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禁止泔水养猪有法律依据吗
是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有说明不能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也就是不能用泔水养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2、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3、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1)泔水处理最新法规扩展阅读
案例:
为有效阻断传播途径,近日,市农委印发《关于严禁使用泔水养猪的告知书》,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禁止“泔水养猪”专项整治行动。根据要求,对9月10日后经劝阻仍然使用泔水饲喂的“泔水猪”,养殖环节一律不允许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屠宰环节一律不得入场屠宰。对9月10日之前使用泔水饲喂过的生猪,立即停喂的,限制移动,观察20天,无异常情况的,可按照检疫工作要求出证。
为切实贯彻落实部省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连云港迅速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生猪养殖场户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9月12日起,市农委督察组人员在当地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前期摸排的生猪养殖户进行了逐户宣传告知工作,发放了《告知书》,并与养殖户签订了《不使用泔水喂猪承诺书》,要求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情况必须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㈡ 水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法律法来规就搞不太清楚,自呵呵
我知道的标准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
还有矿原水、水处理器及污水的标准等
㈢ 关于污水处理的法律法规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应该有,您可以到政策网络里面查询下。
㈣ 废水运输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环保法有规定。
但是工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如何处理,法规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因为“三同时”的设计中肯定要有建设废水的处置方案,不然你是无法开工的啊。
㈤ 水处理 政策 外企 法律法规
你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细则当中有特别的声明, 其中包括你要求办理的临时排放申报。
由于内容过多,我只把你想知道的贴一下。
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上海市取3年)
(2)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海市取2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这个限期地方之间有出入)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时限与新申领许可证相同。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地方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地方环保局审查 —→地方环保局作出决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申请排污许可证(与排污申报登记同步)。
例如上海市排污申请内容:(此为重点企业标准)
第八条 重点企业“年报”必须按环保部门的统一格式如实申报上一年度污染治理情况,并预测下一年度排污情况, 申报的内容包括以下8方面:
1、企业基本情况和原辅材料使用情况;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处理效率情况;
3、污染物委托处理处置情况;
4、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5、企业排污监测报告;
6、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时的原因分析;
7、下一年度企业排污情况及环保措施;
8、其它企业认为需申报的内容。
第九条 重点企业“季报”须如实申报以下内容:
1、企业季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
2、燃料种类、用量、含硫量等;
3、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总量、浓度、去向等);
4、企业排污监测报告;
5、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时的原因分析;
6、其它企业认为需申报的内容。
PS:可以去上海环保局,另外,请问小姐是上海的外企么,因为本人也搞水处理,可以hi聊聊么?
㈥ 国家把泔水怎么二次利用
关于泔水处来理,各地都有源不同的规定,例如河南省: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娱乐、餐饮、住宿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设、安装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台账,记录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和处理情况,保存备查。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㈦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专区的水体排放属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㈧ 泔水猪肉的国家处罚标准
《中华抄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文袭规定,禁止泔水养猪,私屠乱宰。相关机构文件规定,凡用餐馆剩菜直接喂猪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9)泔水处理最新法规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㈩ 餐饮含油污水排放相关法规条例有哪些
一.法规要求
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5、餐饮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区市政管委、环保局将按有关法规要求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导致超标排放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西城区企业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统,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餐饮业的环保要求,要求餐饮业经营者须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维护运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烟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和工作环境。
草案同时提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