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污水处理厂粪大肠菌群排放超标的处罚
50万-300万。
根据不同的超标标准 有不磨派码同金额的处羡戚罚。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瞎哪放标准》进行处罚。
㈡ 关于环保局检测企业污水COD,罚款
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排放至污水处理厂的污水COD三级标准为小于500mg/L,当然版二级、一级就更权小了,如超过该标准规定就会罚款,所以你们应收集企业所在地的污水排放标准(包括PH、COD等指标规定)及污水处理厂的接纳指标,并在企业污水排放口取样进行COD检测(可采用简单的化学滴定法检测),如超标,则需进行污水初处理,达标后再排放至污水处理厂。
㈢ 处罚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的条款,具体如何适用,请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确定。
㈣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怎么处罚!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专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㈤ 汚水处理不合格如何处罚
环保做不好的企业是会被社会淘汰的,这是中国企业发展的大趋势!另外,你们厂的环保问版题不及时纠正,环权保部门有权对你加大处罚力度,停产、关厂,甚至主要责任人接受法律制裁都是可能的。所以希望企业不要只知道发展生产,还要注重环保,也就是企业发展既要市场效益也要注意社会效益,只有这样才能持久发展!
望采纳,谢谢!
㈥ 新环保法危废处罚标准
一、停建罚款:停建罚款就是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新环保法中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月1日起,未批先建项目不仅会收到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还将依照第63条规定,对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查封扣押符合《环保查封、扣押》适用6种情形:(一)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 污染物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 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六) 其他。三、按日计罚在新环保法中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 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亮剑” 按日计罚违法成本不再低按日计罚在国外的环境立法中“按日计罚”被广泛采用的制度,对 打击企业“违法成本低”以及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慑效果强。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环评未 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二)超标排污和超 总量指标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规避监管排污;(三)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污等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后,行政罚款数额将会大幅提高:重庆从2007年实施按日计罚,对违法排污的个案罚款最高达3000多万元 2008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罚款数额,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更加严格,规定:一般或较 大大气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重 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另外,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还要处以罚款。四、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在新环保法中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新环保法新设:限产、停产、停业关闭处罚,扭转企业限期治理弊端。五、行政拘留新环保法:除依法处罚外,增加行政拘留加重处罚。环保部门将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六、刑事责任在新环保法中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司法解释:污染环 境罪与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类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判刑5年、5-10年、10年,并处罚金判刑5年、5-10年,并处罚金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环境罪判刑3-10年 判刑3年、特别严重的3-7年,并罚金 对单位处罚金单位犯环境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上述法则判刑并处罚金环境监管失职罪(国家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据:
《环保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保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保法》第六十三条 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㈦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水污染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拒绝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7、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排污暗管的行为。
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8、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0、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的行为。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企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大气排污单位和个人拒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
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环境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行为。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5、企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行为。
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6、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发罚款。
7、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可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行为
违反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固体废物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转移固废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废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废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行为。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产生放射性固体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事的行为。
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的行为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的行为。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行为。
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建设单位未落实环评文件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建设单位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㈧ 停电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应该怎么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
停电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依然属于违法排放污染物,县级以回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答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