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不合格产品的质量纠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1)食品不合格品回用依据扩展阅读
法官解析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教你依法维权:
汽车自燃、食物中毒、热水器爆炸……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药品合格问题一再引发社会公众的热议与关注。在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过程中,法律保护的及时、充分与到位,是消费者最热切期盼,也是最有力的保护屏障。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针对产品责任纠纷的系列问题召开新闻通报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对案件特征的总结和诉讼维权重难点问题的梳理,引导和提示消费者如何在遭受产品缺陷侵害后合法理性维权。
北京市一中院二庭庭长高萍认为,基于此类案件以上特征,消费者在借助法律维权时,相应的要注意以下4个方面:
1、注意合理确定诉讼主体。
在原告资格方面,消费者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原告资格不限于商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产品的实际使用人、实际受害人均可以起诉。另外,对于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购买的,即“知假买假”的当事人,法律亦不禁止。
在被告方面,消费者既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如果是通过商场、展销会、交易市场等场所购买的商品,还可以起诉活动开办者、柜台的所有者。新消法颁布后,网络购物中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成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2、注意正确选择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
选择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差异。在法律关系方面,如果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则依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责任和实际损失的大小进行赔偿。
若以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则可能获得实际损失之外的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依据方面,消费者以《侵权责任法》起诉,能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
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可能获得除实际损失以外的3倍价款的赔偿。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主张自身权利,可能导致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消费者需理性慎重选择。
3、注意对核心事实证明的程度与方式。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需证明的事项一般包括4个方面:
一是购买物的同一性,即消费者所称的瑕疵产品为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
二是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
三是产品的质量缺陷造成了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害。
四是损害和产品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
4、注意正确理解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涵义。
产品责任纠纷中,被侵害人可获赔的范围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缺陷产品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如果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被侵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赔偿数额上可请求多倍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可以获得酌定的惩罚性赔偿。
『贰』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都需要召回吗为什么
必须召回,否则被查到的话就是违法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三回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答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叁』 食品抽检不合格怎么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3)食品不合格品回用依据扩展阅读: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肆』 食用油酸价不合格 依据食品安全法哪一条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伍』 食品商品不合格能否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食品商品经检验为“不合格”,在行政处罚中能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回第(答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陆』 国家食品监督局对不合格产品怎么样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柒』 食品不合格的产品销毁原因有哪些
不合格管理制度
1、目的: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生产过程和出厂销售。
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及销售后的产品发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职责
3.1、质管科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跟踪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结果;
3.2、质量负责人负责对不合格品作出处理决定;
3.3、生产科负责对不合格品采取纠正措施。
4、处理程序
4.1、不合格品的分类
a、产品所需的所有原辅材料在进厂时必须经过检验,确保在生产过程中只使用合格或让步接受的原辅材料;
b、原材料进仓后要立即进行标识,标识采用挂牌方式,标明品名.数量及进仓日期,原则上要求分批堆放,并能满足先进先出的要求;
c、对次要指标不合格,不影响正常使用或经过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原材料,可让步接受入仓,但必须把该批原材料隔离单独存放,并挂牌做出醒目标识以防误用。
4.2、不合格半成品控制
a、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工艺要求的半产品,必须把该批半产品隔离,单独存放,并做出显著的标识,以防止误用;
b、不合格半产品检验时发现问题则需对其进行评估,对理化指标不合格,不影响人生安全的,可作返工处理,不能返工的作降级处理或销毁处理,对可能影响人身安全及健康的,则应立即销毁并按规定即时做好容器的卫生消毒工作,同时查明原因以防再次发生;
c、对返工后的半成品要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以情报其质量的可靠性;
d、不合格半成品的处置应填写《不合格品处置单》,履行相关批准手续。
4.3、不合格成品控制
a、经成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化验室应立即通知成品仓库不准发货,并及时将信息反馈有关部门;
b、成品仓库接不合格通知应及时对不合格成品进行现场标识,并能明显区分;
c、不合格成品根据检验结果应及时进行评估,若不合格品能通过返工达到合格品要求的可办理批准手续作返工处理,若对人身健康有危害或无法返工的成品应作销毁处理;
d、经返工处理的成品在检验合格后须对其质量状况进行跟踪;
e、各项处理批准手续都应有记录备查。
5、客户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5.1、对客户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由经营部门反馈质管部门,再由质管部门处置。
5.2、当确认产品质量问题时,由质管部门负责追溯,分析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并报质量负责人及厂长。
5.3、追溯时可和有关人员前往客户处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和经营部门追查同批次产品的销售渠道,及时通知客户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5.4、若该批产品发生的质量问题涉及食品安全卫生,则该批产品必须回收,回收方式可由本厂派人回收或委托客户进行回收,回收的不合格产品按生产中出现的不合格品处理办法。
5.5、若该批产品发生的质量问题不涉及食品安全卫生,则由经营部门与客户积极协商妥善解决
不知道这样您满不满意
『捌』 保健食品经检验不合格,处罚依据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内外的容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