的环境下(包括温度、湿度、电压、供水压力)使用,以保证机器正常运行,供应充足的反渗水。

水处理设备包括前处理系统、反渗机和反渗水供水系统。前处理系统应根据水质情况进行相应的配置。反渗水供水线路上不应当有开放式储水装置,防止二次污染。反渗水供水管路应选用无毒材料,并设置循环回路,尽量避免盲端和死腔,防止细菌滋生和生物膜形成。如果水供应压力不足或经常中断,可以在反渗机前设立原水储存水装置。

三、水处理系统的维护与消毒:

水处理系统必须进行日常维护,维护的频率应该根据水质检测的结果确定。

水处理系统维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反渗机和反渗水供水管路的清洗,消毒,前处理系统中软水树脂的再生,活性炭及砂滤器的反冲,过滤器的更换和反渗膜的酸洗与更换。

水处理系统的清洗和消毒应严格按操作说明进行或请厂商协助完成。清洗和消毒频率参照细菌培养结果或根据厂家建议确定。

血透室应为水处理设备建立档案,内容包括水处理设备出厂信息(技术信息和操作信息)、消毒和冲洗记录、故障和维修保养记录。

四、透析器材

各种透析器材应该在符合条件的库房内存放,使用前应该认真检查使用期限,有无包装破损等。记录可能与其相关的不良反应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的基本要求

一、透析用水

透析用水应符合表-2及表-4要求,并按表-1要求定期进行检测。

(一)透析用水的水质监测应按时进行,见表-1:

表-1:透析用水的监测要求

监测项目 监测内容 监测频率 标准 供水管路靠近末端 内毒素 每季度 内毒素 < 1 EU/ml 反渗机 电导率,产水率 每天 根据反渗机厂家数据 活性炭罐 游离氯 每周 氯 < 0.1mg/l 软水器 硬度 每周 < 17 PPM (二)透析用水的水质情况每年至少测定1次,标准见表-2(参照AAMI标准)。每月进行透析用水的细菌培养,每3个月进行一次透析用水内毒素检测,以上检查结果和化验单应登记并保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新安装的水处理系统或怀疑水处理系统有问题时,应提高检测频度;如果确定水处理设备存在问题而不能及时纠正,应停止使用。 表-2血液透析用水可允许的化学污染物最大浓度(AAMI标准,2004年) 污染物 允许的最大化学污染物的浓度(mg/L) 钙 2(0.1mEq/L) 镁 4(0.3mEq/L) 钠 70(3.0mEq/L) 钾 8(0.2mEq/L) 氟 0.2 氯(自由态) 0.5 氯胺 0.1 硝酸盐 2.0 硫酸盐 100.0 铜、钡、锌 每种0.1 铝 0.01 砷、铅、银 每种0.005 镉 0.001 铬 0.014 硒 0.09 汞 0.0002 锑 0.006 铍 0.0004 铊 0.002 二、透析液 购买的浓缩透析液和透析粉剂必须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浓缩液可以从厂家直接购买或由具备浓缩液制备资格的医院制剂室配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制剂许可证”以及制备透析液批准文号,所配制的浓缩透析液只限本医院内部使用)。如果从厂家购买透析粉剂由透析中心自行溶解配置,配制浓缩透析液B液(主要含碳酸氢盐)应现用现配,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且有人员进行核查,并签字登记。 透析液的溶质浓度每月至少测定一次(表-3为碳酸氢盐透析液配方的溶质浓度),细菌培养每月至少测定一次。每3个月进行内毒素检测一次。 表-3碳酸盐透析液配方的溶质浓度 钠(mmol/L) 135~145 钾(mmol/L) 0~4.0 钙(mmol/L) 0~1.75 镁(mmol/L) 0.25~0.5 氯(mmol/L) 102~106 醋酸根(mmol/L) 2~4 碳酸氢根(mmol/L) 30~39 葡萄糖(mmol/L) 0~11 pH值 7.1~7.3 第七章 血液透析适应证及禁忌证 血透室在对病人实施透析治疗时应根据病人的病情,掌握好急诊透析和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常规透析的指征,透析中应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提高疗效,预防并发症的发生。 一、 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适应证 即使没有临床症状,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肾小球滤过率(eGFR)降至10ml/min左右时即应进行血液透析,但合并糖尿病的病人当eGFR小于15ml/min时应开始透析。 Ccr的替代参考指标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1.血尿素氮≥28.6mmol/L(80mg/dl)。 2.血肌酐≥707.2umol/L(8mg/dl)。 3.高钾血症:血钾≥6.5mmol/L。 4.药物治疗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 5.有明显水潴留体征(严重浮肿、血压升高及充血性心力衰竭)。 6.有厌食、恶心、呕吐等明显尿毒症表现。 不同尿毒症患者的临床表现和并发症有很大差异,对没有达到上述指标,而临床症状较重,内科保守治疗无效的患者,透析医师可根据病情决定透析时机。 二、急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适应证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血液透析: (一)急性肾功能衰竭诊断确立,出现容量负荷性高血压、左心衰竭; (二)高钾血症:血钾≥6.5mmol/L; (三)血肌酐≥442mmol/L(5mg/dl); (四)出现消化道或神经精神症状; (五)存在高分解代谢(每日血尿素氮上升14.3mmol/L以上,血肌酐上升177umol/L以上或血钾上升1mmol/L以上); (六)药物治疗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 三、其他适应证 (一)各种药物、毒物中毒适合血液透析治疗者; (二)其他有血液透析指征的疾病。 四、 血液透析相对禁忌证 (一)休克或收缩压低于10.7kPa(80mmHg)者。 (二)有严重出血或出血倾向者。 (三)严重心肺功能不全包括心律失常、心功能不全或严重冠心病者。 (四)严重感染如败血症,或有血源性传染病者。 (五)不合作的病人。

第八章 血液透析治疗程序及监测

一、新病人血液透析前准备

(一)新病人接受首次透析前,透析医师应与病人和家属沟通,告知患者病情、透析注意事项等情况,让患者充分了解血液透析的目的及透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由患者或亲属签署血液透析医疗风险知情同意书、委托书,需复用透析器的患者还应签署复用申请书。

(二)对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病人提倡提前建立永久性的动静脉内瘘,对急性肾功能衰竭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急诊透析的病人推荐中心静脉置管,建立临时性的血管通路,不主张直接动静脉穿刺透析。

(三)病人透析前应检查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梅毒等传染病标志物。 二、透析方案

4. 油漆防腐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车间领导(副主任以上)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生产单元主任(工段长、值班长)、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报厂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经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后,方可用火。特级用火作业须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2.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车间领导(副主任以上)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生产单元主任(工段长、值班长)、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报厂生产部门审查合格,经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后,方可用火;
3.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二级、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组织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经用火所在车间领导(副主任以上)签发后,方可用火。二级用火作业须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固定用火的办理。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5.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用火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前划“√”,其中1-5条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9条由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6.“危害识别”一栏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
7.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领导(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8.作业结束后,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分别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名。
第七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特级用火、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第八条
用火化验分析
1.特级用火、一级用火和日常二级用火作业必须进行可燃气体化验分析;
2.大检修期间二级用火、三级用火是否进行可燃气体化验分析,由审批人根据用火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若不需要分析,其“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分析结果”一栏一律用“/”表示;
3.采样分析在用火前1小时内进行,分析结果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化验分析报告单须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根正面的左上方。化验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
4.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5.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第九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特级、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5.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6.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7.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8.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9.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0.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护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特级用火、一级用火和日常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
2.大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和三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车间区域内,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准超过3处;
3.特级用火、一级用火和日常二级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超过2名用火人;大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和三级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超过3名用火人。
第十三条
新区公用系统管廊用火作业界限划分
1.0号柱至57号柱由烯烃厂负责,57号柱至115号柱由塑料厂负责,115号柱至175号柱由氯碱厂负责,175号柱至225号柱由储运厂负责,225号柱至284号柱由热电厂负责,284号柱至炼油厂、第二化肥厂、橡胶厂围墙由建设公司负责;
2.对在管廊物料管线上的用火,由界区管理单位负责监护,在管廊环境区域用火由用火施工单位负责监护。
第十四条
许可证的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律用“/”表示;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用火所在车间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监督部门协调裁决

5. 求一份详细的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和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太多了,还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如下:

1.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政策
2. 保安政策
3. HSE生产责任制
4. 安全培训制度
5. 安全奖惩制度
6.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 安全检查制度
8.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9. 进出货安全管理程序
10. 预防灾害发生应急处理程序
11. 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12. 各种危险性预告程序
13. 现场急救程序
14. 货仓安全管理制度
15. 危险废品回收制度
16. 噪声防治与采光制度
17. 污水处理站应急程序
18. 危险废品管理制度
19. 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表、标签管理制度
20. 消防疏散计划及疏散程序
21. 消防紧急事故处理方法
22.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23. 动火审批制度
24. 紧急疏散集体点名程序
25. 化工品、气体发生泄漏紧急处理措施
26. 危险化学品防止泄漏措施
27. 使用化学品及货仓存放制度
28. 剧毒品管理制度

6. 污水处理公司的管理运营有哪些内容

1运行考核的主要指标;

对处理成本、处理总量、处理质量、设备(设施)完好率、设备运转率、能源(材料)消耗、安全生产等一系列指标进行考核,以便反映和掌握运行系统总体状况。

2记录与统计;

在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管理中,有系统的记录与统计分析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每年每月乃至每日都要进行及时记录,并注意检查原始记录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做好收集、保存、积累分析、整理与汇总等工作。

3管理制度;

在污水处理运行系统的日常管理中,为了运行好各种设施设备,管理好各种运营工作,保证设备正常稳定地发挥作用,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需要污水处理运行系统建立和执行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整套规范化管理制度,并通过奖励和批评,鼓励职工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使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积极、主动、熟练地投入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工作之中。

4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安全技术管理是对安全技术工作进行的组织、计划和控制活动。主要包括:对工艺和设备的管理;对生产环境安全的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标准。

5对工艺和设备的管理;

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危险因素,是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的主要危险源。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管理,是防止发生事故,避免或减少损失的主要环节。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管理主要包括工艺安全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

6对生产环境的安全管理;

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是保障生产者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条件。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其中厂院、道路、坑、壕,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及建筑物、电网等的安全卫生要求;工作场所总体布置、危险护栏、地面、墙壁、天花板、采光、降温、防寒、供水等一般安全卫生要求;特殊环境(如气体、粉尘和危险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要求。此外厂房设计、防火单蹄、仓库堆场安全、电气线路安全等也才有专门规定或标准。

7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规定工人操作机器仪表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的技术文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要根据生产工艺、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特性,参考安全操作经验和事故教训。安全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要合乎生产操作步骤和程序,有安全技术知识、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方法、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和设备维修保养事项等。这些都是从控制人的操作行为上预防作废事故的有效方法。

8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人个防护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工作事故和各种职业毒害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性辅助措施。

9防火防爆与压力宣传品管理;

(1)火灾与爆炸
(2)防火防爆的管理

10事故报告制和调查程序;

国务院最新规定: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特规定了事故报告制和调查程序规定,以加强事故的管理和防范。

11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制和调查程序。

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泽大仪器的污水处理全过程监管系统不错,

作为污水处理公司的管理运营者可以了解下这个系统。

7. 求单位食堂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制度.

食堂安全防火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食堂安全防火卫生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防火卫生等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防止各类事故及肠道传染疾病和其他传染疾病的发生,杜绝食物中毒。为把住病从口入关,根据《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两法)规定;食堂应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储存等场所及必要的上下水等卫生设施。要做到防尘、防苍蝇、蚊子措施,并与污染源(污水沟、厕所、垃圾桶等)应保持相应的距离。食堂内外每天做到清洁,并保持合格。坚决杜绝无健康合格证者上岗操作。
食品的采购运输
1.1应向具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检验合格证等合法手续的销售商,采购食品。
1.2不得采购制作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异味或两个法规所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采购食品使用的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做到生熟分开,要防尘、防苍蝇、防雨、防晒。
2、食品贮存、保管
2.1根据两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质和不洁物品;特别是亚硝酸钠(工业用盐)等有毒、有害物质。
2.2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
2.3有条件时设置合格的密封熟食间。
2.4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2.5盛放酱油、食盐等副食调料的容器,要做到物见本色,加盖存放;清洁卫生。
2.6禁止用非食用性塑料制品盛放熟菜。
3、制作食品过程的卫生
3.1制作食品的原料要新鲜、卫生,做到不用腐败、变质的食品,各种食品要烧熟煮透;以免食物中毒。
3.2制售过程及刀、墩,案板、盆碗、盘及其他盛器、抹布等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直接入口食品要用专用工具。
3.3不得提供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生吃凉拌菜,防止肠道传染疾病。
3.4剩余菜饭要回锅彻底加热再食用,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食用。
3.5餐具应按要求进行消毒,防止发生交叉传染疾病。
3.6盛放丢弃食物的容器,必须有盖并及时清运走。
3.7食堂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要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洗工作服”。操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口罩;使用消毒手套。
3.8食堂操作间内禁止吸烟,非作业人员禁止进入操作间。
4、食堂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应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灭火疏散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5.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时一定精力集中;两个人合作时要配合默契;掌握本岗位安全防范技能;防止发生各类事故。
6、对电蒸箱等用电设备、液化气罐、输气胶管、阀门及炉灶等设备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用气灶煮粥做汤等液状食物时,要有人负责;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和其他事故。
7、食堂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包括消防器材),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垃圾等杂物。
8、每天下班前,必须对食堂进行水、电、气,门、窗等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9、食堂后厨应有:“厨房重地,禁止入内”提示标识。
10、外来人员就餐,应听从食堂管理人员安排。

8.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要参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如何去制定啊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使用、储存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科、保安队、采购部、使用单位。
4.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江苏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联络员携带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4.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4.10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4.1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9. 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防止“病从口入”,保障就餐者的身体健康。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体检一次,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有传染病者,坚决予以辞退。
二、进入食堂的各种原料,全部实行定点采购,确保食品质量。认真执行卫生“五四”制: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原料;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原料;售食品人员不卖腐烂变质食品。
1、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品、药品隔离;食物与天然冰隔离。
2、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3、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4、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
5、定时做好餐具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实行“五隔离”,即主食与副食、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食,食品与鼠药、农药隔离,不得混放;生、熟食刀案及冷荤配餐用具必须分开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三、置食品的橱柜、货架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五、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六、冲洗操作间灶具和地面,认真擦拭餐厅地面和桌椅,每星期集中大扫除一次,重点为操作间墙壁、天花板、灶台、案板、饭台、厨柜、餐具、容器清洁,用具摆放有序,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食堂内无鼠、无蝇,无污染、无杂物及餐厅地面、门窗、玻璃以及周边环境卫生。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经常进行营养、卫生、职业道德和法治纪律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树立爱岗敬业精神。
八、学校相关领导要经常检查饭菜质量,抓好卫生制度落实,保证学生就餐。严禁闲杂、生人进入食堂。
九、学校每天都要对食堂管理、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后勤服务等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
十、禁止使用现金,统一使用一卡通。
十一、如发现食物中毒事故,及时上报校、医院采取积极措施。并保护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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