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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餐饮店废水超标案

发布时间:2024-01-21 07:51:39

『壹』 餐饮油烟主要排放哪些大气污染物

主要是一些无机废气和一些有机废气。

例如;一氧化碳(未完全燃烧生成的)、油炸或者爆炒的时候会产生一些有机废气 、苯类、 醛类等;可改善厨房的通风环境并安装光解净化器系统, 它能有效的帮助改善厨房油烟的问题。

『贰』 2019年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全文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堂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倡导净菜上市和文明就餐,鼓励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绩效目标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市、区人民政府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理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农业、环境保护、商务、旅游、教育、城乡建设、水务、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内容。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的项目、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本市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确定本辖区内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按照市政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分别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文件;

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记录真实、完整并保存2年以上。

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台账,并取得相应的回执。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与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在规定的地点设置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设置油水分离器、油烟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收集、运输;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1次;

将餐厨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运输,其种类和数量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负责确认;

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保持其完好、整洁,实行密闭化运输;

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滴漏,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将餐厨废弃物运输至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其种类和数量由处置单位负责确认;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制订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不得接收、处置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将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加工食品;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

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或者河道、湖泊等水体;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除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外,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不得随意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档案。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等情况进行汇总后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通用的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信息;

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信息;

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处理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主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强制要求企业使用指定产品或者接收指定服务;

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理单位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服务和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滴漏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规定建立、记录、报送餐厨废弃物台帐或者未执行联单制度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存放餐厨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相混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或者未使用统一设置的专用收集容器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接收、处置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对以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水资源和湖泊保护及排水管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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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餐饮业污水该如何处理

社会环境的日益不断恶化,大多都是由于各种废气、废水的乱排乱放,在餐饮行业中,不仅食物的卫生需要严格,处理食物残渣、废水也需要遵守严格的排放标准,公共下水道和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容易被油脂废水所损坏,餐饮业每天排放的污水中主要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其中动植物油脂浓度高达1000~8000mg/L,悬浮颗粒浓度高达1500~8000mg/L,COD浓度高达1200~25000mg/L。如果任由这些未经处理的污染物随着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或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将引发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同时也是对宝贵资源的一种浪费。

1 餐饮业污水对水体的污染

餐饮业污水如果直接排入河道、湖泊等自然水体,水体中原有的微生物群由于得到大量的营养物质而疯狂繁殖,这些微生物中的好氧菌群旺盛的呼吸作用消耗了水体中的溶解氧,水中的溶解氧浓度急剧下降,鱼类等水生生物因不能得到足够的氧气而面临死亡。

与此同时,污水中的油脂类物质破坏了水体的生态平衡。由于油脂上浮到水面,形成大片油膜,造成阳光、氧气等与水体相隔离,使水体中本已匮乏的氧气难以有效地从空气中得到补充,而微小一些的油脂颗粒通过鱼类等水生动物的呼吸,进入体内并粘附在消化道上,鱼类的腮部更是会被油脂等污物粘住,抑制呼吸,导致水生动物群落的病变直至死亡。当污染物质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水中的氧气几乎被消耗殆尽,水体中几乎没有水生动物存在。微生物中的厌氧菌群处于绝对优势,由于厌氧菌群消化有机物不能够完全彻底,产生了许多带有恶臭的中间产物,如腐胺、尸胺和H2S、CH4、NH3等。H2S等物质遇到铁又能产生黑色的硫化铁沉淀。如果这种情况不加以有效的制止,在很短的时间自然水体水质就会变黑变臭,变成死水,既严重影响自然景观,降低水体附近居民的生活质量,又破坏自然水体的生态平衡,降低了水资源的可利用度,使得本已缺乏的可利用淡水资源进一步遭受损失;而且,各种水体最终排入附近海域,进一步引发海洋生态系统危机。

2 餐饮业污水对城市管网的危害

城市污水管网错综复杂,由于排水时段、管道口径大小、管道材质、管道铺设等情况的不同,管网中污水流速不一。当餐饮业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后,污水中的大颗粒悬浮、泥沙等物质,在流经管道流速较低或管道下陷的管段时,就会沉积在管道中。油脂就凝聚在这些物质之上,继而又粘附上更多的悬浮物质,越聚越多,形成类似“钢筋混凝土”结构,导致管道堵塞。而市政部门每年花费在城市管网疏通和更换上的费用和其他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算。

3 餐饮业污水无法用传统的污水处理工艺得到有效处理

大量的油脂、悬浮物质、高浓度的有机物随着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厂之后,无法在传统的格栅、沉沙、初沉等一级处理单元中被去除,进入二级生物处理单元之后,特别是油脂同样会粘附在微生物体周围,妨碍曝气过程向微生物传递氧气,导致二级生物处理单元效率降低,严重时甚至出现细菌菌群大量死亡,出水水质根本无法达标的现象。

4 餐饮业污水影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由于餐饮业污水治理难度大,且长期以来人们对餐饮业污水处理持忽视态度,使得餐饮污水到现在已经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对环境的破坏。在原来河道密布地区,河道的河面上时常泛起白色的油花,河水发黑、变臭,已导致无水可用;由于管道堵塞,引起污水横流,道路无法行走。特别在某些路段,天一下雨就水漫金山,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加剧城市管理矛盾;随意排放餐饮业污水和食物残渣成为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美食和滋生地,引起“四害”猖獗,极易引发各种传染疾病。有报道显示,直接排放餐饮业污水是全国几大淡水水系污染的主要元凶之一;也是近几年近海海域频繁爆发的赤潮的直接原因之一。事实证明,随意排放的餐饮业污水必将严重影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5 对社会安全的危害 由于管理上的漏洞和经济利益的驱动,直接排放的餐饮污水中的大量油脂(俗称地沟油),排入城市下水道后,一部分随水流冲入下流,一部分与杂物混合后粘附在管道壁上,另一部分在管道窨井口和化粪池内沉积,析出的“地沟油”被非法采集、非法利用,甚至被不法商贩重新加工包装成 “色拉油”,引发出一系列健康、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社会问题。

在倡导发展循环经济的今天,只要有效技术、管理和科学治理,就能使餐饮业污水变浊为清,化废为宝。在被排放的餐饮污水中,存在的大量废动植物油脂实际上是极好的化工原材料,可以用来加工制成工业润滑剂(黄油)、工业洗涤剂、皮革软化剂、淬火材料;甚至制造生物柴油、甘油等 ;排放的各种食物残余、汤汁等,由于其营养丰富,经过消毒、浓缩等加工后能成为很好的饲料添加剂;沉淀的污泥则能生产出很好的有机肥,这样就能有效地达到回收利用的环保效果。

因此国家在2015年9月11日颁布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并于2016年8月1日实施。

可是存在污水成分复杂、可供使用的污水处理场地紧张、资金投入少等原因,餐饮业的含油污水的达标排放处理一直以来是一个无法解决的大难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可行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运行方案,陕西汇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针对污水处理,进行了多年的实践和研究,创新推出了一体化隔油设备,可以有效解决餐饮污水排放困难和废物的回收利用功能。

(一)餐饮污水的特点      餐饮单位排放的污水中含有高浓度的动植物油、高浓度的悬浮物和高浓度的有机物,其中还有各类剩菜、米饭、碎骨头、污泥、沙子及各类杂物等随污水一起排放,数量大、成分复杂,绝大多数为有机类物质,经过滤渣后的废水中除了属于难降解有机物的油脂外,尚有盐、味精、糖、胶质物、蛋白、淀粉等水溶性污染物。去除油脂后,BOD5/COD约为0.45~0.62,可生化性比较好。另外,餐饮污水的排放还存在不同的餐饮单位、不同时间段排放的污水成分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瞬时流量大等状况。

(二)梯形油脂导流装置处理技术      梯形油脂导流装置处理技术处理技术是经过长期研究和实践后,专门用来处理餐饮业含油污水的环保技术,技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实施油水渣三相分离,降解COD指标,使之达标排放。综合运用机械过滤法、重力法、聚结法、生物膜法、厌氧生物滤池法等多种方法对污水进行强化处理,经过西安市环境监测中心的测试表明各项处理指标都达到了标准要求。

(三)使用与维护服务      该技术设施使用电力,无需外加动力,操作方便,投入使用后,餐饮业者可按照使用手册进行操作和使用,并回收废油出售给合法单位。餐饮业者也可以支付少量维护费用后,将设施的日常清理、维护、维修、保养等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环保运管公司,由专业环保公司的维护服务队伍进行全程专业规范服务,这样给餐饮业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彻底解决了饭店的后顾之忧。

(四)废弃动植物油的工业化利用      由于梯形油脂导流装置处理技术出色的油脂分离效果,原来大部分随污水被排入下水道的废弃动植物油被彻底分离和收集,将由专业环保公司集中收集和处置,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被严格用于工业用途,防止了二次污染,又从源头控制了地沟油的产生,从而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经过实际运行表明该技术完全达到了运行效果佳(动植物油、悬浮物和COD去除率高)、运行稳定、占地少、价格便宜、管理方便和运转费用低的要求。如果客户能安装使用该项技术,并使用各项系统化专业服务,将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1、社会效益

汇丰一体化隔油设备能带来什么样社会效益呢?首先,可以彻底解决餐饮污水超标排放所引起的市政管道堵塞、疏通,重新开挖铺设管网,污水处理厂(站)增加额外运行费用等问题,为政府节省大笔开支。 其次,可以彻底解决“地沟油”问题。从源头控制了地沟油的扩散,保障市民的身心健康。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由于能实现工业化收集和利用,从而为餐饮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清洁生产,给资源的再利用铺平了道路。

2、经济效益

汇丰一体化隔油设备也能给餐饮业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首先,不用再担心排水管道的堵塞,减少了管道疏通和更换的支出与麻烦,据估算,一般餐饮业者每月大约需要100~500元的管道疏通费用。其次,由于排放的污染物减少,还能节约可观的排污费用。据估算,大致与现行的西安收费标准相比减少30%~100%。

3、环境效益

环保部门正在强力推出“绿色饭店”、“14000环境保护体系”、“环保模范单位”标准和认证工作。“绿色饭店”和“14000环境保护体系”认证是国际通行的标准,通过认证的酒店和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很好的社会认同,客人在这样的酒店和企事业单位里能够感受到与众不同的服务。这对提高高端客户对酒店和企事业单位的认同感很有帮助。

4、综合效益

餐饮业者安装汇丰一体化隔油设备之后,大大降低了污水排放对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能够帮助餐饮业者缓解和环保部门、市政排水部门、卫生部门和周围居民的紧张关系,有利于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餐饮业者在得到这些经济利益的同时,并不需要太多运行费用支出,隔油设备运行时仅用电就可以实现油水分离。

隔油设备的使用还能为酒店带来可观的社会效益,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让员工感觉到对社会做出贡献,增强企业的社会认同感和社会责任心。从大环境来说,彻底解决了餐饮(含油)污水长期任意排放,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也降低了污染程度,让河水恢复清澈,为西安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和谐的人居环境作出贡献。

今年以来,我市将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加速经济崛起、构建和谐陕西的重要举措。围绕国家和省、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总体部署,持续开展了黄河流域工业污染防治和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先后实施了污染减排、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改造、退出红色警戒线专项行动、造纸企业专项整治等一系列重大治理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肆』 2019年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商务、环保、水务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的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

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一体化经营)

本市鼓励通过改进加工工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消费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

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

本市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

第七条(收运单位的确定)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增加。

产生单位可以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并取得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和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以下统称“收运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收运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活动。

第八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和招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明确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等事项,并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收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并取得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厢式货运车辆和收集容器;车辆和收集容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三)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的贮存、初加工场所以及车辆停放场地;贮存、初加工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四)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时,可以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收运服务协议”)。收运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处置单位的确定)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处置单位无法满足全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需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增加处置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活动。

第十条(处置单位招标要求)

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有满足处置需求的处置设施、计量与原料检测设备;经处置后的产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采用的处置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处置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四)有5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五)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时,可以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处置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餐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的产品及其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定向收运)

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收运单位收运,并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收运合同应当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数量和餐厨废弃油脂收购价格等内容。

餐厨废弃油脂收购价格应当按照本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制定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购指导价确定。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的原则,对餐厨废弃油脂收购指导价的制定予以指导。

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运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

第十二条(定向处置)

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确定的处置单位处置,并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处置合同应当明确送交的餐厨废弃油脂含水率指标、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价格等内容;其中,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价格应当按照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制定的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指导价确定。

第十三条(合同备案)

收运单位应当自收运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收运合同报收运服务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处置单位应当自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处置合同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产生单位的申报)

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向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十五条(产生单位的设施设置要求)

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单位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推进计划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油水分离器的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餐饮废水隔油器》(CJ/T295-2008)的要求。

新设立的餐饮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予核发口岸卫生许可证,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六条(产生单位的收集使用要求)

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单独收集,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混入餐厨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

第十七条(收运联单)

产生单位向收运单位交送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交送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收运单位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联单(以下简称“收运联单”)上签字、盖章。

收运联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八条(收运要求)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收运服务协议、收运合同的要求,定期从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外部显示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

收运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时,收运车辆和收集容器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收运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洒落。

第十九条(收运人员要求)

收运人员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作业时,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的要求,穿着统一的作业服装,并佩戴身份标识牌。

收运人员应当参加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贮存、初加工场所要求)

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进入贮存、初加工场所时,收运单位应当将收运联单记载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与车辆实际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贮存、初加工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贮存、初加工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处置联单)

收运单位向处置单位送交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送交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处置单位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联单上签字、盖章。

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联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二条(处置要求)

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处置服务协议的要求,对餐厨废弃油脂进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处置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处置设施、设备的完好,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处置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处置的禁止性要求)

处置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或者处置后不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转售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未经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四条(台帐和信息管理要求)

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的记录台帐,如实记录每日交送、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时间、相关单位名称。

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记录台帐记录的内容以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形成的检测、评价结果等信息,输入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每月将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报送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逐步将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与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逐步使用电子联单。

第二十五条(行业自律)

本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加强餐厨废弃油脂产生、收运和处置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评议制度)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的情况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经评议不合格的,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收运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

第二十七条(相关许可监管)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餐饮服务单位的油水分离器的安装和使用以及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餐饮服务许可证、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延续的审核内容之一。

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的审核内容之一。

在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现制现售活动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延续的审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监管的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应急预案,做好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擅自收运、处置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下,将擅自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产生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收运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本办法确定的处置单位处置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收运合同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核对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处置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处置合同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置单位因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处置服务协议。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台帐和信息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单位、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案件移送)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产生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且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城管执法部门。

第三十七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法确定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

(二)未将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纳入相关行政许可审核;

(三)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投诉、举报的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的行为;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利用动物、动物产品和食品加工废料生产食用油的处理)

对病死以及腐败变质的家畜家禽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食品加工废料应当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本市农业、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病死以及腐败变质的家畜家禽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食品加工废料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伍』 餐饮含油污水排放相关法规条例有哪些

一.法规要求

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5、餐饮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区市政管委、环保局将按有关法规要求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导致超标排放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西城区企业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统,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餐饮业的环保要求,要求餐饮业经营者须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维护运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烟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和工作环境。

草案同时提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陆』 求助:餐饮废水处理的最佳方案

概述:餐饮废水是指由餐饮业排放的未经处理的废水,主要来源于食品的准备、餐具洗涤、食物残余的渗沥液等。餐饮废水主要污染物为食物纤维、淀粉、脂肪、动植物油类,各种佐料、洗涤剂和蛋白质等有机物,同时由于就餐人员的复杂性,还存在病源菌污染的问题。这些物质大都以胶体状态存在,只有少部分以悬浮物存在,其特点是量少源多,成分复杂,水质变化较大,CODcr一般为500-3500mg/L。由于餐饮废水污染物成分复杂,浓度高,对城市环境污染严重,污水中油脂容易凝结在管道内壁,形成厚厚的油脂层,使管道过水能力减少,甚至堵死,必须经过处理,使之达到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或是直接排人其他水体,否则将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工艺采用全生化的工艺,设计为气浮+厌氧水解+生物流化床+过滤工艺。缺氧采用酸化水解,好氧部分采用生物流化床工艺。工艺成熟可靠,运行操作简单,投资和维护费用低。

污泥处理:格栅井栅渣、缺氧池、二沉池剩余污泥排至污泥浓缩池经浓缩及内消化后外运。

污泥浓缩池上清液回流至调节池。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说明

污水汇集进入格栅井,利用格栅井中的格栅拦截水中较大的漂浮物和悬浮物然后进入调节池(调节池内采取预曝气)经均化水质后由水泵提升进入引气气浮设备,通过气浮,除去污水中油类和部分悬浮物,而后自流进入A级酸化池,污水在其内进行水解酸化,将难生物降解的大分子有机物分解为易于生物降解的小分子有机物。A级酸化池出水自流进入一体化生物流化床反应器,由于污水经过前面的水解酸化,此时污水的可生化性大大提高,利用大量微生物来彻底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同时,利用好氧微生物在其内进行硝化反应,将污水中的氨氮(NH3-N)转化为亚硝酸盐(NO2-)和硝酸盐(NO3-)。一体化生物流化床反应器出水通过多介质梯度密度过滤器进入排放池。多介质梯度密度过滤器反冲污泥经污泥泵提升至污泥浓缩池进行内消化后定期外运。污泥浓缩池的上清液回流至调节池。



工艺产品说明

引气气浮是一种新的机械碎气气浮技术,是专门为除去工业和城市生活污水中的油脂、胶状物和固体悬浮物所设计的系统,主要用于污水的预处理。目前我国气浮工艺大多采用溶气气浮(简称DAF),采用DAF法处理餐饮废水时,空气溶解到水中的过程常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而且DAF系统中所用的空气压缩机和循环水泵不仅要消耗大量的电能,而且由于释放器易堵塞,还给设备管理和维护造成困难。

(THK系统简介:THK系统是美国HydroCal环保公司于1985年发明的新技术,它能有效解决溶气气浮(简称DAF)存在的问题。由于THK系统采用独特的技术,简单地把空气以微细气泡状态(不是溶解于水中)引入系统中,不需要空压机、溶气罐和循环水泵,空气是通过吸气管自然地进入气浮系统,也无需释放器,因而THK系统具有全方位的优势。

(1)操作简单,没有复杂的机器设备,自动化程度高,基本不需要人工的参与。不象DAF溶气气浮系统包括压力容器、空气压缩机和循环泵等许多必需设备。

(2)操作弹性大,适应悬浮物浓度范围广,由于THK系统产生的气泡数量为DAF的4倍,因THK系统对废水悬浮物浓度无特殊要求,适应范围广。

(3)运行费用低。THK系统的能耗较低,仅当于DAF的1/8~1/10,,可节省运行成本的40~90%。

(4)配套完整性好,占地面积小,安装位较随意,地面、地下或高处均可安装。

(5)无噪音。


一体化生物流化床反应器

生物流化床技术是70年代以来兴起的新型高效污水处理技术,是继流化床技术在化工领域广泛应用后,在污水处理领域的重要应用。

生物流化床反应器将普通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的优点有机结合,通过引入流化技术,提高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效率,是一种新型的生物膜法工艺,在生物流化床反应系统中,载体呈流化状态,使固(生物膜)、液(废水)、气(空气)3相之间得到充分接触、传质、混合,颗粒之间剧烈碰撞,生物膜表面不断更新,微生物始终处于生长旺盛阶段。该技术能使床内保持高浓度的生物量,传质效率极高,从而使废水的基质降解速度快,水力停留时间短,运转负荷比一般活性污泥法高10~20倍,耐冲击负荷能力强,反应器占地面积小,基建投资和费用低等优点等优点。

(1)生物流化床小粒径载体为微生物生长提供了巨大表面积,使反应器生物浓度高,可达4-5g/l,因而大大提高反应器容积负荷,可达3-6kg/m3.d,甚至高达10 kg/m3.d;

(2)反应器内传质条件好,基质传递速率高,因而其生化反应速率快,尤其是对餐饮废水等可生化性好,有机物浓度高的反应系统,生物流化床混合传质优势更能明显体现,其生物降解速度快;

(3)较高的生物量和良好的传质条件使生物流化床在维持其处理效率的同时,减少反应池体积,节省投资,节省占地面积;

(4)与活性污泥法相比,生物流化床具有较强的抗冲击负荷能力,不存在污泥膨胀问题。


一体化生物流化床反应器是在“三相生物流化床”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创新,逐步发展而成的最新产品。通过对反应器的结构进行优化,提高了技术集成度,具有处理效率高、能耗低、占地面积小、操作维护简单等特点,可广泛地应用于餐饮废水、食品、酿造等高浓度、可生化性好的污水处理。

一体化生物流化床反应器具有如下优点:

(1)、在典型城镇污水进水水质条件下,反应器容积负荷可达7~13kgCOD/m3d,当进水COD为400~1000mg/L,COD去除率为80%~90%;

(2)、占地为传统污水处理工艺的40%~50%,并大大降低操作管理强度。

(3)、一体化生物流化床反应器在保持传统三相流化床所具有的反应器内混合性能好、传质速率快、生物量大、有机负荷高等优点的同时,解决了传统三相流化床所存在的生物膜厚度的过度增长、混合传质不均匀、脱膜困难等问题。

(4)、载体流失量小:由于反应器采用水平环流、中央沉淀区的方式进行固液分离,利用载体和生物膜沉降性能之差异,使载体在整个反应过程中几乎不流失。

(5)、载体流化性能好:传统三相生物流化床为保证载体的充分流化,在不进行回流的情况下必须采用较大的高径比。而一体化生物流化床反应器采用水体环流形式,通过射流式增氧机的增氧和推流作用,实现良好的载体流化。同时,不存升流区和降流区,因而不存在传统三相流化床中的载体分层现象,载体流化具有较好的均匀性,这对于生物膜的良好生长十分有利。

(6)、氧的转移效率高:传统三相生物流化床内气体全部从反应器顶部逸出,而在BFBR生物好氧流化器中,液体在反应器中循环流动,使气-液接触时间延长,故充氧效率较高。


案例工艺中,一体化生物流化床反应器有效容积为100m3,水力停留时间大约为2h,进水CODcr浓度设计为700mg/L,出水CODcr浓度为100mg/L,CODcr去除率为80%以上。


氨氮的去除效果:一体化生物流化床反应器采用具有缺氧--好氧脱氮功能的反应器,当进水为典型生活污水时,出水NH3-N浓度可达到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

SS的去除效果:反应器中含生化污泥的出水,通过多介质梯度密度过滤器,实现对SS有较高的去除效率,能够使反应器出水SS控制在10mg/L以下。

TP的去除效果:反应器对TP的去除是微生物新陈代谢和排泥共同作用的结果。TP去除率的平均值为50%,但在反应器末端增加了多介质梯度密度过滤器,若投加铁、铝盐进行絮凝和化学除磷后,出水的TP平均浓度为0.88mg/L,总去除率为85%;


多介质梯度密度过滤器

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系统中,过滤设备是关键,通过物理过滤的手段,除去水体中固体颗粒物,减少出水悬浮物。目前,我国中水回用水处理过滤系统大多数采用沙滤等简陋设备,过滤设备以砂缸为主,砂缸是一种典型的颗粒过滤方式,以砂石作为过滤介质,通过颗粒滤料吸附作用和砂粒之间孔隙对水体中固体悬浮物截留作用实现过滤的,比表面积小、截污量小、滤速慢、过滤精度低,并不适合中水回用系统中悬浮物的快速过滤。

多介质梯度密度过滤器采用不同粒径、不同密度的不对称纤维束材料作为滤料,兼具颗粒滤料和纤维滤料优点,通过特殊的结构,使滤床孔隙率很快形成上大下小的梯度密度,使过滤器滤速快、截污量大、易反冲洗、特别适合于中水回用系统中固体悬浮物过滤。



二次污染防治

1、臭气防治

a、污水站各池体均被密闭,以防臭气外逸;

b、各可能产生异味的池体分别设置空气管进行曝气和好氧消化,从而尽可能减少异味产生。

2、噪声控制

a、系统设施设计在厂区角落,对外界影响小;

b、风机选用低噪声型,本机噪声≤80dB,风机进出口均采用消声器,底座用隔震垫,进出口风管用可挠橡胶软接头等减震降噪措施;

c、确保周围环境噪声 :白天≤60dB,晚上≤ 50dB。

3、污泥处理

a、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部分排入污泥池进行重力浓缩和好氧消化分解,从而减少污泥体积,提高污泥稳定性;

b、污泥池内剩余污泥由清洁管理部门定期抽吸外运,从而有效地解决污泥出路避免二次污染的产生。


电气控制和生产管理

1、工程范围自动控制系统为污水处理工程工艺所配置,自控专业主要涉及的内容为该污水处理系统中水泵与液位的连锁、报警、风机的交替动作、电磁阀的定时工作等。

2、控制水平,自动与手动结合。


仅供参考。

『柒』 餐饮店乱排污水哪个部门处理

餐饮污水直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餐饮污水直排怎么处理
1、餐饮污水直排的处理方式有: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捌』 餐饮食品废水COD超标如何处理

随着餐饮食品行业抄的发展,每天所产生的废水量正在以惊人速度增长。餐饮食品行业废水的水质监测数据十分复杂:溶氧量、PH、SS、浊度、COD等,废水不达标无法排放,就会对企业正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公司结合多年的水质分析仪器生产设计技术经验,结合餐饮行业的特点,做出了较为实用的处理方案:在沉淀池投放COD降解剂。
具体方法是:先把COD降解药剂稀释成15%左右的溶液,再用水泵注入沉淀池中, 根据水质自动监测仪显示的水质数据而调节降解药剂的注入量。
更多问题可以继续咨询,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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