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急 想问一下,废钢行业退税30%,是要怎么退呢报税的时候怎么报
在经过4年多的等待后,废钢加工企业终于迎来了政策曙光。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入准入公告的废钢铁加工企业生产的钢铁炉料产品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优惠政策,自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此次的退税政策是自2011年国家取消再生资源退税政策后的首个优惠政策,在行业整体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出台退税新政,给废钢冶炼厂带来一丝盼头。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副秘书长刘树洲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基于目前的废钢市场弱势,30%的退税政策只能缓解冶炼厂的运营下行趋势,我认为至少应回到2011年前退税50%的政策上,才能让废钢行业焕发新春。”刘树洲强调,如果退税政策到位,加上差价电费和节能基金的有力推行,废钢行业还是有竞争力的,节能减排是主旋律,也是必须要做的。
新政策对废钢市场有解渴作用
《通知》将原有免征增值税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项目,调整为按不同比例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促进行业规范化,加速行业发展,对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行业属性,再生资源行业中企业差距非常大,且存在大量的无牌照作坊,存在不缴纳增值税情况,致使规范化企业在竞争中长期处于不利地位。本次政策的出台将利好规范化程度高的大型拆解企业,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资料显示,2010年底以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政策。2009年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按50%的比例退还。2011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退回。卓创资讯钢铁分析师刘春红指出,“我国的再生资源行业门槛很低,所以散户众多,回收利用时对环境有很大的危害,而正规的回收体系尚未建成,所以国家取消退税政策,将这部分税收优惠分配给拆解、利用企业。”因为这些企业相对经营规范,环保达标,具有一定的规模并且行业比较集中。他说:“这样可以有效地引导正规拆解回收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保证废旧回收行业可持续发展。”
《通知》对享受上述政策的废钢资源、产品范围和企业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要求。据悉,相关部委和协会将在近期组织召开政策宣贯会,解读相关政策并部署后续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以物资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目前正在成为全球潮流,废钢铁回收利用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钢铁工业节能减排、转型升级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中研普华市场研究员鲁伶俐认为,“虽然在所有再生资源中废钢仅退税30%,属于退税额度最少的产品,与前几年废钢行业期待的50%退税政策仍有差距,但至少给目前正处于‘水深火热’中的废钢贸易商以及废钢加工企业带来一丝希望,有解渴的效果”。
希望退税到50%
然而,业内多位专家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30%增值税并不算多。刘春红表示,目前来看,各地废钢企业生存情况都不甚乐观,每吨废钢利润基本都在50元以下。主要原因是废钢价格持续、快速下跌,已创7年新低,废钢加工企业的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加工企业经常面临出货速度跑不赢跌价速度的局面,亏损风险较大。
“以目前废钢市场主流价格1100元/吨、正常增值税17%来算,退税政策实施后,1吨废钢可退税56.1元,对一家年加工能力为20万吨的企业来说,一年就能享受1122万元的退税,这比其一年的利润情况还要可观。而对于不合规企业,则几乎没有影响。”刘春红说,但目前合规企业只有132家,在废钢加工市场散户为王的态势下,只占极少部分,因此退税政策对整个市场的影响也就较小。另外,考虑到钢厂也想在退税政策中分一杯羹,可能会继续压低废钢铁采购价,这样的话合规企业获益会更小,退税政策的影响还要打折扣。
刘树洲认为,“现在废钢市场的情况比2008年还要困难,废钢冶炼厂开工不足,甚至达不到规模效应,废钢利用率非常低。”他指出,新政推出虽然缓解了废钢市场压力,但是还不足以带动市场重回竞争力。目前废钢行业的政策很少,除了刚刚施行的退税政策外,尚无其他全国性的行业优惠政策。“至少要退税到50%。”他强调。
7月1日新政对市场影响广受关注。在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电话调研的过程中,有家钢厂就说“可以考虑再跌价了”。由此来看,加工企业最后能获取的优惠,可能寥寥无几。最近几年加工企业倒闭、亏损大量增加,迟迟到来的废钢铁优惠政策很难拯救这个行业。一家月出货量千吨的废钢铁贸易商坦言,优惠政策无法帮助他们,他们也无法进行挂靠等操作,因操作难度太大。
据了解,2000~2014年,我国钢产量增长了6倍,但主流钢厂废钢年消耗总量仅增长了3倍,废钢比则下降了一半有余。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加工总能力超过5000万吨的新兴废钢铁加工配送产业群,并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形成了工业化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体系。但是,一直以来,市场监管难以到位,受不公平因素困扰,正规经营的企业竞争不过非正规企业,运行十分艰难,业内人士指出,仅靠行业自身无法解决。
近期,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相关部门一直在协调、组织和规范废钢行业的发展。刘树洲透露,“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与协会调研废钢行业发展,除去退税政策之外,也要重视引导行业自身的发展升级。”
优惠政策之外系升级才是根本废钢行业体
业内预计,未来3~5年,将是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的黄金期。政策层面,电子废弃物目录的扩容,汽车零部件再利用的放开、行业规范性政策的出台,以及本次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退税,将促进行业发展;而报废的加速,致使电子废弃物拆解量有望从2014年的6000多万台发展到3年后年拆解量超2亿台,汽车拆解量从100多万辆上升到1000万辆。
鲁伶俐表示,税收优惠仅是再生资源行业政策利好之一,未来环保要求全面升级将推动多领域再生资源潜在需求释放,相关配套政策红利将着力于回收体系建设,回收渠道整合能力将成为核心竞争力。相关行业龙头有望借力资本市场互联网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实现回收、利用一体化,大幅提升盈利能力,重塑行业竞争格局。
废钢行业体系升级才是根本。刘春红表示,“短时间内政策落地并不会发生使废钢铁市场的格局产生明显变化,但是后期市场的资源和竞争力向大中型废钢加工企业集中的趋势是必然的。”未来环保要求将会全面升级,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约束只增不减,所以无论对散户还是大中型企业而言,废钢铁的出路一定是产业化。推进区域企业重组整合,建立先进技术支撑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才能更好地适应钢企发展。
目前中国钢铁企业过多,通过兼并重组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市场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钢企的重组提醒着废钢铁回收企业格局需要不断完善,形成回收利用的产业化体系,达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再生资源充分利用的重要目标。
废钢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是国家宏观节能减排的必要步骤。工信部今年发布的《钢铁产业调整政策》(征求意见稿)指出,鼓励推广以废钢铁为原料的短流程炼钢工艺及装备应用,到2025年我国钢铁企业炼钢废钢比不低于30%,废钢产业发展之路仍值得期待。
② 在线坐等 求一个增值税优惠政策(必须是环保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条例)实施案例
1、免税政策。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税;同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即征即退政策。实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满足沼气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的沼气发电或供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类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财税[2008]156号
③ 污水处理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企业享受退税吗
污水处理行业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其中《目录》中规定污水处理是指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劳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享受政策须同时满足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④ 覃姐问增值税有没有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增值税有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参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列举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发电等18个项目,均实行即征即退50%增值税的政策。
⑤ 污水处理行业增值税怎么收收多少
污水处理费是没有增值税的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专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属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优惠政策中的“垃圾处置业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其他名目的垃圾不属于国税函〔2005〕1128号文所指的垃圾范围。
2、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有明确。
3、此外,《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了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为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提供了指导性方向。
(6)垃圾污水处理计征即退扩展阅读: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在我国,各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水平和方式有较大差异,大多数城市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理处置刚刚起步,卫生填埋为多数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处置方法,部分城市还有简易的垃圾填埋场在运行。
1、填埋法
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埋入地下的垃圾处理方法,是最古老的处理垃圾方法。公元前3000--前1000年希腊克里特岛的首府康洪索斯即将垃圾分层覆土,埋入大坑中。因其投资成本低,世界各国从古至今广泛沿用这一方法。
目前,填埋技术已从无控制的填埋发展到卫生填埋,如采用沥滤循环填埋、压缩垃圾填埋和破碎垃圾填埋等新方法,目的在于避免二次污染、保证回填场地安全以及节省投资等。
2、堆肥法
堆肥是利用各种植物残体(作物秸秆、杂草、树叶、泥炭、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为主要原料,混合人畜粪尿经堆制腐解而成的有机肥料,主要用于处理有机垃圾。其原理是利用微生物对垃圾中的有机物进行代谢分解,在高温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产生有机肥料。
3、焚烧法
垃圾焚烧是一种传统的垃圾处理方法,已成为城市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之一。将垃圾用焚烧法处理后,垃圾能减量化,节省用地,还可消灭各种病原体。现代的垃圾焚烧炉皆配有良好的烟尘净化装置,能有效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⑦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条件:污水处理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项目需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项目或多种业务的单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单独计算所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需在各项目或各业务间按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比例合理进行分摊。
(7)垃圾污水处理计征即退扩展阅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⑧ PPP项目施工阶段税收怎么处理
一、PPP项目经营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以下PPP项目实现的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还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信托周刊章)。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税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三条的规定,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财税[2008]4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经营期间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项目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股利给自然人股东,需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2、如果项目公司有境外股东,跨境分配股息给境外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与中国间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够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下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事PPP项目中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风力等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1、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其中所谓的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的规定,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2)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四第(四)和第(五)项的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3)销售自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即(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4、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与垃圾处理有关的PPP项目运营有关的税收优惠是: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PPP项目的税务处理:项目期满移交阶段
由于PPP项目中的项目公司获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许权许可,在特许权期限到后,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政府,实质上不拥有设施的所有权,由于其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已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摊销完毕,也不作税收处理。
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4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规定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1)再生水。(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3)翻新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5项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6项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 1.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2.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7项4.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5.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8项
(四)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五)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
(六)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七)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即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八)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九)——(十三):见教材 (十四)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⑩ 开具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开具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是13%。
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即征即退50%。
财税2015(78)号文件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液等,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再生水,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