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停电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应该怎么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
停电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依然属于违法排放污染物,县级以回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答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污水处理超标排放违法吗
违规不违法,这样可能在总量控制上要超标,一般不予追究。这个行为只是企业的个版人行为,不是提倡和权解决问题的办法,属于偷偷摸摸做应急处理。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关于“水设施不正常运行如何规定的?”问题,这个有规定,第一,要有应急事故调节池,蓄水量要大于一天24小时的总排量;第二,在24小时不能排除故障就要停机。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向环保局申请调解,在短时间内放宽排放标准。
3. 污水处理排放超标
按照不同法律的规定处理结果不同:
1、偷排污水至海洋的,按海洋法版的相关规定处罚10万元权,责令整改;
2、如果按环保法的规定,偷排超标污水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3、偷排至地表水系的,按水法处理处应缴纳排污费3-5倍罚款;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金额可能高达100万,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凭记忆回答,可能不准确,建议查一下这几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 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能罚款吗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专染物排放标属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5. 污水处理厂部分污水未经治污设施超标排放怎样处罚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行政拘留、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一系列新规对遏制污染态势、打击违法排污、震慑违法分子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这类单位的超标处罚上,环境执法人员还存在困惑。
笔者要讨论的几种情况并不鲜见,主要体现在3方面:第一种情况是随着社会活动和经济运行的规模不断扩大,污水量和污染物负荷不断增加,污水处理厂原设计的处理工艺和流程已无法满足处理达标的要求,导致超标排放的隐患逐渐增大;第二种情况是签订运维合同时,对污水处理厂运维达标的指标要求,没有按照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去设定全面污染物指标,而是仅设定几种主要污染物指标,导致运维单位在日常运行中“减标降级”;第三种情况是在污水处理厂运行一段时间后,当处理设施、设备出现故障、老化,有可能对处理效果造成影响时,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衔接不到位,对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方案和投资不能及时明确和落实,导致超标排放的风险加大。
在新环保法及配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一旦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除了对超标行为本身的处罚罚款外,还有可能按日连续处罚,会涉及较大金额的罚款。而且,当超标源于某一环节的处理工艺缺失或者失效时,亦或由于建设单位对存在故障、老化的设施设备不及时开展维修更换时,往往短期内无法整改完成,而《办法》上规定,环保部门是在下达责令改正文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检查,而且对超标排放是采取监测的方法。虽然配套办法释义中提出这个责令改正是立即,没有期限,但在实际上造成了污水处理厂仅有不足30天的整改期。如此短暂的时间,不但完成整改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而且连《办法》所规定的污水处理厂制订和上报整改方案的时间都远远不够,落实整改更是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后在30日内的复核检查,对污水处理厂来说,不啻是提供了一个看上去有机会却不合乎情理、无法使用的整改机会。这时的复核监测,往往会出现继续超标的情况。依照《办法》的规定,属于仍旧违法排放污染物,即拒不改正。环保部门可以依照《办法》的规定,对污水处理厂的运维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罚的金额会呈数十倍的上涨。
环保部门根据超标情况启动按日计罚固然不错,但从现实来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维单位不见得心服口服,甚至会由此产生对抗情绪。一旦连续按日处罚金额较大时,有可能迫使运维单位的对抗情绪发生转变,出现“走为上策”的情况。当下,部分运维单位也正是吃准了环保部门这种投鼠忌器的心理,面对超标问题反而心安理得。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从事日常执法与巡查的监察执法部门面临尴尬和无奈,这值得法律法规起草部门和立法机关深思,值得各级地方政府深思。
毋庸讳言,城镇污水处理厂这类污染物集中收集、处理和排放的单位,正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公益服务的属性,大多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因此,其责任主体理应由当地政府来承担,而不能视其为普通排污者,不能简单地将污水处理的运维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社会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决定了运维单位与政府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如果简单地把污水处理厂的运维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恐怕会有一部分运维单位没有胆量承接污水处理厂这么大的业务,即便接手运行,考虑到面临的风险、承担的责任,也难以做到心无旁骛。
因此,可以通过商讨对《办法》进行及时修订。而对于像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这类情况,或许应该考虑将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和处罚对象,并督促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通常政府或政府部门才是实际的建设方,污水处理厂的整改工作本身也涉及较大的资金、技术和监管投入,只有政府才有这个能力去谋划、实施和完成整改,才能在短期内消除因超标排放带来的环境风险隐患。不仅如此,还应针对这类单位运行维护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考虑,为污水处理厂的整改设定具体而合理的期限,整改到期后再进行复核。
6. 向污水处理厂排污超标是否构成犯罪
向污水处理厂排污超标违法了,违反了环保法构成了犯罪行为。
7. 单位超标排污至城市污水管网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两种情况是否属"严重污染环境"罪
这两年国家“零容忍”打击严重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严重污染环境即构成犯罪。
8. 污水处理厂调试运营期间超标排污如何处理
有一个环保局允许的规定
需要你去当地的环保局
备案,通过后你超标排放没事的
9. 废水排向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是否征收环境税
要看是哪一类的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还是城市集中污水处内理设置,前者的话容环保部环函[2006]144号复函规定是按一般工业企业征收废水排污费的,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置按照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是超标才收费,达标不收费
10. 污水处理后排放超标,稀释违法么
违规不违法,这样可能在总量控制上要超标,一般不予追究。这个行为只是企业回的个人行为答,不是提倡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属于偷偷摸摸做应急处理。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关于“水设施不正常运行如何规定的?”问题,这个有规定,第一,要有应急事故调节池,蓄水量要大于一天24小时的总排量;第二,在24小时不能排除故障就要停机。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向环保局申请调解,在短时间内放宽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