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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汛期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

发布时间:2021-03-20 15:22:48

1. 劳动局对工厂进行处罚市生态环境局还能进行处罚吗

可以的,劳动局和生态环境局是两个不同的行政单位,劳动局对工厂进行处罚是归属劳动局管辖的范围,而生态环境局进行处罚的是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事宜,两者完全不同。

2. 污水处理不合格被环保部门罚款怎么办

最好的规避办法就是不要随意排放污水,本公司没有能力的,可以找第三方污水处理公司处理。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生态环境局汛期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扩展阅读:

相关报道:

水污染防治考核不合格,也要被约谈。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本市对各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结果已经出炉,其中大兴区和平谷区考核不合格,两个区的相关负责人已被约谈,要求加快整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本市于2015年12月印发实施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主要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

据介绍,在2016年《工作方案》实施的第一年中,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全市地表水水质稳中向好,地表水体监测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年均浓度值分别同比下降4.4%和4.9%;劣Ⅴ类水质河长比例同比下降4.6%;截至2016年底,全市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到672万方/日,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0%,城六区达98%,中心城区、新城和重点镇地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为督促各区政府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责任,认真落实《工作方案》要求,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11个部门于今年3月联合印发了《考核办法》,分年度对各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办法》,今年3月至6月,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11个部门严格按照《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各区2016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

记者了解到,此次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项。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黑臭水体消除情况、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地下水质量保护情况等4项指标。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8项指标。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结果划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再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的,以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为综合考核结果;否则以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综合考核结果。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以此考核标准,因各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均在60分以上,综合考核结果与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一致,即密云区、怀柔区为优秀;海淀区、延庆区、西城区、东城区、昌平区、房山区、门头沟区、石景山区为良好;顺义区、朝阳区、丰台区、通州区为合格;大兴区、平谷区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及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近日,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水务局约谈了考核不合格的大兴、平谷两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向两区指明了存在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下一步,两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快治污进度、严格监管执法,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3. 关于环保局检测企业污水COD,罚款

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排放至污水处理厂的污水COD三级标准为小于500mg/L,当然版二级、一级就更权小了,如超过该标准规定就会罚款,所以你们应收集企业所在地的污水排放标准(包括PH、COD等指标规定)及污水处理厂的接纳指标,并在企业污水排放口取样进行COD检测(可采用简单的化学滴定法检测),如超标,则需进行污水初处理,达标后再排放至污水处理厂。

4. 汛期该怎样加强污水处理厂管理

经营污水厂,就要通过地区政府,获得承包商资格,再处理污水。污水厂并不直接向居民收钱,而是以吨处理污水的价格先问政府要钱,叫做污水“服务费”;而政府再向居民收取“排污费”。哪家企业报出的“服务费”被政府认可,哪家就开展污水处理业务。另一种确定“服务费”的是目前更为流行的调价公式。政府会参照电力、化学物料成本、薪水和企业所得税及土地使用税、弃置污染泥的成本和其他成本来调整“服务费”,调价频率在1年到3年不等。而如电力等一系列的参考系数在近几年来都会上升,因此服务费也将升高。

5. 关于要求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的请示

由于我国城市河道补水的重要来源是城镇污水厂出水,排入河道后,稀释能力小版,若不提高出水水质排放标权准,将严重威胁城市生态环境。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城市景观用水的此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因此,对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势在必行。

6. 县环保局如何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一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本年度污水处理厂检查安排,在全回县范围开展大规模污水答处理厂专项执法检查。对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进行采样监测,每天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监察,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重点检查前期存在出水不稳定达标、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的污水处理厂,对检查中发现仍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水处理厂一律从严处罚,同时跟踪督查直至整改到位。
二是提升科技监管水平。进一步发挥在线监测平台作用,对污水厂出水变化情况分析预警,并结合“过程监控”、“污泥电子监控”等工作,提升环保监管的科技水平,对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污水排放及污泥处置等过程实施全过程监控。
三是加强违法行为通报曝光力度。邀请公众参与污水处理厂监管,将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通报。对故意偷排或多次超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还将报送县政府,提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

7. 环保局对污水处理厂收费吗

环保局通过检查污水处理是否达标,从而判定给污水处理厂多少比例的费用。
污水处理费包含在自来水费用中,2元/吨的水,有0.8元的污水处理费。
一般这样的污水厂是BOT性质,并且是生活污水的处理。按照协议,政府最低要给污水厂60%的处理费用。
考虑到枯水季节,以及超标水过多难以达到协议的数量和标准。
还有40%的活动空间就是环保的监管监督说了算了,污水厂数据终端都和环保相连,钱在手里,话语权也在手里,那么这40%的空间就是介入的地方了。
和第三放检测机构协同好,不要让第三方和污水厂合伙来欺瞒你就OK,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8. 针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哪些方面

污水处理厂安全检查内容
一、污水管网工程项目
1、施工、监理招投标。是否规避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是否将监理工作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
2、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是否办理。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拨付。
4、施工单位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该项目的行为。
5、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报监理审批、落实。
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五大员是否在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项目经理是否现场带班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7、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是否编制,内容是否完整、具有针对性,是否落实到位;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履职。
8、施工单位是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对沟槽开挖、燃气管道和高压电杆防护、箱涵施工用电、箱涵施工防洪等危险性较大工作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程。
9、质量安全监督员是否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是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按规程处理。
10、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维护设施是否齐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是否有序;是否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是否做到工完清场。
二、运行管理
1、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2、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是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3、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三、设备维修保养
1、设备维修人员是否具有电工资格操作证;安全防护用品是否齐全。 2、是否有设备维修计划,是否按计划落实;设备档案是否齐全,维修台账和记录是否齐全。
3、变压器。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接地电阻值是否满足要求;变压器三相负载是否平衡;变压器油位是否合适;变压器接线柱是否牢固;变压器是否洁净无灰尘。
4、高压柜。联锁机构是否有效,操作是否灵活;操作手柄是否专人保管;高压间是否干净整洁;干粉灭火器是否配齐。
5、低压柜。抽屉柜联锁装置是否完好;操作机构操作是否灵活;接线柱是否牢固、颜色是否正常;抽屉柜内元器件上是否无灰尘;空调运转是否正常、温度是否适宜;干粉灭火器是否配齐。
6、曝气机。地脚螺栓和转鼓连接螺栓是否紧固、锈蚀;碟片是否有打滑、松动、位移现象;运转是否平稳、无异响和振动;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减速机及尾部轴承座油位油温是否正常、油质是否可继续使用;急停装置是否完好。
7、潜污泵。自耦装置是否完好、起吊装置是否牢固、连接螺栓是否紧固齐全无锈蚀;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油腔室电阻值是否在标准范围内;温控、过载、泄露保护装置是否完好;防水电缆是否完好。
8、推流器。底部支座是否牢固;起吊装置是否牢固、完好;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温控、过载、泄露保护装置是否完好;防水电缆是否完好。
9、格栅。支撑是否牢固、锈蚀;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钢丝绳是否完好。
10、桨叶搅拌机。支撑是否牢固、锈蚀;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油位是否正常;能否平稳调速;润滑是否及时。
11、浓缩脱水机。底部支座是否牢固;整个系统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主机纠偏保护装置、急停开关是否灵敏;主机润滑是否及时;设备周边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各电机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
12、除臭装置。风机、水泵底部支座是否牢固;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现场控制柜内风扇运转是否良好、通风是否畅通;
13、紫外消毒设施。水位控制装置是否完好;现场控制柜空调运转是否良好、通风是否畅通。
四、管网维护
我厂所说管网维护只允许作业人员在检查井内作业,严禁作业人员进入管径在D800以下管道内作业。
1、下井作业前是否对作业人和监护人是否进行安全事项教育,是否编制施工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2、下井作业人数和分工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是否具备都功能气体检测仪(H2S、CO、CH4、含氧量)。
3、下井作业前是否提前1小时以上打开工作面井盖及其上下游的检查井盖;是否对检查井内气体进行检测;是否有通风设施。
4、作业区域周围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打开井盖的检查井周围是否设置围栏并有专人看守;作业完成后检查井盖是否盖好。
5、下井前,作业人员是否穿戴齐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手套、胶鞋、安全绳、腰带、保险钩、安全帽、防爆手电)。
6、作业现场是否配置使用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服。
五、化验室
1、化验室门窗是否有防盗网、门锁是否完好。 2、化验室通风是否畅通。
3、用电线路、插座、空开是否完好;灭火器配置是否齐全;是否遵守用电操作规程。
4、是否定时对仪器进行检查,记录是否齐全。
5、药品放置、使用是否规范。
6、化验结束后废水、废液处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 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厂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国家级、地方级(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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