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对地下水产生的污染主要是化学和生物污染,其影响的程度主要取决于污水的处理方法、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和水文地球化学条件。
污水处理中引起地下水污染的做法主要包括用处理后的污水进行灌溉、用污泥施肥、有意或无意的污水入渗、生活污水管的泄漏以及污水对井的地表污染。
致病微生物是被污水污染的地下水对人体产生的最大威胁,Yates等(1993)综述了细菌和病毒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并对其在地下水中的迁移和最终结局进行了讨论。据此,他们认为20世纪80年代美国由饮用水传染的大约200种疾病中,约1/2是由未处理或消毒不充分的地下水所引起的。
在地下水流系统中,细菌和病毒可存活数月,运移数百米(Yates等,1993)。这两种微生物都是在低温下可存活更长的时间,当温度为8℃时,它们甚至可以无限期地存活。物理性的过滤可阻止细菌的运移,尤其是在细颗粒的土壤中更是如此。但病毒的体积很小,大部分的土壤不能使其含量明显地减少。吸附是使两种微生物含量减少的重要作用,Langmuir和Freundlich吸附等温线均可用来描述地下水运移过程中两种微生物的吸附作用。
污水的化学污染比生物污染的公认程度更高,污水中的许多污染物(如硝酸根)同时还与其他类型的污染相关。在污水中还含有各种类型的其他大量或微量组分,它们或者对人体健康有影响,或者可用来示踪污染晕。几乎所有常见的稳定同位素都可用来研究污水的污染问题。
5.2.3.1 污水处理厂对地下水的污染
污水可使用多种技术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的程度可划分为初级、二级和三级(高级)。初级处理是指通过滤网或沉淀池除去其中的固体,二级处理指的是使用微生物除去废水中的有机负荷,三级(高级)处理则是指去除废水中特定化学物质(如硝酸根、磷酸根)的过程。经过二级处理后,废水就允许排泄到天然水道中,或通过渗床渗入地下,或用来灌溉农田、高尔夫球场及其他的植被。其对地下水的影响就是在这些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从废水中分离出的固体可进一步进行处理,或者在垃圾填埋场中填埋,或者用于施肥以提高土壤肥力,这样,污泥的淋滤也会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在美国农村地区的小社区,对污水进行二级处理的最常见方法就是氧化池(或污物稳定池)法。氧化池通常由一系列的蓄水池组成,污水依次通过各处理单元时其处理程度逐步加深,氧化池同时使用了好氧和厌氧过程来处理废水中的 BOD。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要相对经济一些,特别适用于土地面积不受限制的地区。Kehew(1984)和Bulger等人(1989)研究了美国北达科他州McVille污水处理场地对地下水的影响,该处理系统的蓄水池建设在可渗透的冰水沉积物上,要使废水在池中有适宜的停留时间,必须对各处理单元进行衬砌。但三个处理单元只有一个做了衬砌,当废水水位超过衬砌的处理单元时,它就会向未衬砌的处理单元排泄,这时废水便会快速地渗透到浅层潜水含水层中。从第二个处理单元开始向下游方向,地下水中的溶解固体、溶解有机碳、铵、铁以及其他组分都有升高(图5-2-9)。在处理单元附近,地下水的实测pE值很低,随着远离蓄水池,pE值逐渐升高,这与富含有机污染物的污染晕非常类似。该场地中的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来自上游一个好氧填埋场的污染晕,似乎与废物稳定池下部的还原性污染晕发生了混合,从而使还原成了(Bulger等,1989)。
马萨诸塞州Otis空军基地由于二级处理废水通过渗床入渗所引起的地下水污染问题在文献中报道很多(LeBlane,1984;Barber,1992),该基地的污水处理厂从1936年开始运营,通过它处理废水被排放到了一个24.5英亩的渗床中,在渗床的下游,形成了一个4000 m长、1000 m宽、30 m深的污染晕。可用多种参数来勾画污染晕的范围(图5-2-10),但硼是最有用的一种参数,这是因为硼是一种保守性组分,在运移过程中不怎么发生化学反应,而且在背景地下水中不存在。硼之所以在污染晕中出现,是因为在洗衣粉中过硼酸钠被用作为了漂白剂。在地下水中,硼是以原硼酸(B(OH)3)的形式存在的,它之所以没有发生离解是因为污染晕的pH值要远低于原硼酸的pKa值。污染晕还可用电导率、氯浓度以及其他参数来勾画。在二级处理废水中DOC的含量大大减小,同时,大于背景值(2~5 mg/L)的DOC足以在污染晕中形成缺氧(反硝化作用)的条件。向下游方向,污染晕与含氧补给水的混合可导致铵的硝化,尽管地下水中的浓度一般低于5 mg/L。处理后的废水中,磷的浓度通常也相对较高,它在地下水中通常是以正磷酸根的形式存在的。由于磷酸根易于被含水层介质所吸附,或以低溶解度的磷酸铁或磷酸铝的形式沉淀,因此在污染晕中,磷酸根常常被强烈阻滞。
图5-2-9 McVille污水处理场地中溶解有机碳的分布
Otis空军基地污染晕的一个有趣现象是其含有来自家用洗洁剂中的化合物,根据测试这些物质所采用试剂的名称(Methylene Blue Active Substances-亚甲蓝活性物质),其在地下水中的含量通常用MBAS来表示。这些化合物一般由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组成,它们在地下水中的迁移性很强。洗洁剂在美国的使用大约始于1946年,1953年它们的使用量超过了肥皂。1964年之前,洗洁剂中最常用的表面活性剂是烷基苯磺酸盐(ABS),它基本上是不可生物降解的。1964年,它开始被较易生物降解的表面活性剂——线性烷基磺酸盐(LAS)所代替。MBAS在污染晕中的分布保存了洗洁剂使用的这一历史,MBAS的最大浓度出现在污染晕的最前端(图5-2-11),这些较高的浓度范围反映了ABS的存在,而接近污染源的较低的浓度表明了污染晕中的LAS通过生物降解作用被去除了。
在污染晕中还检测到了多种类型的其他合成挥发性和半挥发性化合物,它们均来源于家用洗洁剂及其他各种类型的产品,其中含量最大的是三氯乙烯(TCE)和四氯乙烯(PCE),它们在污染晕中的浓度已超过限制界限(Barber,1992)。
图5-2-10 马萨诸塞州Otis空军基地硼在地下水垂直剖面中的分布(1978.5~1979.5)
5.2.3.2 化粪池系统
在北美缺乏下水道的大部分地区,化粪池系统是废物处置的首选方法。据估计,美国三分之一的废水是通过化粪池系统处理的。在该系统中,废水在一个水池中通过沉淀作用与固体废物分离,然后被排放到多孔排泄瓦筒中,进而释放到滤床,在这里,废水很快地渗入了土壤。另一种方法是在表层土壤中垂直安装多孔下水管,用以代替滤床。化粪池系统的原理是,通过土壤的过滤,可除去废水中的污染物。很遗憾的是,很多化粪池系统都在浅层潜水中形成了污染晕,它可对附近的水井和地表水体产生影响。
对化粪池系统污染晕水文地球化学过程的研究是近年来研究工作的一个焦点(Harman等,1996;Robertson等,1991,1998;Tinker,1991;Aravena and Robertson,1998;Robertson,1995;Robertson and Cherry,1995),其中最受关注的污染组分是硝酸根和磷酸根。硝酸根有时可导致婴儿发生致命性的疾病——高铁血红蛋白症,这主要是由于婴儿血携氧能力的减弱而造成的。硝酸根也是水体富营养化的养分元素,地下水则是这些水体的补给源。磷酸根虽然比硝酸根的迁移能力弱,它也是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诱因之一。致病微生物的迁移也是可渗透性含水层值得关注的问题。
Harman等(1996)研究了加拿大安大略省一个学校的化粪池系统,该系统位于一个浅层潜水含水层之中。在化粪池中,废水是一种强还原性的溶液,具有很高的DOC,其中的氮主要以铵的形式存在。它在从滤床向地下水面运动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氧化过程使得DOC减少了90%,铵则全部转化成了硝酸根。污染晕中硝酸根的浓度表示在图5-2-12中,有机碳的氧化形成了CO2,当含水层中没有碳酸盐矿物时,这将使地下水的pH值降低。当含水层中存在碳酸盐矿物时,它们将发生溶解,对水溶液的pH值产生缓冲作用,使污染晕中Ca2+、Mg2+的浓度增大。
图5-2-11 1983年Otis空军基地地下水中MBAS的平面(a)和剖面(b)分布
Robertson等(1998)对比了安大略省各种水文地球化学环境下,10个化粪池系统污染晕中磷酸根的迁移能力。其中,—P平均浓度的变化范围为0.03~4.9 mg/L,污染晕的延伸长度从1 m变化到70 m。这与此前人们的一般认识是矛盾的,通常认为磷酸根被强烈地吸附到了含水层固体表面上,对地下水不构成威胁。但这一观测结果表明磷酸根在地下水中的迁移可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尤其当小型湖泊周围的住宅中具有独立化粪池系统时更是如此。Robertson等得出结论认为,磷酸根在包气带中通过矿物的沉淀作用发生了衰减,这些矿物主要是蓝铁矿(Fe3(PO4)2· 8H2O)、红 磷 铁 矿(FePO4·2H2O)及磷铝石(AlPO4· 2H2O)。水中磷酸根的平衡浓度受到了pH值的控制,在低pH值条件下的非钙质含水层中,磷酸根的浓度受矿物溶解度的控制而保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在中等pH值条件下(这主要是由于含水层中含有碳酸盐矿物而引起的),磷酸根的浓度可以很高。废水一旦到达潜水面,尤其是当含水层中的金属氧化物具有表面正电荷时,磷酸根含量的减少则主要是由含水层固体的吸附作用所控制的。由于吸附和沉淀作用的影响,磷酸根的迁移速度约为地下水的流速的二十分之一。氮、碳、氧、硫的稳定同位素在示踪化粪池系统污染晕及相关的地球化学转化作用中是非常有用的(Aravena等,1993;Aravena and Robertson,1998)。
图5-2-12 一个化粪池系统污染晕中心线处硝酸根浓度等值线剖面图
对化粪池系统致病细菌和病毒污染危害的评估,目前所作的研究工作还相对较少(Bitton and Gerba,1984;Bales等,1995;Canter and Knox,1985;Yates,1985)。很多微生物的分析和检测都比较困难且昂贵,当前所进行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确定指示性微生物的迁移特征上,它能够间接地表明相应致病微生物的潜在迁移特性。大肠杆菌常被用作为指示性细菌,人类的肠道病毒以及大肠杆菌噬菌体(一种能够感染肠道大肠杆菌的病毒)常被用作为指示性病毒。
DeBorde等(1998)在研究美国蒙大拿州一个中学的化粪池系统时,阐述了其微生物的运移情况。该研究包括了对化粪池及污染晕中人类肠道病毒和大肠杆菌噬菌体的监测,以及在含水层中注入大肠杆菌噬菌体。虽然人类肠道病毒在化粪池和含水层中很少被检测到,但在观测孔中却一直能够检测到大肠杆菌噬菌体。尽管含水层具有强烈的吸附作用,但在距注水井30 m之外的观测孔中仍检测到了细菌。由于含水层性质的变化多种多样,因此对所有条件下致病微生物迁移的准确预测几乎是不可能的。
5.2.3.3 污水灌溉
来自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及污泥经常被用来灌溉或施肥,这种处理方法对地下水化学成分的影响与化粪池系统是类似的,但其在含水层中的影响范围要更大一些。用污水及污泥灌溉或施肥时对环境影响最大的污染物是硝酸根。如果场地下部具有好氧包气带,废物中的有机氮或铵将被氧化为硝酸根。在饱水带中,只要保持氧化性条件,硝酸根在迁移过程中将不发生任何转化作用。Spalding等(1993)研究了内布拉斯加州的一个场地,在这里,一块玉米田使用污泥进行施肥,从而在其下游方向形成了一个很大的硝酸根污染晕(图5-2-13)。浓度大于10 mg/L的的范围在地下水位之下延伸了大约15 m,尽管一细粒沉积物透镜体阻止了其进一步下渗。氮同位素分析证实氮的来源是动物排泄物。
地下水化学成分的其他变化是由于废物中的DOC引起的,若大量的DOC到达了潜水面,地下水中将发生氧的消耗作用。在以色列,人们在一块用废水灌溉的耕地之下达30 m深的含水层中发现了厌氧过程的存在(Ronen等,1987),在这种条件下,有机碳通过包气带的迁移过程将长达15年。在前述内布拉斯加州的场地中,DOC在含水层深部引起了反硝化作用发生。地下水中其他主要离子的浓度也随着硝酸根和DOC含量的增大而增加。污泥中金属的含量一般很大,但吸附和沉淀作用通常限制了它们在地下水中的迁移。
图5-2-13 使用污泥施肥形成的硝酸根污染晕
Ⅱ 农村生活的污水怎么处理
广东巨能环保工告诉你生活污水处理的难题不但是在城市地区,在农村一样存有生活污水处理的难题。我们知道城市污水基本上一定会做特意的处理,那样乡村的污水处理状况是怎样的呢?文中笔者就基本给大伙儿解读下乡村污水处理状况,除此之外笔者以为乡村污水处理应当挑选适合的方法。
乡村污水处理状况,乡村污水都历经处理了吗
现如今伴随着新农村规划的进行,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处理尽管拥有很显著的改变,但还远远地达不上所有乡村涵盖的水平。且伴随着农药化肥的大批量应用,村民也缺乏了应用传统式肥料及污水灌溉农作物种植的驱动力。在也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和厕所改造的乡村,生活污水处理室外排出的现象可以说是经常可以看到。
大体上看乡村里边这种生活的污水全是随便排出进入了周边的土壤层及杂草丛,等候着自然环境的处理,也并没有获得非常好的处理,并且也并没有获得非常好地使用。而在一些展不错的乡村,则选用农村沼气池处理,变废为宝。
乡村污水处理应当挑选适合的方法
乡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处理关键技术多种形式、加工工艺完善,但仅有因时制宜的污水处理关键技术才可以真真正正做到操控乡村水污染的意义。现阶段已有一些成本低、易监管的关键技术,比如使用园林地慢速度渗滤系统处理乡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理经营规模14.7立方米/天,建设成本仅为3.6万元,并可保持较低的运转花费;选用三段式组成人工湿地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运转和维护费相对性传统式的分散处理工艺可减少2/3;选用人工生态浮床处理乡村污水,对总氮、总磷有不错的除去实际效果,运转维护保养技术要求低。这种关键技术适用人口规模较大、布置密切、污水能集中处理的地域,在污水不容易集中化收集处理的地域要选用灵活的分散处理关键技术,比如选用蒸发罐关键技术处理居民生活污水处理中的“黑水”部分,基本上不必常常维护保养,而“灰水”则接入庭院式小型湿地。
除此之外还可依据不一样的出水水质规定挑选处理工艺,出水排进封闭水体时,应将氮、磷等营养元素看作关键操控指标值,可挑选新式阶梯性人工湿地、塔式蚯蚓生物滤池、接触氧化法等脱氮除磷效果明显的污水处理关键技术,出水排进放水体时,则可适度减少氮、磷的排出规定,可选用漂浮植物塘等加工工艺。在乡村生活污水处理加工工艺挑选方面,不但要考虑处理实际效果、花费,还需要考虑加工工艺的适用性及其关键技术的工程建设是不是存在的问题,仅有那样才可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可以做到正常的整治实际效果和使用年限。
Ⅲ 有谁知道关于村生态内容的村规民约
你的问题很具体,但是像这样具体的问题一般很难得到圆满的答案。下面尽管离题很远,只能说是参考了。
调查卷的制作,可分为:(1)事前准备;(2)实际的调查问卷的设计;(3)事后检查三个步骤。
◆事前准备
1.调查目的的确认与明确化
2.调查目的的确认原有资料、信息的分析
3.设定假说
4.汇总、分析方法的确定
◆调查问卷的设计
1.决定调查项目和提问项目
2.决定调查项目
3.决定提问项目
4.设定问题项目的制作
5.提问形式、回答形式的推敲
6.设定问题方案内容的推敲
7.措词用字的检查
8.决定回答项目
9.提问顺序的推敲
10.进行预备测试(模拟试验)
◆事后的检查
1.调查问卷的完成
2.根据预备测试进行修正,印刷、校对,调查问卷的完成
市场调查中散发给调查对象的调查问卷,由问候语、问题项目单、提问用纸和回答栏、编码栏四个部分构成。
首先是问候语,应向调查对象讲明调查的宗旨、目的和使用方法等内容,并请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问候语之后,内容主要是记入要领和收回的时间等。
接下来,是调查问卷正文的项目。该项目,是关于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职业、学历和年收入等的提问项目。
根据项目的内容,回收后的相关分析是必要的,同时,也有计算根据属性分类的资料的场合,所以这项工作是很重要的。
国家级生态农业村创建标准
时间:2006-12-13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
(试 行)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考核指标
指 标 名 称
东部
中部 西部
经济水平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人/年) ≥8000 ≥6000 ≥4000
环境卫生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5 ≥95 ≥95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100 ≥90 ≥80
污染控制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 100 100 100
5、无害化处理率(%) 100 ≥90 ≥80
6、生活污水处理率(%) ≥90 ≥80 ≥70
7、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00 100 100
资源保护
与利用
8、清洁能源普及率(%) ≥90 ≥80 ≥70
9、农膜回收率(%) ≥90 ≥85 ≥80
1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80 ≥70
11、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00 ≥90 ≥80
可持续发展 12、绿化覆盖率(%) 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13、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50 ≥50 ≥50
14、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15、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逐年上升
公众参与 16、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95 ≥95 ≥95
附:指 标 解 释
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1) 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环保部门备案;
2) 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3) 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4) 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
5) 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
6) 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植树;
7) 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测试。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村内没有大于25 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
3)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考核方式:现场走访、察看;查阅有关证明材料;问卷调查。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1)无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
2)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群相对集中,实现园区管理;
3)主要企业实行了清洁生产。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走访。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1) 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
2) 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
3) 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考核方式: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走访、察看。
二、考核指标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
考核方式:查阅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计算公式: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村域内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全村总户数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下同)。
考核方式:查阅全村总户数名册和饮用水达标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卫生厕所普及率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1) 建有卫生公共厕所且卫生公厕拥有率高于1 座/600 户,公共厕所落实保洁措施;
2) 卫生厕所应保证通风、清洁、无污染,包括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栅格化粪池厕所、沼气厕所等多种类型。各地可根据改水改厕要求,选择适宜类型;
3) 草原牧区经其省级卫生部门或环保部门认可的其它不污染环境的各种方式也可算作卫生厕所。考核方式:查阅卫生厕所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及无害化处理率
1) 有固定的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桶(箱、池);
2) 定期清运并送乡镇或区县垃圾处理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3) 有卫生责任制度,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扫、河道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全村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垃圾处理厂的证明材料、垃圾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日常保洁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5、生活污水处理率
生活污水处理率=(一、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土(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村内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率=村域内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达标排放量/村域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100%,取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达标率的平均数;有关解释参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口径。
考核方式:查阅县级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
7、清洁能源普及率
指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清洁能源普及率=村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污染物产生量很少的能源,包括电能、沼气、秸秆燃气、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秸秆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清洁油等化石能源。
考核方式:提供清洁能源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8、农膜回收率
指回收薄膜量占使用薄膜量的百分比。农膜回收率=回收薄膜量/使用薄膜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包括合理还田、作为生物质能源、其它方式的综合利用,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废弃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综合利用设施并走访群众。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指通过沼气、堆肥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的量占畜禽粪便产生量的百分比。草原牧区等非集中养殖区土地系统承载力如果适应,还田方式亦算综合利用,但污染物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还田方式则不算。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量/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11、绿化覆盖率
以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但水面面积较大的地区在计算绿地覆盖率时水面面积可不统计在总面积之内。
考核方式:查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面积之和占行政村农业总面积的百分比。
1) 有生物、物理防治农业病虫害的措施;
2) 主要农产品农药检出率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 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或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或有机农产品。单纯的工业村、林业村、旅游村和其它没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村不考核此部分。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材料、有关证书,现场走访、察看。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考核近三年农田农药化肥施用情况。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考核近三年的情况。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对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全村居民户数的五分之一。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村民环境状况满意率=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问卷发放总数×100%。
考核方式:现场抽查;考核期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举报。
Ⅳ 广西清洁乡村卫生条例有哪些
(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 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
(一)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
(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
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雇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约定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保洁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
(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屯公共区域、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清理乡村溪流、池塘、沟渠、道路的垃圾、淤泥、粪堆,保持村屯公共区域、庭院整洁卫生。
鼓励村民理事会等组织开展经常性乡村清洁活动。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设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接纳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旧物品收购摊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落实人员负责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以及乡村现有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等确定乡村生活污水收集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落和民居的分布,采用集中处理、分散处理或者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设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禁止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确保农产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保洁工作。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沿线站点、铁路货场以及铁路沿线封闭设施以内区域的保洁工作;未设置封闭设施的,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区域的保洁工作。
第三十条 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河道水工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
利用河道、水库进行旅游、餐饮、娱乐、养殖等活动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洁活动或者指定单位负责保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屯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第三十二条 实施村屯道路硬化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排水、排污沟渠,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鼓励通过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畜禽分散饲养向集中饲养方式转变,扶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对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通过采取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农业清洁生产等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鼓励和支持乡村清洁技术的科学研究,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乡村清洁技术,促进乡村清洁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鼓励开展第三方村民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调查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
(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在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Ⅳ 桃源村的村规民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土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对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对有漫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四、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五、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不偷拿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置障碍,不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不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机械等集体公共设施,不乱砍滥伐树木。
七、做到村容环境卫生整洁,村民落实门前三包,房前屋后无垃圾及污物,任何企业与家庭不得向路道内乱放污水,不乱搭露天粪坑。
八、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赌博和小偷小摸,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
九、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
十、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葬大操大办。
十一、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十二、凡是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要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十三、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十四、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五、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Ⅵ 什么是村规明约,村规民约是指村民才有的还是市区居民也有的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只有村民才有的
Ⅶ 水东村的村规民约
为全面贯彻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实施县委、县政府百强调产和“三五”战略,为“三个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经党总支、村委会、村民代表会充分酝酿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全体村民要树立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的思想,坚决执行党在农村中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树立全局观念及城市意识,在住宅建设、环境卫生等方面要服从县城管部门及村政统一规划。
三、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优良环境。强化法制观念,要学法、知法、守法、不打架斗欧、不聚众闹事、不得酒后闹事、不白吃白拿、要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法律尊严。
四、严格执行村委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各项义务,按时交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
五、自觉维护城镇建设。运输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少充多,以劣充好。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停料,不得敲诈勒索,巧取豪夺。无理取闹。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六、要勤劳致富,文明经商。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扰乱商贸市场。
七、维护集体利益,爱护公共财产。不乱砍滥伐集体树木。不强占耕地,不准在田边路旁随意取土、倾倒垃圾,不搞违章建筑,并敢于同一切违犯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八、相信科学,破除迷信,不聚众赌博,严禁吸毒、严禁传播、出售淫秽物品,倡导建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九、提倡婚丧事从俭、新事新办,杜绝铺张浪费。
十、积极实行计划生育,做到优生优育,不早婚早育,不抢生超生。
十一、要加强对子女思想教育和全社会综合教育,对失足青少年要正确引导他们遵纪守法,帮助他们学文化学科学,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成为社会有用人才。
十二、尊老爱幼、重视子女教育,不虐待老人,不重男轻女,不娇纵子女。
十三、邻里和睦相处。婆媳互敬互爱。对孤寡老人和病残困难户要主动帮助,热情照顾。开展争当“十星级文明家庭”。人人争做团结友爱的模范。
十四、严格执行户口管理制度,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临时居住人员应向村治保会登记,并办理相公手续。
十五、全体村民要与人为善、礼貌待人、互谦互让、遇有纠纷要摆事实,讲道理。求大同、存小异协商处理,杜绝打架骂人的旧恶习,创建良好的社会风尚。
以上村规民约,望广大村民自觉遵守,如有违犯者按有关规定酌情进行思想说服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将取消“十星级文明户”称号。
Ⅷ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1、污水处理能耗高,缺乏资金支持。建设一大批污水处理厂,投资大、运行成本高,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2、污水处理技术力量薄弱。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还处于逐步发展阶段,技术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
3、缺乏专业的维护管理,设施维护不善。目前,我国生活污水处理人员与污水排放量严重不匹配,专门从事农村污水处理研究的人员较少。
Ⅸ 污水处理措施
1、改进城市污水处理方法
首先,我们应该掌握一些污染源治理技术和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最新情况,推动我国污水处理方法的发展,大力开发低耗高效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对我国现有污水处理方法进行分析,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更高的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有力的控制水污染。创新并优化污水处理工艺,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各种技术的综合运用,使其达到现阶段城市污水处理回收再利用的标准,提高水资源的重发利用率。其次,是加大人才和资金的投入,建立专门的研究和开发机构,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研制和应用城市污水回用技术和新设备,提高污水处理和回用能力;引进和开发新技术,通过积极推广各种膜分离技术、臭氧化技术以及安全消毒技术的应用,将污水中的废物分离,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标准,完善处理系统,达到再生水的指标,提高水的重发利用率。最后就是排水合理分区和合理布局,分析当地的实际情况,考虑其规模和对污水利用的方便程度,对城市污水的排水范围进行规划,污水处理厂要适度集中,合理划分,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选址和方案进行合理规划,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合理进行,尽量做到最低投入成本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强化一级污水处理法,根据自身条件适时选择二级处理法,降低城市污水处理设备的负荷和处理成本,将水处理由原来单一模式转变成综合利用处理模式,转变我国水资源缺乏的局面。
2、完善污水处理管理机制
改革污水处理单位的考核制度,对处理后的水质、水量同时监管,将处理后的水体指标纳入考核范围,有效改善污水处理工作的质量水平,提高处理后水质的标准。政府加强对污水处理的管理,明确分工,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采用问责制度,并对出现问题的责任人进行惩治,保障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政府将传统的城市排水体制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两种,明确各个部门责任,各个部门互相监督。分流制适合于新建区、扩建区、新建开发区,并不受历史因素影响;合流制适合具有历史因素的大中型城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对城市污水处理进行多元化管理,引进投资模式,保证城市污水处理的持续发展。借鉴城市污水处理较好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改进自身的技术,政府应该建立一系列的监管体系,全方位的展开工作,并且要通过政府、企业和公民“三位一体”,强化监督机制,提高员工的监管水平和监管素质,依法对污水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提高污水治理的彻底性,促使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改善环境质量的效能。
3、提高民众认识,树立环保观念
积极利用各种媒介,提高全民的水资源危机意识以及综合利用意识,倡导建立节水型社会,其次就是树立污染者收费意识,同时应该做到“谁污染,谁治理”,同时可以用来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的资源投入,改进设备,加大技术投入。
4、污水处理的资源化 和产业化
城市污水处理之后也是一种水资源,成为城市的第二种水源,回用之后,可以很大的节约水资源的供应量,同时还能减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污染,既解决了供水紧张又改善了环境,还可以就近处理利用,节省管道投资和运输消耗,实现水源的可持续发展。分类供水,从而实现对水资源的回收利用,并且鼓励中水回用,对废水回用之后的污泥进行研究,将它变废为宝,真正的提高污泥的资源程度。对于那些排放污水的企业要缴纳相应的费用,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供资金,加强污水处理的能力,采用市场化的方式来发展污水处理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