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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绿化用地

发布时间:2021-01-27 21:52:04

⑴ 有关于污水处理厂绿化方面的要求吗

从以下几点复绿化就可以达到标准制
前提要求:四季常绿,尽少落叶落花,观树型观树叶为主;
次要求:不要太高大.以便上空的空气流通.
基本要求:不种有毒有害品种(夹竹桃属有毒,大戟科和瑞香科的变叶木,红背桂属有害--致癌诱癌)阴香,桂花,山茶花,柳叶榕,米兰,假槟榔,小型竹类都是首选.
基本是植些草皮,稀疏的栽些树。
草皮或是花卉都选用根系浅的,树也是,选不抗旱的,树栽得不要太靠近管道和其他地下设施,不要阻挡视野。

⑵ 国家住建部对多栋高层小区绿化面积标准是多少

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举两个例子: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绿化面积,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区为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园绿地的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

(二)除安全、消防、环保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新建工业企业为百分之二十;

(三)对外交通、无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商业金融、仓储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新建旅馆和体育、医疗、文教科研、行政办公、部队机关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泵站、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新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市区主要景观路段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七)其他新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须根据详细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另行确定。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零点五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零点八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一平方米;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立宽度五十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⑶ 污水处理站地埋式与地下式的区别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以A/O工艺为主,将设备主体埋在地下,减少节约占地面积,经济全部设置于地下,运行经济,抗冲击浓度能力强,处理效率高,管理维修方便。
一、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特点
1、埋设于地表以下,设备上面的地表可作为绿化或其他用地,不需要建房及采暖、保温。
2、二级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工艺均采用推流式生物接触氧化,其处理效果优于完全混合式或二级串联完全混合式生物接触氧化池。并比活性污泥池体积小,对水质的适应性强,耐冲击负荷性能好,出水水质稳定,不会产生污泥膨胀。池中采用新型弹性立体填料,比表面积大,微生物易挂膜,脱膜,在同样有机物负荷条件下,对有机物去除率高,能提高空气中的氧在水中溶解度。
3、生化池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其填料的体积负荷比较低,微生物处于自身氧化阶断,产泥量少,仅需三个月(90天)以上排一次泥(用粪车抽吸或脱水成泥饼外运)。
4、该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除臭方式除采用常规高空排气,另配有土壤脱臭措施。
5、整个设备处理系统配有全自动电气控制系统和设备故障报警系统,运行安全可靠,平时一般不需要专人管理,只需适时地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缺点:
1.不利于维修.设备出现故障后,不方便检修与更换。这通常是业主最烦恼的。
2.对环境适应性,冬天防冻、夏天防洪.北方需要埋入较深,并做保温处理。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设备适合条件:水量较小 、污染物浓度小、成分不复杂、场地有限、需考虑周围环境美化因素等。通常以上几种情况下建议采用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系统进行处理。
二、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应用范围
1、宾馆、饭店、疗养院、医院;
2、住宅小区、村庄、集镇;
3、车站、飞机场、海港码头、船舶;
4、工厂、矿山、部队、旅游点、风景区;
5、与生活污水类似的各种工业有机废水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
国外地下空间的发展已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城市地下大型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也取得了很好的发展。如在欧洲、日本、香港、台湾、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建设了多座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为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及防治环境污染都具有重大的意义。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如北京、深圳、广州、合肥、青岛等也相继建成(或拟建)了多座地下式污水处理厂。
(1)占用空间少。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中.考虑到地下空间和投资的限制。构筑物设计都比较紧凑.技术上也尽量选用占地面积小的处理工艺。地下污水处理厂不需考虑绿化及隔离带等要求. 故占地面积较小。例如, 荷兰鹿特丹DOKHAVEN地下污水处理厂采用了AB工艺.占地面积仅为传统工艺1/4左右: 日本神奈川县叶山镇地下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仅是地上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的1/3 .
(2)噪音污染小。地下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处理设备均处于地下.许多机械的噪声和振动将对地面的建筑和居民基本不产生影响.有效地防止了噪音对周围居民生活与工作的影响.
(3)臭味污染小。由于处于地下全封闭管理,地下污水处理厂可以对产生的臭气进行全面的处理,对环境和城市居民生活不产生影响。英国伊斯特本的新奇地下污水处理厂虽然建在繁忙的街道和海滩之问,但未对休斯特本的旅游区自然景观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4)节省土地资源。地下污水处理厂由于只有部分辅助建筑物建在地面, 占用土地资源很少. 节省了城市开阔空间.不会使周边土地贬值。对于周边区域的未来发展没有障碍 地下污水处理厂上部空间利用价值亦较高,可用于绿化、公园等公益事业,也可用于商业开发。芬兰的赫尔辛基地下污水处理厂仅办公室、职工活动中心、部分车间及能量
生产站处于地上.其余节省下来的用地规划了一处居民区.修建了一座8层住宅.总使用面积达到l5万mz.可以容纳3500人
(5)温度较恒定。地下污水处理厂由于处于地下,除受进水水质条件的影响以外.基本不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地下常年温差较地面温差要小,温度比较恒定,有利于各种污水生物处理工艺的稳定运行
(6)美观性好。由于地下污水处理厂是不可见的,因此既不会对自然景观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到周围建筑的整体视觉效果 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的Bromma地下污水处理厂及我国深圳市布吉污水处理厂厂区地面均布置成为一个公园.地下污水处理厂的进口,采用巧妙的建筑艺术.大大美化了市容.同时又为城市增加了绿化面积.因而引起了全世界的注意

⑷ 模拟城市5污水处理厂问题

污水厂位置来的选址,应符合城镇总自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排水系统规划中一般都会设置污水处理厂来处理片区的污水)的要求,并根据一些因素综合确定。如下:
1)城镇水体下游;2)便于处理后水排放及回用;3)便于污泥的运输及集中处理处置;4)在城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5)从建设角度上讲,要具有良好的地质条件。6)少拆迁,少占地,并设置一定的安全距离(环评确定);7)为远期预留扩建用地;8)厂区地形不应受到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有良好的排水条件;9)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及水电条件。
以上是污水厂选址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原则。污水厂占地一般比较大,并且还有臭味产生会影响周边的环境,但是,考虑到污水输送至污水厂(一般都在偏远地区),回用至市区(绿化,景观用水等)和目前国内外先进的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工艺和生态式污水处理工艺的发展,有些污水厂能够很好的减少用地和臭味,也可在住宅区附近建设(理论来说),但实际很多市民还接收不了,不会喜欢生活区附件存在污水厂的。

⑸ 设施用地包括哪些使用年限有什么规定

您好: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有关内容,上海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一90)分类如下:
(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①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②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③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②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③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④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⑤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⑥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3)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跗属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②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③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4)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②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主要是:
①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人工业用地);
②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③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④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敷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⑤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⑥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6)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主要是:
①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②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10—1)的规定执行。
凡在表lO一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棱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袁lO一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⑹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和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简单介绍与区别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是一种模块化的高效污水生物处理设备,是一种以生物膜为净化主体的污水生物处理系统,充分发挥了厌氧生物滤池、接触氧化床等生物膜反应器具有的生物密度大、耐污能力强、动力消耗低、操作运行稳定、维护方便的特点。以A/O工艺为主,将设备主体埋在地下,减少节约占地面积,全部设置于地下,运行经济,抗冲击浓度能力强,处理效率高,管理维修方便。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的优点

1、通常埋设于地表以下,设备上面的地表可作为绿化或其他用地,不需要建房及采暖、保温。

2、二级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工艺常见采用推流式生物接触氧化,其处理效果优于完全混合式或二级串联完全混合式生物接触氧化池。并比活性污泥池体积小,对水质的适应性强,耐冲击负荷性能好,出水水质稳定,不会产生污泥膨胀。池中采用新型弹性立体填料,比表面积大,微生物易挂膜,脱膜,在同样有机物负荷条件下,对有机物去除率高,能提高空气中的氧在水中溶解度。

3、生化池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其填料的体积负荷比较低,微生物处于自身氧化阶断,产泥量少,仅需三个月(90天)以上排一次泥(用粪车抽吸或脱水成泥饼外运)。

4、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除臭方式除采用常规高空排气,另配有土壤脱臭措施。

5、整个设备处理系统配有全自动电气控制系统和设备故障报警系统,运行安全可靠,平时一般不需要专人管理,只需适时地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缺 点

1.不利于维修:设备出现故障后,不方便检修与更换。这通常是业主非常烦恼的。

2.对环境适应性一般:冬天防冻、夏天防洪。北方需要埋入较深,并做保温处理。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设备适合条件:水量较小 、污染物浓度小、成分不复杂、场地有限、需考虑周围环境美化因素等。通常以上几种情况下建议采用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系统进行处理。

应用范围

1、宾馆、饭店、疗养院、医院;

2、住宅小区、村庄、集镇;

3、车站、飞机场、海港码头、船舶;

4、工厂、矿山、部队、旅游点、风景区;

5、与生活污水类似的各种工业有机废水。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简单介绍

国外地下空间的发展已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城市地下大型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也取得了很好的发展。如在欧洲、日本、香港、台湾、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建设了多座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为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及防治环境污染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主要特点

(1)占用空间少。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中。考虑到地下空间和投资的限制。构筑物设计都比较紧凑。技术上也尽量选用占地面积小的处理工艺。地下污水处理厂不需考虑绿化及隔离带等要求。 故占地面积较小。例如, 荷兰鹿特丹DOKHAVEN地下污水处理厂采用了AB工艺.占地面积仅为传统工艺1/4左右: 日本神奈川县叶山镇地下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仅是地上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的1/3 。

(2)噪音污染小。地下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处理设备均处于地下.许多机械的噪声和振动将对地面的建筑和居民基本不产生影响.有效地防止了噪音对周围居民生活与工作的影响.

(3)臭味污染小。由于处于地下全封闭管理,地下污水处理厂可以对产生的臭气进行全面的处理,对环境和城市居民生活不产生影响。英国伊斯特本的新奇地下污水处理厂虽然建在繁忙的街道和海滩之问,但未对休斯特本的旅游区自然景观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4)节省土地资源。地下污水处理厂由于只有部分辅助建筑物建在地面, 占用土地资源很少. 节省了城市开阔空间.不会使周边土地贬值。对于周边区域的未来发展没有障碍 地下污水处理厂上部空间利用价值亦较高,可用于绿化、公园等公益事业,也可用于商业开发。芬兰的赫尔辛基地下污水处理厂仅办公室、职工活动中心、部分车间及能量

生产站处于地上.其余节省下来的用地规划了一处居民区.修建了一座8层住宅.总使用面积达到l5万mz.可以容纳3500人

(5)温度较恒定。地下污水处理厂由于处于地下,除受进水水质条件的影响以外.基本不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地下常年温差较地面温差要小,温度比较恒定,有利于各种污水生物处理工艺的稳定运行

(6)美观性好。由于地下污水处理厂是不可见的,因此既不会对自然景观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到周围建筑的整体视觉效果 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的Bromma地下污水处理厂及我国深圳市布吉污水处理厂厂区地面均布置成为一个公园.地下污水处理厂的进口,采用巧妙的建筑艺术.大大美化了市容.同时又为城市增加了绿化面积.因而引起了全世界的注意。

⑺ 请问地税局污水处理厂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吗

国有企业需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版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权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产权属于国家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7)污水处理厂绿化用地扩展阅读:

主要有两大类优惠:

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二、国有重点扶植项目免税

可以和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结合起来学习。

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⑻ 5100平米的污水处理工程绿化面积是多少

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00号公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要求各级人民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举两个例子:《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绿化面积,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区为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园绿地的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二)除安全、消防、环保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新建工业为百分之二十;(三)对外交通、无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商业金融、仓储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四)新建旅馆和体育、医疗、文教科研、行政办公、部队机关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五)泵站、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六)新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市区主要景观路段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七)其他新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八)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须根据详细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另行确定。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零点五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零点八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一平方米;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交通枢纽、工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立宽度五十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科研、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⑼ U2类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容积率、建筑密度一般为多少有没有规范要求

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没有指标要求。
污水处理厂是从污染回源排出的污(答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一般分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管道。有时为了回收循环利用废水资源,需要提高处理后出水水质时则需建设污水回用或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厂。

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流程是有各种常用的或特殊的水处理方法优化组合而成的,包括各种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费用最省。设计时必须贯彻当前国家的各项建设方针和政策。因此,从处理深度上,污水处理厂可能是一级、二级、三级或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设计包括各种不同处理的构筑物,附属建筑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设计并进行道路、绿化、管道综合、厂区给排水、污泥处置及处理系统管理自动化等设计,以保证污水处理厂达到处理效果稳定,满足设计要求,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投资运行费用省等各种要求。

⑽ 国家规定的化工厂绿化面积百分比为多少

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举两个例子:《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绿化面积,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区为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园绿地的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二)除安全、消防、环保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新建工业企业为百分之二十;(三)对外交通、无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商业金融、仓储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四)新建旅馆和体育、医疗、文教科研、行政办公、部队机关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五)泵站、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六)新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市区主要景观路段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七)其他新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八)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须根据详细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另行确定。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零点五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零点八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一平方米;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立宽度五十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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