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一级标准的B标准其适用条件和环境要求如下:1、一级标准的 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类功能水域(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B 标准。
法律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4.1.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B.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5、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6、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污水处理设备主要目的是将生活污水和与之相类似的工业有机废水处理后达到回用水质要求,使废水处理后资源化利用。在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污水处理工艺,促进了污水处理设备的大发展。
污水处理设备采用膜生物反应器(MembraneBioreactor,简称MBR〕技术是生物处理技术与膜分离技术相结合的一种新工艺,取代了传统工艺中的二沉池,它可以高效地进行固液分离,得到直接使用的稳定中水。又可在生物池内维持高浓度的微生物量,工艺剩余污泥少,极有效地去除氨氮,出水悬浮物和浊度接近于零,出水中细菌和病毒被大幅度去除,能耗低,占地面积小。
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C. 污水厂出水水质标准
污水处理厂中污水处理指标:化学需氧量(COD)≤50 mg/L 、生化需氧量(BOD)≤10 mg/L、悬浮物(SS)≤10 mg/L、总氮(以N计)≤15 mg/L、氨氮(以N计)≤5 mg/L、总磷(以P计)≤0.5 mg/L、pH:6-9。
污水处理站出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站出水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与利用的方法很多,选择方案应考虑以下因素:
1、环境保护对污水的处理程度要求。
2、污水的水量和水质。
3、投资能力。污水处理技术,就是采用各种方法将污水中所含有的污染物分离出来,或将污染物转化成无害物质,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
(3)污水厂进出口水质标准扩展阅读:
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将不能随意排放。即日起到10月27日,再次修订的北京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市质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拟增加25项水污染物控制指标。新标准实施后,现有单位要在2014年7月前达标。
与现标准比,此次意见稿对标准使用范围做了调整,规定北京辖区内除污水处理厂和医疗机构外,一切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都在此范围内。
最大的变化,2005年标准是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排放限值。而这次意见稿则纳入了更多的污染物限制,拟增加包括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等在内的25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同时删去易沉固体、有机磷农药、元素磷3项污染物,最终总的污染物指标将达到97种。
另外,排污单位要设置独立排污口,还要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D.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是国家标准,适用于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的排水水质。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水质、取样与监测要求,适用于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和个人的排水安全管理。
本标准根据城镇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程度,将控制项目限值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城镇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再生处理工艺时,污水接管标准执行A级标准;城镇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二级处理工艺时,污水接管标准执行B级标准;城镇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一级处理工艺时,污水接管标准执行C级标准。
若下水道末端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须根据其最终去向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应符合C级的规定。
排水户外排污水水质若无法满足本标准相应限值要求,须对污水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浓度后排入城镇下水道。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 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1986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9-1987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1987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1987水质 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水质 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4-19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水质 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7-1987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1987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稀释与接种法的测定
GB/T 7490-1987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l-1987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T 7494-1987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8703-1988 辐射防护规定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89-1989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1989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1989水质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01-26批准1999-08-01实施
GB/T 11899-1989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1989水质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 11906-1989水质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1989水质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水质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192-1991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1991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5-1991水质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3196-1991水质硫酸盐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199-1991水质阴离子洗涤剂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5505-1995水质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CJ 26.3-1991城市污水易沉固体的测定 体积法
CJ 26.7-1991 城市污水 油的测定 重量法
CJ 26.10-1991 城市污水 硫化物的测定
CJ 26.25-1991 城市污水 氨氮的测定
CJ 3025-199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九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E.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1、一级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2、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1)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2)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3、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虽然对于污水处理厂这一企业关于是否缴纳房产税问题一说国家有明文规定,但是毕竟只是按个人企业营业税所得按其比例15%上缴,仍有一定价值,其中隶属于国家直属可免缴。
(1)以房产税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F.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法律分析:我国对污水处理厂只制订了排放标准,
没有规定进水的标准,只有一些个案才会规定
如某造纸厂排放污水须符合排入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标准。
只有污水处理设备在设计时对进水标准有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G.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法律分析:污水厂进水水质没有国家标准,污水厂进水水质是由可研单位,污水处理技术单位根据污水处理工艺和区域进水情况(看生活污水还是工业废水)、参考其他污水厂进水水质提出并经环保审批(通过环评及环评批复确定进水水质)确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H. 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有哪些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一级标准的B标准其适用条件和环境要求如下:
1、一级标准的 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B 标准。
我国幅员广大,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城镇区域特点、产业结构及主要功能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镇污水的特性、收集方式、排放水体状况、设计用地、选用工艺等均不相同。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处理规模小于2万吨/日,多集中在2000~5000吨/日)的现场排水设计规范、标准、法规等,仍然采用现行中、大规模污水处理工程的相关标准,在工程设计中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如下:
(1)排水体制
一般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建开发区等多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建成旧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合流制可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
但是,很多小城镇尚无排水系统,雨污水均沿道路边沟或路面排至就近水体,一些城镇(特别是山区和贫困地区等)由于街道过于狭窄、两侧建筑密集、施工复杂,无条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统,可考虑采用完全合流制排水体制。
(2)排放标准
现行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其中除BOD5、COD、SS、pH外,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均需达到要求的标准。对于一些城镇化发展中的地区而言,建设及运营资金短缺,土地资源紧张,可考虑将其标准进行调整或放宽。
I. 生活污水处理进水水质规定指标是多少
国标里没有规定进水水质指标,但一般生活污水处理进水水质都有一个大致的范围,如COD一般在200-400mg/L,NH3-N在30-50mg/L,SS在200mg/L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