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处理可以用地下水稀释吗
那样是不符合规范的。浪费水资源
⑵ 若处理后的废水不达标,用清水稀释再排放,违法吗若是,违反了哪些法律
首先确认是工业厂房类还是民用建筑类的排放,同时需明确排放水属于废水还是污水,废水对环境的污染是较小的,应属于违规,违反建筑排放标准;而污水则属于违法,违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正确的方式应该是排入市政污废水管网,同时亦需支付市政污废水排放费用。
⑶ 废水稀释排放怎么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⑷ 废气排放浓度是达标了,但排放速率不达标还是不行,稀释是不对的
首先,废水稀释排放,不合法。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环保部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同等效力。所以不合法。另外,也不合理。因为无论稀释成什么样,污染物的排放量是不变的。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也是不变的。
实际上工业企业废水稀释排放的现象还是挺多的。
其次,关于废气稀释排放,这个似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是,各个排放标准都有规定,比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排放标准均规定了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速率限值,就是为了防止稀释排放的行为。对于没有规定排放速率限值的,比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规定了排放浓度限值之外,还规定了考核要求,实测浓度必须折算成规定含氧量下的折标浓度进行考核。这就使得,稀释是没有意义的。
对于一些老的排放标准,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考虑那么多,但是无论如何,稀释排放都是不合法的。
⑸ 污水处理后排放超标,稀释违法么
违规不违法,这样可能在总量控制上要超标,一般不予追究。这个行为只是企业回的个人行为答,不是提倡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属于偷偷摸摸做应急处理。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关于“水设施不正常运行如何规定的?”问题,这个有规定,第一,要有应急事故调节池,蓄水量要大于一天24小时的总排量;第二,在24小时不能排除故障就要停机。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向环保局申请调解,在短时间内放宽排放标准。
⑹ 污水处理厂为让出水COD达标在采样囗用水稀释违法吗
在采样囗用水稀释是违法的行为,如果COD不达标主要问题是在反硝化反应环节出现了问题,可以增加反硝化菌的投加量或者增投多维复合碳源菌剂来进行调节,不要在样品上做手脚,一旦被发现会受到重罚的,得不偿失~
⑺ 稀释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近期,一些企业为维持经济效益,无视环保法规,偷排漏排污染物,用稀释排放等方式逃避监管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日前,环境保护部对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作出解释。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保部认为,以下情形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费力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保部认为,以下情形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费力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该解释对加强水污染防治执法,严惩规避监管排污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今后,对“稀释排放”排放水污染物或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规避监管的,环保部门可依据该解释进行认定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