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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污水排放地方标准

发布时间:2025-07-13 23:50:09

『壹』 谁知道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

《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加压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自建的贮存、加压等设施,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再为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公用、水利、地矿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载发利用规划,应当从本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并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长春市公用局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九条规划、计划、建设、水利、地矿、卫生、环保、城建、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工作。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贷款、集资统建等办法解决。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后,方可从事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材、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供水管材、材料、设备和器具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条件下,用户用水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发放《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旧城区改造和新建工业区、居民小区或者大型公共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供水服务网点,建成后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引水渠道、沉淀池、取水口、泵站、清水池、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水箱、贮水池、水塔、泵站、提升设备、管网等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深井泵站、清水池外20米内堆放物品或者修建与供水生产无关的构筑物;

(二)向引水渠道内排放污染物;在引水渠道沿岸防护范围内,放牧、挖沙、堆放废渣、垃圾和设立有害化学品仓库,施用持久性或者剧毒的农药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在取水口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捕获、停靠船只、游泳及可能污染水质的任何活动;

(三)在露天沉淀池外30米内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者铺设污水渠道;

(四)在供水水源管线两侧5米内或者在输配水管线及其他供水设施3米内修建建筑物、打桩、挖掘、堆放物品等;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过河管道两侧30米内挖沙、取土;

(六)在贮水设施内洗涤或者向其中扔杂物;

(七)其他危害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污染水质及影响供水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承担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单位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连接点至支线阀门(含支线阀门)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或者设施,确需与已建成的供水管道并行或者交叉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危及已建成的供水管道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得将其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无支线阀门的,建筑物墙外5米(含5米)以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和使用;5米以内的供水设施,由建筑物产权人负责维护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消火栓、水鹤由消防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其维修、维护工作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支出。
未经城市消防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者动用消火栓、水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消火栓、水鹤。

消火栓、水鹤半径5米内禁止圈占、压埋。

第三十条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安装总水表(栋水表)和分户水表。总水表应当安装在水池、水箱等贮水设施的进水管上。安装后,总水表(栋水表)产权无偿移交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由城市自来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分户水表由房屋产权人维护、管理;产权人如无能力维护、管理的,可以委托城市自来水企业有偿维护、管理。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附设加热装置的,其产权人应当在加热装置前安装水表;未安装水表的,不予供水。

第三十一条水表必须依法取得计量检定资格的检测单位检定合格,方可安装使用。
水表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检定、更换,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禁止擅自拆除和更换水表。

第三十二条生产、安装二次供水设备的单位,应当取得《二次供水设备生产安装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和安装。
二次供水设备产品应当经依法取得检定资格的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检定;检定合格的,方可销售。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由国家认证的水质检测部门定期进行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经检测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方可供水。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标准;逾期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净水、管道维护、查表、收费、设备检修等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合理调整水压,做好水压监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应当自备贮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供水施工、维修、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影响供水工程作业。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查表,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单位用户用水量达不到最低标准的,由城市供水企业向单位用户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水费。单位用户用水量最低标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户必须按时交纳水费。

第四十条不具备安装水表条件的用户,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规定根据用水性质、用水设施或者用水人口核定水量收取水费。具备装表条件因设施产权人原因而未安装水表的,按照进户水管口径连续流量计量收费。
因单位用户原因不能抄表计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收取水费;
此期间新增用水设施的,应当加上新增用水设施设计用水量收取水费。

第四十一条单位用户因故停止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停止使用手续并结清水费。
单位用户需恢复用水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恢复用水手续后,方可用水。

第四十二条用户需要过户、改变用水用途的,应当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用水。

第四十三条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取水。

第四十四条环卫、市政、绿化等非生活用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后,方可用水。

第四十五条因建设施工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后,方可用水。
建设项目涉及拆除房屋的,必须在拆除前收回水表、结清水费,并按照规定交纳有关费用,保证拆除区域其他用户正常用水。建设单位超过临时用水期限用水或者变更用水地点的,必须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临时用水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拆除、撤户或者正式立户手续,不得擅自转作正式用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停止供水。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个人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干扰、妨碍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落起诉。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贰』 环境评估报告怎么写

环境评估报告怎么写

环境评估报告怎么写?环评报告,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预见性评定。根据对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土壤的监测等项目设计的评价,那么环境评估报告怎么写呢?

环境评估报告怎么写1

1、总论

1.1项目由来

1.2编制报告书的目的

1.3 编制依据

1.3.1 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依据

1.3.2 基础资料和委托书

1.4 评价标准

1.4.1 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环境

麻用河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三类标准。

(2)空气环境

区域空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

(3)声环境

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二类标准。

(4)地下水环境

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三类标准。

(5)土壤环境

评价区内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95)中的二级标准。

1.4.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2)本项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一级标准。

(3) 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其中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有关规定。

(4)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执行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⑤评价范围

按环境要素分别列出,简述确定的理由。给出评价范围的评价地图。

⑥控制及保护目标

有无需特别控制的污染源;有无需重点保护的.目标,如特殊地区

2、建设项目概况

①建设规模

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厂址地理位置、产品产量、投资利税回收期、占地面积及土地利用情况、平面布置图、职工人数与劳动生产率。若是扩建、改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

②生产工艺简介

建设项目类型不同(有工厂、矿山、铁路、港口、水电工程、水利灌溉工程等),其生产工艺不同。对工业生产项目来说:

a.给出每一个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原料→产品)

b.排出的污染物与数量

c.加工的性质,重要的化学反应式应列出

d.说明生产工艺的先进性

e.扩建改建项目,分析原工艺及污染物防治措施

③原料、燃料及用水量

用表列出:原料、燃料(煤、油)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用量

用水量(年、月、日、时),包括新鲜水补给量、循环水量

有物料平衡图、水量平衡图最好

④污染物排放量

“三废”(水气渣)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放射性物质:种类、剂量、来源、去向

设备噪声源:噪声功率级

振动源:振动级 改建扩建项目:列出前后污染物排放量清单。

⑤采取的环保措施

治理方案、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处理效果、处理后是否达标、投资运转费。

固废的综合利用、处置方案、去向。

⑥工程影响环境因素分析

据污染源及其排放情况、环境背景状况,分析污染物可能影响环境的各个方面,将其主要影响作为环境影响预测的主要内容。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①自然环境调查

a.地形、地貌、地址概况;

b.水文(水系分布)及水文地质情况

江、河、湖、海、水库名称,数量、发源地,评价区段水文情况。

江、河:年均径流量,平均流量,河宽,比降,弯曲系数,平、枯、丰流量流速。

地下水:水质类型,埋藏深度等。

c.气象气候

气候类型及特征、温度、风速风向、降水、日照、灾害性天气等

d.土壤及农作物

土壤:类型、种类、分布、肥力特征。

农作物:粮食、蔬菜、经济作物的种类及分布。

e.森林、草原、水产、野生动植物、矿藏资源等情况 ②社会环境调查

a.行政区划与人口:包括人口分布、密度、职业构成、文化构成

b.工矿业、交通运输业分布概况:产品、产量、产值、利税、职工数等

c.文化教育概况:

d.人群健康及地方病情况:

e.景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院、重要政治文化设施

③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

监测位置、项目、时间、仪器、方法、结果,据历年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评价大气质量状况。

④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

监测位置、项目、时间、采样时水文参数、仪器、方法、结果

⑤地下水质现状(背景)调查 监测位置、项目、时间、结果

⑥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背景)调查

关于土壤:有

土壤类型、分布状况、土地利用情况。 监测位置: 监测项目:选项理由 采样方法与分析方法:

监测结果(列表):中国只有土壤中砷的卫生标准。评价时,与本省同类土壤

背景值或对照点的污染物含量对比。

关于农作物:有

主要农作物、果树及分布情况 采集种类及采集样品的部位 采集点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监测结果(列表):与食品卫生标准或对照区同类作物污染物一般含量对比。

⑦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

监测位置、时间、仪器、方法、气象条件、结果 ⑧评价区内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

调查区域,人数、性别、年龄、职业构成,项目,方法,结果 另:死亡回顾调查、儿童生长发育调查、地方病专项调查等。 ⑨其它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

4、污染源调查与评价

①建设项目污染源预估:按生产工艺找污染源,列表(种类、数量、性质、排放方式与规律、排放途径与去向),看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②评价区内污染源调查与评价 给出调查方法、数据来源、评价方法。

给出(列表)废气、废水、废渣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方式、排放途径与去向、评价结果→重在找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绘污染源分布图。

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涉及方面:大气,水,噪声,生态,人群健康,对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

6、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及经济技术论证

7、环境影响经济损益简要分析

8、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9、结论

10、附件、附图及参考文献

环境评估报告怎么写2

一、项目由来:

随着我国房地产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各种相应配套政策的逐步出台,房地产的启动已经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住房困难和单纯的增加住房面积,而是朝着高质量、多功能、精品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为加快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现代化进程,提高城市化水平,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而且可以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

长春新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拟投资62076万元人民币在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区域内,东至空地、西至规划丙十五街、南至规划丙十六路、北至奢新北线地块建设本项目,该项目总占地面积为97555.00m2,建筑面积为148274m2。

根据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受长春新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XX年05月承担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我单位环评技术人员在现场踏勘和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编制完成了《长春新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国信?御泉山B地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及建设单位的密切配合,在此深表感谢!

二、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及地点

项目名称:长春新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国信?御泉山B地块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长春新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区域内,东至空地、西至规划丙十五街、南至规划丙十六路、北至奢新北线地块。建设项目地理位置见图1。

2、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投资估算:根据项目设计方案确定的建筑面积、结构、建设标准以及有关取费要求,估算项目总投资为62076万元。

资金筹措:全部自筹。

3、建设内容及规模

该项目总占地面积97555m2,总建筑面积148274m3,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00926.4m2,公建建筑面积6347.6m2,地下建筑面积41000m2,主要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地下设备用房、地下车库、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垃圾收集站等。

本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详见表1,单体建筑情况见表2。

4、产业政策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XX年修订)》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能源、交通、水利、电力、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

本项目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XX年修订)》分类规定,属第一类鼓励类项目的第三十七项,其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选址区域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给排水、电、燃气、通信、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已经配套完成,区域环境质量较好。场址四周紧邻城市交通道路,周边交通十分发达,给项目建设、原材料运输及出行提供了方便。

综上,从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交通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其选址符合长春市和双阳区总体规划,项目建设性质符合政府规划部门对土地使用功能的定位,选址合理。

三、建设项目周围环境概况

本项目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区域内,东至空地、西至规划丙十五街、南至规划丙十六路、北至奢新北线地块。拟建小区北侧为奢新北线,隔路为长春建筑学院;

西侧为规划丙十五街,隔路为幸福馨城小区,300m外为长春市旅游学院;南侧为规划丙十六路,隔路为澜山溪谷;东侧为财税小区施工场地,东南侧为财税小区。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

1)环境空气功能区划

根据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拟建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

2)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本项目收纳水体为奢岭河,由于《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DB22/388-2004)未对该奢岭河进行规划,但奢岭河最终汇入双阳河,双阳河"双阳水库坝址"-"河口"为Ⅲ类水体,因此本项目地表水奢岭河按照Ⅲ类水体。

3)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根据双阳区噪声功能区划,该项目所在区域为1类功能区

2、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1)环境空气

根据HJ 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空气的评价工作等级主要根据项目大气污染物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等因素来确定。

本项目采暖实施集中供热,不产生燃煤烟气污染物。因此,对环境空气只进行现状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范围以本项目为中心,直径5km的圆形区域。

2)地表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296.45m3/d,水污染物比较简单,通过市政污水管进长春市奢新污水厂处理,纳污水体为奢岭河,最终汇入永春河,本项目永春河评价河段为Ⅲ类水体,故根据HJ/T2.1-1993中规定,本次地表水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评价范围为长春奢岭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上游0.5km处至双阳河河口长约5km河段,双阳河与奢岭河交汇上游2km至下游5km,长约7km河段,全长约12km河段。。

3)噪声

本项目所在区域属《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中规定,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2008规定的1类、2类区,按二级评价。故本项目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应为二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要求,本次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边界向外200m。

环境评估报告怎么写3

1、项目概况

1.1拟建项目概况

1.2建设规模

2、工程分析

2.1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2.2主要生产设备

2.3替代性燃料的来源及种类

2.4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

2.4.1施工期

没有土建工程,没有施工期污染问题。

2.4.2营运期

3、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3.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3.2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4、环境影响分析

4.1环境空气影响

4.2环境风险影响

5、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5.1废气治理措施

5.2替代性燃料运输中环保措施与建议

6、项目环境可行性的综合分析

6.1环境敏感性分析

6.2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6.3与沿线城镇规划相符性分析

7、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8、公众参与

9、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

『叁』 主要城市供水安全及后备供水水源地

松嫩平原有长春、哈尔滨2个省会城市以及大庆、齐齐哈尔、松原、白城、绥化5个地级市,这些城市人口密集,经济比较发达,是带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引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预防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解决城市应急供水问题,本次调查为这些城市提出了一批地下水后备水源地,以备应急之用。

一、城市供水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1.供水水源单一,资源不足

受水资源条件和供水资金等方面的因素限制,多数城市供水水源单一,如长春市主要是地表水,而其他多数城市是地下水。地下水供水比例过大,导致地下水长期超采,水位持续下降,地下水资源枯竭,严重威胁城市供水安全。城市是水资源利用最集中的地方,一般来说城市面积相对较小,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有限,特别是在建城区,多为不透水层,雨水快速汇集排走,地下水补给量减少,加剧了地下水资源枯竭的速度。在东部高平原,城市多数缺水,地下水多已形成持续的下降趋势。

2.水污染加剧

城市是水环境污染的最大污染源,城市垃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率低,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严重,进一步减少了水资源的可利用量,如长春市、哈尔滨市、松原市、德惠市等城市都出现因地下水污染而不能使用的情况。

3.净水、供水设施老化,与新的城市供水水质要求不相适应

许多城市供水设施已超过使用期限,年久失修,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因管网老化跑水而导致的停水时有发生。大部分城市净水厂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特别是新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将正式实施,对城市供水设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4.缺乏应急供水能力

近年来,松花江、芒牛河接连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威胁沿岸城镇的供水安全。在水污染事故发生的风险中,几乎所有城市都呈现出抗风险能力不足,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要求不相适应。绝大部分城市没有城市供水应急预案,供水能力只能维持现状,没有供水后备水源和设施,在突发事件中缺乏应急调度能力。

二、主要城市后备供水水源地

(一)长春市

长春市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城市,城市供水主要有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和市内四处地下水源地,“引松入长”工程于1998年投入使用,将松花江水调入石头口门水库,再供城市用水。城市供水中85%以上是地表水,日供水60.27×104m3,其地下水只有10.41×104m3。地表水容易遭受污染,有突发性污染的可能性,因此,供水中的地表水污染是长春城市供水的重要安全问题。另外,“引水工程”也可能遭受像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破坏,为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建议以下两种应急措施:一是可以启用停用的水源地;二是开发位于长春市南30 km 的伊通河谷和齐家子2处大型水源地。

伊通河水源地位于长春市郊区乐山-马鞍乡,分布面积205.85 km2,开采层位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含水层厚15~20 m,水量丰富,单井涌水量最大可达3000~5000 m3/d。地下水储存量为7.74×108m3,开采补给量为19.15×104m3/d,可开采量8.0×104m3/d,可作为大型水源地,但浅层松散岩类孔隙水含铁量高,需作除铁处理,方可利用。

齐家水源地位于双阳区境内,距长春市32 km,分布面积186.84 km2,包括饮马河与伊通河两个集中开采区。开采层为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和碎屑岩类裂隙孔隙水,含水层厚度8~25 m,单井涌水量最大3000 m3/d。隐伏于第四纪松散岩类孔隙潜水之下的新近系碎屑岩类裂隙孔隙水,含水层岩性为砂岩、细砂岩,最大单井涌水量1000 m3/d。饮马河河谷区地下水储存量为2.53×108m3,开采补给量为18.74×104m3/d,可开采量为10.75×104m3/d。双阳河河谷区地下水储存量为3.10×108m3,开采补给量为12.9×104m3/d,可开采量为5.54×104m3/d,两河谷合计可开采量为15.20×104m3/d,可作为大型水源地。但需注意浅层地下水铁含量较高,需作除铁处理。

(二)白城市

白城市坐落于洮儿河冲洪积扇上,城市供水主要开采地下水,扇形地地下水资源丰富,又有正在规划的“引嫩入白”工程,可满足白城市远期用水需求,缺水的可能性不大,主要的供水安全隐患是地下水污染。扇形地含水层上覆保护层很薄,且为砂性土,地下水环境脆弱。作为白城市的后备(应急)水源地,可选择埋伏在扇形地之下的新近系泰康组承压水,该层水含水层顶板埋深40~80 m,含水层厚度10~30 m,含水层岩性为砂岩、含砾砂岩,地下水丰富,单井涌水量多在2000~3000 m3/d,可选则富水地段作为城市后备(应急)水源地。但对泰康组承压水的开发应作好保护,除作应急外尽可能不开发该层地下水,以免造成污染。

(三)松原市

松原市地下水占城市供水总量的88%,由于引江水处理费用较高,近几年表水供水工程相继停产。地下水开采层位有大安组承压水、第四系承压水、河谷潜水及引龙坑泉水。开采大安组承压水的新村、二龙水源地,主要用于生活用水;第四系潜水主要用于工业用水。大安组承压水近几年地下水位下降较大,扩大引泉还有潜力。该市主要供水安全隐患:一是第二松花江水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二是大安组承压水枯竭,资源不足。

作为后备(应急)水源地一方面可在已有新村、二龙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内,开发第四系承压水作为后备水源;另一方面也应改变现有供水结构,即增加引泉量,减少新近系承压水开采量作为后备水源,龙坑泉群多年平均流量0.5 m3/s,引水流量0.4 m3/s,现引泉水仅0.07~0.09 m3/s,扩引潜力很大。

新村、二龙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内的第四系承压水,含水层埋深多在35~68 m,厚度13.9~55.0 m,岩性为含砾中粗砂、砂砾石,透水性好,单井涌水量一般大于3000 m3/d,水量丰富。水化学类型为低矿化重碳酸钙钠、钠镁型淡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适宜饮用。在2个水源地控制范围内,第四系承压水天然补给资源为690×104m3/a,开采资源为830×104m3/a,日供水量2.27 ×104m3

(四)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现有水源地7处,其中,地表水水源地3处,地下水水源地4处。地下水年开采量为2.3831×108m3,占供水总量的38.38%,其中,城市生活用水0.9023×108m3,工业用水0.7123× 108m3,农业用水0.7725×108m3。市政及企业自备地下水供水井主要分布在建城区156 km2范围内,共有开采井1430眼,机井密度达9.17眼/km2。农田灌溉机井1881眼,分布在市郊1480 km2范围内,机井密度1.27眼/km2。哈尔滨市区四方台、朱顺屯、三棵树三处地表水水源地,均分布在松花江哈尔滨江段,取松花江水作为供水水源,由于上游沿岸分布着众多的城镇及工厂,江水受到污染,特别是一旦出现突发性污染,哈尔滨市区的供水安全将受到严重影响,必要时,可以启用江北松浦和哈西孙家洼子等地下水水源地。

(五)大庆市

大庆市城市供水比较分散,除大庆市区外,各采油厂一般都有自备水源井,水源地多达50处,长垣以西以开采第四系承压水和泰康组承压水为主,长垣以东则以开采白垩系明水组承压水为主。此外,大庆还有三个大型引水工程,即北部引嫩工程、中部引嫩工程和南部引嫩工程。引水工程将嫩江水引入大庆周边水库,再供各类用水。其中,北引和中引是重要的生产、生活地表水源,南引主要用于农业用水。供水安全隐患主要是:地表水源污染、地下水源污染和地下水资源枯竭。

(六)齐齐哈尔市

齐齐哈尔市区目前有地下水水源地14处,供水井68眼,企业自备水源井316眼,农灌井4273眼,机井密度为1.16眼/km2。市区形成以工业和生活用水为主的市政供水和企业自备井供水两大系统以及近郊区以农田灌溉为主的分散式供水。工业及生活供水主要开采第四系孔隙承压水,近郊区农业供水主要开采第四系孔隙潜水,临嫩江部分工农业(包括生活用水)利用地表水。

2003年,齐齐哈尔市区开采地下水量2.815×108m3,开采模数为6.97×104m3/(a·km2),其中,生活用水0.7397×108m3,工业用水0.3171×108m3,农业用水1.7590×108m3。生活用水中一部分来自地表水(嫩江水),年供水0.1095×108m3,嫩江浏园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和氨氮超标比较严重,分别为50%、25%和8.3%;在嫩江以东地区地下水受“三氮”污染也在逐年加重。城市供水主要隐患是江水或地下水污染。如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以启用城北工人屯等后备地下水水源地(见表12—2)。

表12—2 松嫩平原主要城市地下水后备供水水源地一览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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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长春市污水排放地方标准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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