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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条例立法调研

发布时间:2021-11-19 15:08:52

1. 污水处理厂噪音扰民,业主受法律保护吗

受法律保护。
1、如果是生活噪音(生活噪音是除了工业噪音、交通噪音、建筑噪音之回外的噪音,比方说答娱乐场所噪音、早市喧闹声、店铺叫买的高音喇叭声、邻居传来的吵闹声、电视音响声等等统称为生活噪音), 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警方一般第一次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如果是非生活噪音,主管部门是环保部门,依据《环保法》给予处罚。

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文件解读

制定原因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城镇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暴雨内涝灾害频发。一些地方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重地上、轻地下”,重应急处置、轻平时预防,建设不配套,标准偏低,硬化地面与透水地面比例失衡,城镇排涝能力建设滞后于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二是排放污水行为不规范,设施运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响城镇公共安全。目前在城镇排水方面,国家层面还没有相应立法,一些排水户超标排放,将工业废渣、建筑施工泥浆、餐饮油脂、医疗污水等未采取预处理措施直接排入管网,影响管网、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三是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不规范,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达标率低。一些污水处理厂偷排或者超标排放污水,擅自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处理处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四是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责任追究不明确。政府部门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不到位,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排水户等主体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总体考虑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重要时期,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是:一是统筹城镇建设发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依据城镇发展水平和目标,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旧区改建和道路建设要同时对雨污合流进行改造。二是防治城镇水污染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并重。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污水再生利用。三是排水管理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规范雨水和污水的排放行为,加强设施的维护与保护,保障设施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四是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严格防治责任。地方政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统筹安排排涝物资,加强易涝点治理,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五是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责任追究。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追究。六是做好与防洪法、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的衔接。地方政府加强设施建设和改造,发挥河道行洪能力,采取清淤疏浚措施,确保排水畅通;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确保政府投入和吸引社会资金的措施
2013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确保政府投入,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同时,还规定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解决城市积水等内涝灾害的制度
针对城市内涝灾害问题,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一是从规划层面作出规定,要求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二是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三是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统筹安排排涝物资,加强易涝点治理,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加强设施建设和改造,发挥河道行洪能力,采取清淤疏浚措施,确保排水畅通;在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设施建设制度措施
科学合理的规划是有效指导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保障,因此,条例十分重视规划的引领和控制作用,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对“规划与建设”作了专章规定。一是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地方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明确了规划的报批和修改程序。二是按照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三是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排水连接管网。五是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加强井盖等设施维护与保护的规定
为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管理,条例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机动车道路上的井盖,应当按规定建设,其承载力和稳定性应当符合相关。二是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三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四是从事管网维护等作业的,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井盖。
加强雨水和污水排放行为的管理规定
对雨水和污水排放行为加强管理,是确保排水通畅、设施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城镇污水达标排放、防治水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此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加强雨水排放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排水部门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确保雨水排放畅通;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二是加强污水排放管理。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污水应当进行预处理,符合有关要求,排水监测机构对其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同时,对违法排放行为,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制度措施
为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污泥无害化处理率低,合理和有效利用途径少,随意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向排水部门、环保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同时,对违法处理处置污泥的行为,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促进污水再生利用的规定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是推动城镇节水减排、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2013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为促进污水再生利用,条例规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等,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二是将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作为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规定地方政府应当依据规划,统筹安排再生水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四是规定国家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五是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六是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地方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3. 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厂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国家级、地方级(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4. 污水处理设施在建设中可能面临哪些问题

楼主好^抄0^

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污水处理设施在建设中可能面临如下问题:

一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能力不足,水平不高,适应不了发展需求;

二是污水管网与污泥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同步, 环境效益没有充分发挥;三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不到位,运行机制尚未完善,运营效率需要提高。

不懂欢迎追问~


维拓环境 十万伏特团队真诚为你解答。

如果满意请采纳,谢谢!

5. 如何创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运行管理模式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察涉及三个方面:水量、水质及运行状况。水量监察包括进水水量监察和出水水量监察;水质监察包括进水水质监察和出水水质监察;运行状况监察包括对氧化沟、二沉池、脱泥间等运行状况的监察。监察要点分别如下:

1对污水处理厂水量的监察
1.1进水水量的监察
1.1.1查管网建设情况及设计资料
通过查看污水处理厂实际管网建设长度、管网收水范围服务人口,管网收水范围工业企业分布情况等资料,初步核算出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根据管网收水范围服务人口及《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城镇居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测算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收水量;根据网管收水范围分布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测算出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收水量,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量之和即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通常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实际进水水量应不大于最大设计进水水量,如果进水量长期超过设计规模甚至最大设计进水水量,那么数据就很可能不真实。1.1.2查流量计流量
流量计通常显示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根据瞬时流量计显示流量,测算每天实际进水量;根据累计流量和时间之比测算每天处理水量。
1.1.3查在线监控数据
配进口在线监测仪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在线监控页面显示瞬时流量,测算每天实际进水量;根据在线监控页面显示每小时平均进水量,测算每天实际进水量,测算实际进水量与根据流量计测算结果对比,两者误差应在允许范围内。1.1.4查监督性监测报告
根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测算进水水量。1.1.5查中控室相关记录
1)查历史曲线图,查进水泵运行台数及运行时间,根据每台泵每小时进水量及运行时间,测算每天实际进水量。2)查进水井液位、进水泵电流和扬程,并与进水量曲线对照,判定进水水量记录是否准确。1.2出水水量的监察1.2.1查流量计
参考进水水量检查办法,测算出水水量。1.2.2查在线监控数据
参考进水水量检查办法,测算出水水量。1.2.3查监督性监测报告
参考进水水量检查办法,测算出水水量。1.2.4查中控室相关记录
参考进水水量检查办法。1.2.5对照进、出水水量
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应非常接近,如没有通过超越管排放污水,出水水量加上剩余污泥含水量及蒸发量应等于进水水量。进、出水水量差距较大时需进一步核实是否通过超越管排放污水,严禁通过超越管偷排污水。
进、出水量还可以用产泥量及用电量量来验证。通过厂方运行记录湿泥(一般含水率为80%)产生量来估算处理水量。一般处理水量与干泥产生量比例为1∶0.0001;通过厂方月电费票据用电量估算处理水量,一般处理1吨污水耗电量为0.2度~0.28度。
2对污水处理厂水质的监察
2.1对进水水质的监察
2.1.1通过对管网建设情况推测实际进水水质
通过对污水处理厂实际管网建设长度、收水范围内人口、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情况,对比原设计资料,就可以从宏观上大致了解进厂污水水质的情况,是否能达到设计负荷。根据收水范围内工业企业类别及排水量的判断,估计进水可能超过设计指标的情况,结合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就能初步判断水质是否存在超标的可能性。2.1.2通过进水口自动在线监测仪,查看进水水质
现有污水处理厂一般进、出口都装有自动在线监测仪,查进口在线仪历史数据,并与中控室历史数据对照。进口历史数据应与中控历史数据一致。进口水质异常数据应有异常情况记录。
2.1.3通过查厂方化验室分析原始记录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查看进水水质
通过查阅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分析原始记录及监督性监测报告,并根据下述关系:BOD5/TP>20,BOD5/TN>3.5,BOD5/COD≥0.3,判断进水浓度是否正常。
2.1.4通过进水表观特征估算进水水质
一般颜色较深和气味较重的水COD浓度较高。2.2对出水水质的监察
2.2.1通过出水口自动在线监测仪,查看出水水质
参考进水水质检查方法。
2.2.2通过查厂方化验室分析原始记录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查看进水水质
参考进水水质检查方法。2.2.3查出水表观特征
处理较好的废水应该是清澈透明的。出水发黄可能氨氮或总氮会超标;在总排口生长较多的丝状藻类,通常由于出水总磷偏高导致。
在检查进出口水质时,还应注意人为造假导致数据不真实。主要有:1)调高测量量程;2)调低设备参数;3)改变确定的反应试剂浓度;4)改变采样探头位置或将稀释后的处理废水作为出水在线监测样品。
3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的检查
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的状况可以通过对氧化沟(曝气池)及二沉池运行状况及相关指标进行判断,而且可以相互验证。对于日常督察和监管,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验证来判断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3.1判断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的相关指标
3.1.1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MLSS),也称污泥浓度,表示在曝气池中单位容积混合液内所含有的活性污泥固体物的总重量。它是计量曝气池中活性污泥数量多少的指标。一般活性污泥法中,MLSS浓度正常值为2-5g/L。
3.1.2污泥沉降比(SV),指曝气池混合液在1000mL量筒中,静置沉降30min后,沉降污泥所占的体积与混合液总体积之比的百分数。SV的正常值为15-30%。
3.1.3污泥体积指数(SVI),也称污泥容积指数,是指曝气池出口处混合液,经30min静置沉降后,沉降污泥体积中1g干污泥所占的容积的毫升数,单位为mL/g,SVI正常值通常在50-150mL/g之间。60﹤SVI﹤100表示污泥沉降性能良好;100﹤SVI﹤200表示污泥沉降性一般;200﹤SVI﹤300表示污泥有膨胀趋势;SVI﹥300表示污泥已膨胀。3.1.4溶解氧(DO)指单位体积内溶解氧的含量,缺氧段DO的正常值在0.2mg/L-0.5mg/L之间,好氧段DO的浓度正常值在1.5mg/L-3mg/
L。
3.2通过对氧化沟(曝气池)的监察判断运行状况3.2.1氧化沟的感观指标
混合液的颜色应该呈现巧克力样的颜色,能闻到泥土气味,曝气池泡沫不多,且较容易破裂。曝气池壁上生长藻类表明出水中富营养化。
3.2.2通过查看氧化沟污泥浓度、溶解氧监测仪监测数据、中控室污泥浓度和溶解氧浓度及污水处理厂实验室监测数据判断

6.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怎么处罚!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专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关于污水处理的法律法规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应该有,您可以到政策网络里面查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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