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污水处理厂的基本工艺
处理工艺选择的目的是根据污水量、污水水质和环境容量,在考虑经济条件和管理水平的前提下,选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运行费用低、投资省、占地少、操作管理方便的成熟工艺。根据本项工程的水质、水量及处理要求,为实现以最低的建设费用和运行成本取得最佳的出水效果的目的,我们推荐采用国际上先进的对污水处理效果好的百乐克污水处理工艺。
处理工艺选择的目的是根据污水量、污水水质和环境容量,在考虑经济条件和管理水平的前提下,选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运行费用低、投资省、占地少、操作管理方便的成熟工艺。 根据本项工程的水质、水量及处理要求,为实现以最低的建设费用和运行成本取得最佳的出水效果的目的,我们推荐采用国际上先进的对污水处理效果好的百乐克污水处理工艺。百乐克工艺起源于德国,它是在常规活性污泥工艺和曝气氧化塘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工艺,其采用低污泥负荷,高污泥泥龄设计,通过无固定的漂浮移动式曝气系统供氧,由于移动式曝气系统的充氧特征,在生化池内能产生多重的缺氧和好氧区域,因而本工艺具有良好的脱氮除磷功能,这种新工艺的主要特点如下:1、浮动曝气延时活性污泥工艺,污泥泥龄长,有机物氧化充分,能满足最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要求,出水可靠,抗冲击负荷能力强;采用多级A/O曝气工艺,脱氮除磷效率极高。与传统的氧化沟、A/A/O和SBR工艺相比,工程投资低,占地面积少,运行管理简单。2、浮动微孔曝气系统所产生的气泡在水中的停留时间是传统固定方式的3倍,因而氧转移效率高,动力消耗低。同时漂浮式曝气系统操作简单,无须固定安装,保养维护方便(无须排空池体),可有效降低人工成本。3、在曝气池前设置生物选择池,可利用微生物选择生长规律,抑制丝状菌生长,同时提供聚磷菌释放磷的厌氧环境,强化生化除磷效果。4、采用溶解氧在线控制系统,经济地调节鼓风机输出风量,能极大地节省曝气动力费用。5、池体土建灵活性强,组合布置,占地面积小,紧凑,因地制宜,可采用混凝土、毛石、土池、防渗板等多种护坡各种土建施工方式,土建投资极其节省。污水处理工程是一项技术复杂、投资大、政策性强的基础设施项目。虽然无明显的经济效益,而环境效益和长远的社会效益却是无法估量的。基于这一特点,即使发达国家对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开发和建设,都非常重视。但也必须考虑在如何降低基建投资和运营的成本问题,研究简化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少占地,节电耗,便于管理和提高处理效果等方面有新的突破。百乐克工艺正是做到了这一点,它与传统的二级生化处理和现行氧化沟、SBR工艺比较,工艺流程简单,适用性强,出水水质优良。从建设投资、占地面积、运行成本等方面分析都有明显的优势。2.2工艺方案设计2.2.1污水处理工艺流程污水 粗格栅 泵站 细格栅 工艺除砂计量渠 百乐克综合池 接触池 出水排放污水从厂区南侧引入厂内,经粗格栅至进水泵房,由泵提升后依次进入细格栅、工艺除砂、百乐克综合池进行物理和生化处理,最终出水经滩河排放或回用。1.粗格栅主要功能:截留污水中较大的漂浮物和悬浮物,防止水泵机组的堵塞,减轻后续处理构筑物的处理负荷,并使之正常运行结构类型:地下钢混直壁平行渠道设计参数:设计流量 Qmax=3300m3/h流 速 V=0.8m/s渠道宽度 B=1400mm渠 数 2道主要设备:回转式格栅机和配套栅渣输送系统设备类型:高链式平面格栅,输送系统选用无轴螺旋输送机设计参数:栅 缝 e=20mm格栅宽度 B=1200 mm过栅流速 v=0.9m/s过栅损失 h=200mm电机功率 N=1.5KW控制方式:根据栅前后液位差控制清污和输送动作设备套数:格栅机两台,互为备用,配栅渣输送机一套。2.提升泵房主要功能:提升污水,满足后续处理设施水力要求结构类型:地下钢混矩形潜水泵站设计参数:设计流量 Qmax=3300m3/h集水池容积 V=400m3池 数:1座主要设备:潜水泵设备类型:抗堵塞配带自动耦合系统设备参数:流量 Q=700m3/h扬程 H=11m功率 N=55KW控制方式:根据集水池液位控制运行设备套数:6套(1套备用)泵房结构形式采用地下式,泵房的平面尺寸为8.3×11.8m,总高度5.8m。3.细格栅主要功能:进一步去除污水中的细小悬浮物细小纤维,降低生物处理负荷结构类型:高架钢混直壁平行渠道设计参数:设计流量 Qmax=3300m3/h过栅流速V=1.0m/S渠道宽度B=1240mm渠 数: 两条主要设备:格栅机和配套栅渣输送系统设备类型:回转式细格栅,兼具输送、脱水功能设计参数:过栅流量 Qmax=3300m3/h栅 缝 b=6mm过栅损失 Δh=300mm格栅宽度 B=1200mm电机功率 N=2.2KW控制方式:根据栅前后液位差控制清污和输送动作设备套数:细格栅两台,一用一备4.工艺除砂传统的除砂工艺占地较大,投资高,对生物除磷有负面影响。百乐克工艺采用国际流行的旋转式细格栅,一次性除去污水中大于1mm的砂粒和其它杂质,具有工艺简单、操作方便、运行费用低等优点。同时百乐克的悬浮式曝气方式弥补了细小砂粒沉淀的影响。主要设备:旋转细格栅和螺旋压榨机设备类型:NOVA细格栅,兼具输送、压榨功能设计参数:过栅流量 Qmax=3300m3/h鼓栅直径 d=900mm鼓栅长度 L=2500mm栅缝宽度 b=1mm设备套数:旋转细格栅三台,两用一备5.计量井为了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工作效率和运转管理水平,积累技术资料,以总结运转经验,并正确掌握处理污水量及动力消耗,反映运行成本,在细格栅后设置了计量井,设计选用电磁流量计,将信息输入计算机,可随时了解、记录生化反应池处理的水量。6.百乐克综合池百乐克综合池按6.6万m3/d设计,按8万m3/d校核。本设计采用2条并行工艺线。(1)生物选择池主要功能:对水质水量进行调节,同时进行搅拌,有厌氧处理的功效,能抑制丝状菌生长,防止污泥膨胀。同时具有水解酸化的作用,既能生物除磷又能脱色,为中水回用创造条件。结构类型:钢筋混凝土设计参数:水力停留时间 HRT=3.8hr池 深:H=5.5m总 容 积:V=3300m3数 量:1座主要设备: 2台潜水搅拌器设备类型:高速混合式潜水搅拌装置设备参数:转速:n=960rpm功率:N=9KW控制方式:由可编程控制系统控制运行或人工控制设备套数:2套(2)生化反应池主要功能:在好氧环境下,利用微生物降解BOD及COD,并能通过波浪式氧化工艺对氮和磷进行有效去除结构类型:半地上土坝矩形池体,浆砌石护坡,土工布防渗设计参数:体积负荷 Nv=0.3kgBOD/(m3·d)污泥浓度 MLSS=4500mg/l污泥龄:θ=30天污泥回流比R=100%水力停留时间 HRT=1.1d池 深:H=5m总容积:V=72600m3池 数:分两座合建主要设备:曝气设备(浮动曝气管)设备参数:空气流量 Q=12m3/支.h氧转移效率E=25%有效长度L=2000mm设备套数:两套,30条曝气链(3)一体化澄清池主要功能:垂直分离出水中的活性污泥,污泥在浓缩后回流至生物选择池结构类型:钢筋混凝土设计参数:表面负荷 q=0.75m/h总 容 积 V=5800m3主要设备:1套漂浮式污泥抽取系统,1套污泥动力系统设备类型:潜水污泥泵设备台数:2台(1台备用)设备参数:流量 Q=300m3/h扬 程:H=10m功 率: N=18.5KW池 数:2座(4)稳定池:设计停留时间2.4hr,池体总容积3050m3,最小水深5米。主要设备:浮动曝气管1条空气流量: Q=12m3/支.h,氧转移效率E=25%,有效长度L=2000mm,池 数:两座5.鼓风机房鼓风机房是保证曝气系统正常工作的关键设施,经计算要满足曝气系统正常运行,设6台可自动调节供气量的专用鼓风机,4用2备。每台离心式鼓风机设计流量Q=6800m3/h,设计最大风压P=58.8kPa,功率N=160kW。鼓风机是污水处理厂能耗最高的设备,占全厂能耗的65%左右,降低其能耗对减少污水处理厂常年运转费用十分关键,设计从鼓风机风量调节着手降低能耗。百乐克综合池的池内设有溶解氧检测仪,鼓风机可根据溶解氧的变化,可自动调节供气量,这一措施可节省能耗10%以上。每台风机的进风管上均设有消声器及弹性接头,每台风机的出风管上设有止回阀、安全阀、闸阀弹性接头、出口消声器、压力开关等。鼓风机和出空气管上安有压力计电动阀及流量计、温度计等。进气管设置空气过滤器,对大于1um的灰尘除尘效率99%。鼓风机房内设有起重设施,以利设备检修,并安装有屋顶通风设施。鼓风机房平面尺寸为21×7.2m,高5.5m。6.二氧化氯发生器城市污水经二级处理后,水质得到改善,细菌含量大幅度减少,但其绝对值仍很可观,并有存在病原菌的可能。根据卫生防疫,环保等监督部门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出水需要消毒,本工程采用二氧化氯消毒。二氧化氯是一种广谱型的消毒剂,它对水中的病原微生物,包括病毒、芽子包、配水管网中的异养菌、硫酸盐、还原菌及真菌等均有很高的杀灭作用。二氧化氯具有较强的氧化作用,所以有较好的脱色作用消毒间设计运行按全年不间断运行考虑。当二氧化氯用于水消毒时,其投加量为0.1至1.3mg/L;用于除臭时,其投加量为0.6至1.3mg/L,本工程按1.0mg/L考虑。设计加二氧化氯量按6.6万m3/d进水考虑,加二氧化氯量66kg/d,设计采用亚氯酸钠与盐酸或硫酸合成二氧化氯发生器二台。单台能力3kg/h,配套全部附属设备,并设有双探头报警器,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还另外设两套漏氯吸收装置7.接触池本工程采用加二氧化氯消毒,消毒的接触时间为0.5hr。为了保证加二氧化氯消毒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内的水力停留时间按0.5hr设计。平面尺寸为30m×17m,1座,有效水深4.8m,超高0.5m。钢筋混凝土结构。2.2.2污泥处理工艺设计污泥 污泥贮池 污泥脱水机 无害化处理 泥饼外运1.污泥循环污泥循环的功能是将澄清池排放的回流污泥泵送到生物选择池和将剩余活性污泥泵送至贮泥池中。回流污泥由澄清池污泥泵提升后自流入生物选择池。剩余污泥泵采用4台潜污泵,2用2备,主要选泵参数为:单台流量Q =45m3/h,扬程10m,功率2.2kW。2.浓缩贮泥池系统污泥产率为1.03kgDS/kgBOD5,排入的干污泥量为7600kg/d,以含水率99.2%计算,其体积为950m3/d。污泥浓缩脱水机工作时间24小时,污泥贮池按3小时考虑,其尺寸为:L×B×H=8.0m×5.0m×3.5m,有效水深3m。钢筋混凝土结构。贮泥池内为防止污泥中的磷因厌氧析出,设有潜水搅拌器,并采用较短的贮泥时间。3.脱水机房在ZC市污水处理厂采用生物除磷技术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高含磷量的剩余污泥中的磷在厌氧条件下的重新释放,污泥浓缩采用机械浓缩。由百乐克生化系统排出的剩余污泥含水率为99.2%。污泥经过机械浓缩后,其含水率平均为95%,再经过机械脱水后,含水率可降至75-80%左右。在本方案设计中我们采用机械浓缩机和离心脱水机。共选用3套(两用一备),以每天工作三班(即24小时)计,则离心浓缩机的最高处理量为45m3/h,浓缩后平均含固率5%,配套电机功率为1.1kW。离心脱水机的最高处理量为25m3/h,脱水后平均含固率≥20%,配套电机功率为30kW。污泥离心式浓缩脱水机分别配套污泥进料泵、污泥破碎机、絮凝剂投配装置等,污泥脱水间还配套脱水泥饼螺旋输送机等,其中污泥进料泵采用德国产博格泵。浓缩脱水机房的平面尺寸为36m×15m,高8.5m。4、污泥无害化处理城市污水污泥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长期堆放有二次污染,但其中有含有大量有机物,经过适当工艺处理,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理后的污泥可以直接填埋,或作为营养土、回填土等。污泥无害化处理平面尺寸为48m×22m。2.3平面设计1.平面设计原则平面设计原则为:布局合理,水流顺畅,布局紧凑,尽量少占地,功能分区明确。2.功能分区处理厂平面按功能分为厂前区、生产区和预留区,各区之间有道路和绿化带相隔。将厂前区布置在处理厂西北侧,对外向北紧接港城大街,与外界联系方便;对内与生产之间用绿化隔离带分开,保证厂前区优美的环境。厂前区内布置有综合楼、机修间、车库和仓库等。厂前区面积较大,综合楼楼上可俯视全厂。由于进水管在污水厂的西北面,处理厂尾水排入(潍河)。因此,将进水泵房、细格栅以及沉砂池布置于西侧,生化池紧靠其布置,使得工艺流程顺畅。将辅助生产构筑物相对集中,布置于厂区上风向;污泥处理区布置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远离厂前区,以保持厂前区较好的环境。3.厂区道路为方便交通运输和设备的安装、维护,道路布置成环状,每个构(建)筑物均有道路相通,厂内主干道宽7m,次干道宽4m,主干道转弯半径大于9-12m,混凝土路面。4.厂区给水厂区给水由市自来水公司提供,来自于周边供水干管,压力大于4kg/cm2。厂区给水主要用于生活、构筑物及设备冲洗、绿化及消防等。给水干管管径DN200,厂区内呈环网状,利于消防和安全供水。5.厂区排水厂区排水为雨污分流制,厂区雨水由道路雨水口收集后汇入厂区雨水管道,并自流排入附近河流;厂区生活污水、生产污水、清洗水池污水、构筑物放空水、上清夜等经厂区污水管道收集后汇入进水泵房,与进厂污水一并处理。6.中水利用考虑预留远期中水回用系统场地,为远期中水大量回用于工业、农田灌溉、城市景观等奠定了基础。
❷ 污水处理厂的危害
近的话肯定有味道,而且曝气池的飞沫在风大的时候能传播很远.污泥的臭味比厕所的还大得多,别的也没什么了.海边的污水处理厂往往吸引海鸥,鸟粪也是很讨厌的.你注意夏天防蚊蝇吧.
❸ 环境设施必须遵循什么的原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实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共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2 垃圾收集点
3.2.1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3.2.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超过 70 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 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置排水和通风设施。
3.2.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2.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3 公共厕所
3.3.1 公共厕所的规划, 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 的规定。
3.3.2
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3.3.3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的数量应采用表3.3.3的指标。
表3.3.3 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指标
注:1 居住用地中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城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2 公共设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
3 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1)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
主干路、次干路、有铺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2)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3)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4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区间的绿化隔离用地。
3.3.4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计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的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 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鼠等技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专用的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已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GB50337的规定。
3.3.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和水沟内。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出。
3.4 化粪池
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4.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以上抽粪车的进入,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4.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种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粪池顶盖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 0.05 米,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 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3.5 废物箱
3.5.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耐用﹑阻燃。
3.5.2 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3.5.3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应符合以下规定:
商业、金融街道:50~100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垃圾收集站
4.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4.1.3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
4.1.4 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4.1.5 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1.6 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2垃圾转运站
4.2.1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
4.2.2 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垃圾装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Q—转运站规模(t/d)
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取1.13~1.40;
n—服务区域内人口;
q—人均垃圾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可采用(0.8~1.8 Kg/人·d)
4.2.3 转运站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型转运站每2~3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
2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装运站。
3 垃圾装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注:1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含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 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用地面积可根据绿化率的提高而增加。
3 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4 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 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4.2.4 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转运站绿化率不应大于30%。
4.2.5 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4.3 垃圾、粪便码头
4.3.1 垃圾、粪便码头设置应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和陆上作业区。陆上作业区用以安排车道、计量装置、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用地。
4.3.2 码头所需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宜按表4.3.2确定。
表4.3.2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
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300t时所要的停泊岸线,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用岸线折算系数计算;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
4.3.3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每米岸线不应少于15m2配置。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拥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垃圾、粪便、污水)散落下水体的设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
4.4 水域保洁工作基地
4.4.1 需要进行水域保洁的地区,可根据需要采用定点拦截设施、人工打捞船和机械清扫船。机械清扫船的数量可根据作业距离,按每25Km清扫河道长度配置一艘清扫船。
4.2.2 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应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
4.4.3 水上专业运输应按巷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应为150~180m,陆上用地面积应为1000~1200m2,并应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4.4.4 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使用岸线每处应为120~150m,陆上用地面积不应少于1200m2。
4.5 垃圾处理设施
4.5.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划和标准的规定。设施应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有利于减少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减少工程建设投资,减少垃圾处理后产品和残渣的运输费用。
2 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应按其相应的适用条件,并应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
3 各类垃圾处理厂内外应种植绿化隔离带,厂内绿化率不应大于30%。
4.5.2 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JJ17、《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有关规定。
2 卫生填埋场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并与垃圾处理综合利用相结合。用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5.3 焚烧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焚烧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G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有关规定。
2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回收利用。
3 当焚烧厂采用余热发电时,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采用余热供热时,应靠近热力用户。
4.5.4 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堆肥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GJJ/T5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堆肥厂的厂址选择应考虑与垃圾填埋或焚烧处理工艺相结合,以便实现综合处理。
3 堆肥处理设施宜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
4 堆肥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GJ/T30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规定。
4.6其它垃圾处理厂
4.6.1 可兴建生活垃圾分拣设施,对可利用物质(包括大件垃圾)回收或资源化利用。
4.6.2 根据地区条件,可在住宅区或宾馆、饭店、食堂等配置易腐烂垃圾生化处理机,减少后续处理量。
4.6.3 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根据区域性总体规划设置区域性大件垃圾处理设施。
4.6.4 居民区和公共场所收集的有害垃圾,应集中收集后进行安全处置。
4.6.5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有计划的建设。
1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不得混入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2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储运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拦围挡,并有防尘、灭蝇和污水等污染控制措施。
4.6.6 其他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理厂或特种垃圾处理厂的规模与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工艺技术确定。
4.7 贮粪池
4.7.1 贮粪池应建在城市郊区。贮粪池的数量、容积及其分布,应根据粪便日储存量、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等因素确定。
4.7.2 贮粪池应封闭并采取措施防止渗漏、气爆和燃烧。北方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
4.7.3 粪便的处理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在城市污水管网不健全地区,化粪池粪便可设置粪便处理厂或通过粪便预处理厂
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厂。
表4.7.4 粪便无害化处理厂用地指标
表5.1.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
注:1、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
2、地面积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
4.7.4 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
处理工艺确定。用地面积应按表4.7.4规定计算: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5.1.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
5.1.2 基层环境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表5.1.2确定:
5.1.3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1 市、区、镇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2 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以减少空驶里程,同时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当停放车辆数量、大小不确定时,停车场可按2.5辆/万人规划设置。
5.2.3 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超过150m2计算。
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3.1 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5.3.2 作息场所可单独设置或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量,宜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作息场所设置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
注: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的人口数量。
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5.4.1 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5.4.2 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
5.5车辆清洗站
5.5.1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
5.5.2 车辆清洗站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进行设置,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宜与加油(气)站、停车场等合并设置。
5.5.3 公交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等专业单位应配置车辆清洗设施,清洗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动车辆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OJ71的规定。
5.5.4 清洗站内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车辆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人城市污水管网。宜用中水冲洗。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6.0.1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6.0.2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有关规定设计。
6.0.3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居民住宅区内的通道,应满足2t以上载重车的通行,设计车速不得超过15km/h。
2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
3 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4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5~30t载重车通行。
5 特殊地段的通道按2t以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设计时, 需经当地环卫部门批准。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为20m,最大纵坡度为5%,特殊地段不应超过7%。
6.0.4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6.0.5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应根据环卫车辆的型号确定,不应小于4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6.0.6 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应大于30m。在环卫车辆必须调头的作业点,应有150m2的空地。
表6.0.4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A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
A.0.1 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常排出重量:
式中: Q—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预测的人均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
A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
A2=1.02~1.05。
A.0.2 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排出体积:
式中:Vave—生活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3/d);
A3—生活垃圾密度变动系数
A3=0.7~0.9;;
Dave—生活垃圾平均密度(t/m3);
K—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
K=1.5~1.8;
V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最大体积(m3/d)。
A.0.3 生活垃圾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式中:Nave—平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E—单支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4—生活垃圾清除周期(d/次);A4当每 日清除1次时,A4=1时;每日清除2次,A4=0.5时;每2日清除1次时,A4=2,依次类推;
N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附录B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
B.0.1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方法:
式中: Q—转运站生活垃圾的日转运量(t/d);
n—服务区域内居住人口数;
q—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0.8~1.8kg/人·d;
δ—生活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1.3~1.4。
附录C 垃圾
C.0.1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码头岸线由停泊岸线和附加岸线组成。当日装卸量在300t以内时,按表C.0.1选取:
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码头岸线长度计算
采用公式C.0.1,并与表C.0.1结合使用:
L=Qq+I (C.0.1)
式中: 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
Q—码头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t);
q—岸线折算系数(m/t),见表C.0.1;
I—附加岸线长度(m),见表C.0.1
表C.0.1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
注: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数为拖轮的停泊岸线。
❹ 工厂导致环境污染解决方案
1 污水处理厂发展动态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水务市场正以7%~8%的年平均速度快速增长。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问题也日益凸显。据《200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报道,2002年全国城镇污、废水排放总量约为439.5×108 m3,其中,生活污水占总排放量的52.9%。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己先后建设452座污水处理厂,其中出水为二、三级水平的污水处理厂有307座。即便如此,城市生活污水的处理率也仅达到36.5%。
“十五”期间,预计将增加城市污水处理量2 600×104 m3/d。根据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城市污水处理及防治技术政策》规定,2005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45%,50万人以上的城市达到60%;到2010年,所有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得低于60%,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重点风景旅游城市不得低于70%。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 000~6 000)×104 m3/d,所需建设投资约2 000~3 000亿元(不包括运行费用)。如果对全国县级以上城市的市政污水进行处理,全国将有超过1 000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待建。
2 污水处理厂对周遍环境的污染
毫无疑问,污水处理厂在改善城市环境、节约水资源、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成为市政和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绝大多数污水处理厂在改善城市环境的同时,又成为新的污染源,对周遍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主要表现为恶臭、噪声、污泥和出水不能达到国家GB 8978-1996二级排放标准四个方面。
2.1 恶臭
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的污染源主要在进水部分和污泥处理部分,即格栅间、贮泥池、污泥浓缩池、脱水机房以及曝气池等。恶臭的主要成分是氨气、硫化氢、甲硫醇、VFAs、VOCs、细菌和大肠菌。污水及污泥中的恶臭物质向大气扩散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水温、水质、处理工艺、污泥龄、周遍建筑物的密度及气象条件等。表1列出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对恶臭污染物做出的厂界标准值。表2是对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的检测结果。
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A类 B类
臭气浓度 10 20 30
注:①表中臭气浓度为无量纲的指标。②新建污水厂应满足一级标准的要求,改扩建污水厂应满足二级标准A类要求,现有污水厂应满足二级标准B类要求。
表2 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物监测结果
源点 硫化氢(mg/m3) 氨(mg/m3) 甲硫醇(mg/m3) 臭气浓度
普通曝气池 0.222 0.479 0.084 570
储泥池 30.95 0.312 0.347 6500
脱水机房 52.72 0.475 0.495 20000
由表1、2可见,以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为例,曝气池、储泥池和脱水机房周遍的臭气浓度比《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标准值高19~667倍(虽然厂界处的臭气浓度比构筑物周遍的臭气浓度低,但仍远高于标准值)。这不仅影响了周遍居民的生活,而且对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危害较大。
2.2 噪声
污水处理厂的噪声主要是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鼓风机、管道和水流所产生的。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对听觉器官的损伤,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下工作可能导致噪声性耳聋。此外,噪声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植物神经及心血管系统方面的损害也非常严重。一些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由于缺乏足够的噪声隔离设施或是生产设备老化,导致不同程度的噪声超标。
以隔音设施改造前的济南市污水处理厂为例。该厂采用射流曝气活性污泥法的处理工艺,风机房预留9台罗茨风机的位置,一期工程先安装2台(风压:73 kPa,风量:112 m3/min,转速:960 r/min,配套电机功率183 kW)。在对隔音设施改造前,厂区噪声严重超标,风机房内噪声平均值达118.8 dB,曝气池靠近送风道处的噪声达111.6 dB,风机房相邻西厂界的噪声达75.5 dB,超过所在区域厂界噪声标准值(夜间)30.5 dB。[2]这种因机械运转而产生的持续性噪声,对厂区工作人员和周遍居民的健康危害很大。
2.3 污泥
自1887年英国伦敦建成世界上第一个污水处理厂以来,全球性的污水处理业就迅猛发展,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废弃物—污泥。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约为污水处理量的1%~2%。目前我国的污泥产量约为113.6×106 t/年。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来源主要有:格栅间截流的悬浮物、生物处理工艺产生的污泥、投加化学药剂产生的化学污泥、深度处理时过滤等工艺所产生的污泥以及沉砂池、初沉池和二沉池的沉后污泥。污泥中有大量的病原菌、寄生虫(卵)、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等有害成份,易腐烂并产生恶臭。目前我国处理污泥的主要方法是运到郊外露天堆放或简单的填埋,仅对少量污泥进行焚烧、堆肥或生物处理。
2.4 出水不达标
目前,污水处理厂出水能够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的仅为50%,另一半污水则未经有效的处理便排入水体。究其原因,主要是①某些污水处理厂年久失修,处理构筑物无法达到设计要求的处理效果;②流程中某个构筑物发生故障,必须使用超越管暂时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③原水与设计时的水质有明显偏差,可生化性差。
污水处理厂对周遍环境的污染,不仅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周遍地区的经济发展,对商业、房地产业、服务业的影响尤其明显。
3 对策研究及典型方案介绍
污水处理的现代化是和城市的现代化同步进行的。我们过去建设污水处理厂时,通常是着重技术标、商务标,追求低投入,高收益。而现代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不仅要求技术标、经济标,还要充分地考虑社会(指)标,即对社会及环境的影响。污水处理厂不是只运行一两年,而是要运行三、五十年,甚至更长。我们不能只看眼前的投资额和经济效益,要放眼未来。二十年前,不顾一切大规模砍伐树木成为致富的捷径,今天乱砍乱伐带来的严重后果有目共睹。我们不能让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重蹈覆辙。另外,污水处理厂也不是一个孤立的市政环保设施,它从建设之日起,就已经成为城市有机体的重要一环。
基于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发展现状及国内外已付诸实践的成功经验,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建设污水处理厂,或是对已有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
3.1 对恶臭和噪声的解决方案
3.1.1 方案一:建设花园式厂区
为减少恶臭和噪声对周遍环境的影响,设计规范规定污水处理厂与居民生活区的最小距离为300 m。但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的外延不断扩大,很多建在郊区的污水处理厂也逐渐被纳入市区的范围。
对于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可以采用改进隔声罩设计、加消声器、控制管道噪声、提高鼓风机房围护结构的隔声能力等措施减小噪声污染。防止恶臭污染的措施主要有①给池体加盖;②在敞口的沉淀池和曝气池周遍设多处抽气及活性炭吸附设备;③延长曝气池中的污泥龄以减少恶臭污染物。另外,污水处理厂与其他建筑之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这既可以隔离噪声、吸收恶臭、净化空气,又可以美化厂容。
植物可以吸收空气中的污染物,例如,地衣、臭椿、山楂、夹竹桃、丁香等吸收二氧化硫的能力较强;垂柳、拐枣、油茶有较强的吸收氟化物的能力;女贞、美人蕉、大叶黄等可吸收一定量的氯。水生植物中的水葫芦、浮萍、金鱼藻、黑藻等既能吸收水中的酚和氰化物,也可吸收汞、铅、镉、砷等重金属污染物。另外,植物叶片皱糙的表面和分泌的油脂可吸附粉尘。污染物被植物吸收后,有的被分解为营养物质,有的形成络合物,从而降低了污染物的毒性。例如,当酚这种有害物质进入植物体后,其中的大部分参加糖代谢,与糖结合成酚糖苷,贮存于植物的细胞体内(对植物无害);另一部分形成游离酚,而后被多酚氧化酶和过氧化物酶氧化分解,变成二氧化碳、水和其他无毒的化合物,解除其毒性。一般情况下,酚被植物吸收5~7 d后即被分解。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可以作为景观用水。在污水处理厂旁建造一个人工湖,其出水直接排进湖内,该湖既可供游玩,又可作为最终净化塘,截留出水中的残余固体并使出水稳定化,这实际上起到了深度处理(三级处理)的功能。污水在湖内的最佳停留时间为1~2 d,这样可限制藻类的生长。另外,湖内污泥的累积率很低,只需每年清理一次,降低了运行成本。
美国洛杉矶亥佰龙污水处理厂在易产生恶臭的各构筑物周遍(如格栅间、沉砂池、中间泵站、反应器、泥饼仓库等)架设了24个塔式除尘器(以次氯酸钠或氢氧化钠为填料)和17个活性炭塔(以天然活性炭为填料),以达到净化空气,改善厂区空气质量的目的。
石家庄市桥西污水处理厂是我国花园式污水处理厂的典型。该厂处理规模:16×104 m3/d,总投资额:1.53亿元,厂区占地面积:14 hm2,绿化覆盖率为48%。厂区绿化以大面积的草坪为基调,配以高大的树木和低矮的绿篱灌木,以及典雅别致的假山、亭榭、长廊、藤架、彩灯和喷泉。此外还有柿子园、葡萄园、碧桃园、月季园,实现了三季有花,秋季有果。绿化布局错落有致,独具特色。
3.1.2 方案二:建设全封闭的污水处理厂
目前对恶臭的主要处理方法有焚烧法、催化氧化法、化学吸附法、酸碱洗涤法、活性炭吸附法、土壤脱臭法、生物脱臭法等。而能否有效地收集臭气是解决恶臭污染问题的关键。建设全封闭污水处理厂,通过集气装置将其中的臭气收集,再经过适当的处理即可有效地防止恶臭污染。而将处理构筑物集中建在一个封闭的区域内,再增加相应的围护结构和隔声设施,则可有效地隔离噪声。
全封闭污水处理厂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将污水处理厂建在“室内”,其顶部可以修建花园、游乐场等娱乐设施;另一种是地下污水处理厂。
3.1.2.1 “室内”污水处理厂
美国纽约的北河污水处理厂就很具有代表性。该厂位于寸土万金的纽约曼哈顿岛上,为节约空间,厂区建在一座大桥下面的滩涂上,并沿河岸向河床适度拓展。污水处理厂顶部建造了一座公园,公园内不仅绿树成荫,还有足球场、游泳池、滑冰场、竞技中心、娱乐场和餐馆等设施。该污水处理厂的主车间采用密封的方法,并向污水中充氧,最大程度地防止了恶臭扩散。
3.1.2.2 地下污水处理厂
虽然地下设施的投资通常要高于地上设施,但在已高度开发和过分拥挤的区域,科学地利用地下空间无疑是对地上常规发展的可行性替代方案。在人们的印象中,高楼大厦、立交桥是现代化城市的标志,城市建设外延“摊饼”式扩张,多层式环城高架快速路、立交桥的建设成为一些城市发展的走向。随着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城市的包袱越背越重,相应的设施不配套,城市的美观及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特别是生活在钢筋水泥的狭窄空间中人们越来越感到很不舒服,对绿色家园、回归自然的渴望越来越强烈。要做好城市规划,从长远着眼,做到科学、规范、美观、自然,将地下与地上空间的利用结合起来。国际上,土木工程界的专家预言,19世纪建桥,20世纪建高楼,21世纪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利用也可以分层,浅层可进行商业发展,适于居民活动;次浅层搞公共交通;深部建公共设施,例如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等。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市就有三座建在地下岩石中的污水处理厂,分别是HENRIKSDAL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23×104 m3/d)、BROMMA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14×104 m3/d)和LOUDDEN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1×104 m3/d)。
建设地下污水厂既可有效消除噪声和恶臭污染,又不占用日益紧张的城市用地,不影响其地上空间的正常使用;另外还具有保持原水温度,有利于生化反应;厂内不需要修建雨水管道;若利用岩石作池壁,还可节省土建投资等优点。传统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的影响周遍居民生活,制约周遍房地产、商贸业发展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3.2 对污泥和出水不达标的解决方案
污泥处理与处置的目的是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前,主要的污泥处理(处置)方法有焚烧、填埋、填海和堆肥,比较常用的是堆肥法。因污泥中含有能促进植物生长的氮、磷、钾、钙、硫、铁、镁、硼等矿物质,所以污泥是优良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剂。但如何去除污泥中的重金属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已很多,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解决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达标问题的主要途径是改进污水处理厂的工艺,尽量将处理构筑物改为并联+串联的混合方式连接,使之成为两套(甚至几套)既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的系统,若其中任何一个构筑物暂时停产,也对出水水质影响不大。
4 理论思索
如何控制污水处理厂对周遍环境的污染不是一个孤立的技术问题,而是构建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①只有在不断实现科技创新的基础上追求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同步协调发展,才能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保的长远建设上有所突破和作为。
对于设施陈旧的污水处理厂而言,建立在以人为本理念基础上的环保改造,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对周遍环境的污染,而且可以变废为宝,利用其开阔的厂区建设园林化城市绿色空间,拉动周遍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
②污水处理厂的规划与建设一定要立足于城市经济、文化的长远发展,避免以牺牲环保质量为代价的片面节省资金的短期行为。
在以往的污水处理厂建设中,这一问题颇为突出。本来是专门治理污染的企业,却又成为环境的破坏者。这就是环境保护领域的辩证法。随着全国中小城市发展步伐的加快,大批的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将陆续兴建,突出环保理念,充分吸收和应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应成为规划与建设中的突出目标。
❺ 卫生填埋场设计最新标准,越多越好!!!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212号)
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7-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4.0.2、6.0.1、8.0.1、8.0.3、8.0.5、8.0.6、10.0.5、11.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主要条文介绍
作者:佚名 转贴自:上海生活垃圾处理网 点击数:808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共有条文90条,其中强制性条文有9条,主要是有关安全和环保方面的。
强制性条文介绍(9条):
3.0.2 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4.0.2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
4 填埋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5 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 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7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8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 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6.0.1 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
8.0.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集、迁移等,防止引起火灾和爆炸。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主动导出并采用水炬法集中燃烧处理。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8.0.3 填埋库区除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采取防火措施外,还应在填埋场设消防贮水池,配备洒水车,储备干粉灭火剂和灭沙土。方兴未艾配置填埋气体监测及安全报警仪器。
8.0.5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的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
8.0.6 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
10.0.5 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封场条件要求时,确需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
2 填埋堆体达到稳定安全期后方可进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须做出场地鉴定和使用规划;
3 未经环卫、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11.0.3 填埋场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
其它主要条文介绍(20条):
3.0.3 填埋物应按重量吨位进行计量、统计与校核。
3.0.4 填埋物含水量、有机成分、外形尺寸应符合具体填埋工艺设计的要求。
4.0.3.3 库容应保证填埋场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
5.0.3 填埋场总图中的主体设施布置内容包括:计量设计,基础处理与防渗系统,地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场区道路,垃圾坝,渗沥液导流系统,渗沥液处理系统,填埋场气体导排及处理系统,封场工程及监测设施等。
5.0.4 填埋场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和设备应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信、监控等附属设施或设备。填埋场宜设置环境监测室、停车场,并宜设置应急设施(包括垃圾临时存放、紧急照明等设施)。
5.0.5 生活和管理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处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与填埋库区之间宜设绿化隔离带。生活、管理及其他附属建(构)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填埋场的规模、工艺等条件确定。
6.0.2 天然粘土类衬里及改性粘土类衬里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且场底及四壁衬里厚度不应小于2m。
6.0.3 在填埋库区底部及四壁铺设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作为防渗衬里时,膜厚度不应小于1.5mm,并应符合填埋场防渗的材料性能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6.0.4.1 人工合成衬里的防渗系统应采用复合衬里防渗系统,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的防渗系统也可采用单层衬里防渗系统,在特殊地质和环境要求非常高的地区,库区底部应采用双层衬里防渗系统。
7.0.8 渗沥液应处理达标后排放。应优先选择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方案,排放标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99)中的三级指标。不具备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条件时应建设配套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
8.0.2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竖井(管),也可采用横管(沟)或横竖相连的导排设施。
2 竖井可采用穿孔管居中的石笼,穿孔管外宜用级配石料等料状物填充。竖井宜按填埋作业层的升高分段设置和连接;竖井设置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50m;管口应高出场地1m以上。应考虑垃圾分解和沉降过程中堆体的变化对气体导排设施的影响,严禁设施阻塞、断裂而失去导排功能。
3 填埋深度大于20m采用主动导气时,宜设置横管。
4 有条件进行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时,宜设置填埋气体利用设施。
8.0.8 填埋场应防止填埋气体在局部聚集。填埋库区底部及边坡的土层10m深范围内的裂隙、溶洞及其他腔型结构均应予以充填密实。填埋体中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裂隙应及时予以充填密实。
9.1.1 填埋场作业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熟悉填埋作业要求及填埋气体安全知识。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填埋作业工艺、技术指标及填埋气体的安全管理。
9.2.2 填埋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填埋单元作业工序应为卸车、分层摊铺、压实,达到规定高度后应进行覆盖、再压实。
9.2.3 每层垃圾摊铺厚度应根据填埋作业设备的压宵性能、压实次数及垃圾的可压缩性确定,厚度不宜超过60cm,且宜从作业单元的边坡底部到顶部摊铺;垃圾压实密度应大于600kg/m3。
9.2.4 每一单元的垃圾高度宜为2-4m,最高不得超过6m。单元作业宽度按填埋作业设备的宽度及高峰期同时进行作业的车辆数确定,最小宽度不宜小于6m。单元的坡度不宜大于1:3。
9.2.5 每一单元作业完成后,应进行覆盖,覆盖层厚度宜根据覆盖材料确定,大覆盖层厚度宜为20 – 25cm;每一作业区完成阶段性高度后,暂时不在其上继续进行填埋时,应进行中间覆盖,覆盖层厚度宜根据覆盖材料确定,土覆盖层厚度宜大于30cm。
9.2.6 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封场和生态环境恢复。
10.0.4 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填埋气体、渗沥液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11.0.2 填埋场应设置地下水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污染监测井。填埋场应进行水、气、土壤及噪声的本底监测及作业监测,封场后应进行跟踪监测直至填埋稳定。监测井和采样点的布设、监测项目、频率及分析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共有条文14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有18条,同样都是涉及安全和环保方面的。
2.1.5 电源电压超出额定电压正负10%时,不得启动电机设备。
2.1.8 填埋场不得接收处理危险废物。
2.3.5 控制室、化验室、变电室、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作业。
2.3.9 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因确实需要,必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临时搭接动力线;使用过程中应有专职电工在现场管理,使用完毕应立即拆除。
2.3.10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必须有机罩,不得裸露运转。机罩安装应牢固、可靠。
2.3.14 场区内封闭、半封闭场所,必须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和设备完好。
2.3.16 严禁带火种车辆进入场区,填埋区严禁烟火,场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3.1.7 操作人员应随机抽查进场垃圾成分,发现生活垃圾中混有违禁物料时,严禁其进场。
4.3.1 填埋场场区内严禁捡拾废品。
4.3.3 填埋区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应保持完好。
4.3.6 填埋作业区内不得搭建封闭式建筑物、构筑物。
5.1.1 填埋场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置运行、保养气体收集系统。
5.3.3 场区内甲烷气体浓度大于1.25%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1.1 填埋区外地表水不得流入填埋区。
6.1.5 填埋区地下水收集系统应保持完好,地下水应顺畅排出场外。
8.1.4 填埋区及其他蚊蝇密集区应定期进行消杀,每月应对全场的蚊蝇、鼠类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危险程度和消杀效率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8.3.1 灭蝇、灭鼠消杀药物应安危险品规定管理。
9.1.3 填埋场环境监测项目应包括渗沥液、大气、臭气、填埋气体、地下水、地表水、噪声、苍蝇密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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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二次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此次为首次发布,于1998年01月01日起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从保护环境的需要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要求,填埋场入场要求,填埋作业要求,封场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处置场所;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2 引用标准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4843—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75—93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期 三点比较式 臭袋法
GB/T14679—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
GB/T14678—93 空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测定期 气相色谱法
GB/T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物的测定 质量法
GB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7488—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7478—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7959—87 大肠菌值测定 多管发酵法
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环境保护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在畜居栖点500米以外。
(3).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
a.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b.居民密集居住区。
c.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f.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4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统。
(2).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10cm/s。
(3).防渗工程应采用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相结合的工艺。
(4).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场底变形。
(5).填埋底最低处应设有集液池(并),其内应设有总管通向地面,并高出地面100厘米,以便抽出垃圾渗滤液。
(6).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气体输导、收集和排放处理系统。
(7).气体输导系统应设置横竖相通的排气管,排气总管应高出地面100厘米,以采气和处理气体用。
(8).对填埋场产生的可燃气体达到燃烧值的要收集作用;对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气体要烧掉排空,防止火灾及爆炸,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相应设施。
(9).建筑物应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可燃气体集聚遇明火爆炸。
(10).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导流坝和顺水沟,将自然降水排出场外或进入蓄水池。
5 填埋物入场要求
(1)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生活垃圾。
(2)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性废弃物混合一起;严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填埋场。
6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1)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颗粒物(TSP)、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
(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 颗粒物场界排放限值<=1.0毫克/立方米。 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场界排放限值: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7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1)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大肠菌值。
(2)其他项目,视各地垃圾成分,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7.2.1 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3838—8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3097—82一类海域。
7.2.2 对排入GB3838—88三类水域或GB3097—82二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指标值。
7.2.3 对排入GB3838-88 Ⅳ、Ⅴ类水域或GB3097-82三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旨标值。
表1 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mg/ L(大肠菌值除外) 一级 二级 三级
悬浮物 70 200 400
生化需氧量(BOD5) 30 150 600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300 1000
氨 氮 15 25 ——
大肠菌值 10-1-10-2 10-1-10-2
7.2.4 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三级指标值。
具体限度还可以与环保部门、市政部门协商。
7.2.5 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污系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
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7。2。2和7。2。3的规定。
7.2.6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其排放限值按照GB8978-1996《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8 生活垃圾填埋场蓄水池废水的排放要求
蓄水池的废水应进入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若单独排放,应做适当处理后方可排放。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按照渗滤液的排放要求执行。
9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植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值,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执行。
10 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
对于因地质化学结构而造成地下水本底含量较高的特殊项目,应以场区地下水上游观测井水质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11 填埋作业及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a.填埋施工应实行单元填埋,随倒随压、层层压实,当日覆盖,填入的垃圾厚度应以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b.当作业场所降尘过高时,应洒水降尘,或将蓄水池内净化的水回喷到填埋场表层。
c.填埋场封场时,应做好地表面处理,并在其表面覆30厘米厚的自然土,其上再覆15~ 20厘米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降水渗入填体内。
d.封场时终场表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倾向一方,以排出降水。
e.在填埋场未达到安定化前不准作为建筑用地。
12 监测
12.1大气监测
1. 采样
颗粒物采样点数目和采样点设置按照GB16297-196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规定执行。
恶臭污染物采样点、采样频率按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6.2的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项 目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来 源
颗粒物 重量法 GB/T15432-1995
臭气强度 三点比较式 臭袋法 GB/T14675-93
氨 次氯酸盐-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97-93
硫化氢 气相色谱法 GB/T14678-93
甲硫醇 气相色谱法 GB/T14678-93
3.噪声监测
生活垃圾填埋场界噪声监测按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规定执行。
4.地下水监测
a.采样点的布设
填埋场地下水采样点应布设五点:
本底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米处。
污染扩散井两眼:设在填埋场两旁各30~50米。
污染监视井两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米处、50米处各一眼井。
b.采样方法
用特制的小水桶提取水样,严禁用水泵抽吸水样,每个样品采集2000毫升,特殊项目的采样量和固定方法按其所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要求进行。
c.采样频率
在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使用过程中每年按枯、丰、平水期各监测一次,直到填埋场达到安定化为止。
d.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12.3.4.1 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的地下水本底水平监测项目,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使用过程中的监测,可根据当地垃圾成分选择监测项目。
12.3.4.2 分析方法按国家有关水质测定方法进行。
12.4 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
12.4.1 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即填埋场废水外排口)。
12.4.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见表3)。
表3 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项目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来 源
悬浮物 重量法 GB11901-89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氨 氮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大肠菌值 多管发酵法 GB7959-87
12.5 蓄水池排放监测(单独排放时)
12.5.1 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蓄水池的排放口。
12.5.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同表3,但应增加溶解氧的监测(DO-碘量法,GB7489-87)。
13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❻ 污水处理厂周边要设置绿化隔离带吗
需要绿化隔离带,还有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是周边500米内不能有人居住,好像是因为污水厂有臭味、噪声等。
❼ 垃圾处理厂离周围人村距离有没有具体规定是多远才不会对生活造成影响
垃圾综合处理厂厂址要求距村庄距离一公里左右,尽量远离村庄,如果离村庄近,那么选在村庄人群密集点下风向,才不会对生活造成影响。
至今我国常用的垃圾处理方法有: 卫生填埋法、堆肥法和直接焚烧法等。这三种垃圾处理方法的基本特征如下:
1、卫生填埋法: 无害化低, 占地面积大, 垃圾分解速度缓慢, 一般需10~20 年。填埋区易产生沼气、含毒污水, 对空气、土壤和地下、地表水产生污染。且易造成城市垃级无处堆放。
2、堆肥法: 采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 将垃圾中的有机质分解腐烂, 转换成肥料。该法对垃圾成分有较高要求, 产品肥效低、制造期长, 不适应城市生活垃圾的迅速增长。其初投资和运行费用较卫生填埋法高。
3、直接焚烧法: 可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减容化和资源化。
(7)污水处理厂设置绿化隔离带扩展阅读:
实行生活垃圾全程管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推进垃圾分类不仅可以有效利用可回收物,变废为宝,保护环境,它还是一个城市管理能力和市民素质的综合体现,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首先,垃圾分类难在垃圾如何各就其位。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引导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居民良好的生活习惯,让垃圾分类理念深入人心,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让居民明确知道哪些属于可回收垃圾、哪些属于有害垃圾、处理垃圾时做到干湿分离等。
2、其次,垃圾分类难在如何做到持之以恒。垃圾分类是一项水滴穿石的工作,必须有“积跬步以至千里”的精神。一方面,它是居民生活习惯养成的一个过程,需要社会、主管部门提供各种软硬件的支持。
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立法形成垃圾分类的长效机制。用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来推行垃圾分类,确保垃圾分类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3、最后,垃圾分类处理难在前端到终端如何协作协同。垃圾分类只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垃圾处理需要政府、企业、社区、居民参与其中,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最后的处理效果。
在这个过程中,各个环节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做到相互监督、相互补位,真正实现垃圾分类,人人有责。
❽ 地面停车场边缘必须设置绿化隔离带吗,可不可以设置路缘石作为隔离带吗
这个是没有强制要求的,你喜欢就好
❾ 问问我们生活在垃圾处理厂国家有什么规定,让周围人无法生活应该有什么处理
我国将垃圾分成多种,由城镇垃圾,农业垃圾,固废垃圾,等等,各种垃圾都需要按照不同的各自标准修建垃圾处理厂,如果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涉及到四个环境标准
HJ 564-20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8172-1987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
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有兴趣的话,可以仔细研究一下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4-02 发布 2008-07-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1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选址要求..........................................................................................................................................................3
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4
6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6
7 运行要求..........................................................................................................................................................8
8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9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
10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11
11 实施要求......................................................................................................................................................14
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
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
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生活垃圾
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
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 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
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3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
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
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
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9-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1987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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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486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00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
HJ/T 341-200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7-200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CJ/T 234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字〔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运行期
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作业的时期。
3.2 后期维护与管理期
生活垃圾填埋场终止填埋作业后,进行后续维护、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直至填埋场
达到稳定化的时期。
3
3.3 防渗衬层
设置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的防止
渗漏的垫层。
3.4 天然基础层
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的土壤等构成的基础层。
3.5 天然粘土防渗衬层
由经过处理的天然粘土机械压实形成的防渗衬层。
3.6 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
渗衬层。
3.7 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由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
渗衬层。
3.8 环境敏感点
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以
及公共场所等地点。
3.9 场界
指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
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
3.10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3.11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4 选址要求
4.1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
划。
4.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
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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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
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
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4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
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
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
场安全的区域。
4.5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
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
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
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
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
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
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
5.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包括下列主要设施: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设
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覆盖和封场系
统。
5.2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
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5.3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并经当
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择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或
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和其他渗滤液流经或储留设施的防
渗衬层。填埋场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按照GB/T 50123 中13.3 节“变水头渗透试验”
的规定进行测定。
5.4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天然粘土防
渗衬层。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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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实后的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cm/s;
(2)粘土防渗衬层的厚度应不小于2m。
5.5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单层人工合
成材料防渗衬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
系数小于1.0×10-7cm/s 的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
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应采用满足CJ/T 234 中规定技术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
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5.6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小于1.0×10-5cm/s,或者天然基础层厚度小于2m,应采
用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下层人工合成材料防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
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 的天然粘土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
他材料衬层;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之间应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
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第5.5 条。
5.7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以保证在防渗衬层发生渗滤液渗漏时能
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5.8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内防渗衬
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cm。
为检测渗滤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
5.9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以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
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5.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设渗滤液调节池,并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
的排放。
5.1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
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
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5.12 生活垃圾填埋场各个系统在设计时应保证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雨、污水。
5.13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m 以上的距离。当生活
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
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水位维持在距离填埋
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1m 以下。
5.14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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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填埋层内的气体导出后利用、焚烧或达到9.2.2 的要求后直接排放。
5.15 设计填埋量大于250 万吨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m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
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小于上述规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
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5.16 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10m。
5.17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作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保证程序进行。
5.18 在进行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施工之前,应通过现场施工实验确定压实方法、压实设备、
压实次数等因素,以确保可以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现场施工检验,检验
内容与频率应包括在施工设计书中。
5.19 在进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施工前,应对人工合成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质量测
试;在需要进行焊接之前,应进行试验焊接。
5.20 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和渗滤液导排系统的铺设过程中与完成之后,应通过连续性
和完整性检测检验施工效果,以确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没有破损、漏洞等。
5.21 填埋场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铺设完成后,未填埋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
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在日光下直接暴露。
5.22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中,应对已建成的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渗
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和地下水导排系统等的有效性进行质量验收,同时验收场
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制度、监测计划等全过程的技术和管理文件资
料。
5.23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采取必要的封闭和负压措施防止恶臭污染的扩散。
5.24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具有恶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渗滤液收集、贮存设施。
❿ 什么路必须设置中央隔离带
快速路必须设置中央隔离带,中间带的宽度是根据行车道以外的侧向余宽,防止驶入对向行车道的护栏、种植、防眩网、交叉公路的桥墩等所需的设施带宽度而定的。
中间带愈宽作用愈明显,同时也便于养护作业的开展,但对土地资源十分宝贵的地区要采用较宽的中间带是有困难的,所以我国基本上是采用窄中间带。
城市道路规定与公路大致相同,左侧路缘带常用宽度为0.50或0.75m。
为了便于养护作业和某些车辆在必要时驶向反向车道,中央分隔带应按一定距离设置开口部。
开口部一般情况下以每2km的间距设置为宜,太密将会造成交通的紊乱。城市道路可根据横向交通(车辆和行人)的需要设置。
中央分隔带的开口应设置在通视良好的路段,若在曲线上开口,其曲线半径宜大于700m。在互通式立体交叉、隧道、特大桥、服务区等设施的前后必须设置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