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废水处理费用范围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调整内容
1.城市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8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0元/立方米,经营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2.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类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4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和经营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城市同类用基隐核户相同。
3.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搏掘。县域范围内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和严重失信(黑色等级)的企业,其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收 0.60元和1.00元。差别化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含自备水源)水费一并征收。
4.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携亮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保障机制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足额计收污水处理费,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征收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按要求向财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费征收报表,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污水处理费。财政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征收单位账目,对存在的问题责成及时整改到位。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Ⅱ 污水处理费 是怎样收取的
我们南宁市是加到水价里面一同收取的,用1吨自来水,就收1吨污水处理费,用5吨自来水,专就收5吨污水处理费,属如此类推。
污水处理费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南宁市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是0.8元。对低收入群体实行减免,对“五保户”按0.25元收费标准执行;对低保对象减半收取。
Ⅲ 污水处理费是什么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根据我国财政部颁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简哗用。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咐悉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衡咐乎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Ⅳ 2023年陕西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兆亩渗一)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7元~1.21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定价文件。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14元~1.57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定价文件。
文件依据: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注意: 宝鸡、安康、商洛污水处理费耐信按行政事业性收族脊费管理。
Ⅳ 政府收取居民用水排污费是否合理
不合理。
首先要弄清两个概念,即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
目前国家只对单位和工厂征收排污费,不对居民征收,而对居民用水征收污水处理费。这是有根据的,但是因为各地水价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我们这里每吨水2.25元,其中包含0.65元的污水处理费费和0.15元的水资源费。所以如果对居民用水征收排污费是不对的。
(5)污水纳入事业性收费扩展阅读:
停征排污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四部委发布《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通知》指出,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通知》要求,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通知》指出,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Ⅵ 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以下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排污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其下属的城市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建设、排水、税务、水利、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环保部门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遵循合法、合理、保本微利的原则。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环保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对排污人自行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中心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的,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八条下列排污人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一)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生活用水);
(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三)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中心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第九条在建成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管范围内,已自行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人,依法停用自有污水处理设施后,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可由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负责处理其排放的污水,并按照低于自行处理的成本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前款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排污人应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以下规定征收:
(一)排污人使用供水单位供水的,由市环保部门委托供水单位按月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实行自来水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一票制;
(二)排污人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环保部门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三)建筑施工作业等临时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由市环保部门对其实际排水量进行核定后直接征收,具体核定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四)排污人属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实行先征后返,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五)排污人属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市环保部门直接征收。
代征单位应当按月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明细表。第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排污人的用水量征收:
(一)由供水单位供水的,按供水单位所提供的供水量征收;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采水量征收;
(三)未安装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按供水设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月用水量征收。第十二条排污人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应当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人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其在排水环节上应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不再征收。第十三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经营或者管理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出的污水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国有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城市污水处理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实行收费许可证及收费综合年审制度。第十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代征单位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划入市财政设立的专户;市环保部门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直接缴入市财政设立的专户。